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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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教育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衡水市教育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负责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和法治教育工作
社政科
负责厅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社政科
负责市直学校章程核准工作
社政科
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社政科
负责教育类学术团体设立、年检、终止和变更事项的前置审查工作
社政科
负责是指民办中等学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的审批及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社政科
承办国内外对教育的赠款、捐款工作;
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政策、规定;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和执行情况;提出临时授权由市级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的中央、省下达的教育专项资金初步使用计划;审核市直属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有关财务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的协调工作;核算教育成本,按照物价审批权限提出有关教育收费标准;
职成科
组织贯彻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实施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职成科
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研究与竞赛活动
职成科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继续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
职成科
7
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教育督导室
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教育督导室
对所辖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室
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教育督导室
6
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地方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组织协调市直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石家庄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7.河北省语委关于定期开展面向社会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冀语[2004]8号
参加测试的公民
6个月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4〕57号)
省、市共同组织,市级组织报名、收费测试,省发证。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2.《河北省语言文字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冀教督[2016]6号)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不收费
0211010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和教育交流处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 1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全市中小学校

不收费
0211014
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
行政检查
市教育局
信管中心
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冀教督字[2011]5号)
全市中小学校

不收费
0211015
违法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3
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处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违法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021004
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衡政办字〔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落实《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衡水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2023〕—4)要求,助力衡水高新区持续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衡水高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共1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备案2项,行政确认1项。

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次简政放权工作,及时承接下放事项并依法实施。

衡水高新区事项承接部门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按照要求编制和公布服务指南,确保承接的事项接得住、办得好,为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确保下放事项平稳有序交接。

二、加强审管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审管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26号)要求,明确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编制审管责任清单,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

要建立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及时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反馈审批部门,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三、按规定时限完成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流程图

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流程图

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流程图某某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流程图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某某市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室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纪检监察室主任二、监督检查行使依据(一)《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改变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监督检查范围、内容(一)监督检查范围:是对机关行政许可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督促、评议、检查和纠正。

(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对被许可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3)依照《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行政许可法律、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2、立案程序:纪检监察室承办人A对违法事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许可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行政许可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检查发现或需要立即查处的行政许可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纪检监察室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主任审核,并对《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经主管副局长签批后送局长办公会审查。

唐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模板】

唐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模板】
教育局
普教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8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法定时间

14104
幼儿园违反规定办园和违反规定实施保育教学活动的
处罚
唐县
教育局
普教股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办公室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
全县
幼儿园
法定时间

1410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唐县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注:行政审批:9项;行政处罚:18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3项;行政监督:7项;其他:16项;总计:58项)
表一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审批
1400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唐县
教育局
体育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336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2号;《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招生办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3条。
考试工作人员
法定时间

14116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唐县
教育局
招生办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5条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
法定时间

14117
违反规定招生的处罚
唐县
教育局
普教股
《教育法》第76条。
社会组织
法定时间

井陉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doc

井陉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doc
各学校

不收费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性
文件
0511010
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局
普教科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
县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
30天
不收费
0511009
学籍管理(注册、异动)
行政检查
教育局
普教科
1.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冀教基〔2014〕38号);
2.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 1号);
2.《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
全县中小学校及教师

不收费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
行政处罚
教育局
安全科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法学校
6个月以内
不收费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教育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巡查,是指教育行政具有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为开展相关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而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

第四条执法巡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巡查任务,做到分工明确、区域明确、职责明确,提高巡查工作质量,形成奖罚分明的激励竞争机制。

第五条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执法巡查方案和执法巡查监督方案,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应根据自己行政职权范围开展执法巡查工作,制定行政执法巡查或监督检查制度和计划,要实行定区、定片、定段、定时、定人,通过“五定方法”把执法巡查责任逐层、逐人分解落实到位。

第七条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确定巡查或检查(以下统称巡查)的区域、密度(频次)和重点单位。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巡查责任部门,要建立巡查台帐,记录巡查时间、巡查目标、巡查情况、处理措施和巡查责任人员等事项。

每周、每月、每季、年度巡查记录汇总,逐级上报。

第九条执行巡查任务时,应有两名以上持有《河北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

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能够独立处置的,可及时处置,若情况复杂应立即向单位报告请求支援,在确保不激化矛盾、不危害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依法对现场予以保护。

第十条巡查实行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严禁在执法巡查过程中言行粗暴、激化矛盾。

严禁执法巡查人员在明知执法力量不足以控制现场局势的情况下盲目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在巡查过程中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予以问责,实行责任倒查。

第十二条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执法巡查工作纳入市教育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廊坊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教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

教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教育行政执法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确保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有效性,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三项制度”。

下面是一份教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旨在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执法流程管理制度1. 案件受理:在接到投诉、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受理并开始处理。

受理时需详细记录案情,包括当事人信息、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和证据等。

2. 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确凿性。

记录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包括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资料等。

3. 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处罚措施和申诉途径等内容。

4. 行政处罚:对于教育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5. 申诉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执法结果不满意时,有权提出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处理申诉,并重新审查相关执法行为。

二、监督管理制度1. 定期检查: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检查内容包括案件处理情况、工作纪律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

2. 执法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保留相关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机抽查执法记录,以确保执法活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处罚复核:对于重要的处罚决定,教育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对处罚决定进行复核。

复核内容包括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等方面。

4. 执法人员考核: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纪律作风等进行考核评价。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模板】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模板】

附件1XX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 3—— 4—— 5—— 6—— 7—— 8—3行政处罚受委托开展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XX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确凿并适用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行政程序规定》—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淮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淮教〔2018〕4号

淮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淮教〔2018〕4号

淮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淮北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淮北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县区教育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局属各学校:现将《淮北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5日淮北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安徽省教育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全市各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县区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二)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三)撤销教师资格;(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教育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苏教法﹝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系统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法﹝2016﹞5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省审改办《关于推进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审改办〔2016〕15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的改革要求,对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予以规范,实现“三级四同”,即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同的权力事项,其权力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

建立由《全省教育系统权力清单(含省、市、县三级)》《教育系统市设权力清单》《市县教育行政权力清单》等三类清单组成的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体系,推进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推动依法行政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整理市级教育行政权力清单。

各市教育局根据已经对外公布的权力清单,填写《教育系统市级权力清单》(附件1)。

(二)编制市设教育行政权力清单。

各市教育局根据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权力事项,填写《教育系统市设权力清单》(附件2,全市范围统一)。

(三)编制县级教育行政权力清单。

各市教育局会同所辖县(市、区),围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汇总、梳理和规范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权力事项,填写《教育系统县级权力清单》(附件3,全市范围统一)。

(四)编制《全省教育系统权力清单》。

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沧州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抽查事项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查看是否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调阅档案检查是否专门研究制定了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同师生座谈,了解是否切实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了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开展了安全教育。

实地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是否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三、检查依据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㈢《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项(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二、检查内容和方法(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查看是否建立专项经费监管责任制、是否制定管理办法、是否实行专账核算。

(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查看经费支出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三、检查依据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6〕157号)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照我省高等教育发展重点部署,主要支持以下方向:1.支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主要用于新校区建设、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衡水市教育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衡水市教育局部门职责登记表

衡水市教育局部门职责登记表衡水市教育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衡水市教育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消防安全。

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

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

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

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

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

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

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其他。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

行政检查项目目录
3
对医疗器械(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日常、专项、飞行监督检查
安监局(1项)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局(2项)
1
受省局委托对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2
市场检查(含展会、电商平台等)
地志
1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4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5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6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7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8
对卖淫、嫖娼的进行性病检查
9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50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51
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仓库、集贸市场、公
共娱乐场、铁路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52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3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54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55
对外国人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进行查验
司法局(6பைடு நூலகம்)
1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水务局(4项)
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3
对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4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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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Xx1003
违法举办学校、招生;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毕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局
基教股
1.《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七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条;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学校
Xx1005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罚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填表人:联系电话:2109834填表日
饶阳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饶阳县教育局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Xx1001
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局
安全股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学校
Xx11003
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局
成教股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
学校
Xx11004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教育局
计财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学校
Xx11007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局
基教股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2.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3.《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
学校
Xx11010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教育局
计财股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2.《河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8号)第十五条;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
行政检查
教育局
安全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
学校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收费标准
备注
Xx11002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行政检查
教育局
安全股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
教育局
计财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学校和个人
Xx10001
普通话测试费
行政收费
教育局
语委办
冀价行费[2004]5x10002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教务费
行政收费
教育局
招生办公室
冀价行费[2010]40号
个人
8/生/科、实践科目5/生/科
Xx11001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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