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同海损的角度看待海盗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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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共同海损的角度看海盗赎金

摘要:近年来,海盗频繁出现在国际航运的过程中,船方为保证船上人员与货物的安全,不得不向海盗支付高昂的赎金。但由此而来,人们面临的问题是赎金是否具有合法性,又该按照怎样的方式进行分配。国际上对于海盗赎金有着不同的意见,本文较为认同的方式是将海盗赎金认为共同海损的一部分,并由船方与货主共同承担赎金分配。

关键词:海盗行为海盗赎金共同海损

一、海盗赎金

(一)海盗赎金含义

海盗行为自古以来就有,作为一种违反人类道德的犯罪行为,海盗及海盗行为的存在一直威胁着国际航运的安全,也是航运所承担的高风险之一。传统的海盗行为多为“杀人越货”,即直接毁坏船舶,夺取船上的货物,而现在的海盗行为则多是以索取赎金为目的的劫持行为,即船舶与船上人员和货物只是海盗索要赎金的筹码而并非海盗打劫的目的,如此一来,海盗行为就产生了海盗赎金。

(二)海盗赎金的组成

根据赎金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海盗赎金细分为三个部分,即船舶赎金,船员赎金和货物赎金。

船舶赎金,顾名思义,就是船方为了赎回船舶而支付的那部分赎金。一般说来,海盗要想劫持船上人员及货物,就要先劫持船舶。而船舶的所有权属于船方,在整个航运过程中,船方基于对船舶的所有权与货主达成协议,为货主运送货物并获得利益分配。如果没有船舶,船方就无法进行海上运输,货主也无法完成货物交易,因此,船舶的存在是船方获得利益的来源,也是货主交易的基本保障。而且,船舶的造价一般比较昂贵,若受到劫持,船方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一般都会愿意支付赎金。

船员赎金,是指船方为了赎回船员,保证船员安全而支付的赎金。船员是为船舶及船舶上的货物和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有些船员是与船方有着劳动关系的雇员,属于船方直接雇佣的人员,有的船员则是通过与其他劳动服务机构等签署劳动合同并外派到船方承担船员一职。对于直接与船方签署劳动合同的船员,船

方于船员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整个海上航运期间属于工作期间,若船舶遇上海盗劫持,船员会与海盗正面相对,并且作为海上航行的工作人员,船员的身份和职责会让海盗对船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在此期间,船方作为其雇佣方,在法律上有义务保证船员的人身安全。而对于没有与船方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船员而言,虽然他们在名义上属于劳务机构签约的工作人员,但是实际上,他们仍为船方提供劳务,船方和船员之间仍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船方有义务保证船员的人身安全。而且,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船方也应该对生命进行救济,尽全力保证船员的安全。

货物赎金,就是船方为了赎回船上货物,保证货物安全而向海盗支付的赎金。船上运输的货物是船舶航运的主要目的,船方在海上运输合同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就是保证货物的安全,如果船方没有按照海盗的要求支付赎金,货物就有可能受损或被毁。因此,为了保障船方和货主的利益,船方会愿意海盗支付货物赎金。

二、共同海损

(一)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199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对共同海损定义为:“只有为了共同安全,使共同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

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二)构成共同海损的必要条件

从共同海损的有关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满足一下四个条件:

第一,船舶及船舶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了共同的危险。即船舶、货物及船上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

损坏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所谓真实存在,即不可能推想可能存在危险,该危险在客观上已经发生。

第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采取行动,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技的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损失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第三,损失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由于共同危险,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的支出超出了正常范围的损失。而在通常情况就需要发生的费用,则不属于特殊费用,例如在船舶进港避难时,若有在任何一个港口都需要发生的同等费用,则不应被视为特殊的、额外的费用,因此,此同等费用不应被纳入共同海损的分摊部分。

第四,措施必须要有效果,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全部或部分地保全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目的,否则就没有获救财产的价值,共同海损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换句话说,没有获救财产,就无所谓分摊损失。

三、海盗赎金与共同海损

(一)海盗赎金是否符合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对于海盗赎金是否符合共同海损的适用范围,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论调,即使在国际通用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也没有对海盗赎金的完全明确的规定。同样,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对海盗赎金与共同海损的关系进行详细明确的说明。目前,只有英国保险市场承认了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将其作为共同海损处理。那么,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呢?我们可以从构成共同海损的四个要件来分析。

首先,如果海盗赎金属于共同海损,那么导致海盗赎金发生的危险——即海盗劫持行为就必须是船舶、货物及该船所承载的其他财产遭遇的共同危险。这种危险是真实存在并且已经发生了的。在实际海盗劫持事件中,海盗劫持了船舶并附带了船上的船员和货物,以此要挟船方支付赎金。如果船方不按照海盗的要求支付赎金,那么船舶及船员、货物和其他财产就面临灭失和被损的危险。一旦劫持发生,这种危险是真实并且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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