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煤矿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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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煤矿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渝北区煤矿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的要求,结合渝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煤炭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整顿关闭和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煤矿企业依法开采的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解决小型煤矿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管理和技术水平低等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煤矿开发合理布局,提高我区煤矿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煤炭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统筹,安全发展。煤矿整合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矿整合应结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制定整合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三)以大并小,优化组合。煤矿整合应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差和规模开发的原则,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化开发,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明确标准,扎实推进。整合矿井必须经现场核实和方案论证,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个矿区(开采单元)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五)公开公正,接受监督。整合工作应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领导

为了开展好我区煤矿整合工作,成立重庆市渝北区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巴川江任组长,区政府办、区中小企业局、区国土分局的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产煤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整合办),

办公室设在区中小企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晏其彬同志兼任,负责开展煤矿整合的日常工作。

各产煤镇政府是开展煤矿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换行]、指导、协调和督促,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整合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整合目标及范围

(一)整合目标

1、2008年末,整合后全区煤矿企业总数在24个以内。

2、2008年末,整合后全区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30个以内。

(二)整合范围

我区煤矿整合对象为:全区现有32个合法煤矿企业中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和两个2005年度先关闭后整合的矿井(自力煤矿、天池煤矿)。其中整合的重点是:

1、2006年度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煤炭资源相邻的矿井。

2、一个矿区范围内存在的多个矿井。

3、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井。

4、实际生产能力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矿井。

5、采矿范围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

6、其他具备整合条件,可以实施整合的矿井。

以下类型的矿井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1、凡存在煤(岩)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

2、资源已经枯竭且周边无资源可增划的矿井。

3、在国家和市级规划矿区范围内,对大中型矿井未来开发有影响的矿井。

4、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井。

5、已经纳入永久性关闭煤矿名单,且无资源可供重新规划利用的矿井。

五、整合方式

(一)企业资产整合

1、新设合并。经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业主之间共同协商,以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主,并以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新设立一个公司制煤矿企业,原小型煤矿企业全部注销。

2、吸收合并。以现有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为吸收方,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实施并购,被吸收的小型煤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的小型煤矿投资人以其净资产向吸收方出资,成为吸收方股东。

(二)矿井资源整合

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发布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

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矿一证、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六、整合标准

(一)资产整合企业

1、整合后新的煤矿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万吨/年。

2、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原小型煤矿企业作为新设公司的内部生产单位。

3、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其中矿长须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并取得相应的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换行]

4、企业下属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和煤炭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二)资源整合矿井

1、整合后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0.65m以下)、三峡库区、边远山区以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用煤为主要目的的小型煤矿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4万吨/年。

2、整合后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和煤炭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七、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2007年5月底前,成立区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区煤矿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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