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课堂笔记
商sh ān ɡ法f ǎ分f ēn 论l ù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课k â堂t án ɡ笔b ǐ记j ì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国内:《票据法》、《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际条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d ì一y ī编bi ān 票pi ào 据j ù法f ǎ总z ǒn ɡ论l ùn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 票据发展史“物物交换”,钱币的出现(唐:飞钱;宋:“交子”等),明末清初:钱庄、银号/票号; 我国古代的票据:主要是汇兑和支付功能;无法背书转让;缺少信用(不能背书)/结算/融资功能;同时期:欧洲的汇票、本票、支票制度已经相当完备(17世纪);第二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基本分类分类一:汇票、本票、支票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主要的支付和统通工具);2、本票: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收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上;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类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即期票据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日期远期票据种类一:即期票据:是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支付工具; 种类二:远期票据:它是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付款的票据;期票的主要作用提供期间信用,出票后定日付款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见票后定期付出票 提示款期票。
我国现阶段商业信用较差,需要银行信用来维护票据制度;我国,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都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分类三:根据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不记名票据;我国票据的实务类型: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三、票据的性质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四、票据的功能汇兑功能(基本功能)、支付功能(基本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第三节票据法概念一、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二、票据法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第二章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览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费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的返还关系;3、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票据法第三版主编董安生撰稿人(以撰写章节先后为序)董安生张一鹏朱亚魏薇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有价证券原理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
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有价性。
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
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
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
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不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
《票据法》讲义
《票 据 法》讲义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票据概说第一节 票据的意义和用途一、票据的意义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格式化凭证。
它有四个特征:一是证券直接代表券面文义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二是证券代表的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要件,没有证券就无法行使证券权利;三是证券权利的移转,以证券的交付为要件,不转移证券占有,就不发生证券权利移转的效果;四是证券的义务人是固定的,权利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
无论权利人有何变更,证券上载明的义务人都应当向持券人履行义务。
依据所代表权利的不同,可以将有价证券分为债权证券,如票据和债券、提单和仓单;物权证券,如抵押单;社员权证券,如股票。
票据虽为金钱债权债券,然而因其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同于其他种金钱债权证券,故在法律和法理上受到专门的对待,各国均有专门的票据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规范缔约国之间发生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票据的出票,只能给持票人设立无对待性义务的金钱债权,不能设立其他财产权利,也不能为持票人设立其他义务。
持票人于到期日或规定时间内凭票请求付款时,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应当“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含义有三个层次:1.付款人对合法持票人应当无条件付款。
例外的情况是:(1)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付。
(2)汇票持票人未请求付款人承兑的,付款人无付款义务。
2.支付票面金额无对价利益。
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没有收取对价的权利。
3.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不得附带条件,应当无条件地按照票据文义支付。
(三)票据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签发的有价证券1.票据只能依照票据法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根据其他任何法律来签发;2.票据由出票人在票面上记载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金额、付款人等。
票据法
(3)、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无益事项) 记载的法律后果既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 可产生其他法律效力 。
第二十四条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 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 的效力。 如单位支票钱数限制 ,背书所附条件等。 (4)、不得记载事项(禁止记载事项、有害记载事项 一经记载使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 无效的事项 。 汇票出票人记载“货到验收合格后付 款”。
二、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 (一)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即票据权 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符合法律的规定
1、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的,在通常 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 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方为有效。
证券依其是否必须根据法定形式制作才有效,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 • (五)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据依其权利与记载文义的关系不同,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 (六)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 票据到期前,可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从而在市场上流通。
三、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 (一)性质 • 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票据作为金钱债权的 载体使票据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债的性质是一 种可期待的信用,票据的性质则是这种商业信用 的工具 • (二)票据的功能 • 1、汇兑功能 • 2、支付功能 • 3、信用功能 • 4、其他功能。例如融资功能、抵销功能等
3、交付,即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二)、从票据行为:使票据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1、背书
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 签章的票据行为
2、承兑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 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四十二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 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 日期。 3、参加承兑是指参加承兑人承诺在汇票不获承兑时 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参加承兑须由参加承兑人在汇票上注明“参加 承兑”、“加入承兑”字样,并签章
票据法(全) PPT
第二节
7、按照证券的作成方式分类——要式证券和不要 式证券 8、按照证券上权利与所载文义之间的关系分类— —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 9、按照证券的发行方式分类——集中发行证券和 个别发行证券 集中发行证券(公共有价证券)→ 股票、债券 个别发行证券(商业证券)→ 票据、提单、 仓单
第一节
2.理论上的分类 (1)以付款人是否为发票人为标准,分为预约证券 (自付证券)和委托证券。本票——预约证券(自付证 券);汇票和支票——委托证券。 (2)以票据的性能为标准,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凡是付款人仅限于金融机构支付的票据为支付证券,如 支票;凡是限定期日,指定期日受款的票据为信用证券, 如汇票和本票都是基于发票人的信用发票的。 因此,信用证券 本票 → 自付证券 汇票 委托证券 支付证券 → 支票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票据法基本内容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 三.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四.票据行为的异常形态 五.票据丧失与票据救济 六.票据权利的创设 七.票据权利的转移 八.票据权利实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 行的三大支柱。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 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 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 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 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 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纸化,但票据 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第一节
3、在理论上,通常作为票据概念的实质性 定义,表述如下: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三)票据法系和国际统一趋势
1、票据法系
当今世界上,票据立法存在着两大法系:日 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日本 等。 (2)英美票据法系
2、票据法和国际统一趋势
票据是重要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工具, 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推动票据法的国际统 一趋势,迄今为止,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 段: (1)海牙统一票据法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
3.票据权利的行使顺序
汇票关系中,汇票获承兑时,承兑人为债权行使 的第一序位及对象,其他人为第二序位。
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对象。这两种关 系中,第一序位对象同时又是第一序位债务人或 主债务人。
未获承兑或不须承兑的汇票和支票中,票据权利 行使的第一序位对象均是付款人,但付款人不是 第一序位债务人或主债务人。
(二)票据关系种类及其当事人
依票据种类为标准,可分为汇票关系、本票 关系和支票关系;
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 关系、附属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等。
依票据行为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 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承兑关系、付款关系 等;
1.出票关系及其当事人 2.背书关系及其当事人 3.承兑关系及其当事人 4.保证关系及其当事人 5.付款关系及其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此类关系主要有三种: 票据返还关系、票据利益返还关系、损害 赔偿关系等。
3、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与票据密切相关的,但不是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票据基 础关系或票据实质关系。
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等。
票据法
五、票据权利的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即因付款而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 3、因销毁而消灭。 4、因提存而消灭。
六、票据抗辩权 (一)票据抗辩权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依法对票据的持票人拒绝 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 1、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2、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3、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也称为票据抗辩原因,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 以对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情事,可以分为物的 抗辩原因和人的抗辩原因两大类。
票据原因关系欠缺
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债务人是被伪造
未记载绝对必要 记载事项或记载 不得记载事项 付款期限未到或 届满;票据债务 人已依法提存; 法院判决除权宣 告无效
特定持票人欠缺 形式上的受领资格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
变造的
其他(恶意)
票据当事人违反 了彼此之间的特别约定
债务人是被他人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Eg:背书不连续 未为票据提示、 未做成拒绝声明、 未收到退票通知 的
三、 票据权利的取得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法律另有规定者 除外★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具备主观上的善意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 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 的丧失而进行的一切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性质 1、契约说 2、单方法律行为说,后者又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3、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用的是单方 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 三、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文义性 3、无因性 4、独立性若干人在同一票据上为票据行为,但独立的发生效力 四、 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能力
票据法
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票据基本制度第一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第二节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权利第四节票据的更改、伪造与变造第五节票据抗辩第六节票据的丧失、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第三章汇票第一节汇票的概念与种类第二节出票第三节背书第四节承兑第五节保证第六节付款第七节追索权第四章本票与支票第一节本票第二节支票第一章概述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就票据所包括的种类而言,依照我国《票据法》规定,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所谓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谓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所谓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一)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二)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三)票据是文义证券(四)票据是要式证券(五)票据是无因证券第二章票据基本制度第一节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虽为票据法所规定的,但非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例如,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产生的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当事人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的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
票据的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
票据法
案例分析四
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 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 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 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 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 自己的票据权利。 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 司追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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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 么? 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 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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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 款。 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 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这是有理由的。 汇票是无因证券的一种。票据关系虽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而 成立,但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 的影响,这是作为无因证券的票据的流通所必需的。所以,不 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 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 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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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司徒先生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 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经鉴 定,司徒先生确属属无行为能力人。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 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 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市场 经济发达的国家,一切重要的交易活 动,特别是国际贸易,基本上都是使用 各种票据进行支付的。 我国于1995年5月1日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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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和票据法
《票据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2、票据权利的内容
•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人提示票据,请求 按照票据上记载的 金额付款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得不到
实现时向票据债务 人要求清偿票面金 额及其相关费用的
也称第一次请求权,
权利;
是票据上的主要权 也称第二次请求权,
《票 据 法》
何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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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票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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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票据的概念
广义: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 如钞票、提单、保单、车票、股票
狭义:仅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 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
概念: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 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 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 行使行为,票据法一般都将二者一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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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遵期提示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权利
依法取证 行使权利遭到拒绝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 得拒绝证明
中断时效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
2、特征
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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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①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 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
②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 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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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一、票据法绪论第一、票据与票据法概述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票据,可以说商品经济越发达票据应用越广泛,在现代商务交往中票据已经取代现金成为最为主要的商业货币。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1.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它可以依据背书在当事人之间随意流通,这一点仓单、提单、信用证等等有价证券都无法实现,之所以票据会具有流通性是因为票据最早出现就是要取代纸币起到比较随便的通货的作用。
票据的这种流通性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即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没有限制的。
同时这一条也告诉我们,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实现的。
正是这种极大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的生命力也决定了票据的一切特性。
2.票据为无因证券.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张享有证券上的权利。
票据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作为其基础原因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在所不问。
票据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宿命,票据必须替代纸币出现无论它具体称为什么,票据的这种代替纸币作为流通工具的宿命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
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票据是一种有因证券,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
那么对票据的流通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
票据的流通就不可能实现。
我们国家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对于我们国家是否奉行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学者们也有争论,这主要是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但实践中一般来说我们是不要求持票人证明权利的。
当然票据的无因性也有例外规定,就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票据法以票据关系为调整对象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
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上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
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
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要点现代票据法主要发源于欧洲本票和汇票最初式作为异地贸易中的汇兑工具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支票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支票的最初功能,是作为支付工具产生的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票据法归属于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汇票、支票、本票都可以有背书关系持票人分:完整权利持票人、无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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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本票(无)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 普通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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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的作用与功能
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
起来的,随着票据制度的完善,它又在很 大程度上促进和推动商品经济的繁荣与发 展。应当说,票据的作用与功能实际上也 就是票据制度的作用与功能,在不同国家 的票据法制下,票据的功能是不尽相同的。 在现代票据法制条件下,票据主要具有以 下基本作用:
(仅指承兑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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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记名方 式
记
• 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所包括的种类有不同的 规定。
法国德国: 汇票、本票两种 英美等国: 汇票与本票属于票据,支票归
属于汇票的范畴。 日 本: 汇票、本票、支票。 中 国: 汇票、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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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票据种类
•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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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 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 下特征:
1 有价性。 2 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 3 具有可自由流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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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标准
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记名方法 证券权利 证券权利 功能 独立程度 法律性质 理解有价证券
本质最有意义
记名证券 完全的有 物权证券 商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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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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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认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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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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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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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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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有价证券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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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 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 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概括地说,有 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 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 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 (权利与证书不可分)
《票据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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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 柱。
• 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票据是“商 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 船之需要水”。
• 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 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 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货币能够无 纸化,但票据是绝对不能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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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础性法律保护。基础性法律保护是指 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上所记载权利的保护, 它是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任何有 价证券必须得到基础性法律的保护,
• 2 证券交易法保护。证券交易法保护是指 法律对于有价证券交易权利和交易条件的 保护,它是证券权利保护制度中重要的内 容,在现代各国的法律发展中往往受到特 别的重视。
种
价证券
不记名证 不完全的 债权证券 货币证券
券
有价证券
类 指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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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权证 资本证券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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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价证券的权利保护
证券上权利保护这一命题包含着双重含义。
其一是有价证券上所载明的权利必须得到法律保护,该证券上权利 必须是确定、真实、可靠的。有价证券之所以具有有价性,是由于 它代表了一定的民事财产权利,并且该民事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 确认和保护,例如,不同有价证券所代表的债权、股权、支付请求 权、商品交割权,等等,如果该种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不 充分,也就无所谓权利证书,有价证券就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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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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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概念
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 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 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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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特征与经济职能
文义性 无因性 完全性
1、特征
要式性 提示性
设权性
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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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取 得资金 的能力 转化为 当前支 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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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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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 票据法是关于票据和票据上法律
关系的规范。
• 广义票据法
• 1.《票据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票据 管理实施办法 》4.《支付结算办法》
• 狭义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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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 1、强行法:票据类型法定、严格的要式性 、文义性、强行性意思推定。
• 2、公法性:
• 3、技术性:不体现道德伦理要求
• • 4、国际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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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的功能
• 1、保障票据权利的确定或确实; • 2、助长票据的流通 • (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则自然票据流
通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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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付作用。票据支付作用是指票据具有 代表定额货币,可以代替现金支付的基本 功能。
• 2 汇兑作用。票据的汇兑作用是说票据具 有异地兑换或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它是 各国早期票据制度通常所追求的基本功能。
• 3 信用作用。票据的信用作用是指票据具 有使出票人于未来将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 转变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
异地兑换 和转移货 币资金的 作用
• 2、经济职能
信用
融资
汇兑
基
本
功
能/ 早
支付/结算
期
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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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 过票据转 让和贴现
来融资
代替现金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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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分类
• (一)理论分类
分类标 付款日期的不 是否事先承
准
同
兑
即期票据 承兑票据
种
远期票据 非承兑票据
1.出票后定日付款
类
2.出票后定期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
其二是有价证券的公平流转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有价证券之所以 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就在于其流 转权受到交易法制的保护,如果该权利得不到保护或得不到公平保 护,有价证券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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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发挥各种经济功能和作用,
离不开证券上权利保护制度。这就是说, 在任何社会中,欲实现财产权利证券化, 以发挥其社会融资功能、短期信用功能、 促进商品交易功能,就必须强化对证券上 权利的法律保护。正鉴于此,现代各国的 民商法通常对有价证券提供以下两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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