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经验规定
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初稿O)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二〇〇四年十二月目录1 总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术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区的划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 法定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6 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7 附件的编制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8 其他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3附录1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体系框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6附录2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71 总则1.1为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按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改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引言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详细规划编制阶段中的第一层次,对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调控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对城市基础设施、开敞空间环境、建构筑物的有序开发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80年代初,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为解决旧城改建中总体规划的实施问题,建立日常规划管理的控制性指导文件,广州在1984年至1987年底,进行了城区72个行政街区的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并由市政府全部审批完成。
1991年,国家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一直是指导我市控规编制的基本标准。
1994年,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定稿上报审批后,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但是,随着广州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原控规编制内容和质量已不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新要求。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WTO规则,充分结合广州的自然地理特色,反映广州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批租的需求,体现在投资主体多元化背景下,保证资源共享、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并满足投资主体的合理利益追求,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调查研究和结合广州市控规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写了《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以期对我市控制性详规编制的规范化发挥指导性作用。
本规定主要有以下特色:1、规划控制要点全面、系统、明确,以条文和图则形式,实现规划意图的法制化。
通过重点控制城市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开发强度和城市景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体现城市设计构想,以保护资源与环境、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破坏资源、环境、自然及文化遗产,体现城市在地理景观、地域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个性。
2、规划技术内容体现了在城市经济、产业、社会结构调整背景下,对城市用地结构与布局调整的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为在建立土地贮备制度条件下,有计划招标、成片出让、综合开发土地,为城市财政获取土地经济价值,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技术依据。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8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已经2015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1月4日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2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4届185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广州市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参考指引
前言为适应新形势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编制内容等方面的变化,提高我院规划编制技术水平,统一我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增强我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性、规范性和科学性,更好地适应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院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其它省、市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案例资料,采纳了控制性详细规划新的研究成果,形成通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标准,并广泛征求了各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因各地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要求不同,本标准仅对通用内容进行规范,具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还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增加相应的内容。
各部门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的实践和科学研究,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映至总工办,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中凡属国家现行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均构成本规范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标准主编部门:城市规划研究中心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恩彭涛刘云亚吴天谋荆万里余珂唐德华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009年03月目录1 总则 (1)2 文本的内容及深度 (2)2.1总则 (2)2.2上位规划落实情况说明 (2)2.3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2)2.4土地利用规划 (2)2.5道路交通规划 (5)2.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6)2.7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 (6)2.8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7)2.9竖向工程规划 (7)2.10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 (7)2.11市政工程规划 (7)2.12城市设计导则 (9)2.13环境保护规划 (9)2.14地块管理规定 (10)2.15规划管理措施 (12)2.16附则 (12)3 图件的内容及深度 (13)3.1图则 (13)3.1.1规划图 (13)3.1.2表格 (13)3.1.3说明 (14)3.2规划图纸 (14)4 附件的内容及深度 (17)4.1说明书 (17)4.1.1前言 (17)4.1.2规划依据、原则与目标 (17)4.1.3上层次规划要求与调整说明 (17)4.1.4现状概况与分析 (17)4.1.5规划区功能与规模 (18)4.1.6规划用地布局 (18)4.1.7地块划分与控制 (18)4.1.8道路交通规划 (22)4.1.9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2)4.1.10绿地系统规划 (22)4.1.11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3)4.1.12竖向工程规划 (23)4.1.13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规划 (23)4.1.14市政工程规划 (23)4.1.15城市设计导则 (25)4.1.16环境保护规划 (25)4.1.17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25)4.2基础资料汇编 (25)4.2.1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要求 (26)4.2.2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状况 (26)4.2.3人口及居住状况 (26)4.2.4土地利用现状 (26)4.2.5建筑物状况 (27)4.2.6道路交通现状 (27)4.2.7公共服务设施现状 (28)4.2.8市政公用设施现状 (28)4.2.9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现状 (28)4.2.10环境保护现状 (28)4.2.11重大项目建设现状(可根据需要编制) (28)4.2.12农村居民点现状(可根据需要编制) (29)4.2.13规划意愿综述 (30)4.2.14其它基础性资料 (30)4.3公众参与报告 (30)4.3.1公众参与基本情况 (30)4.3.2公众意见摘要 (31)4.3.3规划回应概要 (31)5 成果要求及其统一格式 (32)6 电子数据标准 (33)6.1电子数据格式和命名 (33)6.1.1一般规定 (33)6.1.2目录及文件名称 (33)6.2文本文件标准 (33)6.3图形文件标准 (34)6.3.1 CAD格式图形文件标准 (34)6.3.2 JPG格式图形文件标准 (45)6.4其他相关标准 (45)附录:图件示例 (48)1 总则1.1为指导和规范我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参考国内各省市地方性相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广州市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导则编制技术规定
广州市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导则编制技术规定
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历史文化街区 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 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 设控制的地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 要的风貌协调区。
2、道路交通规划红线: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和 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称为 红线。红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道路及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限 定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设置条件;
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1)整合各层次已审批 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与各专项 规划;(2)建立“六线”规划控制体系;(3)划定城市规划管理 单元并提出强制性控制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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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导则编制技术规定
2.2.1 土地利用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编制。
1、按国标 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定分区内用地的使用性质,划分到中类。地块划分还应 考虑规划用地具体情况及面积大小等因素,根据用地的天 然界线(山、河、湖、海等)、人工界线(主要道路、用地 红线及其它设施)、行政区划、用地功能布局和开发规模与 能力等进行划分。基本地块的划分应结合地块征地范围及 界线,以保持用地性质的完整性和唯一性,并有利于详细 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为原则;
广州市分区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导则编制技术规定
1总 则
1.1 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 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分区规划与控制性规划导则的编制应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 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更深层次的详细规 划和村镇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 分区规划是广州市城市规划新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介于总体 规划与详细规划之间的规划阶段,必须与上一层次的总体规划相 衔接,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 1.4 控制性规划导则是指在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为适 应广州社会经济科学、持续、高效的发展目标,根据管理需要,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的具有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等效力的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是进一步编制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原控制性规划 导则停止执行。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年0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六)合理的交通分区;(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0.5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0.8-1.5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东省制定的文件
目录
01 修改决定
03 修订的规定
02 修改决定2 04 解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修改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 18日市政府第15届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8年2月13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删去第十八条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
将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修改为“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 (不含上述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 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抢险点、 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设施、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时,应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具体公建配套项目的服务人群、服务功能、 经济规模和建筑区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 实施。”
(一)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 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以及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出让地块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 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解读《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及配套指引蔡瀛宋劲松卢丹梅邓荣全徐东辉(广东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广州510031)(广东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广州510045)摘要: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广东省建设厅组织制订实施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规,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确定下来。
同时出台了其配套指引,强化了公众参与,增加透明度,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指引;法定化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专业论文《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并于2005 年3月1日起实施。
《控规条例》历时四年多编制完成,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国首个规范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保证《控规条例》的实施,规范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以及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公众参与,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省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先后组织制定并出台了三个配套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
1 《控规条例》及配套指引的出台背景近年来,通过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规划法律法规,广东省城市规划和建设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同时,建设密度过高、公共配套设施不足、绿地面积和开敞空间不够等城市建设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从而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许多问题,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阻碍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完整版)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 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东省和⼴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州市⾏政辖区范围,为上⼀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层次的规划进⾏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地使⽤性质、使⽤强度、道路⼯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整合纳⼊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向规划管理的“⼀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州市城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 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分布现状;(4)规划区⼟地利⽤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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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经验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1为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将逐步覆盖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为上一层次的规划提供技术基础,对下一层次的规划进行有效的导控,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予以控制要求,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提供依据。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在全面整合纳入城市规划管理动态信息和已审批各项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市的面向规划管理的“一张图”管理平台。
1.4本规定中所指“规划管理单元”是指结合行政街道界线、明显地理界线等因素划定的,用地规模适宜的,由多个规划地块所组成的规划管理范围。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1.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计算机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确保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计算机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
1.6在广州市域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1.7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8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2.1资料收集和现状调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如下资料:(1)上层次规划对该地区的要求;(2)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3)规划区人口分布现状;(4)规划区土地利用现状情况、重要企事业单位情况等技术经济资料;(5)现有居住、工业、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地、风景名胜等城市重要现状情况及发展要求;(6)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7)与本规划区有关的已审批规划;(8)规划管理审批信息: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划拨资料、已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放线验线资料等。
2.2规划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经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并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等指标,提出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划控制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规划依据和规划范围;(2)建设用地性质,包括不同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3)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包括不同地块的开发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具体控制要求;(4)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统的功能分级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等的规划要求;(5)工程管线,包括各类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6)特定地区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要求3.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法定文件:由文本、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组成,是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文件;(2)管理文件:由通则、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3)技术文件:由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技术图纸、公众参与报告组成,是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和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3.2法定文件的成果构成及深度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规划管理单元导则3.2.1文本的主要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编写,对于规划管理单元层面的规划控制提出强制性要求,包括:总则、规划区发展目标、土地使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市设计、市政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管理单元管制、实施规定十二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总则以条文方式阐明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生效日期、规划修改权限以及规划解释权。
(2)规划区发展目标主要阐明规划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结构、人口规模以及建设用地规模。
(3)土地使用规划主要阐明土地使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村建设用地规划以及非建设用地规划四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要列出规划用地平衡表。
(4)道路交通规划主要阐明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划内容:a、道路系统规划,其中包括道路系统结构、各级道路红线以及道路断面;b、道路交叉口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交叉口形式、渠化措施以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c、交通设施规划,其中包括停车场、加油站、公共交通场站、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5)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主要阐明公共服务中心布局结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三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并要列出设施一览表(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对对规划管理单元层面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配置内容与数量作出强制性要求。
(6)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主要阐明绿地与开敞空间结构、生态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规划、水域规划、城市设计七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重点阐明保护对象与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划定与控制要求两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8)城市设计主要阐明景观风貌结构、沿街立面控制、建筑轮廓线控制、建筑风格控制、绿化景观及开敞空间设计、附属设施控制、照明与标识系统控制七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9)市政工程规划主要阐明给水工程规划、雨水工程规划、污水工程规划、电力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防灾减灾工程规划以及环卫工程规划(根据需要编制)八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10)环境保护规划主要阐明水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保护规划、声环境保护规划、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施工期环境保护要求6个方面的规划内容和要求。
(11)管理单元管制主要阐明单元划分与单元主导属性、单元管制的特殊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并要制定单元规划管理表(七项主要管理指标,包括:用地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配套设施、绿地与广场以及文物保护)。
(12)实施规定主要阐明针对编制区管理单元层面的实施规定。
3.2.2规划管理单元导则的主要内容规划管理单元导则是指反映文本中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强制性控制内容及指标的一张图纸。
该图纸主要由规划图和表格两大部分组成,具体如下:(1)规划图a、土地利用规划图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规划用地平衡表两部分。
b、管理单元划分示意图在编制区内落实上层次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边界及编码,不同单元以不同颜色区分。
(2)表格a、编制区强制性控制内容表对整个编制区的八项强制性控制性内容,进行列表。
这八项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以及文物保护。
b、规划管理单元控制内容表对编制区内不同的规划管理单元分别列表表示控制内容,每个管理单元的控制内容均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ⅰ、落实文本中第十一章“管理单元管制”确定的“单元规划管理表”中的七项主要管理指标,包括:用地主导属性、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人口规模、配套设施、绿地与广场以及文物保护)。
ⅱ、各类用地控制要求反映每一个规划管理单元中各类用地总的控制指标及要求,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毛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地面积。
c、控制性详细规划条文以条文形式简明扼要反应文本中的部分内容,例如:规划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修改权限、规划解释权、城市设计指引、文物保护等。
规划图和表格的组合排版应以信息表达直观清晰、排版布局合理美观为原则,具体可参见附图1。
3.3管理文件成果构成及深度要求管理文件包括管理通则和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3.3.1管理通则的主要内容管理通则是针对管理单元地块的普遍性管制规定,主要包括六个方面:a、地块土地使用性质b、土地使用兼容性c、建筑类型的适建性规定,包括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不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d、现状用地的管制e、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人口密度等控制指标。
f、建筑管制,包括建筑后退红线、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方位、临街建筑基地的公共开放空间要求等管制要求。
3.3.2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是反映对每一个分地块(或细分地块)的具体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一张图纸,是规划管理单元的指导性指标。
本图则主要由规划图和表格两大部分组成,具体如下:(1)规划图a、规划控制图该图是对编制区内主要自然地理边界和各类建设控制范围的精确空间定位,应在图上地以不同线型及统一图标(统一图标绘制形式参见本规定第四章相关要求)准确、清晰标示道路中心线、道路侧石线、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绿化控制线、河道控制线、文物保护范围、文物建设控制范围、规划范围、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道路断面标注、地块编号及用地性质代码、控制点坐标、配套设施等规划控制内容。
b、管理单元划分示意图在编制区内落实上层次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划分边界及编码,不同单元以不同颜色区分。
c、道路断面形式图清晰准确的绘制编制区内各级道路的道路断面图,并应与规划控制图中的“道路断面标注”一一对应。
(2)表格a、规划地块控制指标表该表主要确定每一个分地块(或细分地块)的控制指标,包括:地块编码、土地使用性质代码、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兼容性、毛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停车场及备注。
控制指标及具体技术要求参见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相关规定。
◎地块编码:地块编码采用五级十位编码方法,由区位码、功能区号、规划管理单元号、分地块号、细分地块号组成。
其中,区位码用两位字符表示,由片区码及行政区码组成。
片区码代表广州市的五个片区,用一位字符表示:如中心片区为A;行政区码代表各片区内的行政区,用一位字符表示:如天河行政区为T;第一、二位数字代表功能区(参考原分区规划分区编码制定);第三、四位数字代表规划管理单元编码;第五、六位数字代表分地块编码;第七、八位数字代表细分地块编码,其中管理单元编码、分地块编码和细分地块之间以“-”连接。
如AT0102-03-04表示中心片区的天河行政区AT0102规划管理单元的03号分地块的04号细分地块。
◎土地使用性质:按照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每一个分地块(或细分地块)的主导土地使用性质,并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性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