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条为了规范互联⽹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向上⽹⽤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向上⽹⽤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向上⽹⽤户⽆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实⾏许可制度;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实⾏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备案⼿续的,不得从事互联⽹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信息服务,依照法律、⾏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备案⼿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案; (⼆)有健全的⽹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应当向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起60⽇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编号:许可证号: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技术方案专用表格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注1: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日志留存等方面的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详细材料,包括功能目的、技术方案、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等,具体内容应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于尚未进行实质性系统建设的申请者,应提供同步配套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手段的承诺,并报送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等材料。
注2:申请因特网数据中心、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合资企业)的应提供配合开展公共网络环境治理工作的承诺。
具体内容应符合《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和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系列标准。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注释:服务标准可查询《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二OO 年月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信息表填表说明1.申请企业如尚未设立任何网站的,无需填写此表。
2.相关法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部令第37号)、《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等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以及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等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齐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并编号。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和申请表。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标准
《药事管理与法规》课程标准一、课程性质本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制药类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类平台课程,是在《药剂学》《药理学基础》等课程基础上,开设的一门理论性较强的专业课程,其任务是让制药类各专业学生掌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培养其行业通用能力提供课程支撑,同时也为相关专业后续课程学习奠定基础。
二、学时与学分72学时,4学分。
三、课程设计思路本课程按照立德树人的要求,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兼顾中高职课程衔接,高度融合制剂生产、质量检验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职业精神的培养。
1.依据制药专业类行业面向和职业面向,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制药类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中确定的人才培养定位、综合素质、行业通用能力,按照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突出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能力的培养,结合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确定本课程目标。
2.根据课程目标,以及制剂生产、质量检验等岗位需求,对接国家职业标准(初级)和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初级)中涉及制药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职业操守,兼顾职业道德、职业基础知识、安全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注重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围绕药品生产关键能力,反映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体现科学性、前沿性、适用性原则,确定本课程内容。
3.以药品生产管理、药品流通管理、药品使用管理等环节的典型工作任务为主线,将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有机融入所设置的模块和教学单元,依据学生认知规律和教学单元间的逻辑关系,序化教学内容。
四、课程目标学生通过学习本课程,掌握药事管理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法制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1.掌握药事管理的基本知识、常用法规和基本要求。
2.具备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岗位有序合法工作的能力。
3.能利用药事管理知识与常用法规,初步指导药学的实践工作。
4.具有团队精神、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具有求实的科学态度和进取精神。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省内)
编号:许可证号:跨地区/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申请经营业务简述(至少应包含:业务开展内容描述、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业务实施计划(应包括业务开通时间、业务发展地域范围等计划安排)系统平台所在城市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号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连续IP地址用“-”链接;多个IP地址用“;”隔开)接入方式□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其他网站栏目服务器放置地接入服务商需前置(专项)审批的项目□新闻批准文号□出版批准文号□教育批准文号□医疗保健批准文号□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文化批准文号□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批准文号□BBS 批准文号服务项目简要描述□网络广告□电子邮件□搜索引擎□有偿信息□即时通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其他:(整体可添加)APP名称APP域名APP IP地址APP接入服务商APP服务器放置地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新闻批准文号□出版批准文号□教育批准文号□医疗保健批准文号□药品和医疗器械批准文号□文化批准文号视听节目批准文号□BBS 批准文号服务项目□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填表说明1、申请经营业务简述至少应包含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内容,描述应思路清晰、逻辑条理;2、拟开展业务情况中的拟开展服务项目、实现方式和服务项目简要描述应与申请经营业务简述一致。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__________通信管理局: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医院“互联网+医疗”平台实施服务方案
医院“互联网+医疗”建设方案目录一、项目概述 (4)1.1项目背景 (4)1.2服务周期与地点 (4)1.3项目总投资 (4)1.4服务内容 (5)二、服务需求 (5)2.1服务思路 (5)2.2软件功能描述 (5)2.2.1软件功能清单 (5)2.2.2技术架构 (7)2.2.2.1总体框架 (7)2.2.2.2技术架构 (7)2.2.3在线问诊系统 (9)2.2.3.1患者端 (18)2.2.3.2医生端 (19)2.2.3.3药师端 (21)2.2.3.4医院端 (21)2.2.4上门护理系统 (22)2.2.4.1患者端 (23)2.2.4.2医护端 (26)2.2.4.3医院端 (29)2.2.5随访管理系统 (30)2.2.5.1患者端 (31)2.2.5.2医护端 (31)2.2.5.3医院端 (33)2.2.6慢病管理系统 (34)2.2.6.1患者端 (34)2.2.6.2医生端 (36)2.2.6.3医院端 (37)三、其他需求描述 (38)3.1业务系统对接 (38)3.2医保对接 (38)3.3 IM服务 (38)3.4 服务器应用部署 (38)3.5 CA签名服务 (38)四、“互联网+医疗”平台项目预算表 (39)一、项目概述1.1项目背景依据海南省互联网医院建设标准,打造本院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让本院患者足不出户就能通过“一部手机”在本院互联网平台上得到预约挂号、在线复诊、在线续方、药品配送到家、上门护理、智能随访、慢病管理、健康咨询的等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优化本院患者的就医流程,提升本院的服务效率与服务半径,增强患者就医获得感。
建设目标如下:1.统一医院对外门户,包含手机端、PC端等,避免同一医院多个应用的割裂状态,将所有患者服务统一集成到一个门户中,应用的产品形态可根据医院的需求而定,可以依托微信小程序开发,也可以做APP。
2.重构就医方式:患者直接从移动端进入互联网医院,实现线上预约,跟专家面对面,获得更有效和更舒心的就医体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互联网医疗药房运营方案
互联网医疗药房运营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互联网医疗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
传统的线下药房在药品销售、服务效率、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许多局限性,而互联网医疗药房通过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可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医药服务,同时实现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
本项目旨在构建一家互联网医疗药房,通过线上线下的互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药品购买、健康咨询、个性化用药指导等服务,满足人们对医疗健康的需求。
二、市场分析1. 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普及,互联网医疗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中国互联网医疗市场规模正在逐年增加,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7000亿元人民币。
2. 互联网医疗药房的发展前景互联网医疗药房作为互联网医疗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通过互联网药房的运营,可以解决传统药店服务效率低下、用药指导不足等问题。
另外,随着消费者对医疗健康需求的提高,互联网医疗药房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消费模式。
三、运营模式本项目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运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与传统药房相结合,提供全方位的医药服务。
1. 线上服务(1)药品购买: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或者官方网站浏览、搜索药品,并在线下订单购买。
支付方式可以支持支付宝、微信支付等。
(2)健康咨询:用户可以通过在线咨询平台向药师咨询相关的健康问题,如用药指导、疾病诊断等。
(3)健康管理:用户可以通过APP进行健康数据的管理与分享,如体重、血压、血糖等,以便药师根据数据提供个性化的用药指导。
(4)药品配送:药品购买完成后,通过与物流合作伙伴的配合,确保药品及时送达用户手中。
2. 线下服务(1)自提服务:用户可以选择在药房实体店自提购买的药品。
(2)健康讲座:定期举办线下健康讲座,提供健康教育与科普知识,增加用户的医疗健康知识。
(3)检测服务:药房设有自助检测设备,用户可以方便地进行血糖、血压等生理指标的检测,同时提供检测数据的解读。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药物临床试验审查备案申请表
①依临床试验性质而定,试验需要则必备
②注明版本号或日期,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7、研究者手册(注明版本号及日期,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8、研究原始记录(注明版本号及日期,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9、病例报告表(注明版本号及日期,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10、受试者信息卡(注明版本号及日期,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主要研究者签字:
日期:
机构办秘书签字:
日期:
注:上述资料中的某些文件不适用于本研究过程,可删除;以下各项顺序号依次提前。
18、中心伦理的批件复印件,或其他伦理委员会对申请研究项目重要决定的说明
19、试验用药品检验合格报告
20、产品说明书(阳性对照药和已上市产品需要)
21、保险合同
22、申办方相关资质证明:
①包括GMP证书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②或/及申办方委托CRO的证明
23、研究项目经费来源说明
24、其他(如承诺书等)
药物临床试验审查(备案)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文件
1、CFDA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关于“自受理缴费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药审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说明
3、临床试验方案摘要
4、试验方案(注明版木号及日期,申பைடு நூலகம்方及主要研究者签字或盖章,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5、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及日期,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11、受试者日记(注明版本号及日期,如有英文版本需同时递送)
12、临床试验小组成员名单(本院)
13、研究者履历(签名,签署日期)
14、研究者GCP证书复印件
15、主要研究者遵照GCP要求开展工作的声明(签名,签署日期)
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电子商务
□其他:
(整体可添加)
APP名称
APP域名
APPIP地址
APP接入服务商
APP服务器放置地
需专项审批的项目
□新闻
批准文号
□出版
批准文号
□教育
批准文号
批准文号
□文化
批准文号
视听节目
批准文号
□BBS
批准文号
服务项目
□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
填表说明
1、申请经营业务简述至少应包含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内容,描述应思路清晰、逻辑条理;
2、拟开展业务情况中的拟开展服务项目、实现方式和服务项目简要描述应与申请经营业务简述一致。
接入方式
□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其他
网站栏目
服务器放置地
接入服务商
需前置(专项)审批的项目
□新闻
批准文号
□出版
批准文号
□教育
批准文号
□医疗保健
批准文号
□药品和医疗器械
批准文号
□文化
批准文号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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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申请经营业务简述
(至少应包含:业务开展内容描述、商业模式、目标用户、收费模式等)
业务实施计划
(应包括业务开通时间、业务发展地域范围等计划安排)
系统平台所在城市
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仅限省内)
编号:许可证号:跨地区/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20 年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填表说明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__________通信管理局: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应急处置联系人;建立健全企业部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信息容审核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容保留备查制度、信息监测处置制度、用户举报机制、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按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同步落实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信息发现和过滤、用户日志留存、用户信息保护等;明确并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等要求,并配套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
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相关政策标准。
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遵循相关技术接口标准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且报发证机关审批。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 请 网 站 名 称 申 审 请 核 日 机 期 关
: : :
北京新天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新天地医疗信息网 2 004 年 11 月 1 日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变更前 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单位名称
(审核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 填表人: 填表人: 月 日 填报日期: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后
非收费栏目 和主要内容
不变
收费栏目和 主要内容
页面广告:网页中穿插的图文广告。新 产品展示:展示产品信息。特别推荐: 推荐企业的产品。企业形象宣传:企业 网站建设,域名注册
页面广告:网页中穿插的图文广告。新 产品展示:展示产品信息。特别推荐: 推荐企业的产品。企业形象宣传:企业 网站建设,域名注册。信息咨询及专业 信息咨询及专业 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
变更后
北京新天地技术咨询有限 北京新天地咨询管理有限 公司 公司
网站名称
பைடு நூலகம்
新天地医疗技术网
新天地信息网
网站主服务器所 在地地址/域名/IP 地址(详细填写)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 7 号楼/ 不变 /1123.123.1 2.13
网站其它服务器 所在地地址/域名 /IP 地址 (详细填写)
无
无
法定代表人
张五
刘二军
网站负责人
刘二军
刘二军
单位地址(邮编)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 7 不变 号楼 100016
变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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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申请经营业务简述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宽带接入网服务需求量也是不断增加,对于宽带接入网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根据《“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宸公司针对接入网业务实现全面的光纤到户(FTTH)以及无线覆盖,增强在接入网业务上的竞争力。
业务实施计划应包括客户服务系统、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计划,业务开通计划,业务发展计划等)客户服务系统、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计划:随着国家深化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经济机制的逐步形成,国内电信业的市场环境已渐趋合理且竞争将日益加剧。
另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市场的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O,国际化的市场环境要求国内的公众电信运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向国外先进的电信运营企业看齐,以迎接电信运营业的国际化竞争。
国内、国际电信业的如此态势,对公众电信运营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以及服务意识,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企业传统的以产品、价格、销售地点和柜台式服务为中心的经营模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逐渐向以客户和市场为中心的经营模式转变,使售前、售中、售后整个服务过程和服务体系,以客户的价值取向和消费心理为导向,真正体现“创造需求”、“引导消费”的现代客户服务意识与理念。
广东国宸通信旨在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运营维护先进的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并利用其为社会各界和个体提供方便、迅速和高品质的个性化与多元化服务,使公司在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市场环境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广东国宸通信客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客服系统)的建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
客服系统的建设,旨在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成果,通过和联通其他业务系统有机的结合,采用先进的服务手段来满足客户不同层次、个性化与多样化的业务需求,发现客户、维持用户,使潜在客户成为现实用户,创造出更大的用户价值。
24小时智慧药房项目合作协议
24小时智慧药房项目合作协议智慧药房云服务协议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入驻药房网商城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商品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合作:第一条前言(一)本协议由药房网商城的所有者“****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药房网商城”)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实体经营场所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经营企业(下称“乙方”或“商家”)共同缔结,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仅在表明药房网商城与商家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商家通过药房网商城与任何第三方建立的合作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由商家自行对第三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二条定义(一)药房网商城:指运行在“药房网.com”或“****.com”域名上,所有者为****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在苹果、安卓等手机应用市场名称为“药房网商城”,所有者为****医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APP应用。
(二)商家:指拥有线下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
(三)网店:经药房网商城审核通过后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ID、以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作为网店名称的网络化虚拟空间,称之为网店,商家在自己的网店内有独立经营管理权利。
通过其注册账号登陆网店后台对网店实施管理,自主维护网店内商品信息,自主进行交易。
(四)商家入驻:拟在药房网商城独立开设经营网店,必须至申请时起持续具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资格要求;商家入驻,亦称“网店入驻”,依据药房网商城入驻流程和要求,经审核,按照本协议约定开设网店的过程。
(五)零售企业:是指向普通消费者用户以零售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
(六)药房网商城规则: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国家政策所制定的,标示在药房网商城上或与商家签署相关协议,需商家实时关注的任何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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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负责人
单位联系人
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人员情况
姓名
毕业学校/专业
对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知识的熟悉程度
□熟悉
□一般
□熟悉
□一般
□熟悉
□一般
上级单位或投资者名称
单位地址(详细填写)
邮编
电话(区号)
传真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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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栏
目
和
主
要
内
容
收
费
栏
目
和
主
要
内
容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填表人: 填报日期: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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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申请网站名称
申 请 日 期年月日
审核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名称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类别
□经营性
□非经营性
单位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邮编电话(区号)传真
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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