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基础知识(竞价与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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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竞价与成交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接受申报后,要根据订单的成交规则进行撮合配对。

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了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情况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交易价格;另一种情况是交易价格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即可与交易商进行证券买卖。

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根据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实践,优先原则主要有: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数量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做市商优先原则和经纪商优先原则等。

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

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竟价与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

这种竞价成交机制,符合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

(一)价格优先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二)时间优先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例如,有甲、乙、丙、丁投资者四人,均申报卖出x股票,申报价格和申报时间分别为:甲的卖出价1 0.70元,时间1 3:35;乙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 3:40;丙的卖出价1O.75元,时间1 3:25;丁的卖出价10.40元,时间13:38。

那么这四位投资者交易的优先顺序为:丁、乙、甲、丙。

二、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方式和连续竞价方式。

上交所规定,采用竟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一11:30、13:00—15:00为连续竟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

每个交易目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竟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一)、集合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竟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深交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上交所则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竟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然后进行集中撮合处理。

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人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

所有卖方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也按照进入交易系统电脑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

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方委托与卖方委托配对成交。

也就是说,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低于卖出委托的限价.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人连续竟价。

(二)、连续竞价
连续竟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竟价方式。

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无撒单的情况下,委托当日有效。

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人收盘集合竞价。

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
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虽高买入申报价
格为成交价。

例如,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为15.60元和1 000股、15.50元和800股、15.35元和100股,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为15.25元和500股、15.20元和1 000股、15.15元和800股。

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人交易系统,价格为15.50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15.50元成交500股。

2、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交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人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在上交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元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深圳证券空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台竞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竟价、收盘集合竟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竟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竟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1)、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2)、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另外,买卖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超过有效竟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可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竟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竟价。

三、竞价结果
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一)全部成交
委托买卖全部成交,券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

(二)部分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三)不成交
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券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对委托人失效的委托,券商须及时将冻结的资金或证券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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