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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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案件裁决中需要重视所有细枝末节 该案争议点涉及面广,日本的诉求涉及了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倾销和 损害方面的初裁和终裁,双方争议点涵盖了损害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多方面,特 别是深入到了细微变化的处理,例如因果关系认定中关于调查期内相关因素的适用和评 估。这些争议点的解决为我国调查机关今后应对争端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需要全面把握争端双方的国内法 本案是国内法适用与国际惯例相融合的典型案例。世贸组织已经确立的做法是,只 有在国内法的某些规定违反或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情况下,该规定才可能被争端解决 机制裁定违法。否则,会以无法断定为由不作定论。这种做法经常在上诉机构裁决中见 到。本案专家小组对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解释。由此可见, 世贸组织成员运用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时,不仅需要熟知并运用世贸组织规则, 还应对相关成员的国内法进行研究和分析。在中国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关键时期,除重视 全球规则、世贸组织规则之外,更不应忽略其他国家国内法的效力。 3.在裁决依据充分的情况下,很难被争端解决机构推翻结论 在世贸组织众多的争端案件中,极少有被全面推翻结论的案例,更多的情况是维持 裁决或者完善裁决。近年来,我国的反倾销裁决越来越详尽。例如,在甲乙酮反倾销案 中,调查机关详细列举了申诉方和被诉方的不同意见,并明确了调查机关的认定。即使 被诉到争端解决机构,调查机关也有充分和准确的理由作出解释。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1999年1月26日,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以下称为欧共体)要求与美国就美国1976 年版权法110(5)进行磋商。磋商历时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1999年4月15日,欧共体要求设立专家组,欧共体指控美国1976年版 权法110(5)违反了TRIPs第13条。1999年5月26日,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 亚、巴西、加拿大、日本和瑞士保留第三方的权利。 1999年8月6日,专家组组成, 成员包括Carmen Luz Guarda,Ian F.Sheppard和Arumugamangalam V.Ganesan。 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时间:30-50天(需要两次申请,因为美国可以否决第一次申请)。 美国队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30天。 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争端方对提供的信息作出了评论,专家组报告于2000年6 月15日发布。其中经历了14个月,远远超过9个月的规定。 此案中争端方对专家组的报告没有提出上诉。 4.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 执行。本案例执行期为90天。
争端解决机 构采纳了上 诉机构和专 家小组报告。
起始时间:1999年6月29日 结束时间:2001年7月24日,上诉机构发布了裁决报告。2001年8月23日, 争端解决机构采纳了上诉机构和专家小组报告,认定美国违反了《反倾销 措施规定》。随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 至2005年7月31日。 时间长度:六年零一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日本 专家组: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 仲裁组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和上诉机构 原因: 1999年6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征税令,决定对来自日本、 巴西和俄罗斯的热轧钢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随后,日本要求与美国进行磋 商,日本认为,美国的上述裁定与美国《1930年关税法》及相关规则中的 程序性事项不符,且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 仲裁结果:2001年7月24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公布一项 上诉机构报告(案号:WT/DSl84/AB/R),对美日热轧钢产品反倾销争 端案作出裁决,裁定美国在该案中的反倾销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 了WTO《反倾销协议》和WTO协定。随后在美日双方多次博弈中决定将反倾 销措施期限最终被延至2005年7月31日。
事件时间轴
专家组报告发布。 专家组裁决美国 1976年版权法 110(5)(A)满足 TRIPs第13条的规 定,与伯尔尼公约 第11条之二(1)(ⅲ) 和11(1)(ⅱ)的规 定相一致,裁决美 国1976年版权法 110(5)(B)没有满 足TRIPS第13条的 规定,与伯尔尼公 约第11条之二 (1)(ⅲ)和 11(1)(ⅱ)的规定 不一致。 争端解决机构通 过了专家组的报 告。
来自百度文库 事件时间轴
美国商务部发 布反倾销征税 令,决定对来 自日本、巴西 和俄罗斯的热 轧钢产品征收 反倾销税。随 后,日本要求 与美国进行磋 商,日本认为, 美国的上述裁 定与美国 《1930年关税 法》及相关规 则中的程序性 事项不符,且 违反了《反倾 销措施协定》。 美日双方进 专家小组发 行了磋商, 布了最终报 但未能达成 告 一致。随后, 在日本两次 申请后,世 贸组织争端 解决机构成 立了专家小 组。
迫于国际舆论 的压力,美国 宣布取消201 钢铁保护措施。
起始时间:2002 年3 月5 日 结束时间:2003 年12 月4 日,美国宣布取消201 钢铁 保护措施。 时间长度:一年零九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 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 仲裁组织:WTO 原因:美国宣布从3 月20 日起对进口的板坯、板材、长 材等主要钢材品种实施为期3 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 8%- 30%的关税。 仲裁结果:世界贸易组织2003 年3 月裁定,美国2002 年对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专家 小组认为,美国没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 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 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 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 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本案表面上看是美国为保护本国钢铁产业所进行的非关税贸 易壁垒,事实上还有另一个原因是政治顶层的人物为了巩固自身 政治地位所引发的一场争端。钢铁工业是美国的传统支柱产业, 但过去五年来则十分艰难。美国钢铁业把这一切归咎于进口钢材 的大量涌入,因此一再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钢铁业是历届美 国政府稳定民心、拉取选票的传统政治手段。 我们知道的是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实体规则和实施程序 均存在缺陷。美国此次启动保障措施保护其钢铁产业的用意显然 还在于利用《保障措施协议》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的缺陷,达到拖 延时间、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程序至此,美国宣布实施为期3 年的保障措施已近结束或过 半,即使美国届时败诉,其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也已达到,政治 大选更已是水落石出。这是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带来的政治上的 好处。
欧盟宣布采取 临时钢铁保障 措施以防止因 美国采取钢铁 保护主义政策 而导致的国际 钢铁产品对欧 盟市场的冲击, 决定自3 月29 日开始,对来 自各国的15 种钢铁产品征 收14.9%到26% 不等的附加关 税。
世界贸易组 织裁定,美 国2002 年对 进口钢铁征 收30%的关税 违反了国际 贸易规则。
起始时间:1999 年1 月26日 结束时间:2000年7月27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的报告。 时间长度:一年零六个月。 被申诉方:美国 申诉方:欧共体 仲裁组织:WTO 原因:欧共体声称,美国版权法110(5)(A)和(B)规定的例外,违反了美国据 TRIPS的义务。尤其是,美国的这些措施与TRIPS第9条第1款及伯尔尼公约 的11(i)(ii)和llbis(1)(iii)--第11条之二(1)(iii)不符,并且不能据伯尔尼公约或 TRIPS的任何规定获得正当性。欧共体认为,这些措施造成了版权人的合法 利益的损害,因而使欧共体的权利丧失或使之受损。 仲裁结果:专家组裁决美国1976年版权法110(5)(A)满足TRIPs第13条的规定, 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1)(ⅲ)和11(1)(ⅱ)的规定相一致,裁决美国1976 年版权法110(5)(B)没有满足TRIPS第13条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 (1)(ⅲ)和11(1)(ⅱ)的规定不一致。
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
美国201钢铁 保障措施案
美国对日本热轧 钢产品的反倾销 案例
美国和欧共体 知识产权案例
事件时间轴
依据美国贸易法第 201 条,美国总统 布什宣布,从3 月 20 日起对进口的 板坯、板材、长材 等主要钢材品种实 施为期3 年的关税 配额限制和征收8% - 30%的关税。这 一决定公布后,引 起各国强烈反响, 欧盟以及中国、日 本、韩国、俄罗斯、 乌克兰、巴西等受 到限制和损害的国 家纷纷提出与美国 磋商,并向WTO 提 出申诉。
事件时间轴
欧共体及其成 员国(以下称为 欧共体)要求与 美国就美国 1976年版权法 110(5)进行磋 商。本争端涉 及美国1976年 版权法110(5)。 该款规定了作 品使用的商业 豁免和家庭豁 免。争端集中 于这两项豁免 是否符合TRIPs 第13条。 欧共体要求设 立专家组,欧 共体指控美国 1976年版权法 110(5)违反了 TRIPs第13条。 争端解决机 构设立了专 家组,澳大 利亚、巴西、 加拿大、日 本和瑞士保 留第三方的 权利。 专家组组成, 成员包括 Carmen Luz Gu arda, Ian F.Sheppar d和 Arumugamangal am V.Ganesan。 专家组要求世 界知识产权组 织提供伯尔尼 公约1971年巴 黎文本的有关 事实情形。争 端方对提供的 信息作出了评 论。
上诉机构发 美国就专家 布了裁决报 小组报告中 告。 涉及的法律 问题以及对 有关条款的 法律解释提 出上诉请求。
事件时间轴
日本继续要求 就反倾销“合 理的执行期限” 进行仲裁。
仲裁后,美国 多次提交执行 情况报告,并 多次建议延长 合理的执行期 限。反倾销措 施期限最终被 延至2005年7 月31日。至此, 长达6年的争 端结束。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1999年11月18日,日本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DSU) 第4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 议》)第17条第2款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Yl994)第22条第1款 的规定,就热轧钢反倾销案向美国提请磋商。磋商历时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美国与日本于2000年1月13日进行了磋商,但没有成效。2000年2月 11日,日本根据GATTl994第23条、DSU第4条、第6条以及《反倾销协议》第17条的规定, 提请DSB成立专家小组。3月20日,DSB同意成立专家小组,调查美日热轧钢反倾销争端 案。5月24日,WTO总干事根据日本的请求公布了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三人专家小组 正式成立。随后,巴西、加拿大、智利、欧盟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专家组程序, 并保留他们的权利。历时约130天。 3.提出裁决报告:案例中说专家小组分别于2000年8月22日至23日及9月27日会见了当 事各方,2001年1月22日向当事各方提供了中期报告,并于2月28日公布专家小组报告。 2001年4月25日,美国通知DSB其对专家小组的裁定不服,并于5月7日正式提出上诉。 案例中经过了15个月才得出结果,远远超过了9个月的期限。 4.专家报告的执行: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执行专家报告的合理期限应为90天,而 实际上美国在05年的8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将时间延伸4年有余。很明显的可以看出 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
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程序
1.磋商:WTO 成员间发生贸易纠纷,争议各方首先通过磋商解决。 欧盟以及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受到限制和损害的国家纷 纷提出与美国磋商,时长30天。 2.设立专家小组:磋商失败,争端一方要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 需要两次申请(美国可以否决第一次申请),大约30 - 50天,专家小组成员组 成,美国如果对专家组成员提出疑义,又可耗去30 天。 3.提出裁决报告: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 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 6个月,可延长,但不超 过9个月。 已近结束或过半! 其间美国可以寻求与当事方“庭外解决”为由要求专家小组终止工作,该终止最 长可达12 个月。 4.上诉:作出裁决后,当事方有60 天的时间考虑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最长又需3 个月作出终裁。 本案无上诉过程。 5.专家报告的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 应予执行。合理期限为90天。 这里很有意思的一点是,实际上这里的专家报告在03年的12月才被美国真正执行, 从报告得出的3月到12月的9个月时间事实上远远超出了90天的范围。很明显的可 以看出美国在尽量的拖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