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国际私法》习题汇编
《国际私法》习题(思考题)汇编第一章1、试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
2、简析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1、如何认识司法解释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地位和作用?2、评述国际私法的几种立法模式,并论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二章1、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它对后世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有何影响?2、根据“政府利益说”确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的法律适用:(1)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另一A国公民。
(2) A国公民在B国开车撞伤了某一B国公民。
第三、四章1、确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2、评析国家财产豁免的各种观点及我国的相关立场。
3、比较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章1、目前对于统一实体条约能否作为准据法存在争论,试对这些争论加以评述,并谈谈你的观点。
2、举例说明什么是国际私法上所说的“先决问题”,如何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第六章1、浙江某农场向日本某公司进口农药,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一切纠纷按照日本的法律在日本仲裁。
农场使用该批农药后,致使农作物全部死亡。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请问如何利用“识别”制度提出对农场有利的抗辩或主张?2、国内某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时,认为执行该判决将导致当地一大型国有企业破产和大量工人失业,于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拒绝执行该判决。
试根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相关理论对该法院的做法加以评析。
3、甲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22岁和18岁,结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乙国规定男女法定婚龄分别为18岁和16岁。
居住在本国的甲国男子(20岁)和甲国女子(17岁)于是跑到乙国去结婚。
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为什么?第七章1、甲国规定成年年龄为20岁,乙国规定为18岁。
一名19岁的甲国公民在乙国签发了一张票据,其后被诉请付款时,该公民以依其属人法(甲国法)为未成年而无行为能力为由主张签发票据行为无效。
请问此人的主张是否成立。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
国际私法英文名解汇总纲目版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with(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具(含)有涉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Substantive rules 实体规范Conflict of laws 法律冲突/法律抵触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空间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人际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 conflicts mobiles 法律的时际冲突/动态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 法律的国际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 平面冲突Vertical conflict 垂直冲突Jus civile 市民法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外效力Personal supremacy 属人优越权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 法律的域内效力Territorial supremacy 属地优越权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统一实体法规范Supernational law 超国家规范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学者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法】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 【意】diritt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西】deracho international privato = 【葡】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 私国际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 【德】internationalen privatrechts 国际私法Conflicts law = 【荷】de conflictu legum =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 the conflict of laws 冲突法/法律冲突法/法律冲突The Hague Conference of Private Internatioal Law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Regulations 规定Directives 指令第三章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历史Theory of statutes 法则区别说Statuta 法则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originis 出生地法Jus civile 市民法Jus gentium 万民法Period of racial laws = period of personal laws 种族法时期/属人法时期Post-glossarist 后期注释法学派Bartolus 巴托鲁斯Baldus 巴尔多(斯)Charles Dumoulin 杜摩林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D'Argentré达让特莱Ulicus Huber 胡伯De conflictu legum 法律冲突Comitas gentium 国际礼让说Savigny 萨维尼Sitz des rechtsverhältnisses 法律关系本座说Seat 本座Copernican revolution 哥白尼革命Mancini 孟西尼Story 斯托里Dicey 戴西Doctrine of vested rights 既得权说Theory of local law = local law theory 本地法说Cook 库克Judicial attitude 司法态度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 政府利益说Brainerd Currie 柯里Principle of preference theory 优先选择原则说Cavers 卡弗斯Five-choice-influencing considerations = Better law approach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较好法律的方法Leflar 莱弗拉尔Doctrine of lex fori 法院地法说Ehrenzweig 艾伦茨威格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Forum conveniens 方便法院Proper forum 适当法院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说Fuld 富德Reese 里斯Bartiffol 巴迪福Particularism---nationalism school 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Zitelmann 齐特尔曼Universalism---internationalism school 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Rabel 拉沛尔Kegel 克格尔Interesse jurisprudenz 利益法学Francescakis 弗朗西斯卡基斯Loi d'application immédiate 直接适用的法Exclusivnormen 专属规范Loi d'application nécessaire 必须适用的法Spatial conditional rules 空间受调解的规范Legislatively localized laws 立法定位法Particular choice of law clauses 特殊法律选择条款Proper law doctrine “自体法”理论Functional analysis 功用分析说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Comprehensive interest analysis 综合利益分析Comparativ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chool 比较法学派第四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Conflict rules = rule of application of law = choice of law rules = rul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Category = Object of connection = classification of issue = operative facts 范围/连接对象/问题的分类/起作用的事实Attribution 系属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单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 all-sided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Point of contact = connecting factor = connecting ground 连接点/连接因素/连接根据Natural connexion 自然联系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客观连接点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 主观连接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动态连接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 静态连接点Anknǜpfungsbegriff 【德】法律概念(作为连接点)/连接概念Open-ended 开放的(连接点)Black-letter 硬性(连接点)Open-ended conflict rules 灵活性冲突规范Softening process 软化处理Dépécage 分割规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Formula of attribution 系属公式Lex personalis 属人法Lex patriae 本国法/国籍国法Personal law of a legal person 法人属人法Lex domicilii 住所地法Habitual residence 惯常居所Lex rei sitae = lex loci situs = lex situs 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actus 行为地法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Lex loci contractus 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solutionis 合同履行地法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is 婚姻举行地法Lex voluntatis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L'autonomie de la volonté = autonomy of will 意思自治原则Lex fori 法院地法Law of the flag 旗国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地法Lex causae = applicable law 准据法Rule of law 法律规范Conflicts mobiles 动态冲突Preliminary question = incidental problem 先决问题/附带问题Principal question 主要问题/本问题Result-selecting rules = rules-selecting rules 结果选择(方法)/规则选择Jurisdiction-selecting rules 管辖权选择方法Dépécage 分割方法The 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 比较损害方法Kentucky method 肯塔基方法The Functional analysis approach 功能分析方法Substance 实体问题Procedure 程序问题Right 权利(问题)/实体问题Remedy 救济(问题)/程序问题Statues of limitation 时效问题Borrowing statue(statute) “借用”法规Burden of proof 举证责任Presumptions 推定Presumptions of fact 事实的推定Presumptions of law 法律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可反驳的法律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s of law 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Characterization = qualification = classification = identification 识别/定性/分类Latente gesetzes kollisionen 隐存的法律冲突/识别冲突Conflict between conflic rules 冲突规则之间的冲突Movable property 动产Immovable property 不动产Personal property v. Real property Primary characterization 一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 二级识别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 law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Funktionelle qualifikatic 功能定性说Renvoi 反致Remission = renvoi au premier degré直接反致/一级反致/狭义反致Transmission = renvoi au second degré转致/二级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间接反致/大反致Double renvoi = foreign court theory 双重反致/外国法院说Evasion of law = fraude a la loi = 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 法律规避/法律欺诈/僭窃法律/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s omnia corrumpit 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Public order = public policy = 【法】ordre public = 【德】vorbehaltskausel 公共秩序/【英美】公共政策/【德】保留条款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Statuta odiosa 令人厌恶的法则Legal policy 法律政策Distinctive policy 特殊政策Repugnancy 可恶性perniciousness 有害性Viciousness 邪恶性Substantial contact 实质的联系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 proof of foreign law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外国法的证明Jura novit curia 法官知法Artificial 矫揉造作Revisio in jure 法律审第六章国际私法的主体Nationality 国籍Allegiance 忠诚Obedience 服从Contract 契约Nationality by birth = nationalité de l'origine 生来国籍/原始国籍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Jus soli 出生地主义Nationalité secondaire 派生国籍/传来取得Nationalité effective 实际国籍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国籍冲突Domicile of origin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选择住所Statutory domicile = domicile of dependency 法定住所/从属住所Residence 居所Habitual resident 习惯居所/惯常居所Legal person 法人Public body 公共团体State immunity 国家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 = 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 司法管辖豁免/属人理由的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immunity ratione materiae 执行豁免/属物理由的豁免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绝对豁免理论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限制豁免论/职能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 平等豁免论Immunity of state property 国家财产豁免Tate's letter 泰特公函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 MFN 最惠国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 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 GSP 普遍优惠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非歧视待遇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Capacity for right (民事)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ähigkeit 一般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ähigkeit 特别权利能力Presumption of life 推定存活Declaration of absence 宣告失踪Declaration of death 宣告死亡/推定死亡Interdiction 禁治产Feeble mindedness 精神病/心神耗弱/低能Mental disordered 心神失常Mental infirmity 心神耗弱者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Locus regit actum 场所支配行为Agency of necessity 必要代理Agency from cohabitation 夫妻之间的代理Doctrine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 默示授权担保原则第九章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Right in rem 物权Lex loci rei sitae = lex situs = Lex rei sitae物之所在地法Mobilia personam sequunrur = 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 = personalty has no locality 动产随人/动产附骨/动产无场所Chattels 动产Immovable 不动产Intangible movable 无体动产Shares 股份Nationalization 国有化Requisition 征用Confiscation 没收Expropriation 征收Trusts 信托Trust property 信托财产Uses 用益设计Fidei commissum 遗产信托Salmen 受托人制度第十章破产的法律适用Insolvency = bankruptcy 破产Rehabilitation 再建型程序Liquidation 清算型程序Reorganization 重整制度Reconciliation = compromise 和解制度Transnational insolvency =foreign-related insolvency =cross-border insolvency = 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跨国破产/涉外破产/越界破产/国际破产Cross-default 交叉违约Center of main interests 主要利益中心Universalism 破产普及主义/普遍性原则Doctrine of unity 单一破产理论Territoriality 破产属地主义/地域性原则Doctrine of pluralism 复合破产理论New pragmatism 新实用主义Modified universalism = cooperative territorialism 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合作的地域性原则Cases ancillary to foreign proceedings 辅助外国程序的案件Factor list 因素清单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 BCCI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第十一章票据的法律适用Negotiable instruments 流通票据Bills of exchange 汇票Promissory notes 本票Cheques 支票第十二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Intangible property 无体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智慧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工业产权Patent 专利Trade mark 商标Priority of registration “注册在先”原则Priority of use “使用在先”原则Copyright 著作权/版权Droit de autear 作者权理论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专利合作条约》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Works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世界版权公约》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Know-How 实用知识技术GATT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Uruguay Round 乌拉圭回合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世界贸易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 UNESCO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ILO 国际劳工组织第十三章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Nationality 国籍标准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 Autonomy of will of the parties = autonomie de la volont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观论The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real connection 最真实联系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 the 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 特征性履行方法(说;原则)/特征性债务原则/特征性给付说Centre of gravity 重力中心地grouping of contracts 关系聚集地Lex nulla 无法之法Mandatory rules = directly applicable rules = lois de police 强制规则/直接适用的法/警察法第十四章常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UNCITRAL Steering committee 指导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 = 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UN Treaty Section 联合国条约管理署Have adopted 批准了Contracting states 缔约国Reservation 保留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direct investment orportfolio investment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ntract 国际投资合同International joint venture 国际合营企业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Equity joint venture 股权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契约式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 agreement 合营企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 联合作业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 产品分成合同The service contract 服务合同Concession agreement = economic development agreement 特许协议/经济开发协议Quasi-international agreement 准国际协定Transnational contract 跨国契约Build-own-operate = BOOBuild-own-operate-transfer = BOOT Build-lease-transfer = BT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 DBFO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 建设——经营——移交Project company 项目公司Material goods 物质产品Non-profitable 不盈利Residual 不重要Service society 服务社会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五章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The law of the place of the tort 侵权行为地法The place of acting 加害行为实施地The place of injury 加害结果发生地The law of the forum 法院地法A mixture of the lex fori and the lex loci delicti =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双重可诉原则Proper law of the torts 侵权行为自体法Unjust enrichment 不当得利Negotiorum gestio = voluntary agency 无因管理Quasi-contractual obligation 准合同之债第十六章国际海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Salvage at sea 海难救助/海上救助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Action in rem 对物诉讼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Polygamous 一夫多妻制Service marriage 兵役婚姻Marriage on the high sea 公海婚姻Limping marriage 跛脚婚姻Judicial separation 请求别居Forum shopping 挑选法院Legitimation 准正Curatorship 保佐Presence 出现第十八章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Personal representive 人格代表者(包括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Unitary system 同一制/单一制Scission system 区别制/分割制Ultimate heir 最终继承人Ius regale over bona vacantia 国家对位于其领域内无主财产的先占权True successor 真正的继承人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狭义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非内国化/非当地化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 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Rent judge 法官借用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Agree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Meeting of the minds 解决的合意Principal contract 主合同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Submission agreement 仲裁协议书Litigation 排除诉讼Capacity (仲裁当事人的)资格The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A half-way conflict rule 走到半路的冲突规则Competence/competence = 【法】competence de la competence = 【德】kopetenz/kopetenz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自裁管辖原则Denationalization 非内国化Legal persons of public law 公法法人The 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 of Other States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华盛顿公约》Arbitrability 可仲裁性Subjective arbitrability 主观上的可仲裁性Objective arbitrability 客观上的可仲裁性A safety valve 安全阀Exclusive jurisdiction 排他的管辖权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Substantive law 实体法Adjective law 程序法Lex fori 法院地国法Statuta realia 物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 人的法则Statuta mixta 混合法则Lex arbitri 仲裁法Curial law 法庭法Rules of procedure of arbitration 仲裁程序规则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则Denationalization = delocalization 非内国化理论/非本地化理论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egal order 法律秩序Agency agreement 代理协定Transnational customary rules 跨国习惯规则The 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Floating awards = a-national award = transnational award = supranational award = expatriate award “浮动”裁决/非国内裁决/跨国裁决/超国家裁决/无国籍裁决Transnational arbitration 跨国仲裁Rules of law 法律规则Reasonable basis 合理根据Conflict au premier degr 一级冲突Conflict au deuxieme degree 二级冲突Territorial theory 领域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学说Applicable 可适用的(冲突规则)Appropriate 适当的(冲突规则)Home state 本国False conflict situation 虚假冲突情况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Direct line = voie directe 直接适用的法International law = droit international = diritto internazionale = internationales recht “国际法”Concurrent laws 并存法Lex mercatoria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 商法Quasi-public agreement 准公共协定Amiable arbitration 友好仲裁/友谊仲裁Internet 互联网World Wide Web = www 万维网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商务Online dispute 网上争议/在线争议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ADR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替代争议解决方法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arbitration 网上仲裁Cyber tribunal arbitration 网络裁判庭仲裁机制Cyber tribunal 网络裁判庭The prevailing cyberspace practices 通行的网络惯例National Center for Automated Information Research 国家自动信息检索中心CNNIC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omain name 域名ICANN 美国互联网名称和代码分配公司World Internation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十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generale = competence internationale 国际管辖权/一般的管辖权Local jurisdiction = competence speciale = competence interne国内管辖权/特别的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directe 直接的一般管辖权Competence generale indirecte 间接的一般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国际(民事领域)司法协助Service = evidence abroad 司法协助Commissioner 特派员取证Public summons 公共传票Forcible service 强制送达Non-forcible service 非强制送达Nonformal service 非正式送达第二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Arbitration 仲裁/公断Arbitrability 争议可仲裁性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实质性连接因素Geographic criterion = Juridical criterion 地理标准/法律标准Jurisdictional theory 司法权论Contractual theory 契约论Mixed theory 混合论Autonomous theory 自治论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条款Future dispute 将来发生的争议Existing dispute 现有争议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 提交仲裁协议书Competence 自裁管辖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clause autonomy = sepa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协议独立性理论/仲裁条款自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离性理论/仲裁条款分割性理论To be invalid ab initio 从一开始就无效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 临时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专设仲裁机构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机构仲裁Arbitrati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国际商会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 ICSID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erms of reference 审理事项Arbitral proceedings 仲裁程序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 LCIA 伦敦国际仲裁院Charted Institute of Arbitration 特许仲裁员协会The Arbitration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 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AAA 美国仲裁协会Court of Arbitration of the Zurich Chamber of Commerce 苏黎世商会仲裁院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JCAA 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WIPO Arbitration Center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China International Ecom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 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M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Hong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香港仲裁中心Final award 最后裁决Interim award 临时裁决Preliminary award 初裁决/预裁决Partial award 部分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 中间裁决Consent award 合意裁决Default award 缺席裁决No proper notice 未给予适当通知Unable to present the case 未能提出申辩Final 终局的Binding 有约束力第二十二章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Law district 法域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provinci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cant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 = interrepublican conflict of laws 区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还包括国内人际法律冲突)/省际法律冲突/(瑞士)州际法律冲突/(美澳)州际法律冲突/(前苏联)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冲突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law = interlocal conflicts law 区际私法/区际冲突法/州际冲突法/省际冲突法City state 城邦Intercolonial conflict of laws 殖民地间的法律冲突Local customary law 当地习惯法Horizontal conflict 横向冲突Vertical conflict 纵向冲突Forum non convenience 不方便法院原则Judge-making law 法官制定法Identity 相同Similarity 相似Composite legal system 复合法律制度Rules of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立法管辖规范Foreign country 外国Free circulation 自由流通The full faith and credit clauses 完全诚意和信任条款。
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适用
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解决 两个法律问题
• 1、法律适用问题: • 即适用冲突法,还是适用国内法或
条约中实体规范
• 2、管辖权问题: • 即国内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这一案件,
应由何国法院审理
冲突法
• 是在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 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作为调 整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边准的法律 适用法。
仲裁协议
• 可在事前(合同中)签订,也可在争议 发生后双方订立
• 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
仲裁条款
• 地点 :我国、被告所在国、第三国 • 机构 • 程序:申请、仲裁员决定、审理、裁决 • 裁决的效力:终局性,不得向法院起诉 • 仲裁费用的承担:由败诉方承担
本国裁决的效力
• 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国、德国、我国 〈民事诉讼法〉)
《关于国际管辖权和执行法院判 决的公约》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权
• 被告住所地是基本依据 • 特殊管辖权 • 对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作了划分 • 规定了协议管辖的原则
司法协助
• 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 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司法文书、传 询证人、搜集证据以及执行法院判决和 仲裁裁决等。
• 提出请求的法院的行为,叫法院委托 • 履行他国法院委托的行为叫司法协助
被告可以怎样提出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在合同中排除或限制了
担保
• 承担疏忽:原告在使用有缺陷产品时也存在
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境外司法权 的内容
• 外国产品输入美国时 • 美国产品出口到国外时 • (美国“长臂管辖”,扩大管辖权的倾
国际私法重点
1.涉外因素: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2.间接调整方法: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3.直接调整方法: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4.实体规范:是指具体规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5.冲突规范: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6.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
7.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如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域外送达和取证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等。
8.仲裁协议: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它主要分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
9.仲裁程序:调整仲裁过程的具体做法和手续的规范的总和。
10.仲裁裁决:仲裁庭对提交给它解决的争议所作出的决定,可分为最终裁决和临时裁决。
11.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12.住所:就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13.居所:是指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因此,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客居之地。
14.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15.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16.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当事人
为了适应调整涉外代理关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 在1987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合同(应该包 括代理合同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首先 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 同准据法的时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该适 用的法律,对于涉外代理合同一般应该适用代理人 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
代
理
意定代理法律关系示意图
本 人
委托关系
(内部关系)
代 理 人
代理权限内所为 的具体法律关系
(外部关系)
第 三 人
后果关系
(外部关系)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
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 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 领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 制度。
第二节
一、代理的概念
代
理
国际私法上,代理因具有涉外或国际因素而被称为涉外代理 或国际代理。这种代理,或者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 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者代理人以本人的身 份与第三人成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代理人根据本人的委 托,代表本人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它与国内代理 有着明显的区别。
第三节
一、时效及其法律冲突
时
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 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第三节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时
效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时效问题为实体法问题, 因而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时效所属民事法 律关系的准据法。
4、涉外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的法律适用
• 两大法系信托制度的区别 • 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后,也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 尽管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后, 用,但两大法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但两大法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不少差异: • (1)信托定义的区别。英美法采用“目的导向”或“结果导 (1)信托定义的区别 英美法采用“目的导向” 信托定义的区别。 模式,侧重于描述信托的法律效果, 向”模式,侧重于描述信托的法律效果,大陆法系则是 要件导向”思维模式,侧重于规定信托的成立要件。 “要件导向”思维模式,侧重于规定信托的成立要件。 • (2)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不同。 (2)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不同 信托财产权的构成不同。 • (3)信托制度内容不同。主要体现在委托人的地位、信托管 (3)信托制度内容不同 主要体现在委托人的地位、 信托制度内容不同。 理人的设计、受托人责任等方面。 理人的设计、受托人责任等方面。 • (4)信托的生效要件不同。 (4)信托的生效要件不同 信托的生效要件不同。 • 此外,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占有瑕疵的处理方面; 此外,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占有瑕疵的处理方面; 两大法系的做法也有不同, 两大法系的做法也有不同,这就导致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 冲突。 冲突。
2、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1)内部关系准据法说 (2)本人营业地或住所地法说 (3)代理行为地法说 (4)主合同准据法说 混合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惯常居所地法、 (5)混合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惯常居所地法、 代理人行为地说 (三)海牙《国际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 1、海牙代理公约的范围 主要适用于国际性商行为代理, 主要适用于国际性商行为代理,即代理 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中具有国际 性的代理;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事项: 性的代理;公约不适用于以下事项:当事人能 代理的形式要件,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 力,代理的形式要件,法定代理,职务性代理, 信托等。 信托等。
国际私法中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私法第九章到第十九章中我国的相关规定第九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13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我国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适用并没有作出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参见关于具体法律行为的论述。
(详见第十六章中的票据法第96条)代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十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1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1)专利权专利权,是指一国专利主管部门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2)各国专利权冲突各国专利权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客体的冲突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
各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客体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
②授予条件的冲突各国专利法通常规定,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专利的发明与实用新型所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但认定标准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③申请原则的冲突申请原则主要解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应归属于谁的问题。
④审查制度的冲突各国专利机关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如何进行审查和批准,各国专利法对此规定不同,大致有形式审查制、实质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三种不同的制度。
⑤保护期限的冲突各国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规定不同,这也是涉外专利权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之一。
2.专利权的法律适用解决与专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问题的主张:(1)专利权的成立、内容和效力,适用专利申请地法;(2)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权原始国法;(3)专利权的保护,适用专利证发出国或专利申请地国法;(4)专利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适用权利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5)对于涉外专利权的法律冲突,根据其特点,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分割论”。
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概念及法律冲突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商标权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1)获取原则的冲突各国对此主要有三种做法:①注册在先原则该原则按照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每章中有1—2个名词解释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法律冲突1概念: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指内容相互歧义的不同国家的法律镜像要求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管辖而形成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冲突状态。
2产生原因:1)内国法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2)各国的立法互有歧义3)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这是发生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
域外效力:即属人效力,一国法律对国内和国外的当事人都有效。
域内效力:即属地效力,一国的法律对本国籍人、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都有效。
3基本分类:1)法律的空间冲突:如国际法冲突和区际法冲突;2)法律的人际冲突:如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信奉不同宗教的当事人适用不同婚姻法。
3)法律的时际冲突:时态冲突,同一法律体系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如新法与旧法。
4)法律的区际冲突:同一主权国、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如内地法、港澳台地区的法律。
5)法律的国际冲突: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如法律地位之差别,宪法与民商法。
4调整方法:1)直接调整方法: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即采用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规范。
如《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间接调整方法: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中仅规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间接调整方法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章国际私法渊源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只有四个: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2 国际条约,《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国际私法是涉及到国际私人关系的法律,它的主要任务是调整私人之间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的领域中,有一系列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国际私法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规则。
其作用是确定在国际私人关系中,哪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法律适用于该关系。
比如,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合同各方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时,涉及到的法律标准如何明确,例如是适用买方所在国的法律还是卖方所在国的法律。
二、司法管辖规则在国际私人关系中,当出现争议时,当事人需要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需要明确该诉讼案件应该提交给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具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司法管辖规则。
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规则国际私人关系中,当一方获得判决,并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执行时,需要依据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规则。
这个规则的主要意义是保证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院判决的互相承认,以及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判决,能够在其他的国家或地区生效。
四、当事人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当事人在国际私人关系中需要遵守一定的一般法律规则。
这些规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国际私人关系。
这些规则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这些规则对于保证国际私人关系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五、国际私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国际私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良心、公正、公平原则”。
这个原则是国际私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其作用是保证国际私人关系的正常运行,合理调整法律冲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国际私法的基本规则对于保障国际私人关系的正常运作和规范化是至关重要的。
各国和地区需要在这些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以达到更好的国际私人关系的管理效果。
国际私法(第五版)
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
法学研究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本书可作为高等学
第五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在线仲裁
第一节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国际商事调解
作者介绍
这是《国际私法(第五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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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目录分析
3
第一章涉外民
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
法的历史
第三章冲突规
范
1
4
2
5
第四章准据法
确定中的几个
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外国人
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国际
私法关系的
主体
第七章法律
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
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
第二节离婚
第三节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
国际私法(二)十
国际私法(二)十————————————————————————————————作者:————————————————————————————————日期:第八章法律行为与代理1.法律行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普遍地认为应当依()A.行为地法B.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C.当事人的本国法D.当事人的住所地法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一般应适用()A.代理行为地法律B.被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C.代理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第九章财产权1.各国解决涉外物权关系冲突最普遍适用的是( )A.物之所在地法B.所有人国籍国法C.所有人住所地法D.物权登记地法2.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A.国家财产B.物权的保护方法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的物权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3.外国法人解散或终止时,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般应适用()A.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对待B.法人属人法C.物之所在地法D.最大股东属人法4.美国人约翰将其在我国所购住宅一套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两人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该案应适用()A.美国法B.法国法C.中国法D.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5.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动产物权适用()A.原所有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C.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D.法院地法律6.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这一冲突规范属于()A.单边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C.双边冲突规范D.无条件的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7.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于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A.运输起运地法律B.运输目的地法律C.发送人经常居所地法律D.有关运输合同的准据法8.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有价证劵适用的法律是()A.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B.有价证劵发行人主营业地法律C.有价证劵发行人登记地法律D.与该有价证劵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9.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物权关系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情形有()()()()()A.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B.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的法律适用C.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D.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E.不动产物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11.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取得行为发生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12.《海商法》规定,船舶的抵押权适用()A.抵押人经常居所地法律B.抵押登记地法律C.船旗国法律D.抵押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13.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物权行为发生地法律D.原船舶登记国法律14.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A.船舶所在地法律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律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D.船旗国法律15.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的法律是( )A.中国法律B.巴拿马法律C.印度法律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1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旗国法适用下列事项()()()()()。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识记和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基本原则,理解国际私法学。
教学内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二、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2.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3.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二)国际私法的定义三、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四、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识记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史,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及各种学说。
重点掌握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政府利益分析说。
教学内容:一、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一)法则区别说(二)国际礼让说(三)法律关系本座说(四)既得权说二、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一)本地法说(二)结果选择说(三)政府利益分析说(四)里斯与《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三、国际私法立法史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及其性质和组织机构(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方式及其成就(三)国际私法统一化方向第三章冲突规范教学目的与要求: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规范,需重点讲授与学习。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以及识别。
教学内容:一、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结构(二)冲突规范的类型(三)系属公式二、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三、识别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所述几种制度,是冲突规范在适用中逐渐形成的,在实践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法律制度以及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并充分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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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要件: 指法律行为须符合一定的方式,甚至还要 求符合特定的形式
2. 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主要体现: 1) 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某些行为能力的主 体范围的限定不同。 2) 意思表示的方式、效力及表示错误的后果 规定不同 3)标的合法的标准不同 4)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及不遵守法定方式的 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定不同
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第6条规定,在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应适用代理关系 成立时代理人的营业地法 若没有这种营业地,适用其惯常居所地法 如果代理人的主要活动地国又是本人的营 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则应以该国法律作为 适用的法律。 如果本人或代理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 应以与代理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 准。
2.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 适用行为地法。 (2) 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 为地法。 (3) 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 种规范。 国际上对不动产的登记和处分、票据行为的 方式等通常只适用行为地法。
二、 代理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一般区分代理的内部关系、外部 关系和代理权,分别确定法律适用 请看下面图表:
图表
1.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般认为属委托合同关系,应依适用于合同法律选择 的冲突法原则决定其准据法,多主张当事人“意思 自治” 。 当事人未选择时 四种主张: 依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依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依代理人营业地法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确定的。
第十章 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适用
〔基本知识点〕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 代理的法律适用
一、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 即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 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的要件: 实质要件: 指当事人有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合法。
白雪夕阳
2.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 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属合同 法调整范围,适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即外部关系完全由附属于缔约第三人与本 人或代理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支配。
3.代理权的法律适用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内部关系准据法 (2)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适用代理人行为地法。此法被认为是 调整代理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最主要的法 律适用方法。 (4)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 (5)混合法。
3.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1)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通常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 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 定。 具体: 行为能力问题:首先适用行为人的属人法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行为的成立一 般适用行为地法。 债权行为少数国家适用意思自治 依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