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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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生态城区 打造绿色龙岗——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工作掠影

创建生态城区 打造绿色龙岗——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工作掠影

市委 常委 、 副市 长 吕锐 锋 ( 四 )等领 导 到 龙 岗 区视 察 ,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 在 环 保 审 相 推 诿 和 不 负 责 任 的 现 象 , 同 时 也 批 、 投 诉 、 发 放 排 污 许 可 证 、 执 法 强 化 了 窗 口人 员 的 责 任 意 识 和 服 务 检 查 、 环 保 咨 询 等 工 作 中 , 实 行 观 念 。 近 年 来 ,龙 岗 区 环 保 局 为 了 提 “ 诺 制 ”和 “ 问 责 任 制 ” ,群 承 首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水 平 , 更 是 主 动 众 来 访 时 , 在 岗 被 询 问 的 工 作 人 员 高标 准 严要 求 全 力 以赴 营
手段 和 措施 .
事件发 生 近 三年米 .1 乍 卷建设 = E 环境 保护 、城市 基础搜括 建 醴L l 及生 态农 业建设等 方面实 施 r2 项 5
重 点 工 程 . 共 投 八 资 金 1 6 亿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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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色 单 位 共 1 0 。 龙 岗 的 山 更 绿 个 O 了 、 水 更 清 了 、 空 气 更 干 净 了 、 居 住 环 境 更 美 了 , 环 保 工 作 切 实 见 到 了成 效 , 居 民 的 环 境 意 识 和 道 德 素 养 得到 了提高 , “ 色环 保 ”不再 绿 是 一 个抽 象 的 概 念 。 创业 绩 风 建 设 树形 象
{ 宣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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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信 访是否 能} 群众 满意是 } . 岗 环 保局 毫 衡 量环 保 部 门办 事 效 率 执 法水
1 松 懈 . 仍 然 平 服 务质 量的 把 尺子 龙岗区 椒 极 调 相 关 环{ 局 以 为群 盘和 企业解决 实际 问 ! } I 雕 位 . 加 大 环 题 为末旨 ,盘环保信 访工作 中开辟 境 肇 础 设 施 建 绿 色通 道 . 井针 对 环保 滴 数量 设 力 度 . 加 强 大 、难 度 大 事 情 较 复 杂 以 及 敏 感

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和贡献

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和贡献

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的举措和贡献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之一,一直以来都非常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深圳不仅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多努力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在城市规划方面,深圳注重生态环境的考虑。

在城市建设中,深圳坚持“绿色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

深圳在城市规划中设立了大量的绿地和公园,保留了大量的湿地和山林,在城市中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

在交通运输方面,深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污染和提高交通效率。

深圳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建设了地铁、轻轨和公交系统,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此外,深圳还推广了电动汽车,并建设了大量的充电桩,以减少传统汽车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第三,在工业发展方面,深圳积极推动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

深圳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深圳还加强了对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治理,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深圳还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深圳在城市规划中设置了大量的水体和湿地,保护了水资源的生态功能。

深圳还加强了水资源的管理,推广了节水措施,鼓励居民和企业合理使用水资源,减少浪费。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深圳的努力得到了国内外的认可。

2019年,深圳被评为中国首个全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深圳坚持生态优先发展,通过积极推动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为其他城市树立了榜样。

总的来说,深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举措,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深圳的成功经验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希望深圳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继续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和投入,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更多的力量。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06【实施日期】202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态保护第三节生态修复第四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节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海域污染防治第五节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第三节碳排放权交易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粤府[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比分析与“十二五”改革建议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对比分析与“十二五”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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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的全省生 态功能 区划分 , 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 区、 生态示范区和有关省级 自然保护 区建设 。 具
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 目。 国 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 乡镇建 设及绿 色杜 区建设 等项 目; 各类生态( 工业 ) 示范 区、 新技 术园 区 高
2 支持范 围的对 比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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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立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立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颁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招标和公示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六)负责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项目验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二)审批年度专项资金决算;(三)会同市环保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责任:(一)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二)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五)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支出结构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是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一、背景与目标深圳经济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也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的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以及确保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本条例。

二、主要内容1、环保基本原则:深圳经济特区的环保工作应遵循“绿色发展,低碳经济,共治共享”的原则,以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提高,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2、环保责任主体:政府和企业应共同承担环保责任,其中政府应加强监管,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则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环保行动要求:规定了一系列环保行动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风险防范、资源循环利用等。

4、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

5、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环保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机构: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负责环保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2、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对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机制:设立环保监督机制,对环保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确保环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四、结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深圳对环保工作的重要承诺,也是对全国乃至全球的积极回应。

我们相信,通过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深圳经济特区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5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正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9月1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环保部门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贸工、国土房产、建设、农林渔业、海洋、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财政、质监、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规定(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深圳,根据有关党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各级党委(含新区党工委、街道党工委,下同)、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划分、监督考核及问责,适用本办法。

中央直属驻深单位和本市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三条【基本概念】“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负责,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环境发展综合决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环境监管、生态环境损害承担领导责任。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

第四条【基本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五条【责任划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总责。

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统筹、协调和监督,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职责第六条【党委】市、区党委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把推动绿色发展和生—2—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位置
位置
深圳市环保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2031号海安中心13楼。 深圳市环保局
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
深圳市环保局是主管深圳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主要职能
主要职能
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深圳市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 织实施。负责编制深圳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深圳市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计划和污染物削减计划等等有关内容。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处、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 处、水源保护处与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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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组织草拟环保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局性综合文件、材料,监督检查环保法规在全市的贯彻 执行;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参与对全市环保执法人员的法规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环保政策调研工 作;负责环保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同本局有关的行政及经济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 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范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要素的保护;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 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境违法行 为实施行政处罚;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活动。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Βιβλιοθήκη 政府原工作部门01 内设机构
03 直属机构
目录
02 位置 04 主要职能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深圳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开发建设项目不断增多,给水土保持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提高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深圳市制定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服务费计列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收取水土保持服务费,为开发建设项目提供全方位的水土保持服务,促进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收取水土保持服务费的主要意义有:2.利益平衡:开发建设项目对水土保持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收取水土保持服务费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保障水土保持的正常进行。

3.生态环境保护:收取的水土保持服务费将用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保护。

三、计费基础1.计费对象:所有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均需缴纳水土保持服务费。

2.计费标准:水土保持服务费的计费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影响程度确定,由深圳市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缴费周期:水土保持服务费按照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分期缴纳,具体缴费周期由项目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资金使用1.专款专用:水土保持服务费属于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水土保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生态修复、监测与评估等。

2.资金监管:水土保持服务费的使用需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五、收费机构与监管1.收费机构:水土保持服务费的收取由深圳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收费程序由相关部门制定。

2.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水土保持服务费的使用进行监管,重点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六、罚则与处罚1.违规缴费:对于逾期未缴费或少缴费的项目,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并限制其项目的进一步审批和施工。

2.资金违规使用:对于挪用水土保持服务费进行其他用途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其返还非法占用的资金。

七、宣传和监督1.宣传教育:深圳市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的水土保持意识,增强其责任感。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深圳市政府各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序号实施机关市级审批事项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事项总数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32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19122333市财政委员会114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7318285市人居环境委员会103136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24267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135188市教育局37109市公安局22163810市民政局43711市司法局145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911713市农业和渔业局17122014市文体旅游局2151715市住房和建设局8102016市水务局1462017市地方税务局22527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31634219市药品监督管理局5520市城市管理局171721市气象局22422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 101023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1124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225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1126市无线电管理局427市档案局22合计20913448391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1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5出口许可证6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7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8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9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10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设立(初审)1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13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1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15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16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 18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审批19粮食收购资格审核20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含内资法人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协议(合同)审批22加工贸易合同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推荐24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2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6软件产品登记27软件企业认定(市重点软件企业)28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29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审查30深圳市典当行变更31深港自货自运厂车指标申请及变更32招拍挂出让工业用地竞买资格审查(高新技术产业带外) 3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34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和信息化认定市财政委员会行政许可35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含合并、设立分所)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8建筑工程规划验收39地名命名核准40建设用地批准41房地产预售4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43市政管线接口、建设工程开设路口审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意见后审批44施工图核准45公共用地城市雕塑审批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47建筑施工噪声许可4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49污染物排放许可5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5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52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53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54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55危险废物转移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56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57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58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59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60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61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包含“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子项62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6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64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65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66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67从事港口经营68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69港口建设项目许可70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71占用、挖掘道路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2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73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74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含户外广告设置7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7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78水路运输经营权79营运船舶经营权80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81小汽车定编初审82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8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85医院的设置、执业登记与变更86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8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8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许可89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90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91医师执业注册9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和换证93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94麻醉药品购用、一类精神药品购用95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9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97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教育局行政许可98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99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及重大变更审批100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学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0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102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高中审批103外籍学生在深圳学校就读申请审核1004台湾学生就读我市中小学学位安排105市属普通高校助学贷款审核106深圳大学城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审核107公办普通高中设置、变更审批市公安局行政许可108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109占用、挖掘道路(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审批前须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的同意110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111爆炸物品使用、购买、运输许可112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113核发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安全作业证114工程爆破许可115印章刻制业、印章刻制许可116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117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18机动车注册登记119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120准许车辆作为校车运载学生121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12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123核发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1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暂保留,待国务院批复126枪支配置、运输许可127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1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29核发《保安员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0新生婴儿出生入户131户籍迁入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公安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2台湾同胞、华侨、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等人员定居入户 133港、澳人员入户134本市户口恢复135中英街社区户口迁移136人口信息变更、更正核准137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138机动车在禁止通行道路上临时通行许可139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140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证 141深圳市过境耕作证核发142因私护照签发143出入境通行证签发14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145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市民政局行政许可146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147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148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149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0遗体入深安葬审批151收养登记(含国内居民、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登记) 15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市司法局行政许可153律师执业机构及人员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54法律援助审批155法律援助办案补助审核156劳教人员所外就医审批157减少或延长劳教人员的劳教期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158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159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160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机构设立161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16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163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实施164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65内地干部调入本市和市外招调工166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167留学人员引进168人才居住证的审批169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审批170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 171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172工伤认定173就业困难及再就业优惠证核准包含“零就业家庭的核准”市农业和渔业局行政许可174种畜禽生产经营175水产种苗生产176渔业捕捞177渔港范围各项工程建设178海域使用179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180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经营181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182农业植物产地检疫183船舶进出渔港及靠泊码头签证18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185渔业船舶检验186动物饲养、隔离、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 187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188动物诊疗189兽药经营190渔业船舶船员考核发证及职务船员任职、解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91非远洋航行和作业渔业船舶的登记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192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许可193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194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195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19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涉及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实施197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审批198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经营许可199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200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核准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住房和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02单位政策性住房出售审批20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审批204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审批205取得政策性住房全部产权审批206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审核207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审核 20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209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审批210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注册审批211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市水务局行政许可212取水许可213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14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15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216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17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2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19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220城市排水许可221排水设施验收22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22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224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批225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26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227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228水库降等、报废审批229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0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该事项中涉及的备案内容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为方便申请人,不另列行政服务事项231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23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23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34延期缴纳税款235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236汇总(合并)缴纳税款的审批237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238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239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40房产税减免审批241再投资退税242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244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24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246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247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248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249契税减免征审批250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25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252误征退税汇算清缴退税254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25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 256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257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258开山填海整治土地使用税减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5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60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26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262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263营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26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5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6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26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登记 269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270户外广告登记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71广告经营审批登记27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273食品流通许可274餐饮服务许可275计量标准器具考核27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7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278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279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280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 28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282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28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284营业单位注销登记285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86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8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88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注销登记289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290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291三来一补项目注销登记29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293特种设备施工告知29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95组织机构代码登记296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297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注销登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298开办药品零售企业299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300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301药品进口通关单审批302开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03户外广告设置304设置非交通设施305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306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307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308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309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310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实施机关事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备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311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3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313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314林业植物产地检疫315木材运输许可316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317征用占用林地318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319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市气象局行政许可320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3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2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323对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出具意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24公务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注销、加注及外国签证的申办325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官员来访初审326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327深港澳官方(含半官方)往来活动、赴港澳公务车申报(初审)328邀请外国驻华使领官员来深活动审批329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换发、注销、补发及加注 330举办综合性国际会议初审331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书审批332各单位与国际友城(友好交流城市)相应单位建立友好关系 333深圳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4台湾记者来深圳采访审批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335人防工程拆除336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核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337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认定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338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33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340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34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市档案局行政许可342赠送、交换、出售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343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印件出境二、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8项,其中下放实施36项,委托实施12项。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深圳市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以下是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确定1. 根据深圳市的自然地理特征、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范围和保护区域。

2.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的需求,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原则1. 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和利用,严禁违规占用和破坏生态环境。

2. 加强生态保护,恢复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3. 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发展。

三、基本生态控制线的保护措施1. 严禁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新建影响生态环境的工业、冶炼、化工等项目。

2. 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

3. 限制农业生产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规模,鼓励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的发展。

4.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

5.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边界,明确各类土地的功能和利用方式。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监督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监管。

2.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工作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

4.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通过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可以有效保护深圳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这不仅对深圳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经验。

深圳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深圳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深圳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最新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各地都在积极推动绿色发展,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也在不断探索绿色发展之路。

为了更好地推动深圳市的绿色行动,我们制定了最新的深圳绿色行动实施方案,以期在全市范围内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首先,我们将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

通过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城市绿化和园林建设的管理。

通过加大绿化投入,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打造更多的绿色公共空间,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

同时,加强对园林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打造更多具有地方特色的园林景观,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力度,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排放。

同时,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推动。

通过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推动垃圾分类处理工作。

同时,加大对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环保水平。

最后,我们还将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总的来说,深圳绿色行动实施方案的最新内容涵盖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法律法规建设等多个方面,旨在推动深圳市的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我们将全力以赴,落实好这一实施方案,为深圳的绿色未来努力奋斗。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深环规[2008]3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非行政许可事项01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02排污费缓缴审批03异地机动车环保绿色标志核发审批04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05放射物质申报登记01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一、登记内容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六)《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二条;(七)《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控〔1997〕020号)。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引言深圳作为中国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之一,拥有快速发展的经济和繁荣的城市生活。

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深圳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内容和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此条例的立法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特别强调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明确深圳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等。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第二章明确了深圳经济特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目标,包括空气、水质和土壤的保护和治理。

此外,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包括减少污染排放、推进生态修复、加强环境监测等。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第三章重点介绍了经济政策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其中,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为生态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

同时,还规定了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强调了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性。

明确了深圳市政府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职责,并规定了监测数据的公开和共享。

此外,还要求建立生态环境预警系统,及时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第五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五章阐述了深圳经济特区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

其中,明确了生态修复的目标和原则,提出了生态恢复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方法。

此外,还规定了生态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措施,保护和维护珍稀濒危物种和自然生态系统。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与教育第六章着重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

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宣传和教育方面的职责。

提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第七章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全民行动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街道办事处(含新区办事处,下同)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信息采集、宣传引导等工作。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区成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重点任务,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环境保护与发展领域专家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咨询委员会,提供前瞻性、战略性、预警性的意见,促进城市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特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以派出机构名义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权限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指导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商务、财政、税务、应急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开展环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深圳开展环保优质工程创建活动

进行初 步审核 ,将符合 条件 的企 业纳入 环保优 质工程
备选名单 ,不符合 条件的退 回并 书面说 明理 由。
四、纳入 环 保优质 工程 备选名 单 的企业按 照计 划 和 方案 实施 清洁 生产 、生 产工艺升 级换 代或 污染治理 设 施升 级 改造 ,改造 完成 后 ,需 要书面 向环 保部 门提 出验 收 申请 ,市 环保 部 门组 织专 家对 企业进 行验 收。 改造 后达 到优质 工程标 准 并通过 验 收的企业 将被授 予 环保优质 工程 称号 。 五 、企 业在 申报环 保优 质工程 的同时可 以申请 环 保专项 资金 补助 ,申请 企 业需填 报环 保专项 资金项 目 申请表 ,企 业 可以 自行选 择专项 资金 补助采 取无偿 补
线路板 、表面 处理行 业生 产废水 治理 工程设 计指 引 》 ( 染治理 工艺 方面 ), 《 污 深圳 市重 点污 染源环保 管
理规 范 》 ( 环保 管理 方面 ), 《 重污 染行业 环保优 质
工程建设 管理指 引 》 ( 污染治理 设施方面 )。 三 、市 环保 部 门全 年 受理企 业 的申请 ,并定期 组 织专 家对企 业 申报 条件 、 申报材 料真 实性和 完整性 等
维普资讯
_ 文/ 坚明 何
深 圳 开展 环 保 优 质 工程 创 建 活 动

先进 、环 境友好 、 资源节 约和市 场竞 争 力强 的企业 ,
促进我 市经 济 、社 会和 环境 的全 面 、协调 、可 持续 发 展 ”的要 求 , 日前 ,深圳市 环境 保护局 发 出 《 关于开
六、环保优质工程的标准和规范 ,创建环保优质工
程、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可以在 深 圳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网 站 进 行 查 询 了 解 : 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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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人居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及要求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污染防治项目及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且没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一)资助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实施后应能减轻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项目投资必须由申报单位承担。

4、项目需为新建、在建项目。

其中,新建项目指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尚未施工,但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在建项目指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已施工,但主体建筑未封顶及主体设备未安装完成,未完成竣工验收且未进行试运行的项目。

5、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属于全市重大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

2、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但一直未建的项目。

3、只有政府投资的项目。

4、《管理办法》规定不支持的,或各级财政、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不支持项目。

二、资助范围及重点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见《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年度受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项目,其中,资助重点如下:(一)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系统治理修复项目
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饮用水质安全保障、小流域污水治理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土壤保护优先区域、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生态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治理与修复项目。

(二)重点流域、区域企业优化升级项目
茅州河流域、东深供水流域等重点流域、区域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实施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处理工业园区进行的设施改造,企业对污染处理设施及厂区管道进行的规范化改造等。

(三)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项目
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设施、处置设备和物资的购置,网格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四)获中央、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在本指南发布之日前1年内已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助的环境保护项目。

三、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资助方式。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开展本项目的有关依据或者批复文件;
2、实施后应当有利于减少流域或者区域污染负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按规定开展前期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备施工条件或者正在建设,且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
年。

(二)资助额度
申请补助的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投资总额的40%。

环保专项资金对列为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无偿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人居环境委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同市财政委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水印版);
(二)项目可研报告(设计方案)及其评估意见;
(三)环评及其批复;
(四)用地证明;
(五)资金落实证明;
(六)建设进展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
(八)项目申请表填报的其他材料。

项目单位对申请专项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申报材料装订和报送要求
(一)申报材料按“四、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

(二)《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评估意见》需由第三
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

《可研报告(或设计方案)》的编制和评估与申报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3年。

(三)《诚信承诺函》要求申报单位承诺项目如存在重复申报、虚假申报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问题,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自行全额退还资助款项,不自行全额退款的,将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四)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

《申请表》中“申请资助方式和金额”一栏无偿补助、贷款贴息二者选一,不得同时申请。

基本信息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方案)中的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相关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表述一致,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五)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制并装订成一册,要求装订整齐、结实耐用。

申报单位还应同时填写和提交网上申报资料,网上申报内容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六)申报项目在市人居环境委网站上填写网上申报后,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应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市政府行政办事大厅窗口(市民中心B区)。

六、项目审核流程
(一)市人居环境委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理由。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人居环境委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组织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合格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后的拟资助项目,市人居环境委咨询其他部门意见。

(四)拟资助项目先由市人居环境委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送至市财政委复核,然后由市人居环境委与市财政委联合将拟资助项目提交市政府审批,并按审批结果会同市财政委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进入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六)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按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的后续监督管理、按要求接受审计及按时完成绩效评估等工作。

附件:
1、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工程项目)
2、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表(监管能力项目)
3、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4、申请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5、《诚信承诺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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