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评价因子评价等级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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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评价因子、评价等级与范围
2.4.1评价因子
结合项目特点和项目地区的环境特征,本项目的评价因子如下:
(1)声环境:等效连续A声级;
(2)生态环境:国家及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土地利用;
(3)环境空气:SO2、CO、NO2、TSP、PM2.5;
(4)地表水:pH、COD、BOD5、氨氮、石油类、SS。
2.4.2评价等级
本项目评价等级见表2-4-1
表2-4-1评价等级判定依据及结果
2.4.3评价范围
本项目环境评价范围确定见表2-4-2
2.5评价标准
根据当地环境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本次评价采用以下标准进行评价工作,该评价标准已取得东宁县环境保护局(东环便函[2017]5号)和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批复。
2.5.1环境质量标准
(1)声环境
改扩建前:新建路段公路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
2类标准;改扩建路段公路边界线外35m之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4a类标准,公路边界线外35m之外执行2类标准。改扩建
后:新建路段和改扩建路段均为公路边界线外35m之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公路边界线外35m之外执行2类标准。公路两侧临街建筑高于三层(含三层)区域,将公路边界线外35m以内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分为执行4a类标准,远离道路一侧执行2类标准。
(2)水环境
本项目所在地为绥芬河水系,线位桥梁跨越水体为罗圈沟、大肚川河、杨家堂子沟、蔡克义南沟、大蛤蟆沟、新城子沟、地印子村小河、绥芬河和北河沿小河,主线约有1.6km伴行九佛沟水库。
根据《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本项目线位所在绥芬河断面为东宁小河汇入口下1km至长征村断面属于川类水质,执行《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川类标准;桥梁跨越的罗圈沟、大肚川河、杨家堂子沟、蔡克义南沟、大蛤蟆沟、新城子沟、地印子村小河、绥芬河、
北河沿小河及伴行九佛沟水库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川类标准。
地表水体功能及执行标准见表2-5-1。
表2-5-1项目跨越沿线河流水体功能及执行标准
地表水体环境质量标准值见表2-5-2
(3)环境空气
本项目穿越黑龙江东宁绥芬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及绥芬河东宁段滩头鱼
大麻哈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路段大气评价范围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其余路段大气评价范围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标准值见表2-5-3。
2.5.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
施工期沥青烟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二级标准,搅拌站排放筒高度为15m,标准值见表2-5-4。
表2-5-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运营期厨房设备产生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T18483-2001) 中的小型规模有关标准,即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2.0mg/m3的限制要求,标准值见
表2-5-5。
(2)水污染物
服务养护工区产生的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三级标准和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经防渗化粪池集中收集后运至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标准值见表2-5-6。
表2-5-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标准主要污染物浓度
(3)噪声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见表2-5-7。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本项目服务养护工区为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见表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