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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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立志愿消防队。 (二)创新消防建设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 探索完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专职消防队, 或 通过花钱买服务, 采取财政补贴、 税收减免等政 策, 加大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扶持力度, 明 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各地、 各部门要探索管 理机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培育和壮大防 火灭火救援的社会化、 企业化主体, 通过市场作用 调动社会资源, 增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合力。 (三)全力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各地要将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智慧消防”建设紧密 结合起来, 运用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 妥善处理人 防、 物防、 技防、 制防四者关系, 实现资源整合与协 同, 推进消防管理向精细化、 规范化、 科学化、 现代 化方向转变, 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的社会化防范和 处置水平。 (四)支持再就业。 各地要加强对专职消防 队员的在岗教育, 鼓励和支持队员参加各类职业 技能培训, 引导队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综合 素质, 为合同期满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 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队 员, 在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 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 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条件由省公安厅、 省 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建设厅联合 制定下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12 月 10 日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车, 可申领浙江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免费通行 证, 在执行任务时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待遇。专 职消防队伍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车(船)的监 管, 督促落实消防车(船)使用审批、 维护保养和 对消防车(船)驾驶人的管理教育, 确保行车安 全。 市、 区)政府要制定科学 (六)督促检查。县( 合理的考核体系, 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落 实建设和管理任务; 设区市政府要定期全面检查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省消防安全 委员会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检查督导, 对成绩 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 批评。 四、 继续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 城市公安消 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 省级中心镇、 历 居住 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 5 平方公里、 , 应当结合实际和 人口 5 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灭火救援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并经当地公 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 规定的, 县( 市、 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 为其进行法人登记, 并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 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应 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 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立专职消防队, 并配备消 防车辆、 器材装备和人员。经济欠发达、 偏远山 区、 海岛等的乡镇( 街道)可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 并合理布点或结合实际建立符合要求的消防队 伍。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 在社区、 行政村探索建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浙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4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是地质灾害治理的特殊类型。

为推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提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效率,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管理,保障应急排险处置和应急治理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急排险处置与应急治理工程类型的调查确定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应急调查,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型。

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处置与应急治理工程类型确定要充分分析受灾对象、受灾程度、隐患规模、施工难度,选择合理的治理手段与工艺,估算治理工程量和经费,预测治理效果。

对于可以通过清坡、回填压脚、简单支挡或支护、填埋裂缝,以及修筑截(排)水沟等简易措施消除危害,且工程造价一般在10万元以下,可作为应急排险处置。

对于隐患规模较小,可以在6个月内完成治理工程施工消除危害,其工程造价一般在50万元以下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为应急治理工程。

实施应急治理工程的隐患点必须录入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实行销号管理。

二、应急排险处置方案与应急治理工程设计编制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委托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勘查与设计资质的单位,在调查基础上,编制应急排险处置方案或应急治理设计,应急排险处置方案可与应急调查报告合并编制,并附1: 100-1: 500的工程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及相关工程设计图件。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规模和隐患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原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相结合的防治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防治方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配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应急处置、搬迁避让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扶贫、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受威胁单位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矿山等单位(以下简称受地质灾害威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应急避险、生产自救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科研和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地质灾害识别、报告和防灾减灾等知识、技术的培训,提高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前言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应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保障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的处置和救援。

二、突发事件类型及应急响应级别1. 火灾应急响应级别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方案1.确认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立即调集当地消防、警察等相关部门处理火灾;2.进行火源和被困人数的确认,确认火势发展情况;3.火已得到控制后,对火灾区域进行检查,确保不再存在火源和易燃物质;4.开始营救事故现场被困群众,搬移危险品和舍外熔岩。

2. 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方案1.马上启动应急管理系统,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调集有关单位进行处置,组织人员进场指挥;2.发布警报,并依照事故情况和现场特点确保安全疏散并转移周围人员;3.指揮班组进入泄漏现场,进行物质鉴定和泄漏状况的判断,建立应急处置区域;4.根据现场情况,利用吸附剂、隔离件等方式进行固定泄漏物质的范围,以避免泄漏扩大;5.开始封堵和处理泄漏源。

3. 建筑物坍塌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方案1.确认建筑物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调集当地有关救援部门迅速赶往现场救援;2.制定救援方案,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组织抢救人员进入废墟,采取适当的措施救援被困人员;3.同时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周密的安全排查和现场维护,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4.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

三、应急处置流程1.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确认事故性质和发生地点;2.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按照应急响应预案组织处置;3.做好事故信息的采集和处置记录,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4.组织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5.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四、机构设置1.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指导行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专职应急人员和志愿者等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信息传递、应急资源动员和调配等工作。

浙江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浙江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应急预案1. 引言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环境具有严重影响的事故、事件或突发性污染现象。

为了及时、有序、有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浙江省制定了本预案。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预案的目的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责任和程序,保障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2.2 原则- 快速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当快速进行应急响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综合协同: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 公众参与: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配合应急工作。

3. 应急预案的组织和职责3.1 预案组织机构本预案的执行由以下组织机构负责:-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职责分工-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制定和发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现场安全保障、人员疏散和交通疏导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评估和卫生防护工作。

- 突发事件应对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物资保障,协助现场处置工作。

- 媒体部门:负责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宣传应急救援措施。

4. 应急响应级别和流程4.1 应急响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4.2 应急响应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 各相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现场处置。

- 进行信息收集和评估,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 根据事件的发展和情况变化,灵活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

5. 应急资源保障5.1 应急物资储备各相关部门应定期核查和更新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并保证物资的充足和质量。

2024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2024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滑坡
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 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 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 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 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 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03
泥石流
04
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水 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的泥沙、 石块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
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 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 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2024/1/28
13
应急指挥部设置及人员组成
2024/1/28
国家级应急指挥部
设立在国土资源部,由部长任总指挥,相关副部长任副总 指挥,成员包括各省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省级应急指挥部
设立在各省级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 责人任总指挥,相关副职任副总指挥,成员包括各地级市 (自治州)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利用多种传播手段发布预警信息, 如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社交
媒体等,确保信息覆盖面广。
加强预警信息解读和宣传,提高 公众对地质灾害的认识和应对能
力。
2024/1/28
21
信息报告流程、内容和时限规定
01
02
建立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明确 报告流程、内容和时限要求。
报告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 点、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发展
救援力量调配
根据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调动国家、
运输安排
协调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确保
省、市、县四级救援力量,包括专业
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的快速运输。同
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消防队伍等,
时,加强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
形成救援合力。
通无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浙政办发〔2016〕117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2日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工作原则1.4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省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2.2省级专家组2.3地方层面应急指挥机构2.4现场指挥机构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和监控3.2预防工作3.3预警3.4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先期处置4.2响应分级4.3省级一级响应4.4省级二级响应4.5省级三级响应4.6响应终止5 后期工作5.1总结评估5.2善后处置5.3事件调查处理6 应急保障6.1预案保障6.2值守保障6.3预警保障6.4机制保障6.5队伍保障6.6物资装备保障6.7技术保障6.8资金保障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7.1宣传教育7.2培训7.3演练8 附则8.1预案管理8.2预案实施时间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工作职责3.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省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浙江应急方案

浙江应急方案

浙江应急方案第1篇浙江应急方案一、背景为应对浙江省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方案。

二、目标1.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形成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提高突发事件预警、应对和处置能力,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3.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组织架构1.成立浙江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浙江省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3.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1.开展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风险等级和防范措施。

2.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应急资源等。

3.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范准备。

4.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五、应急响应1.启动条件: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3.应急响应措施:(1)Ⅰ级、Ⅱ级响应: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应急工作。

(2)Ⅲ级响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应急工作。

(3)Ⅳ级响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应急工作。

4.信息报告: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六、应急处置1.救援队伍: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危害的地质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震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环保、土管,以及电力、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在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预防及勘查评价第七条地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由所在地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地矿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做好我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xx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xx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xx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xx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所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泰山国土所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国土所为主的管理体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预警和预防机制2.1信息收集与分析各村委会要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2.2预防预警行动2.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 估等各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预案管 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4
责任追究原则与程序
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对违反预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程序
按照立案、调查、处理、公示等程序进行责任追究,确保程序公正、公开、透明。
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 题和不足,开展有针 对性的培训和训练, 提高应急队伍的综合 素质和应对能力。
2024/1/28
14
04
应急资源储备与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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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备种类及数量
物资储备
包括食品、饮用水、毛毯 、帐篷等生活必需品,以 及应急照明、通信设备等 。
救援队伍
组建专业救援队伍,包括 消防、医疗、交通等,确 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 迅速响应。
可操作性原则
应急预案应明确各参与单 位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 体的操作流程,确保预案 的可操作性。
及时性原则
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事件 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 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时 效性。
2024/1/28
8
修订周期及程序
修订周期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修订 。
等要标准
1
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应急演练 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
2 3
评估标准
根据演练目的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 ,包括预案启动、响应速度、处置效果、资源调 配、协调配合等方面。
评估报告
评估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对演练效果 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7•【字号】浙政办发[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七日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各类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等规定,编制《浙江省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死伤30人以上的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上述两类事故以下统称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一次性死亡10人(含)以上或可能发展成为特大事故的,需要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精选11篇)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精选11篇)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精选11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精选11篇)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难免会面对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为了可以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响应,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

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篇1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xx县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一)组织机构成立xx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同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咨询组、应急指挥部。

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国土资源局组织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下,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技术咨询。

应急指挥部由县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任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紧急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治安、交通和通信组,基本生活保障组,信息报送和处理组,应急资金保障组。

(二)职责任务领导小组职责任务是统一领导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报告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做好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灾害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协调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信息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浙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八日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以及出现重大级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六)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浙政办发[2011]131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灾减灾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扎实推进防灾减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治理、抢险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科技等手段,不断完善防灾减灾体制机制,着力提升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将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防灾减灾工作。

合理部署重点防御工程和重点项目,着力解决防灾减灾领域的突出问题。

--预防为主,协同推进。

突出灾害预防,加强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预报、工程防御等工作。

坚持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协同推进灾害管理工作。

--依法实施,科学应对。

健全相关法规政策,依法推进防灾减灾各项工作。

尊重规律,尊重科学,合理制订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科学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4月25日2014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的攻坚之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

为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以及《浙江省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3-2020年)》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四大体系”建设,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努力提高地质灾害防御能力,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经济持续建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可靠的地质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不死人,少伤人”为最高目标,进一步查清地质灾害现状,开展13个县(市、区)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全面监控已查明的6197处地质灾害隐患和重点巡查区;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水平,重点县(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覆盖率100%;通过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减少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0人;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灾险情有效处置率1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3•【字号】浙政办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三日浙江省重大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为及时、妥善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预防和减轻洪涝台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

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立足预防,主动防范。

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放在防灾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分级负责,加强督查。

洪涝台旱灾和水利工程险情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进行处置,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省级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和指导、督促各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

认真分析洪涝台旱灾情的发展和防洪抗旱工程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

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浙政办发〔2017〕58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6日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2.1 特别重大(I级)突发地质灾害2.2 重大(II级)突发地质灾害2.3 较大(III级)突发地质灾害2.4 一般(IV级)突发地质灾害3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3.5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4 预防监测与预警4.1 预防与监测4.2 预警4.3 预警响应5 应急处置5.1 信息报告5.2 先期处置5.3 应急响应5.4 响应终止5.5 应急信息发布6 后期处置6.1 调查评估6.2 总结报告6.3 恢复重建6.4 奖励与责任追究7 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7.2 资金保障7.3 装备、物资保障7.4 通信、交通保障7.5 技术保障7.6 社会动员8 预案管理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8.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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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08
【实施日期】2004.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
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以及出现重大级以上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四)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五)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临灾应急: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称为临灾应急。

灾害应急: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称为灾害应急。

(六)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七)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按照受威胁的人数、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重大级: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较大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一般级: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八)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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