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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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吴忠市国税局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3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2016年10月,又将以购进棉花为主的纺织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至此,这些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改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状及初步成效

吴忠市国税局通过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在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管理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6年12月,吴忠市国税局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对23户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其中液体乳及乳制品一般纳税人9户、酒及酒精一般纳税人7户、植物油一般纳税人6户、纺织加工一般纳税人1户。仅2016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购进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万元。按照扣除率的不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7%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按13%的扣除率扣除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抵扣的进项税额万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进项税额万元。按照行业的不同,液体乳及乳制品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酒及酒精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植物油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纺织加工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万元。对这些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公平了企业的税负,防止企业虚抵进项税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规范了企业开票行为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多为农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明显减少,其开票的随意性得到有效遏制,且有效地规范了原始凭证和财务核算,从而提高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准确性,使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依据更加公平合理。

促进企业了依法纳税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改变了实行核

定扣除之前纳税人凭票抵扣时,无论有没有销售收入只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造成企业往往大量开具收购发票,造成留抵较多的状况。仅2016年吴忠市试点行业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13%税率测算的进项税额,较核定扣除时计算的进项税额明显减少,降幅达123%,促进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

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较之凭票抵扣方法按照农产品采购金额含税依13%计算进项税额,经换算要多抵扣农产品采购含税总金额的%,从而降低了增值税税负。据测算,吴忠市实际发生核定扣除业务的纳税人,仅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按核定扣除方法较凭票抵扣方法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508万元,占当期实际抵扣全部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有效减轻了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

二、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需要改进的问题

仍存在通过抬高买价虚增抵扣的可能性

核定扣除的特点是将“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并按扣除率和当月销售数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当期销售额”是计算进项税额的两个重要指标,尤其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直接影响了进项税额。虽然收购凭证失去了抵扣功能,但其依然是财务核算的凭证,收购凭证仍然由企业自行填开,收购对象是个人,

基本上是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在核定时,面对繁多品种,且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所产原材料价格不同的实际,很难界定价格是否合理。所以,企业仍然有可能通过抬高买价和数量,以达到虚增产量、销售数量或者压低销售单价来抬高销售数量而虚抵进项税额的目的。

实行统一核定扣除标准对部分企业有失公允

在实施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中,规定了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区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而在实际中,首先由于企业间生产工艺的不同,造成各个企业投入产出比也不尽相同。其次,原材料的品质也决定了投入产出率,以葡萄酒为例,不同年份、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气候出产的酿酒葡萄都可以影响到葡萄酒的产出率,这样核定的单耗数量不变,对企业有失公允。

进项税额的计算过程繁琐且不易操作

一是核算数据增多。在实际执行时,纳税人需要在每个月末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进而结合产成品销售量以及核定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特别是规模较大、液体乳及乳制品品种较多的企业,财务核算难度较大。二是核算项目增多。以往凭票抵扣时,财务人员主要关注收购凭证有无多开、虚开,开具是否规范等问题。而实行核定扣除办法之后,财务人员除了购进农产品发票的相关信息外,还要重点关注进项税额计算过程中各项数据指标的

准确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量。三是核算方法的理解容易出现偏差。存在个别财务人员在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较大较频繁的情况下,直接采取最新市场价格代替期末加权平均单价法计算进项税额,导致进项税额计算不够准确等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核定扣除政策及征管措施的建议

加强辅导和培训,提高税收遵从和政策执行力

针对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有待深入,一部分企业没有设立专职会计,聘请兼职会计多、且频繁更换,造成该行业财务核算能力普遍偏低的现状,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既要包括政策本身条款的讲解,还应包括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流程,使企业财务人员能够学之即用、用之即对,确保核定扣除政策能够在企业中准确顺利执行。同时,要通过对具体业务的剖析来加深税务人员对涉及核定征收有关政策、计算方法、以及相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学习和理解,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防止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从而减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失真、失当,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加强发票管理,尤其加大收购环节发票管理力度

进项税额的核定涉及农产品的购进单价、购进数量等指标,而现阶段这些数据还是要通过购进农产品发票来反应。因此,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发票的管理以及扣除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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