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35kV导线架设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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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驼梁35kV输电线路新建工程

线路架设施工方案

平山县金诚电力建设中心

2015年1月

目录

第一章编写依据 (2)

第二章施工概况 (2)

第三章施工前准备 (3)

第四章导地线展放 (4)

第五章连接 (7)

第六章紧线 (8)

第七章附件安装 (12)

第八章施工记录 (13)

第一章编写依据

1.1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纸。

1.2《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1.3《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

1.5《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6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等。

第二章施工概况

2.1全线避雷线挂线后予留尾线1.5m,进行跳线连接,导线挂线后予留尾线5m。

2.2防振装置与绝缘配合

①为了防止导线及避雷线由于振动造成疲劳损坏导线及避雷线采用加装防振锤防振,全部导线采用FD-3型防振锤;GJ-35型避雷线采用FG-35型防振锤。

②直线塔采用单串合成绝缘子FXBW-35/70-2,重要交叉跨越采用独立挂点的双串合成绝缘子FXBW-35/70-2,耐张、转角和终端塔采用双串合成绝缘子FXBW-35/70-2,转角塔中导线跳线和转角塔边导线跳线(30o转角以上)采用双串重力合成绝缘子FXBW-35/70-2,导线悬垂线夹采用XGU-3, 耐张线夹采用NLD-3型,不用压接。

2.3导地线如有接头,采用接续液压管联接,导线采用LGJ-120/20钢芯铝绞线,地线采用GJ-35钢绞线及OPGW缆。。

第三章施工前的准备

3.1施工前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作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施工图,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介绍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使施工班组在施工前掌握施工要求,保证施工顺利正常进行。

3.2施工人员在施工前要熟悉施工现场,施工线路、地形条件,作到心中有数。施工前根据需要的工具和材料进行认真检查,必须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3.3本工程线路耐张段较短,计划导地线从线盘上盘出来再搬运到施工现场展放,一般采用人力施放导地线。

3.5技术要求

3.5.1 本工程所使用的导线,避雷线、标准金具及绝缘子等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应持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说明书,对于缺少质检资料者需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3.5.2 紧线观测弧垂时,应以观测档内实测的温度为基准,再按导线或避雷线安装的要求查弧垂表,表中数据已按降温补偿法补偿。(导线降温15℃,避雷线降温10℃)。3.5.3 所有交叉跨越档的弧垂不得有正误差,并且折算到40℃的弧垂要满足设计要求。

3.5.4引流线安装呈悬锤状自然下垂,跳线弧垂由横担下边缘起至导线,控制值为1.2m,误差为±100mm之间。

3.5.5 避雷线跳线连接使用并沟线夹2只,导线跳线连接使用并沟线夹3只。

3.5.6 防鸟针安装、线路的编号、相序、标志牌、警告牌按运行单位的要求。

第四章导地线展放

4.1 放线的一般规定

4.1.1 放线前应有完整有效的架线(包括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施工技术文件。4.1.2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或架空地线(也称地线,下同)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导线或架空地线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⑵. 对制造厂在线上设有损伤或断头帮助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4.1.3 跨越电力线路、弱电线路、铁路、公路、索道及通航河流时,必须有完整可靠的跨越施工技术措施。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表4-1规定:

表4-1 导线或架空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的基本规定

4.1.4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轮槽尺寸及所用材料应与导线或架空地线相适应。

⑵. 导线放线滑车槽底部的轮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DL/T685的规定。展放镀锌钢绞线架空地线时,其滑车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绞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15。

⑶. 对严重上扬、下压或垂直档距很大处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采用特制的结构。

⑷. 应采用滚动轴承滑轮,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确保转动灵活。

4.2 非张力放线

4.2.1 由于条件限制不适应采用张力放线的线路工程采用人力或机械牵引放线。

4.2.2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不作修补,只需将损伤处将棱角与毛刺用0#砂纸打磨光。

⑴. 铝合金绞线单股损伤深度小于股直径1/2;

⑵. 钢芯铝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5%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4%;

⑶. 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为4%及以下。

4.2.3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需要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导线损伤修补处理标准应符合表4-2的规定:

表4-2 导线损伤修补处理标准

⑵. 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b. 缠绕材料应为铝单丝,缠绕应紧密,回头应绞紧,处理平整,并应将受伤部分全部覆盖,其缠绕长度不得小于100mm。

⑶. 采用补修预绞丝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将受伤处线股处理平整;

b. 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得小于3个节距,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绞丝》GB2337中的规定;

c. 补修预绞丝应与导线接触紧密,其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并应将损伤部位全部覆盖。

⑷. 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将损伤处的线股先恢复原绞制状态,线股处理平整;

b. 修补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修补的范围应位于管内各20mm;

c. 修补管可采用液压,其操作必须符合连接有关规定。

4.2.4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接续管连接:

⑴. 导线损失的强度或损伤的截面超过4.2.3条采用补修管补修规定时;

⑵. 连续损伤的截面或损失的强度都没有超过4.2.3条以补修管补修规定,但其长度已超过补修管的能补修范围;

⑶. 复合材料的导线钢芯有断股;

⑷. 金钩、破股已使钢芯或内层铝股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4.2.5 作为架空地线的镀锌钢绞线,其损伤应按表4-3规定予以处理:

表4-3 镀锌钢绞线损伤处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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