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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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吴忠市国税局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016年10月,又将以购进棉花为主的纺织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至此,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状及初步成效吴忠市国税局通过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在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管理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2016年12月,吴忠市国税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对23户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其中液体乳及乳制品一般纳税人9户、酒及酒精一般纳税人7户、植物油一般纳税人6户、纺织加工一般纳税人1户。

仅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万元。

按照扣除率的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7%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3%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万元。

按照行业的不同,液体乳及乳制品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酒及酒精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植物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纺织加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

对这些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公平了企业的税负,防止企业虚抵进项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规范了企业开票行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多为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明显减少,其开票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效地规范了原始凭证和财务核算,从而提高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使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依据更加公平合理。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

现代经济信息246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优劣梁雄清 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产品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跃发展,国家颁布的《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对购进农产品增值税对可抵扣税额进行确定,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以往纳税人“高征低扣”以及“增值税倒挂”等税制的缺陷与弊端,但是该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关键词:进项税;增值税;税额核定扣除;农产品;优势与缺陷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9-0246-01为了对三农发展给予支持,我国一直对自产农产品的销售采取免税政策,农业生产者不需要开收发票,在这种政策背景下会造成一般纳税人的收购企业在农产品收购之后没有凭证抵扣进项,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的断裂,所以我国允许其自行进行收购凭证的开具,按照13%扣除率与买价抵扣进项税。

但是这种抵扣政策在对农产品生产流动起到有利促进作用的同时,也逐渐展现出其弊端与不利的一面[1]。

首先,“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凭票定率扣除方式与增值税扣税与征税一致的原则产生了违背,造成增值税扣税与征税链条的整个衔接机制出现缺陷与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上为收购企业收购发票虚开骗税的情况提供了可能,加上税务机关对收购行为真实性无法进行检查,造成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事件数量显著增多。

在此背景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而颁布并实施。

一、现阶段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我国主要有成本法及投入产出法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成本法主要是指对上年生产消耗与生产成本之比进行分析与利用,将其作为农产品耗用率,由于其稳定性较差,会导致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种方法很大程度上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不相适应[2]。

投入产出法是通过对期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的利用进行确定,该方法主要是按照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而核定并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及保质期较短的农产品中不太适用,可以采取先进先出法核定并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研讨与分析于晓光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摘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

这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关注。

本文通过对国内某大型食用油集团(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实证研究,总结出自《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油料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中投入产出法的优势和存在的不足,为更科学、合理进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优化增值税税负,改善企业税控成本进行赋能提升。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单耗一、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加力扩种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在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统筹油菜综合性扶持措施,大力开发利用冬闲田种植油菜,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农业为国之根本,农业是第一产业,它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将农业推向了高效、绿色、科学、持续发展的轨道上。

财政部在2012年进行重大政策改革,颁布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于该《办法》范围为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本文重点研究植物油投入产出法,采用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等指标进行核算,延续了农产品自产者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利于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库存、存货周转慢的持续循环堵塞问题,优化、缓解了形成长期增值税留抵及不能实现增值税的问题,切实反映出企业的真实税负数据,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可靠数据支撑,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纳税征管呈现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发展的基础。

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在农业增值税流转过程中的作用《办法》中被纳入试点行业的各类纳税人,通过对外采购的农产品以后不再要求依据增值税发票单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选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现行增值税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现行增值税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现行增值税抵扣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建议[摘要] 本文认为新修订后的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存在一般纳税人购进增值税免税农产品进项税抵扣不充分等弊端,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增值税;抵扣;建议一、问题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了,笔者认为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不充分或链条断裂首先,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为17%;购进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这意味着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一般纳税人,较其他一般纳税人要多负担4%的流转税(因为一般纳税人购进非农产品原料,可按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

正因为这种抵扣的不充分,造成企业税负不公,必然会使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减少对农产品的需求,寻找工业替代品,从而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与保护。

其次,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

这样一般纳税人中的农业生产公司(或企业)投入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外购工业品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扣除,导致了农业生产领域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

随着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不断投入,这类农业生产者成本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日益削弱。

从国家角度看,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却可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削减了国家税源。

加之农产品仅凭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抵扣,增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和税收流失的可能。

2.对接受劳务的处理不一致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接受委托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时,支付的加工费、修理费可按增值税应税劳务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抵扣。

同样是一般纳税人,购进和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支付的运输费,实质上也是接受运输企业提供劳务支付的报酬,却只能按特定运输发票载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的7%计算进项税抵扣。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浅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政策举措。

这一政策对于规范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税收管理,保障税收公平,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会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一政策。

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传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式在农产品领域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

例如,农产品收购环节中,发票管理相对较为复杂,存在虚开、代开等风险,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也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核定扣除政策应运而生。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主要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投入产出法是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销售产品的数量来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比如说,生产 1 吨成品需要消耗 2 吨某种农产品原料,那么根据产出的成品数量就可以推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成本法则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而计算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参照法是在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价格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等情况下,参照同类或相似农产品的价格来确定进项税额的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核定扣除政策使得进项税额的计算更加准确和合理。

企业不再依赖于收购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了发票管理的风险和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税务合规性。

同时,也促使企业更加注重原材料的成本控制和生产效率的提升。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有助于加强税务部门对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监管。

通过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减少了税收征管中的不确定性和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政策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农产品的单耗标准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农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工艺等多种因素。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收购加工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及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经历了几次调整,特别是2002年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率和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后,有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如何解决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税收流失漏洞,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一、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农产品收购的普遍做法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按收购数量和金额自行填开发票,依收购发票填开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种做法虽然简便,但收购发票的填开存在很大随意性,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也难确定。

(一)收购发票难管理。

收购对象难核实,收购价和数量难掌握决定了收购发票管理难。

一是擅自扩大开具范围。

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将收购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输费、包装费、以及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价格,在发票开具上大做手脚甚至虚开收购发票,借此来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擅自扩大收购对象。

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入农产品,未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帐抵扣,或者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使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为多抵扣进项税额,不主动向对方索取专用发票,违规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

三是擅自扩大收购价与量。

不法企业为达到偷税目的,在收购数量和价格上做手脚,或虚增收购数量,或虚提收购价格,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一般在价格比较透明的情况下,就虚增收购数量;在数量易于盘点的情况下,就直接虚开收购单价,或收购低规格货物按高规格货物的价格填开,多抵扣进项税额。

(二)物耗水平难掌控。

一是农产品大多有保管期限,在收购、储备、生产环节上因管理不善易发生霉变,极易形成非正常损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部分企业依仗农产品难以盘点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损失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从而多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与农产品市场的扩大,农产品的增值税核定扣除成为了农民和农产品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以确保合规纳税并最大程度地享受政策优惠。

首先,关注农产品的分类。

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根据农产品的种类进行区分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将农产品分为三类,分别是特定农产品、一般农产品和其他农产品。

不同类别的农产品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核定扣除时,务必将农产品准确分类,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纳税和扣除。

其次,注意核定扣除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需要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之前进行。

也就是说,农产品经营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好相应的申报材料,完成核定扣除的工作。

如果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将无法享受相应的扣除优惠。

因此,在核定扣除时,务必掌握好申报时间,以免错过机会。

第三,认真了解相关扣除政策。

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时,务必详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包括扣除的范围、条件、标准等。

只有深入了解了相关政策,才能正确地进行核定扣除并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还需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动和调整,及时修正自身的申报和扣除操作,保持合规纳税。

最后,完善申报材料和记录。

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完善的申报材料和记录非常重要。

纳税人应当准备好相关的发票、购销合同、财务账簿等证明材料,并妥善保存。

同时,还应当保持良好的会计记录,以便随时查验和核实。

只有具备完善的申报材料和记录,才能顺利进行核定扣除,并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是农民和农产品企业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在核定扣除时,必须准确进行农产品的分类,注意核定扣除的时间,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并完善申报材料和记录。

只有合规纳税,并正确地享受政策优惠,才能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健康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繁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也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辖区试运行情况,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核定扣除的作用和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农产品原料的扣除率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了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计算抵扣,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三是解决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监管困难的问题。

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衡运行。

四是化解了基层税务机关涉农企业执法风险大的问题。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

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ie Vol.33No.l Feb.2020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分析**收稿日期:2019-10-20作者简介:黎涛(1970-),男,山东鄂城人,管理研究。

黎涛(国家税务总局霧城县税务局,山东鄆城274700)摘要:自2012年以来我国陆续在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过程中在政策设计、税收征管、纳税遵从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对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提出強化核定扣除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14(2020)01-0052-05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随后,国家陆续在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

核定扣除试点的实施,在减轻纳税人税负、减少基层执法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共性问题和不足,需要结合工作实践对试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不断完善政策,加强基础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提高纳税遵从,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核定扣除试点的积极意义多年来,利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屡屡发生,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问题成为“税制之痛”。

如何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实施有效管理,解决政策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的执法风险,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核定扣除试点是适应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我国农业发展尚处于较低水平。

一方面,农村人口众多,农业生产主要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前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另一方面,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竞争力不强,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

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问题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虚增进项税问题及对策欧阳晖(湖南农业大学,湖南长沙410128)摘要:认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真实性,始终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管理,探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农产品收购资金的可行性,笔者近期在双峰县范围内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了广泛调研,全面掌握了县域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11 当前农产品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1 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即按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含税价)的13%计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后直接销售或经加工再销售时,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3%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在购销两个环节计算进项、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不一致,即高扣低征,有悖增值税原理,造成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并形成期末留抵税额越积越大的现象。

根据测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成本利润率达到14.94%以上才能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而此类企业的成本利润率最高也只能达到10%左右,增值税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或低税负,税收金流失严重。

1.2 从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看农产品供货方是否真正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难以区分,即便能区分清楚,只要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好、价格低,就把中间商视为农业生产者进行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管理难度极大。

1.3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其大部分的原料从中间商购入,并将其作为农业生产者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不好分辨);二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时凭过磅单、检尺小票支付现金,企业财务部门事后根据供货明细汇总或逐户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联大多留到企业保管;三是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当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索要发票意识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确实搞好清产核资工作。

对固定资产设备的价值给予重估,登记、贴卡、造册,有专人负责管理;核对公积金数额;清查历年银行贷款、计息数额;搞清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数额及问题所在;查实应交未交的利税、管理费等数额项款等。

二、盘活资金,加快处理经济包袱。

针对一些企业在实行承包以后出现的“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短期行为,要尽快制定财务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可采取核实消化“经济包袱”比例,定期检查,年终考核交帐制度。

要积极制订措施,明确把处理消化经济包袱指标列入一年一度的企业内部承包责任书中,实行奖罚考核,公开兑现制度。

三、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

在落实企业做为法人,行使企业自主权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活动行为,一方面主管单位要加强企业的单独核算职能,帮助企业提高财会人员的财经政策水平和会计核算能力,使主管单位能及时真实地掌握企业承包后的经营效果,积极提高国有、集体资产的利用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主管单位要不定期的开展专项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暴露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促进企业及时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企业财会队伍培训,增强财务人员自觉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意识,积极捍卫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培训,学习财务知识和有关国有资产的专业知识和法制知识;组织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提高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自觉维护国有、集体资产的意识。

五、对“挂帐”、“三角债”等造成企业潜亏的重要问题,财会人员要自觉承担重任,积极主动地向有关单位联系,力争讨回债款,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六、增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敢于坚持按《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办事,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人和事、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敢于“见义勇为”,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蚀。

(作者单位山西省五金家电日用机械公司)责编江边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李瑞兴赵秋兰状:管理机制不健全,手段落后。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现状及对策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生产和流通对于保障民生、稳定物价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农产品的经济活动中,增值税的征管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然而,当前农产品增值税征管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现状1、农产品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涉及众多的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个体农户往往规模较小,经营分散,财务核算不规范,这给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而一些大型的农业企业,虽然具备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但也可能存在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增值税的情况。

2、进项税额抵扣难以准确核算农产品收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由于农产品收购对象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收购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以有效核实。

部分企业可能通过虚开收购凭证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3、税收政策复杂且存在漏洞现行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较为复杂,对于不同类型的农产品、不同的经营环节,适用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各不相同。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偷逃税行为。

4、税务监管难度大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税务机关在进行监管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而且,农产品交易市场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税务机关难以实时掌握交易信息,导致监管存在滞后性。

二、农产品增值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1、税收意识淡薄部分农产品经营者对税收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

他们往往只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纳税义务。

2、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税务机关在农产品增值税征管方面,信息化建设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数据分析和监控手段。

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也不健全,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违法违规,采取各种手段偷逃增值税,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三、加强农产品增值税征管的对策1、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等,广泛宣传农产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项政策加强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但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依然重大。

笔者认为,在实施核定扣除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核实企业当期购进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款,特别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是否准确核算并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

同时,注意核实企业销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副产品豆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公式是由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得出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再由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计算得出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公式中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是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也就是说用外购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销售时是按其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而不是用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应核实企业是否能够分别准确核算销售的货物是来源于自产半成品还是外购半成品。

三是要核实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副产品的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并通过副产品与主产品的比例关系测算企业实际生产及销售主产品的数量。

四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副产品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

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

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买价的13%扣除率抵扣税款。

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黄亚珍;张锡康
【期刊名称】《江苏税务》
【年(卷),期】2002(000)012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黄亚珍;张锡康
【作者单位】启东市国税局;启东市国税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 [J], 再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摘录) [J],
3.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正确处理 [J], 杨勇
4.我国现行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评述及完善 [J], 黄怀书
5.我国现行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评述及完善 [J], 黄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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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现行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摘 要 :现 行农 产品抵 扣政 策在促 进 企业 生产和 流通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的 同时 , 该政 策在执行 中一 些不利 因素也逐 渐显 现。如何 做好 农产品进 项税额核 定扣除
办 法 试 点 ,显 得 尤为 重 要 。
分 农 产 品 加 工 企 业 生 产 销 售 的
货物适用 1%的增值税税率 ,经 7 常 会 引 起 所 谓 “ 征 低 扣 ” 误 高 的
《 法 》 定 , 当农 产 品进 项 税 办 规 额 扣 除 率 由 1%提 高 刮 1%后 , 3 7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买 价 × l %/】 7 ) 买 价 ×l . % , 7 ( +1 % = 45 3
税额 与 现有抵 扣凭证 脱 钩 ,改
按 纳 税 人 每 月 实 际 耗 用 的 农 产 品数 量 来 确 定 当期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以下 ,笔 者 结 合 农 产
收 稿 日期 :2 1 —0 —0 01 8 8
解 和争论 。现行 农产 品抵扣 政
策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隐 性 财 政 补
一 豆农之友
中图分类号 : 6 1 D 0
文献标志码 : D
文 章 编 号 :6 4 34 (0 0 - 0 7 O 17 — 5 72 1)4 0 6 - 2 1
现 行农 产 品进 项税抵 扣政策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及 进项税 额核定 扣 除办法 的利弊分 析
文/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 杨晓萍
主要 问题
收 购行为 的真 实性 ,客观上 给
不 法 分 子 提 供 了 可 乘 之 机 ,导 致 利 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偷 骗 税 的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 四是 增 加 了 征 纳 双 方 的 成 本 。 由 于农 产 品 收 购 行 为 复 杂 多 样 ,在 现 有 制 度 下 , 国 家 曾采 取 收 购 农 产 品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企业长期存在留底税额案头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企业长期存在留底税额案头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企业长期存在留底税额案头分析一、新旧政策比较原政策:购进免税农产品按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缺点:发票容易作假;计税方法不符合增值税原理。

(增应为价外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可计算抵扣不符合此规则)新政策: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

优点:购进多少农产品和计税无关,而是把进项、销项配比起来,根据销售耗用来确认进项的抵扣数额,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例如:某企业本年度购进1亿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亿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万元。

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万元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亿元×60%×17%÷(1 17)=871(万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5000×60%×17%/(1 17)=435.5(万元)。

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

二、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例如: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

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销项税额=1100万÷(1 13%)×13%=126.55(万元)由于购进抵扣时按照购进金额扣除,而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交纳销项税,在企业利润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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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吴忠市国税局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2016年10月,又将以购进棉花为主的纺织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至此,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状及初步成效
吴忠市国税局通过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在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管理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

截至2016年12月,吴忠市国税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对23户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其中液体乳及乳制品一般纳税人9户、酒及酒精一般纳税人7户、植物油一般纳税人6户、纺织加工一般纳税人1户。

仅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购进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万元。

按照扣除率的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7%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3%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万元。

按照行业的不同,液体乳及乳制品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酒及酒精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植物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纺织加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

对这些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公平了企业的税负,防止企业虚抵进项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规范了企业开票行为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多为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明显减少,其开票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效地规范了原始凭证和财务核算,从而提高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使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依据更加公平合理。

促进企业了依法纳税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改变了实行核
定扣除之前纳税人凭票抵扣时,无论有没有销售收入只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往往大量开具收购发票,造成留抵较多的状况。

仅2016年吴忠市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13%税率测算的进项税额,较核定扣除时计算的进项税额明显减少,降幅达123%,促进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较之凭票抵扣方法按照农产品采购金额含税依13%计算进项税额,经换算要多抵扣农产品采购含税总金额的%,从而降低了增值税税负。

据测算,吴忠市实际发生核定扣除业务的纳税人,仅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按核定扣除方法较凭票抵扣方法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508万元,占当期实际抵扣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减轻了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

二、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需要改进的问题
仍存在通过抬高买价虚增抵扣的可能性
核定扣除的特点是将“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并按扣除率和当月销售数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销售额”是计算进项税额的两个重要指标,尤其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直接影响了进项税额。

虽然收购凭证失去了抵扣功能,但其依然是财务核算的凭证,收购凭证仍然由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对象是个人,
基本上是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在核定时,面对繁多品种,且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所产原材料价格不同的实际,很难界定价格是否合理。

所以,企业仍然有可能通过抬高买价和数量,以达到虚增产量、销售数量或者压低销售单价来抬高销售数量而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实行统一核定扣除标准对部分企业有失公允
在实施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中,规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区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而在实际中,首先由于企业间生产工艺的不同,造成各个企业投入产出比也不尽相同。

其次,原材料的品质也决定了投入产出率,以葡萄酒为例,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气候出产的酿酒葡萄都可以影响到葡萄酒的产出率,这样核定的单耗数量不变,对企业有失公允。

进项税额的计算过程繁琐且不易操作
一是核算数据增多。

在实际执行时,纳税人需要在每个月末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进而结合产成品销售量以及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特别是规模较大、液体乳及乳制品品种较多的企业,财务核算难度较大。

二是核算项目增多。

以往凭票抵扣时,财务人员主要关注收购凭证有无多开、虚开,开具是否规范等问题。

而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之后,财务人员除了购进农产品发票的相关信息外,还要重点关注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
准确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量。

三是核算方法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

存在个别财务人员在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较频繁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最新市场价格代替期末加权平均单价法计算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计算不够准确等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核定扣除政策及征管措施的建议
加强辅导和培训,提高税收遵从和政策执行力
针对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有待深入,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职会计,聘请兼职会计多、且频繁更换,造成该行业财务核算能力普遍偏低的现状,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既要包括政策本身条款的讲解,还应包括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使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学之即用、用之即对,确保核定扣除政策能够在企业中准确顺利执行。

同时,要通过对具体业务的剖析来加深税务人员对涉及核定征收有关政策、计算方法、以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学习和理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防止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从而减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失真、失当,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加强发票管理,尤其加大收购环节发票管理力度
进项税额的核定涉及农产品的购进单价、购进数量等指标,而现阶段这些数据还是要通过购进农产品发票来反应。

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发票的管理以及扣除标
准的审核,要重点审核购进农业产品的品种、产地是否合理,收购农业产品的数量、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收购发票的开票量是否异常等,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购进材料单价,虚增购货成本等手段达到提高核定扣除标准,最终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

加强实地核查,遏制收购企业虚提农产品价格
针对核定扣除行业原材料收购对象多为个体农业生产者、购进环节难以通过规范的工商业链条开展监管的特点,税务人员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收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企业的购销动态进行及时有效跟踪。

尤其在农产品收购期间,要深入企业,掌握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凭证开具等方面的具体信息,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

通过对收购发票的严格审核,有效遏制农产品虚提价格的现象。

加强核定扣除后续管理,防范企业虚开虚抵
实行核定扣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涉农行业自开自抵进项税的虚开空间,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行业虚开虚抵的问题。

因此,税务部门要消除“一核百了”的错误认识,不能一经核定而忽视后续管理。

因为在进项方面,虽然核定了产品的投入产出率,但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还有原料数量和原料价格因素;在销项方面,核定扣除采取“以销
控进”的办法,如果销售数量不真实,那么据此核定的进项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对实行了核定扣除办法的企业,一方面要掌握其原料的市场价格基本情况,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其产能、用电量、包装物耗材、工资等有效指标分析监控其产量、销量情况,切实跟进后续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加强全面测算核定,进一步提高扣除标准的准确性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拓宽思路,在核定方式方法上进行探索和创新,使核定的扣除标准符合实际情况,让企业认可和接受。

一方面,可联合相关的技术部门,如质检部门、行业管理等机构,充分运用第三方力量和数据,一起参与核定,不断减少核定中的税企争议。

另一方面,选择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财务核算正规、行业相近的企业,尝试用购进扣税和核定扣税两种不同方法去管理和测算,比较其优越性,弥补不足,为全面推行核定扣除收集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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