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

一、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案

[案情概况]

2000年,XX单位以转让方式取得位于大石镇XX村、面积4234平方米国有金融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0年6月15日取得了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该用地单位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2006年6月12日,国土部门依法向该用地单位核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对该地块开展闲置土地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曾于2004年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要点,并开展了图纸设计等工作,但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开发建设。

2006年8月16日,国土部门依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核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地块自2001年6月16日起为闲置土地,至2006年8月25日累计闲置共63个月,并要求用地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方式申请。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2006年9月,国土部门依用地单位的申请举行了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围绕地块闲置的事实、证据、处置程序、使用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了听证,充分听取了用地单位和案件调查人员意见,并且向用地单位证实该地块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不存在政府因素影响。该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案情分析]

1、该案中,国土部门于2000年6月15日核发了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截至2006年8月,该地块仍未开发建设,符合《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2、用地单位自2000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至2007年10月止,未对地块开发建设,土地闲置已超过两年,且用地单位未按期开发建设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符合《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3、国土部门经过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听证工作,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后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置决定,符合《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有偿收回闲置土地案

[案情概况]

1998年,XX有限公司取得了位于石楼镇、面积324700平方米国有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并于1998年12月18日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该公司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国土部门于2005年6月24日核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对该地块开展闲置土地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受“广州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影响等原因,未能办理地块的报建手续。2006年8月16日,国土部门依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核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地块自1999年12月19日起为闲置土地,至2007年10月22日累计闲置共95个月,并要求用地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置方式申请。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有关规定,2007年12月,国土部门依用地单位申请举行了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用地单位和案件调查人员意见,用地单位提出,该地块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建设存在规划调整等政府因素影响,如政府要收回土地,希望能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由于该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收回闲置土地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闲置土地,注销建设用地批文;财政安排资金对原用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案情分析]

1、该案中,国土部门于1998年12月18日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截至2007年10月止,用地单位仍然未对地块实施建设,符合《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2、用地单位自1998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至2007年10月止,未对地块开发建设,土地闲置已超过两年。符合《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

3、用地单位未按期开发建设,存在“受广州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控制”的政府因素影响,土地闲置不是用地单位自身造成的。

4、国土部门依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调查、认定该闲置土地,并核实地块闲置的原因后,报请广州市政府批准,作出收回闲置土地,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处置决定,符合《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有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