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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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 6 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 一五年六月、八前言2009 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 号、杭府纪要〔2015〕47 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精)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精)

附件: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一五年六月- 1 -前言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 2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 3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修订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 前言20xx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xx 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xx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附件: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 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杭州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doc

杭州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doc

杭州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略)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修订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前言20xx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xx] 17号、杭府纪要[20xx]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细则之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细则之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细则之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为优化能源结构, 治理大气污染, 促进产业转型, 提升城市形象, 修订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下面是详细内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前言20xx年, 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 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 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 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 停车结构不尽合理, 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 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 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 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 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 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 对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 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 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 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 总体提高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 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 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 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 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 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可操作性也较好.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 治理大气污染, 促进产业转型, 提升城市形象, 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 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xx】 17号、杭府纪要【20xx】47号要求, 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本次修订, 在第二章术语中增加了关于充电桩的术语内容, 在第三章一般规定中, 增加了第七条、第八条, 原第七条至第十条依次调整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对原第十二条增加了公共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相关要求.20xx年6月30日一总则(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 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 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xx年)的基础上, 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四)《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xx 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 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 另外, 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二术语(一)城市建筑工程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 以及工厂、仓库等.(二)公共建筑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三)配建停车设施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 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四)基地出入口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五)交通影响分析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 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 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 实施补偿政策, 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六)充电桩指安装在电动汽车外, 与交流电网连接, 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三一般规定(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 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 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 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 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 其中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的指标, 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 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 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 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 且最多设置20个.(七)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2-4.0.14的指标确定的停车位数量的10%预留充电桩的设置条件, 包括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可相对集中)、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 其中, 住宅类建筑的布线条件按全覆盖的需求预留.(八)建筑工程在设计、申请安装电力设施时, 应包括预留电动充电桩的用电容量.(九)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十)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 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十一)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十二)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 应增配公共停车位, 并按10%的车位要求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 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 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 作为公共停车库, 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 公交场站、公共绿地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 应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 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置公共停车位.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 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20%以上(含20%).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置并具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 宜为其设置机械车位预留建设条件.四配建指标(一)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 应符合表4. 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表4.0.2住宅停车位指标(三)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表4.0.3办公楼停车位指标(四)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表4.0.4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五)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表4.0.5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六)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表4.0.6旅馆停车位指标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七)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表4.0.7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八)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表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九)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十)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表4.0.10展览馆停车位指标(十一)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 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 3、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 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 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十三)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表4.0.13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十四)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表4.0.14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注: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 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十五)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表4.0.15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注:1、除装卸车位外, 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 2、大客车车位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的系数为2.5.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 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杭州市停车场(库)标准 杭政函〔2009〕95号

杭州市停车场(库)标准    杭政函〔2009〕95号

【文件题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目】【实施日期】2009/06/1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由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09年5月31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批复》(杭政函〔2009〕95号)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0.1 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 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

关于发布《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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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 《 市城市 工程机动车 杭州 建筑 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试 ,,9的 行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试 )的 》(杭 行 2009〕),由 批复 95号 市 政函 〔 综合交通研究中心编制的 《 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 杭州 标准实施细则 (试 )已 于 2009年 31日市政府批准同意, 5月 行 经 7月 起施 现予以 发布,自 ⒛09年 1日 行。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设施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修订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xx年修订) 前言20xx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xx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1、在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

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xx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

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xx] 17号、杭府纪要[20xx]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杭州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模板

杭州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模板

附件: 2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 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 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 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 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 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 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 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 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 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经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 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 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 实施补偿政策, 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 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附件:2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 总则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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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二○○九年六月1 总则1.0.1 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 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 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交通影响分析 traffic impact analysis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3 一般规定3.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第4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3.0.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二宗以上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m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3.0.3 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3.0.4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3.0.5 各类建筑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

其中,大型车辆停车位宜设置在地面上。

3.0.6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3.0.6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3.0.6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3.0.7 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3.0.8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由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配建指标4.0.1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注:1、经济适用房户建筑面积>90 m2的,停车位指标按商品房执行。

2、两个夹心层:指不符合廉租房租赁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两项公寓:指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

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4.0.9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4.0.12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注: 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

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

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

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注: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

2、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

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

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注: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停车位数。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条文说明1.0.1 近年来杭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长,至2007年底,杭州市区的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95.88万辆。

2004年—2007年,杭州市区机动车年均增长速度在12%左右,其中汽车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0%左右。

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不仅对城市动态交通系统产生较大冲击,也导致车辆出行过程中停车需求与夜间基本车位需求同步快速增长,停车问题成为制约城市发展与交通发展的“瓶颈”之一。

城市机动车停车位分为建筑配建停车位、公共停车位两类,其中建筑配建停车位是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调查,2008年7月杭州市主城区建筑配建停车位占到总停车位的78%左右。

因而适时研究修订停车配建指标则是缓解停车难的重要手段。

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是为本市市区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1.0.2 条文说明了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杭州市市区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八个行政区,面积为3068平方公里。

1.0.3 2005年8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以下简称《省标》)出台,杭州市根据其中关于大城市的配建要求执行城市建设工程新的配建标准。

《省标》中停车位配建指标,是从全省综合情况出发,主要从本省城市规模差异、同类建筑工程的不同等级加以考虑,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

而各类城市之间,由于城市性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地段区位、交通政策导向等情况不同,停车位配建指标也应存在合理化的差异。

为此,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杭州市综合交通研究中心,根据杭州市城市性质特点、发展状况,在《省标》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以更符合杭州市今后城市化建设的要求。

1.0.5 本《实施细则》明确为市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80年1月3日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同时,考虑到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有关交通和停车场(库)设计要求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也适用于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

因此,本条规定,城市建筑工程的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设计,除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3.0.1 本《实施细则》的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其配建停车位的配置都应满足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

考虑到个别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项目,尤其是旧城改造项目,受用地等条件所限,对于停车位历史欠账问题,可在经过论证的前提下,适当降低配建指标来补设。

3.0.2 本条文考虑到个别建筑项目,由于用地范围过小,单独设置配建停车设施难以达到规范设计要求,或者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统一设置停车设施更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利用与交通组织设计,而作出的规定。

3.0.3 本条文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由于基地内部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内部道路设计不合理,而引起内部人车干扰大、交通组织不顺、安全性不高,并影响外部城市道路上的正常交通。

3.0.4 根据建筑类型不同,可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分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三种类型,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3.0.6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服务的机动车型主要以小型汽车为主,从杭州市市区2007年度机动车保有量看,小型汽车占最大比例,而且公共建筑、住宅吸引的机动车基本是小型汽车,从快速增长的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看,私人小客车占主导地位。

因此,取机动车的基准设计车型为小型汽车。

需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车位数,除货物装卸车位外,可按表中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车位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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