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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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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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一、判断题(5×2′=10分)二、单项选择题(15×1′=15分)三、多项选择题(5×2′=10分)四、名词解释(4×4′=16分)五、简答题(3×8′=24分)六、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写作(25分)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行为: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所遵行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以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10.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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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察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特征:(1)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2)由依法组织的主体运作;(3)行政活动具法定性和裁量性;(4)表现方式多样性。

2、行政权: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的,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特征:(1)直接性和主动性;(2)公益性;(3)扩张性;(4)优益性:优先性和收益性。

3、行政法:行政法既含管理法,也包括控权法,是规范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形式上的特点:①没有统一法典;②实体和程序合体;(2)内容上的特点①公益优先性;②行政权主体优越性;③在内容上体现多样性和发展性,及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一体性。

4、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即法源。

(1)宪法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的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和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①行政法规:国务院;②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粮监会);③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的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市的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5)法律解释(6)国际条约与协定5、法源性和非法源性的区别:法源性的基本条件::(1)是否具有创制性(2)能否成为评判行为的依据6、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行政法对行政关系的调整和确认,因国家行政权的行使而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指导一、考试说明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1、单项选择题(选出与题意相符的选项,只有一个)2、多项选择题(选出与题意相符的选项,至少两个)3、名词解释(给出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4、简答题(注意要回答全面、简明扼要)5、辨析题(注意要回答全面,条理清晰)6、论述题(注意要回答全面,深入论述)7、案例分析题(按题中所示要求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二、重点复习内容第一章:绪论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行的根本要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严格依法进行,受法律的约束。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第二章: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在我国,除了行政机关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能享有国家行政权,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3、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一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被授权的组织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会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效力。

(2)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3、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驶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赔偿:国家刑侦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8、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有恒定性。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有权利义务,但具有不对等性。

③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④行政法律关系中个体权利行使的有限性⑤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⑥行政法律关系救济形式的多样性。

2、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①参政权利②收益权利③自由权利④受平等对待的权利⑤程序权利义务:①维护行政主体各种行政权力正常行使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扰各种行政权力依法正常行使的义务。

②配合行政主体的正常行使有权力的义务,如对行政主体行使调查举证权具有配合的义务。

③服从行政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1、积极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与的其他情形3、回避(选择)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离职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如部和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最新精装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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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一、填空题1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3.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总称。

5. 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6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_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8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乡四级。

9•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一一乡镇人民政府一一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1.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 -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_、行政执法行为_和行政司法行为_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_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单方行政行为_与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12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3. 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一类是授予职权。

14. 行政职责隹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5.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区域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1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行政法律事件_和行政法律行为二17. 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个人身份_和公务身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参考重点(一)1.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地域)管辖。

2. 下列行政处罚种类中,属于人身自由罚的是(行政拘留)。

3. 公务员一经任用,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这属于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

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方式的是(行政机关委托某特定组织行使某项行政职能)。

5.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

6. 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7.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8.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被称为(行政主体)。

9. 公务员执行公务,有法律规定情形时应当回避。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任务艰巨预感到难以完成的应当回避)10.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1. 行政程序法上设立的下列制度,哪一项主要不是为了体现行政效率原则的?(回避制度)12.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这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

14.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不能再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法律效力中的(拘束力)。

1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行政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16.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可以录用为公务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要点

1、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从行政的角度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2、从行政权的角度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3、从行政关系的角度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4、从制定和适用的角度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以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类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3、行政法的特点(一)在形式上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1. 分散性,没有统一法典。

2. 多样性,用以表现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多种多样的、多层次的。

(二)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易变性和综合性的特点1. 广泛性: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广阔。

2.易变性: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综合性: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三)在效力上具有多元性的特点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特点//概念: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一)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1、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方当事人。

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被管理者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客体。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智力成果、行为。

//特点:1主体的恒定与不可转化性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数量不能相等)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与内容//含义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对行政权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以及活动程序的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概念术语1.行政: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 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 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 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 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 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 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答: 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 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解释, 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术语1.行政法定原则: 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必须有法律授权, 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 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 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 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 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 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 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 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 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 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2、复习时要学会:某些简答题可以以论述题方式出现,某些已考过的论述题会以简答题方式出现。概念可以以填空方式出现,也可以在简答题中出现。
3、要熟悉课本和法律条文才能做好单项和多项选择题。
4、从以往试卷分析,考题比较多而分散,但不难,大都是需要记忆的,所以必须多看书。
5、在考试时遇到不会的题目,不要空白,要在试卷中找一下有没有合适的答案。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2007年7月试题)
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
<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
(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3分)
(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3分)
6、行政许可和行政诉讼证据是这几年新增加的内容,在考试中一定会出现。
四.考试重点: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很多,重点比较零散,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更重要。必须掌握相应的法律条文。
2.掌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受理范围、管辖机关、申请期限、决定内容等。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罚是指罚款。注意适用情况,是在对同一违法事件中。
3.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8种。
4.行政复议的抽象性行为的审查。注意是一并提起,而不能单独提起。
5.行政诉讼的管辖:涉及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受害人
2.明确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具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9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5、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理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8、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政府9、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10、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12、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1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4、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5、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16、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17、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18、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19、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20、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1、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22、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23、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分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24、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25、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26、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27、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28、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2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文本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文本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文本辅导(2021春季学期)一、关于课程考试考核的基本说明1.考核对象本课程是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 本科)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考核对象为所有学习本门课程的学生。

2.考核依据本考核说明是依据: (1)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及文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胡锦光主编,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2)文字教材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

本考核说明是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

3.考核方式及计分方法本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性考核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终结性考试占课程综合成绩的70%。

课程考核成绩统一采用百分制,即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

终结性考试采取闭卷方式,未完成形成性考核者,不得参加课程终结性考试。

终结性考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同时达到60分及以上,可获得本课程相应学分。

也就是说期末的这次闭卷考试卷面成绩必须及格。

二、终结性考试题型(一)采用笔试的终结性考试试题类型题型包括5种:1.单项选择题(10小题,20分)2.多项选择题(5小题,15分)3.名词解释(4小题,20分);4.简答题(3小题,30分)5.案例分析题(15分)(二)采用网上考试的终结性考试试题类型题型包括4种:1.单项选择题(20小题,40分)2.多项选择题(5小题,15分)3.判断正误题(15小题,30分)4.案例分析题(15分)三、课程内容重难点梳理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含义和特征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定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定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定稿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通过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可以帮助学生掌握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法律原理,了解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规律。

以下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的指导:一、行政法复习指导1. 法律系统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行政法的特征、价值和目的,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例如刑法、民事法等)。

2. 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性质:行政权力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行政权力的产生和行使,行政权力的限制和监督。

3. 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行政行为的概念、要素和效力,行政行为的分类和特点,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

4.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种类,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

5.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和制度: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例如公平原则、合法性原则等)。

6. 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程序。

7. 行政许可和行政合同的法律规范:行政许可的概念、要件和程序,行政合同的概念、特点和效力。

8. 行政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和种类,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1.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起诉条件和起诉方式,立案条件和立案程序,审理条件和审理程序。

2.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行政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义务。

3. 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证明:行政诉讼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诉讼的证明程序和标准。

4. 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和执行:行政诉讼的判决和裁定的效力,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和特点。

5.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和救济途径: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例如诉前程序、诉讼监督程序等),行政诉讼之外的行政救济途径(例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

6. 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行政诉讼的监督机构和方式,行政诉讼中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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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一.课程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是法学专业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必修课。

开设本课程,旨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根据高等专科教育的要求和多媒体远距离教育的特点,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提高学生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1.考试题型:填空;选择(单项、多项);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有没有名词解释我认为中央电大的教学文本中回答的不具有确定性,建议还是要掌握。

而且即使没有名词解释,也可以以填空或简答方式出现。

2.答题要求:简答应简单完整;论述应详细并应结合自己的看法;案例分析问什么答什么,有针对性,并要回答为什么即展开讨论。

3.考试内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编)皮纯协第一篇——第四篇4.最终成绩有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

三.以往试卷分析:(一).考试要点:1.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变更\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要求)(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解决的问题)\行政法的作用和分类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职责(包括行政职权产生的来源)\行政机关特征\行政职务产生程序(主要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政府派出机关的类型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被委托的组织以及两者区别\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方的分类\行政授权的概念和特征4.行政法制监督\构成\与监督行政区别和共同点(论)\行政监督作用(论)5.行政行为的概念、判断、分类和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特征(论)6.行政指导的分类\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缔结方式7.行政救济\途径8.行政复议机关的分类9.行政诉讼被告\审理案件依据\权限\受案范围\诉讼阻却情形\行政诉讼构成要件(论)\行政案件执行根据10行政追偿\被追偿人11行政处罚种类和原则\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12行政立法\效率原则\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原则1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等有关行政许可内容14.行政赔偿概念、特征(论)\方式\归责原则15.行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行政不当16.即时强制\强制执行措施概念、种类和对象\行为罚的概念17.国务院地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18.当事人的分类\被告的特征19.行政判决的概念20.行政诉讼的主要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的作用(论)\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审理案件不公开的情形2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案例分析是行政处罚管辖\行政诉讼法院的审理结果\判断谁是原告和被告\判断听证程序是否合法1.2.明确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概念和具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主体的概念2.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联系教材体系。

第四章: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概念2.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注意派出机关的地位。

第五章:公务员:1.公务员的概念2.行政职务关系:注意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具体情形。

第六章:被委托的组织和被授权的组织:1.被委托的组织和被授权的组织的区别2.特别注意两者的法律地位第七章:行政相对方1.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1.注意与第十六章行政监督的区别: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掌握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效力:4个力,注意相互的关系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联系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十章:行政立法:1.行政立法主体:注意地方性规章的制定主体。

2.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注意法院的监督作用和权限。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重点章节,《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和颁布时间。

1.行政许可的概念2.行政许可的性质和特点3.行政许可的作用第十二章: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的种类,明确间接行政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特别是间接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第十三章:行政合同、第十四章:行政指导1.两章有共同点,联系起来复习。

掌握两者的概念和特征。

注意行政指导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强制性,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行政处罚:(重点章节)1.概念2.原则3.种类和设定主体4.管辖和适用5.程序6.执行复习本章内容必须联系《行政处罚法》的条文。

第十六章:行政监督:1.概念2.行政监察3.审计监督第十七章:行政责任1.概念2.内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1.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十九章:行政复议:(重点章节)1.概念和特征2.行政复议参加人3.行政复议的范围4.管辖5.程序第二十章:行政赔偿1.概念和特征2.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3.行政赔偿范围4.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5.行政赔偿程序: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6.行政追偿7.国家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注意残疾和死亡的情况)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1.概念2.基本原则(注意特殊原则)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1.管辖范围联系行政复议,管辖注意经复议的再起诉的情况。

2.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参加人:1.明确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2.掌握原告和被告3.了解第三人的情况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证据:1.特点和种类2.举证责任:有被告承担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六章:行政判决、裁定和决定1.本章以了解为主,可联系民事诉讼程序。

注意概念。

2.行政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概念和适用情况。

第二十七章:涉外行政诉讼:本章以了解为主,一般不考。

五:难点知识分析: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派出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承担问题,如公安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在这里,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就不同。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中的罚是指罚款。

注意适用情况,是在对同一违法事件中。

3.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8种。

4.行政复议的抽象性行为的审查。

注意是一并提起,而不能单独提起。

5.行政诉讼的管辖:涉及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受害人(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专利等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3)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4)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的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具体关系:(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大多数法律规定)(2)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3)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起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4)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六.案例讲解: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如何确定本案的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答:(1)上述复议申请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当通过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2.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

市文化局与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

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2分)(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5分)(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2分)答:(1)罚款2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2)对罚款2万元的处罚的复议由A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A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拘留10天的处罚由东区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

(3)对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起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3、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

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

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007年1月试题)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6分)(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需要展开论述)4、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

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某区工商分局于S 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2007年7月试题)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2) 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3) 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3分)(4) 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3分)<5) 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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