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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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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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法律法规引言渔业是指对水域中的各种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捕捞、养殖、经营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内外渔业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2000年和2017年两次进行修订,是我国渔业活动的基本法律。

渔业法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具和船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捕期、渔业税费等内容,为我国渔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法于1994年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渔获、暂扣渔船等。

渔业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渔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渔业法实施条例于1988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渔业生产和流通、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渔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际法律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

这对国际间的渔业资源保护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国际海洋渔业公约于1995年通过并于2001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间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公约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捕捞和渔船的管理与监控、海上渔业的执法与合作等内容。

各国根据该公约制定了具体的国家渔业管理措施,推动了国际间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文件发布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文件全文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污染事 故处理管辖
3
第三章调查与 取证
4
第四章处理程 序
5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渔业损失的计算,按农业部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事故报告登记表、现场记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 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谢谢观看Biblioteka 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 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 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 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 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江西省渔业条例(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6号)《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刘江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8•【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8.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1998年12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水域渔政管理,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殖水域从事养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殖水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鄱阳湖、赣江和抚河主、支流以外的可进行养殖的水域。

第三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政管理工作,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政管理工作;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渔政监督检查员。

渔政监督检查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渔政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持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渔政监督检查员证。

第五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第六条养殖苗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青鱼、草鱼、鲢鱼、鳙鱼规格在5寸以下,鲤鱼、鳊鱼等其它鱼类规格在3寸以下,应当视为苗种,不得作为食用鱼销售。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谁开挖、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可以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 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
渔业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当加强保护和管理,防止过度捕捞、滥捕滥渔等破坏性行为。

渔业资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监测、考核、评估,制定合理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

2. 渔业生产经营管理
渔业生产经营应遵守法律法规,推行科学、规范、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加强渔业标准化、分类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渔业生产效益。

3. 水域保护和治理
渔业企业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环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不得伐木破坏植被,不得损毁藻类、鱼类的生长繁殖环境。

同时,应当积极参与水域保护和治理,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4. 渔业执法和监管
国家对渔业进行执法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执法制度和监
管机制,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渔业企业、渔民的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秩序。

5. 渔业科技创新和发展
国家促进渔业科技创新和发展,支持科技研究和技术转化,推进智能化、自动化、数字化的渔业生产方式,优化渔业品种结构,提高渔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6. 渔业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渔业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探索可持续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方法,推进渔业全球化发展,增加渔业合作的收益。

江西省渔业条例2020

江西省渔业条例2020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在鄱阳湖区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所辖湖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1(000)0S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的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总页数】4页(P95-9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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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7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黄琪玉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J],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
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J], 武维华
5.关于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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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农业部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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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1996年1月22日发布以农渔发[1996]2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5日根据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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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0.20•【文号】•【施行日期】1987.10.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3修正)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3修正)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3修正)【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11.29【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渔业条例(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商务、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6.30•【字号】•【施行日期】198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6月30日颁布,1997年8月20日通过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水产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

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江西省渔业条例》解读

《江西省渔业条例》解读

供 ,确保水 域生态安全 。 7 在渔业水域施工作业应 当进行环 .
禁渔 期等保护渔业 资源 的规定 ; 随船携 带 捕捞许可证 、渔业船舶船 员证书 ; 按 照国家规定随船 配备救 生、消防、航行 、
信 号 、污 物 收 集 处 理 等 设 备 ,保 证 渔 业
部人 手一册 ,为渔业 干部学 习条例应用
放流 ,保 护生物 多样 性的 同时 ,禁止投 放 不符合生态要 求的水生生 物物种 ; 用 于人工增殖放 流的亲体 、苗 种等水生生
物 应 当是 本 地 种 ; 种 应 当 是 本 地 种 的 苗
的措I 旌
例 。各级 渔业主管部 门及渔政管理机 构
将 充 分 利 用 广 播 、 电 视 、 报 纸 、 网 络 等
捞许可 、水产苗种 生产许可等许 可制度 和捕捞 限额制度 。
4 加 大对 违 规 生 产 行为 的执 法 力 . 度。逐步建立健 全奖励举 报制度 ,及 时
查 处 不 法 行 为 。 同 时 ,积 极 与 公 安 、 工
商等有关部 门协作 , 开展联合 执法行动 , 切实维护好渔业生产秩序 。
用鱼 药和饲料 添加剂 、渔 业水域生态环
境 破 坏 严 重 ,《 施 办 法 》 已 经 不 能 适 实 应 渔 业 生 产 和 管 理 的 需 要 。2 1 省 0 0年
在 全 国 排 位 最 前 的 , 已 戒 为 全 国 内 陆 渔 业第二大省 。
人大常 委会组织对地 方性法规 进行清理
生 物 的 种 质 资 源 及 其 生 存 环 境 的 具 体 名
船舶符合 适航要求 ,并对 渔业船舶 的安
治河 道 ( 道 ) 航 、采矿 、爆破 、设置 工 厂排污 口等 施工作业的 ,县级 以上人 民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97.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渔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其中炸鱼、毒鱼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罚款,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吊销捕
捞许可证,按每船(竹排或木盆)次5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赣农办字[2004]1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4.02.12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
(赣农办字[2004]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政、畜牧水产)局、省渔政局各直属分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1997年换证及使用管理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的范围和种类
(一)凡在省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并持有1997年以后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的内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例》的决定(2013)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例》的决定(2013)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
例》的决定(2013)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29
【实施日期】2013.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渔业条例》的决定(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渔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在鄱阳湖区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所辖湖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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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渔业条例(2013年发布)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3年发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渔业条例》作如下修 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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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自愿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的协作关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渔业生产者负担。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 承担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生产者收费、摊派、集资。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应当开具省财 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的,渔业生产者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风险 预测和风险提示,鼓励渔业生产者参加互助保险、商业保险。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渔业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 施,并为渔业生产者恢复生产提供帮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对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渔业生产者给予适当救助。 第九条 在渔业生产、渔业资源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渔业监 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对水域、滩涂利用的统一规 划,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 的水产养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 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 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水产养殖布局,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核发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水域、滩涂以及规模、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二)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养殖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审查和核查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 将养殖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审查和核查 完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许可养殖申请人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 地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3.08.05•【字号】赣农字[2003]117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赣农字[2003]117号)各设区市农业(水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27日以第383号国务院令公布,并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农业部发出了《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通知》要求,把深入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后一时期的重要工作。

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和渔业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同时,要把宣传《条例》同宣传《渔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宣传《条例》,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条例》。

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报废制度,进一步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坚决取缔“沙滩造船”,严禁未经检验合格的渔船下水作业。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队伍建设。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法制意识,建立执法督查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检验水平。

《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要按《通知》要求,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推动我省渔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对江西省渔业条例.doc1

对江西省渔业条例.doc1

对江西省渔业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对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经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养殖申请”,应当更好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申请。

或者不作修改,直接将该条放在第十四条之后。

二、对十三条,对第一项,这里“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如果为多人的时候,如何确定,或者是将养殖确定给他人的时候如何考虑“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部分人的利益,草案应该有所考虑。

我县有些地方人们靠水吃水,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有规定,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合理性。

三、对第二十五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本渔业条例第一条有关促进渔业法的可持续性发展等来说,应当将“或者其他职业”修改为水加工业。

四、第三十二条,确定渔业生产所需最低水位线,当气候异常,农业形势同样严峻的时候就可能需要考虑渔业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是否合理。

五、对第三十四条,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和禁用的渔具里应该加上大型拖船的规定,毕竟这件事在**县部分地区曾经产生过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到生态平衡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后面还应增加相关的处罚条款。

对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或者宣传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宣传两字明显用词不当。

六、有关法律责任这一块,对违反本条例34条规定的,即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捕捞的没有规定处罚责任,该行为对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后果还是非常严重的。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1997(000)005【摘要】国发[1997]3号 1997年1月27日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发[1985]5号)下发后的十多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渔业生产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取得了巨大成就。

水产品在我国人民的食物结构中已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可用于发展渔业的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和宜渔低洼荒地等非耕地资源的开发潜力很大,外海、远洋渔业也有进一步发展的潜力。

加快对宜渔资源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渔业生产,对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加食物生产总量,提高城乡人民的营养水平,增加渔民、农民收入,扩大出口创汇,维护国家海洋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农业、大粮食的观念,把渔业作为农业中的一个大产业,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

要象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淡水和近海养殖,有计划地扩大远洋渔业,加强对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在政策以及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继续给予积极扶持,推动我国渔业和渔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总页数】5页(P6-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6.4【相关文献】1.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 ;2.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 ;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关于进一步加快西安市金融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 ;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 ;5.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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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8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
省实施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

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
及违反渔业法规的事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七条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必须在当地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在渔业生产、渔政管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养殖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利用适宜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发展养殖业,对开发荒芜水面从事养殖和引进、培育名特优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条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谁开挖谁使用。

第十一条全民所有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养殖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跨行政区划的由省辖市(或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由村民小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第十二条用于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由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承包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

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允许和支持省内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发利用。

国家划拨给国营水产养殖场和国营垦殖场、农场经营的水面,由经营单位收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凡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利用,造成水面荒芜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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