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
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八条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3月19日濮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运行与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城市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濮机构、个体经营等单位、居民户或者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稽机构(以下称市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市场监管、房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要求,逐步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市、乡镇的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第三条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进行收运、处理费的征收。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依据城市人口密度、生活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可采用定期收取、按重量收取或按容量收取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居民、单位,应主动配合垃圾分类工作,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
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征收。
第三章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合规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以下方面:(一)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的购置、维修;(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和维护;(四)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五)其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信息公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要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追缴滞纳金,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价格、财政、民政、公安、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半年或全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分别优惠5%或10%。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x〕74号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价格、财政部门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为主,收费主体直接征收或委托各城区(开发区)环卫站征收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一)城镇居(村)民,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生产加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131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3〕131号)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9日盐城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步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审计、建设、工商、房产、劳动保障、地税、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驻城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4月30日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经营餐饮、旅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亦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和实施时间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二)按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渝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标准。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提供资金支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是根据家庭或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来收费,通常以袋或桶为单位计费。
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居民的居住类型(如公寓、住宅区等)、居住人数以及垃圾产生的频率和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一些城市还会引入垃圾分类的概念,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等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通常会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回收中心等,并且还可以用于推广垃圾分类教育和宣传活动。
具体的收费制度可能会因城市而异,所以建议您查阅您所在城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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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0〕24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9日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原则办理,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后返还。
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柳政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8日柳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设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城区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则,确定生活垃圾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以及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等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工作。
市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审计部门和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征收。
具体缴纳的数额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第五条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一)凡使用城市自来水(包括市自来水公司公共供水和自备井供水)的单位和居(村)民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二)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居(村)民住户,委托该社区居(村)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
(三)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收。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工业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材料市场等各类市场,委托市场管理单位或开办单位代收。
其他单位和住户,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收取,或者经协商后委托相应单位代收。
第六条对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的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核定各单位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数额,并征求该单位的意见后,提报给市、区(包括泰山区、岱岳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至市财政专户。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制度第一条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区(含开发区)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城区(含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发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____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
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按年度定期代收。
没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直接收缴。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置费:开设有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通过银行定期收缴。
无银行账户的由市____局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收费人员按年度定期收缴。
(三)城中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获鹿镇政府负责代收,开发区范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代收。
第五条收费规范(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区居民____元/户月,暂住人口____元/人月。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人员)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床月(缺乏五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规范____元/人月)3.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摊月;4.桑拿、洗浴、美容美发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5.长、短途客运车辆按座位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座月;6.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7.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计收(含餐厨垃圾)收费规范____元/平方米月。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21〕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21〕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1日黄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等,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黄石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具体负责城区范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黑价联字[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鸡冠区域内所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事业、三资企业、外地驻鸡单位、外地施工企业)、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市区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征收标准(一)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0.5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人每月0.50元。
此项收费不得转嫁职工,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0.5Q元。
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四)饭店、洗浴、宾馆、商场(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1.00元。
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五)自行收集、运输垃圾到垃圾处理场消纳处理的单位,按每公斤0.005元征收。
第五条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门按《鸡西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返还环卫部门,专项用于偿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贷款和补贴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资金不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被征收单位或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征收人员的征费工作,按规定标准和时间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卫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九条对辱骂、殴打收费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
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3•【字号】仙政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1〕3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工业园,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断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含中转)和处理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含中转)和处理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含中转)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清扫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和人工工资等。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计费方法由市发改委依法确定。
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南京市政府令第34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京市政府令第345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之常2023年10月24日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三条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不得重复收费。
具体收费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分散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者支出型困难家庭;(二)困难职工家庭;(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四)福利院、公益性养老机构;(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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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垃圾中转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等。
第三条、(一)凡在本市市区(包括信州区、*县旭日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垃圾处理收费标准:1、住户(含暂住户)①住户按每户每月6元收取(卫生服务费3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3元)。
持有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免收每月3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费。
②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
2、机关①机关、社会团体、驻饶部队和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收取,由单位负担。
②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3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①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收取。
②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70%核定,每床位每月30元;床位价格在l0元/日以下的,按每床位每月15元收取。
③建材、修(洗)车、废品回收、瓷器店、洗理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④百货、食杂、电器、照相、五金、通讯、邮电、书刊、金融等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⑤集贸和批发市场:畜禽、鱼类等每摊位每月15元,饮食、蔬菜、水果等每摊位每月12元,其它摊位每摊位每月10元收取。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4、车辆、停车场①机动车(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收取:2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5元,2吨以上货车每辆每月l0元;公交车、客车等10座位以下每月10元,10座位以上每月15元,出租车每月5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10元。
②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市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7元的垃圾处理费。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
第五条*市建设局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对全市市区收费工作进行分工、协调、监督、调控和考核。
第六条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l、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各单位代收代缴。
3、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工业、商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国税局代收;交纳营业税的服务业等企业单位(业主)委托市地税局代收。
4、经营车辆委托市交通局运管处代收。
5、单位和个人的小汽车在车辆年检期间,设置城管窗口由市环卫处代收。
6、建筑施工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收。
7、装饰、修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市室内装饰办公室代收。
8、各市场内的经营摊位委托主管部门代收,夜市摊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9、停车场、点由市环卫处代收。
10、使用自备水源的住户委托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
11、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12、*县旭日镇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县环卫所代收。
第七条收费单位应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的收支管理l、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2、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市建设局设在市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按5%的比例由市建设局统—支付给代收单位作为手续费。
4、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
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
5、收取的居民卫生服务费由市建设局按月划拨给信州区。
6、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建设部门依法处理。
汉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陕西政府批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第三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汉台区列入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北关、七里、东关、东大街、中山街、汉中路、龙江7个办事处及铺镇、河东店、宗营、老君4个建制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区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等)、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成本费用。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及特殊学校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持有特困证明的困难户、社会救济户、残疾人户,敬老院、福利院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汉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汉中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汉市价发〔2015〕11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一)行政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3元。
(二)饭店、饮食服务业:饭店、酒店饮食业每月每平方米1元,夜市、小吃城饮食店每桌每月5元,早晚饮食摊点每个每月15元。
(三)商场、娱乐服务业:30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6元,3000—6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6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
(四)城镇居民(含外来暂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
(五)医疗机构:有床位医院每月每床2元(按平均入住率65%计收),没有床位医院每平方米每月1元,不得向患者收取。
(六)宾馆、酒店、招待所住宿业:每床每月2元,按平均入住率65%计收。
(七)门店:每月每平方米1元,(不含餐饮门店)。
(八)车站、机场和货场等交通运输服务业: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收,每吨50元。
(九)零散营运货运车辆:按载重吨位分类计收,5吨以下(含5吨)每月每吨5元;5—10吨每月每吨6元;10吨以上(含10吨)每月每吨8元。
(十)营运性客运车辆:7座以下(含7座)每月每座0.5元,7座以上客车每月每座0.3元。
(十一)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月0.5元,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十二)集贸市场:瓜果、蔬菜、肉禽等摊位每个每月10元;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每个每月5元。
第六条区市容环卫管理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协调、任务分解、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镇办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和相关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各镇办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书面委托相关单位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经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北关、七里、东关、东大街、中山街、汉中路、龙江等7个办事处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其余各镇暂纳入镇本级预算管理,专帐核算,专项用于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等开支。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由区财政、审计、市容环卫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交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逾期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等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直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之外的武乡、汉王、徐望等3个建制镇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收费标准,武乡镇按照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执行,汉王镇、徐望镇按照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市容环卫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