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doc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22页文档资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2、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3、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之欧阳数创编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参考Word)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号:国资办发[1996]59号发布日期:1996-12-16执行日期:1996-12-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遽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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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V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 67号)和《关于转发V资产评估操作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淼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待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之欧阳育创编
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国资办发〔1996〕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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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10•【文号】林财字[1995]67号•【施行日期】199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各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公司,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管理工作,防止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为深化林业的改革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科学管理与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家及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和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据《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森林资源资产及其产权变动的含义。
1.根据现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及实际情况,本《意见》中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
2.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是指由于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抵押、拍买、企业清算等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产权的变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
规范主体是注册资产评估师
值得注意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规划,评估 准则的规范对象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但国 家林业局认为,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 产评估的人员实际包括了注册资产评估师、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资产评 估咨询人员,这些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是否 应当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准则与原征 求意见稿有较大变化。
林木资产价值是指资金、 林地、劳动者在一定时间
内(林龄年数)共同作
用所创造的立木价值,为 区分立木价值中是否包含 林地价值,将林木资产分 为广义林木资产价值和狭 义林木资产价值。狭义林 木资产价值是广义林木资 产价值扣除林地价值的剩 余部分。通常所称的林木 资产价值均包含林龄年数 内的林地价值,即广义的
第一部分
森林评估准则 的起草说明 起草背景 起草依据 指导思想 发布意义
起草背景
• 一、《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以服务国家林权制度改革为目的, 根据现行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与资产评估监管体制制定,旨在规范注册资产 评估师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
• 二、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带来挑战和机遇。 • 1、林权制度改革,加速了林业企业的重组和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加大对资
明确对象,突出特点
森林资 源资产
• 定义:第一章总则第二 条。
• 特点:资产形成的特殊 性、可再生性、构成的 复杂性、经营的长周期 性。
森林资源 评估Βιβλιοθήκη • 定义: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 特点:物种多样性、 林地和林木不可分、 实物量大,清查困 难等。
森林资源 的具体对 象和范围
• 资源资产的区别,资源 不一定都构成资产,作 为资产的资源在法律上 具有独立控制权,并能 用货币或实物单位计量。
《森林资源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标准项目的来源及编制标准的意义1、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8]10号)文,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要求,针对目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混乱局面,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统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标准,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水准,科学的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林农的利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为森林资源流转、林地抵押贷款、自然灾害森林资源损失的科学确认等提供参考依据,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十分必要,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2、任务来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任务来源于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林科发[2011]*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列入2011年林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11-LY-*。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标准编写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3)《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61号)(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5)《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是本标准的核心部分,本标准的编制借鉴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联合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中的部分内容,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依据资产评估原理及国际通常采用的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特点,制定了适合各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应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25页精选文档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丛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丛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丛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丛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利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丛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丛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丛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丛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伙、合作、股分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丛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丛林、林木、林地和丛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丛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平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式,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丛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按照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此刻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丛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大体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需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大体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更原则,即以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更为前提或假设前提,肯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平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更包括利益主体的全数改变和部份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丛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按照被评估丛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利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利用,相应肯定评估方式、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12月16日颁布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百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作者:————————————————————————————————日期:……号:国资办发[1996]59号发布日期:1996-12-16执行日期:1996-12-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标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2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
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工作概况1.1 任务来源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由广东省林业厅于2013年批准立项,目的是对原国家林业部1996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增补完善,以适应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需要。
期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 Y/T 2407—2015)》新批准实施,项目组经研究对比,多方征询,认为仍有必要针对我省工作实践进行增补完善,因此,项目得以继续实施,至今成稿。
本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管理单位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2 主要工作过程项目一经确立,项目负责人即组织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人员分工。
工作初期,项目组对本院近二十年来独立或与资产评估公司合作从事过的拍卖青山林木(林产品)类、灾害与损失(经济及生态)林木类、森林资源抵押物拍卖变现类、森林经营林地地租类、森林生态(景观及环境)林地地租类、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及发行金融票据类等几十宗资产评估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分析。
同时项目编制人员深入清远市佛冈县、梅州市大埔县、韶关市新丰县、肇庆市封开县、深圳市宝安区及福田区、阳江市江城区及阳西县等多地调研,掌握实际。
基于这些案例信息,工作组经过多次内部讨论,确定本标准的框架结构、重点难点,进而拟定初稿。
初稿形成后,先后在单位内部及评估公司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然后向林业及资产评估专家、地方林业部门等专家及单位征求意见,经资料收集、整理、修改形成送审稿;2017年6月15日广东省林业厅科技处在广州市主持召开标准审定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原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肖智慧院长对标准起草工作进行了总体策划、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余松柏对标准编制技术全面把关,组织实施标准起草总则、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等工作;起草人李清湖负责起草林木资产评估、英文翻译等工作;起草人许培容负责起草生态效益评估、生态效能资产化及货币化评估、资产核查内容及方法等工作;起草人梁思明负责起草林地地租资产评估、林地所有权资产评估等工作;起草人苏晨辉负责起草术语及定义、法规及资料收集、工作底稿、项目档案等工作;起草人李志洪、林中大、薛春泉、刘凯昌、林寿明参与标准技术研讨、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正意见;起草人夏新丰、宋蒙华参与标准初期调研,并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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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四章林木资产评估第五章林地资产评估第六章森林景观资产评估第七章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第九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第十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林(林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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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森林资源资产出让、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联营、租赁经营、担保、拍卖、企事业单位清算的评估,以及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第三条本规范中所指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至预期收益进行的评定估算。
它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遵循公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等基本原则。
二、前提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
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及假设改变。
三、操作性原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等操作性原则。
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按目前的林业用途、规模继续使用或有所改变的基础上继续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森林资源资产或同种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公允市价原则)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
第六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并以本规范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的基本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详细说明。
第二章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第七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立项二、评估委托三、资产核查四、资料搜集五、评定估算六、提交评估报告书七、验证确认八、建立项目档案第八条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或其他情形需要进行评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
立项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求评估的时间、评估的基准日等。
附件主要有: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的产权证明(林权证等)。
第九条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经批准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委托应提交评估委托书、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评估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时间、评估要求等。
二、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评估有效期内将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必须依据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三、其他有关资料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文件。
2.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
3.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
4.作业设计每木检尺记录。
5.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
6.当地森林培育、森林采伐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指标。
7.林木培育的帐面历史成本资料。
8.有关的小班登记表复印件。
9.按照评估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森林景观资产资料等。
评估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条资产核查。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对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进行核查,核查符合要求方可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资料搜集。
在进行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一。
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二。
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三。
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四。
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五。
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六。
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七。
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测树经营数表资料。
八。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评定估算。
在有关资料达到要求的条件下,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十三条提交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机构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撰写评估说明,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四条验证确认。
委托单位收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后,应报委托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确认。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果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总体、森林类型或小班为单位进行评定估算,主要方法有:一。
市价法二。
收益现值法三。
成本法四。
清算价格法五。
其他方法市价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或相同、类似森林资源资产现行市价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一般采用林业行业投资收益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以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评定估算的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的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主要指经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评估方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综合确定评估价值。
第三章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第十七条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必须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
要求帐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必须由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
具体项目如下:一。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二。
林木:1.用材林(1)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
(2)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
(3)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2.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3.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4.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5.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6.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评估目的有关的项目。
7.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权: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第二十条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分为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
评估机构可按照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种类、具体评估对象的特点和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使用。
一、抽样控制法:本方法以评估对象为抽样总体,以95%的可靠性,布设一定数量的样地进行实地调查,要求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林地的核查,首先依据具有法定效力的资料,核对其境界线是否正确,然后在林业基本图或林相图上直接量算或采用成数抽样的办法核查各类土地和森林类型的面积,主要地类的抽样精度要求达到95%以上(可靠性95%)。
如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清单中各类土地、森林类型的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在估测区间范围内,则按照资产清单所列的实物数量、质量进行评估。
若超出估测区间,则该资产清单不符合评估要求,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新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二、小班抽查法:本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或典型选样的方法分别林地及森林类型、林龄等因子,抽出若干比例小班进行核查。
核查的小班个数依据评估目的、林分结构等因素来确定。
对抽中小班的各项按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因子进行实地调查,以每个小班中80%的核查项目误差不超出允许值,视为合格。
小班核查因子的允许误差范围采用林业部《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A级标准。
核查小班合格率低于90%,则该资产清单不能用作资产评估,应通知委托方另行提交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