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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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建设方案
第一部分说明书
第一章负荷的计算
1.1概述
负荷计算时设计过程中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后续设计正确性,应认真核算。
1.1.1 负荷计算的内容和目的
(1)计算负荷又称需要负荷或最大负荷。计算负荷是一个假象的持续性负荷。其热效应与同一时间内实际变动负荷所产生的最大热效应相等。在配电设计中,通常采用30min的最大平均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电器或导体的依据。
(2)尖峰电流指的是单台或多台用电设备持续1s左右的最大负荷电流。一般取起动电流的周期分量作为计算电压损失、电压波动和电压下降以及选择电器和保护元件的依据。在校验瞬动元件时,还要考虑启动电流的非周期分量。
(3)平均负荷为某段时间内用点设备所消耗的电能与该段时间的比值。通常用最大负荷班(即有代表性的一昼夜电能消耗量最多的一个班)的平均负荷,有时也计算年平均负荷。平均负荷用来计算最大负荷的电能消耗量。
1.1.2 负荷计算方法
负荷计算的方法有需要系数法、利用系数法、单位指标法等几种。
(1)需要系数法。用设备功率乘以需要系数和同时系数,直接求出计算负荷。这种方法比较简便,应用广泛,尤其适用于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2)利用系数法。采用利用系数求出最大负荷班的平均负荷,再考虑设备台数和功率差异的影响,乘以与有效台数有关的最大系数得出计算负荷。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因而计算结果比较接近现实。适用于工业企业电力负荷计算,但计算过程稍繁琐。
(3)单位面积功率法、单位指标法和电位产品耗电量法。前俩者多用于民用建筑,后者适用于某些工业建筑。在用电设备功率和台数无法确定时,这些方法是确定设备负荷的主要方法。
单位面积功率法、单位指标法和电位产品耗电量法。多用于设计的前期计算,如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需要系数法、利用系数法多用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二章供配电系统
2.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1.1 规范对负荷分级的原规定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
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
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
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重大政治影响
者、重大经济损失、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
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
损失、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级负荷:
(1)基本不属于一级、二级负荷的都是三级负荷。
2.1.2 一级负荷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电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可采用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低电压电源,亦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等,以维持继续供电。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
2.1.3 二级负荷对供电电源的要求
二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即应由两回路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两台变压器比一定在同一变电所)。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电力线路常见故障(不包括铁塔倾倒或龙卷风引起的极少见的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有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段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为了解决线路和变配电设备的检修以及突然停电后,设备能安全停产问题,设备可用小容量柴油发电站,其容量由实际需要确定。
2.2 配供电系统设计要则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按照负荷的性质、用电容量、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根据负荷分级、用电容量和地区供电条件,选择供电电源、确定供电回路数,除(2)款所列情况外,供电电源应从地区电网取得。
(2)负荷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条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经济合理性。
4)所在地区偏僻或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3)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措施(机械连锁、电气连锁)。目的在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更重要的是防止向系统反送电。
(4)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考虑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级电压供电。
(6)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二有可能从临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7)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便于操作管理。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余两级。
(8)总变电所和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且用电负荷均为低压又较集中,亦可将35kV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9)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符合节约用电、检修用电的需要,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10)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地区低压电网
(11)对于冲击性负荷(电弧炉、弧焊机、电焊机组)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