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选编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和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1.1 适用范围本会计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1.2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1)真实性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2)规范性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3)一致性会计核算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与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1.3会计核算的主体行政事业单位是会计核算的主体,依法独立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步骤2.1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经济活动的登记、汇总、核算和报告。
2.2会计核算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经济活动的登记会计人员应当及时记录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收入、支出、借贷等。
(2)经济活动的汇总会计人员应当定期对登记的经济活动进行汇总,以便进行后续的核算和报告。
(3)经济活动的核算会计人员根据汇总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账务处理和账务调整等。
(4)经济活动的报告会计人员应当根据核算结果,制作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向有关部门和管理层提供财务信息。
三、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3.1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程序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程序和工作流程。
(2)会计核算记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准确记录经济活动,确保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会计核算报告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时间和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
3.2 会计核算的具体实施(1)收入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应当按照来源分类和具体项目进行核算,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支出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按照用途分类和具体项目进行核算,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3)资产的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分类进行核算,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编
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务运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依法合规,实行预算管理与资金管理相结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加强内部控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流程,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强化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情况。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注重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财务风险发生。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不断创新,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应分为财政拨款预算和自筹资金预算,财政拨款预算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编制。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指南,合理分配预算内各项支出,不得超支。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实行预算内节约支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禁止挪用预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力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指南规定的程序,合理分配资金使用目的,实行资金管理。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健全资金使用流程,设立专门负责资金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的全程监管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预算控制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监督和控制,杜绝超支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财务管理规范,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导语: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照《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制度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包括财务会计、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和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财务会计采用货币计量单位,以货币计量的形式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产权益的变动情况。
第六条财务会计应当按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产权益的变动情况。
第七条财务会计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采取双账制,即一级帐和二级帐相结合的核算方法。
第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会计报告附表和会计报告的附注等内容。
第二章财务会计核算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核算广义收入和广义支出;(二)核算广义资产和广义负债;(三)核算财务活动和财产权益的变动;(四)核算现金流量;(五)核算财务成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其具体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核算制度和会计政策,确保财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一条广义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收入、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等项目。
广义支出包括行政事业性支出、经营支出、财政补助等项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应当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性质、来源和用途,分类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资产的分类和核算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负债的分类和核算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负债的计提和处理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_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任何经济业务。
(三)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四)一致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提供可比信息,便于分析和比较。
(六)谨慎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合理预计。
第二章会计科目和账户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成本费用类等六大类。
第五条各类会计科目设置如下:一、资产类会计科目1. 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
2. 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3. 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4.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5. 其他资产:待摊费用、预付账款等。
二、负债类会计科目1. 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
2. 长期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三、净资产类会计科目1. 资产基金:事业基金、经营基金、专用基金等。
2. 负债基金:应付款基金、长期应付款基金等。
四、收入类会计科目1. 财政拨款收入。
2. 非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支出类会计科目1. 财政拨款支出。
2. 非财政拨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六、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1. 事业成本。
2. 经营成本。
3. 其他成本费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原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动情况。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系统地反映行政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动情况。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四条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应当由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设置会计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汇总和核算。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一)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二)编制记账凭证;(三)登记会计账簿;(四)编制财务报表;(五)进行财务分析。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原始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二)记账凭证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三)会计账簿应当清晰、完整、连续;(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五)财务分析应当全面、客观、深入。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并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三章会计科目及核算第十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支出类和结余类。
第十一条资产类科目包括:(一)现金;(二)银行存款;(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四)财政应返还额度;(五)应收账款;(六)预付账款;(七)存货;(八)固定资产;(九)无形资产;(十)长期投资;(十一)在建工程;(十二)公共基础设施;(十三)政府储备物资;(十四)文物文化资产;(十五)保障性住房。
亊业单位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会计制度的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 全面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得有任何遗漏。
3. 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4. 准确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准确无误,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5. 分级管理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会计人员的职责。
6. 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四、会计核算方法1. 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收入和费用应当在其发生的当期予以确认。
2. 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核算应当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收入和支出应当在其收付的当期予以确认。
3. 双重记账法: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4. 会计科目设置: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
5. 会计凭证: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6. 会计账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簿,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7. 财务报表: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等。
五、会计监督1. 内部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2. 外部监督: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 会计人员监督:会计人员应当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普通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事业编会计制度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
(三)完整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全面、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满足有关方面的需要。
(五)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会计方法和会计估计前后一致。
(六)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当便于不同时期、不同单位的比较。
二、会计核算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补充。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周期为一年,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完整,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填制凭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责任明确。
(三)填制凭证时,应当使用统一的会计凭证格式。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簿应当根据会计凭证设置,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九条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结余分配表等,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内部控制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架构:明确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和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范本5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范本5篇管理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
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
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范本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县财力可能确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范本5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范本5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规章制度范本篇1是指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等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对策编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已经是当前我国一项非常迫切的重要任务,必须从多方面入手,认真加以切实解决。
1.建立现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记制度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交接制度和支票使用登记制度。
设置现金收款登记簿,用于记录创收活动中收到的现金。
现金收款登记簿应记载收款日期、金额、合同号、收款人、交款人等详细事项;开据的现金收款单还应有收款人和交款人签字。
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记载使用(或作废)支票的日期、号码、金额、使用人等详细信息。
上述两类登记簿应做为会计档案保管。
2.建立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定期对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清理前账面明细和挂账时间、已清理数额、清理后账面明细)报到财务计划部门。
事业单位往来款项原则上不应跨年度,严禁单位将公款借给个人私用,个人借款办公事原则上不应跨月份,严禁个人借没有支出的大额现金(借多少还多少,或只使用一小部分),借款单应注明具体用途,实际使用用途与借款单列示的用途应相符。
3.完善收入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加强创收收入(包括科技服务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等)合同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从事创收活动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应当连续编号。
在取得收入时,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与收到款项必须一致方可入账,若SHI三者不一致,必须由有关人员书面写出原因,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入账。
对已签定了合同或协议,并且服务对象将服务款一次性付清后,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服务项目终止,需要给服务对象退款的,要写书面说明,并及时修订合同,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退款。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分为以下类别:(一)资产类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负债类科目: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应交税费等。
(三)净资产类科目: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事业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
(四)收入类科目: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
(五)支出类科目: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一)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应收账款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应收款项的增减变动情况。
(三)存货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存货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固定资产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五)无形资产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六)短期借款科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短期借款的增减变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数量和规模在不断增加,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实务操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制度和标准。
本文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会计报告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个具体的日期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应遵循现金准则。
(2)收支明细表:收支明细表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个具体的会计期间内的收入、支出以及结余状况。
收支明细表的编制应遵循收入准则。
(3)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了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个具体的会计期间内的现金流量状况。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应遵循现金准则。
会计核算和处理(1)现金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现金的收入和支付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
现金准则要求所有的收入和支付都必须在实际发生时计入会计账簿,不能推迟或者提前计入。
(2)收入准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收入的实现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
收入准则要求无论收入是否实际收到,只要具备条件,都应计入会计账簿。
会计的管理(1)会计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会计核算和处理制度。
同时,要加强对各项财务账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2)会计检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检查制度,并定期开展会计检查工作,查找和纠正会计核算和处理方面的各种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费用核算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依赖上级政府拨款。
为了更好地运用公共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控制和核算各项费用,避免出现超预算、超支等问题。
员工薪酬问题作为一种人力和技术密集型的组织形式,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对薪酬问题非常敏感。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汇编)
文档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汇编)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请你继续关注)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精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由政府或其他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直接控制,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的单位。
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行政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要求,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其特点的会计制度。
以下是一份精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要遵循会计信息科学化的原则,确保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加工和传递会计信息。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或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履行财务报告、盘存、账目审查等审核、监督职责,确保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会计基本规则,对其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成本等方面的核算。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即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确认相关责任与权益的制度。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所属国家的会计制度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和执行相应的会计政策。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管理、预算管理、财务审核、经济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经费使用计划,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报告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济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注等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会计责任和财务管理权限。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根据准确、详尽、及时、完整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财务管理应当加强报销审计和内部控制,预防和发现财务违纪和失职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流程和要求。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的确定;(二)会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三)日常会计核算的程序和要求;(四)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五)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规定;(六)报销审计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会计准则,明确会计核算的原则和规范。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确保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审核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销审计,发现和纠正财务违纪和失职行为。
第三章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应当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比较性和连续性。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根据不同的财务活动确定合适的核算方法。
行政单位会计科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行政单位的会计工作,包括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
第三条会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治财、民主理财、规范运作、服务大局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五条会计科负责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科应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八条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完整,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条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二)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三)注明日期、编号、金额、用途等基本信息;(四)有关人员签章齐全。
第十一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内容应当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应当根据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登记,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保证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会计期间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会计制度。
第三章财务报告第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五)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八条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并经会计科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机关单位会计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单位会计工作,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
第三条机关单位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加强内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机关单位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财政、税收、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其他相关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会计机构,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和执行会计制度;(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三)进行会计监督;(四)管理会计档案;(五)参与编制预算、决算;(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财政、税收、审计等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机关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二)持续经营;(三)历史成本;(四)收入与费用配比;(五)谨慎性;(六)一致性。
第十条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一)收入核算;(二)支出核算;(三)资产核算;(四)负债核算;(五)净资产核算;(六)预算执行情况核算。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一)审核原始凭证;(二)编制记账凭证;(三)登记会计账簿;(四)编制财务报表;(五)进行财务分析。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财务报表第十三条机关单位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支出表;(三)现金流量表;(四)附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范本导言: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指为规范和规定行政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活动而制定的一整套会计制度,目的是确保行政单位财务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可靠,保障行政单位资金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行政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一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范本,详情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范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单位的特点,制定的。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会计凭证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收付实现的原则记账,每一笔经济业务都必须有凭证作为依据。
会计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内容和金额。
第二节会计账簿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主、辅账簿,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等。
辅助账簿应当根据需要建立。
第三节财务报表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第四节盘点和清查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和库存清查,确保财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节不正当会计处理和虚假财务报表的防止和处理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不正当会计处理和制作虚假财务报表。
第三章收入核算第一节收入会计核算第一条行政单位收入应当实行凭证记账,确保收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节支出核算第一条行政单位支出应当实行凭证记账,确保支出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一节预算编制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财务状况、年度经济计划目标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预算。
第二节预算执行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的规定进行预算执行和核算。
第三节预算控制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控制制度,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控制。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一节现金管理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二节资金管理第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流动和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制度选编一、《会计法》1、《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施行。
2、《会计法》共分七章五十二条。
①总则(8);②会计核算(9-23);③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24-26);④会计监督(27-35);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36-41);⑥法律责任(42-49);⑦附则(50-52)。
3、制定《会计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4、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6、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7、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和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⑦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8、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加盖印章,金额有误的,应重开。
10、登记帐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应定期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保证帐实、帐证、帐帐、帐表相符。
会计处理方法必须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11、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按规定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12、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13、公司、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不得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3、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4、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5、违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1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①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现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5、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下列情况实施监督: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16、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各单位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7、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8、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职得或重新职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所在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①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②私设会计帐簿的;③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帐簿或登记帐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帐本位币的;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21、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2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帐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或故意销毁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24、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二、《预算法》25、《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6、《预算法》共11章79条。
⒈总则(1-11)⒉预算管理职权(12-18)⒊预算收支范围(19-23)⒋预算编制(24-37)⒌预算审查和批准(38-42)⒍预算执行(43-52)⒎预算调整(53-58)⒏决算(59--65)⒐监督(66-72)⒑法律责任(73-75)⒒附则(76-79)27、制定《预算法》的目的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8、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中央、省(市、自治区)、市、县、乡五级预算。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29、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
30、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和收支预算。
31、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
32、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样,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预算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33、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批准报告,监督预算执行和调整方案,审批本级政府决算。
34、县以上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人大报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5、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36、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预算收入包括:①税收收入;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③专项收入;④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①经济建设支出;②文卫体等事业支出;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④国防支出;⑤各项补贴支出;⑥其他支出。
37、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38、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复式预算编制。
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各级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各级预算收入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39、各级政府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还应按国务院的规定设置周转金。
40、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代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41、有预算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上缴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也不得将不应在预算外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4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43、预算调整是指已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