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证据的特点及收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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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常琦 蒋健 王建丰 徐余松 崔文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由于走私犯罪被害人是国家这个特殊主体,所以,走私犯罪 证据只有六类
同年7月,萧山富丽达纺织公司在采购进口纺织设备过程中,获悉冯 兴建掌握有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剩余,即要求冯兴建能予转让。后经 双方协商,冯兴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 厂为一套班子二块牌子)的名义,与富丽达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龙庆公
司的300万美元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富丽达公司,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
人民币。同时为逃避海关监管,双方还签订了虚假的联营协议。
8-9月间,被告人冯兴建根据富丽达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起运情况,指
派龙庆公司以人员以龙庆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绍兴海关骗领了共299.74万
美元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则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 证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科技的发展,对外贸易领域 中的电子商务、网络办公、无纸化办公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贸易 成交方式,大量的走私犯罪证据存在于电子邮件、电子合同、
电子帐册、网络聊天记录、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材料中。同时
由于电子科技的发展,各种各样的视听资料录制设备已在各种 不同的场合悄然登场,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忠实的记录着人们 的行为举动,其中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破有意义的也可采纳为 证据。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打击走私犯罪的重要证
1999年11月11日上午,黄进武带其雇工朱妃平、林智、何兴、罗庭 全、李献明等人驾驶“粤雷州13060”号渔船从雷州市企水港出海捕鱼。 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进武在海上接到其媳妇邓小娟(又名邓妃娟) 的电话,称有一笔运输香烟的生意,运费人民币一万元,叫黄进武将船 开往东经108、北纬18O(我国北部湾海域,三亚港正西部)处接烟,然后 运往三亚港。被告人黄进武同意。14日凌晨1时许,该船到达邓小娟指 定海域。黄进武按照邓小娟告知的频道及代号用对讲机与送烟船联系后, 一艘载有香烟的铁壳船即靠近“粤雷州13060”号船,被告人黄进武指 挥船员将香烟卸装到“粤雷州13060”号船上,卸装完毕后,该船驶往 三亚港。11月15日凌晨4时许,该船抵达三亚港停泊。5时许,黄进武与 接烟人(身份不明)联系后,将船驶往附近一冰厂购买8吨冰块,用冰块 将香烟挡住以逃避检查。16日上午10时许,海南省武警边防总队第二支 队海警46005艇根据举报将该船查扣,缴获专供出口的“双喜”牌香烟 405箱(价值人民币81万元)。经核算,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31.741万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戚建尔(富丽达公司总经理)、傅卫太(富丽达公司财务人员)证言, 证明其单位通过被告人冯兴建从龙庆公司转让了30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 度,其单位支付给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90万元,后又由龙庆公司 人员协助申批免税证明及报关手续,免税进口了上述货物之事实; 证人贾洪良证言,证明其介绍富丽达公司的戚建尔去冯兴建处购买免税 额300万美元的经过及意大利舒美特公司实际销售给富丽达公司50台剑杆 织机,而为使用龙庆公司的免税指标,合同上受货人为龙庆纺织(浙江) 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人蒋建萍(宁波恒德发展有限公司贸易公司一部经理)证言,证明其公 司接受富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上述货物的进口业务,但为了使委托代理 人与免税证明和合同受货人一致,代理协议上由龙庆公司盖章委托代理 人的事实; 证人裘毅证言,证明戚建尔、傅卫太来其公司与被告人冯兴建签订300 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转让协议和假联营协议及其公司收取90万元人民 币转让费的事实,并证明冯兴建的上述行为征求过其他董事的意见的事 实; 证人杨岳明的证言,证明裘毅先后交给其龙庆公司的50台剑杆机和6台 倍捻机的合同的形式发票,由其向绍兴海关办好免税手续的事实;
事案件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大量的证人,且没有明确的被
害人,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纠葛,反 侦查能力强。
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走私犯罪案件一般具有时间跨度大、作案范围广、中间
环节多的特点,证据材料分布于诸多单位、个人等主体,有时
还会跨越国家的范围涉及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走私犯罪案 件每个环节都需要调取大量繁杂的证据材料,各个环节之 间需要以一定的逻辑关系进行关联。走私犯罪的证据体系较一 般刑事案件更加庞杂。
(三)大力开展科技强关,用高科技的侦查手段来打击高科技
的犯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计算机 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 定规则》等要求的内容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恢复、固定和
使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方法
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面临着既要做到对走私犯罪分子 的不枉不纵、保证每笔关税的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又要保障犯
罪嫌疑人的人权,不要因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民愤极大,或是出
于严打走私犯罪的目的而使取证过程和采证标准偏离正当程序的 轨道,同时走私犯罪还大多是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高智商、集 团化犯罪。这就对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取证环节提出了特 殊的要求。
(一)要“因案制宜、因犯施讯”根据案件的不同走私手法,犯 罪嫌疑人不同的性格特征,按照证据标准全面、准确的取证。所 谓全面,不仅要提取有罪证据、直接证据,还要兼顾无罪或罪轻 证据、间接证据的固定,防止诉讼中出现被动。所谓准确,就是
收集到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而且要排除合理怀疑,各个证
据之间要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条。
经审理查明,1997年上半年,龙庆窑业(浙江)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 要,吸纳被告人冯兴建为法定代表人的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为合资 股东,将公司改组为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并 划拨55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给绍兴县马山福利织造总厂用于购置进口 纺织设备,冯兴建任副董事长,实际履行董事长、总经理职责。
司追回走私等值价款人民币310万元的事实;
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的情况说明,证明 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山海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有关犯罪情
节的事实;
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
走私对象不仅涉及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即可分辨的普通货 物、物品,还涉及到需要专门的鉴定机关进行专业鉴定的文物、 贵重金属、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 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等普通人依据常识无 法辨别的物品。而且走私犯罪大多集中于外贸行业,犯罪环节 涉及购买保险、报检、报关、对外付汇、租船订舱等专业领域, 需从保险公司、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银行、外汇管理局、 价格部门、船公司、外贸公司等相关机关、单位获取保险合同、 贸易方式、归类、核税、付汇凭证、资金往来及外文商业单证 等证据资料,不仅专业技术性强,更需要对大量外文材料进行 翻译。所以走私犯罪案件证据较一般刑事案件证据专业化程度 更高。
机50台和价值19.08万美元的倍捻机6台,从而偷逃关税及增值税共计人民币
5827515.98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兴建于1999年9月24日向绍兴海关投案,交代了龙庆
公司的上述走私事实。9月28日龙庆公司向绍兴海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0
万元。9月29日绍兴海关向龙庆公司追缴了走私等值价款中的部分计人民币 310万元。
据,甚至在许多案件中扮演和直接证据的角色。
证据规格要求高
一是走私案件往往社会影响比较大,公众和媒体的关注程 度比较高,侦办过程中的一点瑕疵等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 后果,使公众对海关的信任感降低。 二是走私犯罪案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办案实践中这方 面的证据材料更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口供。但走私犯罪嫌 疑人社会地位高,知识面广,法律意识强,使其供述主观 故意较难;即便承认,事后翻供者也居多,更有甚者从抓 捕归案到审理判决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这对证据规格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走私案件的证据材料纷繁复杂,需要以一定的关联关 系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达到真实性、完整性、一致 性、唯一性的要求,较之一般刑事案件证据规格更高。
冯兴建于1997年7月担任龙庆纺织(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非法 将龙庆公司300万美元的进口免税额度转让给萧山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 并收取了转让费90万元人民币。同年8-9月间,冯兴建指派公司人员以龙 庆公司的名义,先后二次向绍兴海关为富丽达公司骗领了299.74万美元 的进口货物免税证明。富丽达公司利用龙庆公司提供的进口货物免税证 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4月,两次实际免税进口共265.18万美元 的纺织设备,从而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827515.98元。案发后,冯 兴建投案自首。有关部门从龙庆公司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追缴 等值价款中的部分人民币310万元。
书证:绍兴海关提供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实 龙庆公司分别免税进口价值246.1万美元的剑杆织机50台和价值19.08万 美元的倍捻机6台的事实; 书证;绍兴海关的税款计算单及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证明,证明了上 述走私货物偷逃关税的税率和增值税率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 书证:浙江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萧山富丽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 联营协议、银行汇票、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冯兴建以浙江大永安纺织 有限公司的名义转让给富丽达纺织有限公司进口免税额度300万美元,并 收取90万元人民币,为掩盖事实,大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又与富丽达纺织 有限公司签订假联营协议的事实; 书证:绍兴海关扣押清单,证明龙庆公司退赃人民币90万元及从该公
走私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
证据体系庞杂,时间、空间跨度大 证据专业化程度强、超出普通人的认知范围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型证据所占比重大 证据规格要求高
证据所涉及的对象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
一个完整的走私犯罪链条往往包括收发货人、Hale Waihona Puke Baidu关人员、
运输人员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员中有的直接参与了走私犯罪 是共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有的只是受主犯的雇佣为主犯承 担一定的劳务,对主犯所从事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不知情, 在案件侦破中可以将其列为证人。走私犯罪案件比一般的刑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
1、海口海关查扣的“粤雷州13060”号渔船、405箱香烟(上有专供出口字样)的照片; 2、“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登记证书、“粤雷州13060号”渔船船舶所有权证、“粤 雷州13060号”渔船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证明船舶所有人为黄进武; 3、黄进武船长证书; 4、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立、破案报告,查获“粤雷州13060”号船走私香烟 的现场经过; 5、证人李献明、林智、朱妃平、罗庭全、何兴证言,五人证明“粤雷州13060”号船 主、船长都是黄进武; 6、证人黄宏海(海警二支队调查科科长)、林良洲(海警二支队四大队副大队长)证言以 及海警二支队的说明,证明缴获的完好无损的“双喜”香烟共405箱; 7、被告人黄进武的供述; 8、海口海关关税处出具的走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核算报告,证明偷逃应缴税额人 民币231.741万元; 9、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缴获的香烟为正宗烟。
(二)要保证证据形式合法。这主要是指证据来源和提取方式
的合法性,除了下文提及的电子证据和境外证据之外,我们对
传统书面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仍应关注其合法形式。比如对案件 的关键证据提取,应有意识的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借助 《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详细说明证据来源及提 取过程,有条件还应录像、拍照记录提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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