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借款利息应确认收入【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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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某市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日聘请税务师帮助审查账务,发现2017年12月收到永琪公司向该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3180万元。并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3180

贷:其他应收款——永琪公司 3180

税务师认为,鸿达公司此项业务,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金融业应税行为,税率为6%。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贷款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因此,鸿达公司取得该笔利息,应缴纳增值税=3180÷(1+6%)×6%=180(万元);

应确认收入=3180-180=3000(万元);

应补缴城建税=180×7%=12.6(万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0×3%=5.4(万元)。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钻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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