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律师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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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一、立案阶段1.接受报案: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并登记立案。

2.初步核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身份、案发地点、犯罪时间、违法事实等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立案。

3.确定案情: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进一步了解案情。

4.作出立案决定: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核实和案情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

二、侦查阶段1.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侦查,包括审讯犯罪嫌疑人、调取证人证言、搜集、固定、鉴定物证等。

2.制作侦查笔录: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制作侦查笔录。

3.侦查结束:公安机关在完成被侦查对象的讯问和调取证人证言等工作后,侦查活动结束。

4.侦查结论: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侦查结论。

5.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论,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如果决定不起诉,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三、审查起诉阶段1.受理起诉书: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后,受理起诉书。

2.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案件事实、证据等。

3.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书。

四、审判阶段1.受理起诉书: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进行受理,并组织依法进行审判。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庭审过程,并出具判决书。

3.判决公告:人民法院对判决结果进行公告,并根据判决书对被告人进行执行。

五、执行阶段1.判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2.缓刑考验:判决书中如有缓刑的情况,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履行判决书中的罚金、赔偿金等责任。

3.申诉阶段:对未服刑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4.审核刑满释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在刑满的前6个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适用刑满释放。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1.调查阶段:在收到委托后,律师首先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收集证据。

这包括阅读相关案件材料,与被告及其家属、证人等进行谈话,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2.议案筹备阶段:在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律师会组织相关证据并进行分析。

律师会与被告讨论案件的强弱点,制定辩护策略和证据,准备辩护词和辩护材料。

3.庭前准备阶段:在案件要开庭前,律师会与检察官进行接触,商讨可能的庭审程序和庭审日期。

律师会请求相关证人提供证言,并与其沟通,了解其证词内容。

在庭前准备阶段,律师还会处理一些轻罪案件的庭外解决。

4.庭审阶段:在庭审前,律师会与被告进行会谈,解释庭审过程和被告的权益。

律师会出席庭审,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驳斥和质疑,引导被告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词以辩护自己。

律师还有权质询检察官和证人,并对疑点进行辩护。

庭审中律师还可能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据。

5.判决阶段:在庭审结束后,律师会提出辩护词,并与被告进行沟通,解释判决的可能结果。

律师会对法院进行评估和报告,就案件的细节和关键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

在判决阶段,律师会出席判决词的宣读,并向被告解释判决结果。

6.上诉阶段:如果被告认为判决不公正,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主要是律师准备上诉书并提供证据,同时向上级法院说明判决的不合理之处。

律师还将参与上诉庭审,以提出对判决的辩护。

总结起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包括调查阶段、议案筹备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判决阶段和上诉阶段。

每个阶段都需要律师展开相应的工作,并与被告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维护。

刑事案件处理方法

刑事案件处理方法

刑事案件处理方法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任务。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

一、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侦查工作可以分为初步侦查和定向侦查两个阶段。

初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的最初调查工作。

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需要走访调查,收集现场物证,做好笔录等工作。

这个阶段的重点是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寻找线索。

定向侦查是在初步侦查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调查。

定向侦查的方法包括布控、突审、搜查等。

二、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经过侦查工作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要综合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评估案件的适用法律及证据的证明力,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的方法有起诉书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起诉书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起诉事实、罪名、证据和处罚建议等书面形式提交审判机关。

口头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将起诉事实、罪名、证据等口头告知审判机关。

三、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阶段。

刑事审判是法院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裁定其是否犯罪以及应当负以何种法律责任的审判活动。

审判的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辩解等,改正和丰富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证据。

举证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举证、辩论,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审理,最终作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决定。

四、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后阶段。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要依法进行刑事判决的执行。

执行工作包括执行准备、执行操作和执行结果三个过程。

执行准备是指执行机关对判决文书进行审查,并制定执行方案和组织执行所需的各项事宜。

执行操作是指执行机关依照判决文书的要求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操作。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

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
1. 了解案件情况呀!律师就像侦探一样,要去深挖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呢。

比如说,在一起盗窃案中,律师会去仔细询问当事人事情发生的经过,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线索,这多重要啊!
2. 会见嫌疑人呢!这可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哦,律师要面对面和嫌疑人交流,给他打气,告诉他该怎么做。

就像在黑暗中给人点亮一盏灯,比如在那个涉毒案件里,律师的会见让嫌疑人重新燃起希望,不是吗?
3. 调查取证哇!律师得四处奔走,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那股认真劲儿,简直就像在寻找宝藏一样。

像那个故意伤害案,律师通过努力找到关键证人,难道这不是超级厉害的吗?
4. 与检察官沟通呀!这可需要技巧和智慧呢。

律师要把自己的观点清楚地表达出来,争取对嫌疑人最有利的结果。

就如同在谈判桌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比如在经济犯罪的案子里,律师和检察官的沟通起了大作用,这可不容小觑啊!
5. 提供法律建议呢!律师要根据案件情况,给嫌疑人出谋划策。

这就像是一个军师,在旁指点迷津。

像那个交通肇事案,律师的建议让当事人知道该怎么应对,多有意义呀!
6. 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啊!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律师都不能退缩。

这就像是一位勇敢的战士,为了正义而战!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律
师始终坚定地维护着嫌疑人的权益,这才是真正的负责啊!总之,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可太重要了,他们就是当事人的希望和依靠!。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审理流程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审理流程一、刑事案件的立案与侦查阶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首先经历的是立案与侦查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1. 立案阶段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作出刑事立案决定。

立案程序主要包括:(1)接到报案: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其他单位或个人了解到刑事案件发生时,应立即报案。

(2)审查立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核实,确定案件涉及刑事责任的,将其送交人民检察院审查立案。

(3)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若决定不立案,则应予以退回。

2. 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立案后,进入刑事侦查阶段。

主要程序包括:(1)侦查活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工作,包括取证、勘验、检查、调查、询问、抓捕等。

(2)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侦查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侦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强制措施的适用:在侦查阶段,如有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二、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1. 提起公诉在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具体流程如下:(1)起诉审查: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证据、涉嫌罪名等进行综合评估。

(2)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确实、罪名成立,便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

2. 确认公诉一审法院在接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决定后,要进行案件的审查与确认。

具体流程如下:(1)案件登记:一审法院收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决定后,要对案件进行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

(2)案件受理: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并通知检察院、辩护人和公诉人等相关当事人。

(3)审查与确认:一审法院对起诉书、相关证据等进行审查,并确认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在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时,一般会进行开庭审理。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Human nature is inherently good, pure as the dew of the clear strea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

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摘要:在如今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即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然而,对于侦查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却无法对律师进行定位,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解决得好, 对下一步辩护作用的发挥有着着重大的影响,也对维护人权, 提高诉讼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辩护人帮助者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活动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办理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权利,和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遵守法律规定等义务。

第二、代理申诉、控告,代理申诉, 作为受委托的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或者不应当定此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申诉作出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确认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7 日以内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7 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 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应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控告, 主要指受委托的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嫌疑人权利和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控告。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调查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案件调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侦查阶段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 侦查: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

3. 侦查期限: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4.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二)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提起公诉。

2. 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侦查机关不合法的侦查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2.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实行陪审制度。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案件调查规定(一)立案阶段1. 立案条件:当事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1. 证据收集: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2.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3. 证据认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证据进行质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律师现场勘查工作内容

律师现场勘查工作内容

律师现场勘查工作内容律师在现场勘查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工作内容涵盖了从证据收集到法律建议提供的全过程。

以下是律师在现场勘查中的主要工作内容:1.现场证据收集2.律师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人证等。

这些证据可能对案件的走向起到决定性作用。

3.现场环境观察4.律师需要对现场环境进行细致的观察,以便更好地理解事件发生的背景和情况。

同时,也需要关注现场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

5.询问相关人员6.律师需要与在场的所有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观点和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7.拍照与记录8.律师需要对现场进行拍照和记录,以便更好地还原事件真相。

这些照片和记录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也可以用于编制勘查报告。

9.现场物证提取10.律师需要对现场的物证进行提取,以便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中进行比对和检验。

这些物证可能包括指纹、DNA等。

11.比对与检验12.律师需要对提取的物证进行比对和检验,以便确定这些物证与案件的联系。

这一步骤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正确的比对和检验结果可能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负。

13.编制勘查报告14.律师需要编制勘查报告,详细记录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

这份报告将成为案件的重要资料,用于后续的案件审理。

15.提供法律建议16.律师需要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

这些建议可能包括对案件的预测、可能的结果等。

17.保护现场证据18.律师需要确保现场证据的安全和完整,以便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中使用。

如果证据受到破坏或丢失,可能会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和投诉;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6.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的独立诉讼职能,只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三项职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不足: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

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

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

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

在调查阶段,我们的律师不享有阅读文件、进行调查、调查和获取证据以及授予刑事诉讼豁免权的权利。

这些限制制约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不敢限制侦查权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面和交流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这主要体现在:(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一、律师接受委托(一)、律师介入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据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在办理会见手续过程中,一般会经过下列两项流程: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面对冷遇甚至非难。

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迎难而上,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了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一)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我曾经目睹自己的同行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他为“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他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应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二)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会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我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三、会见犯罪嫌疑人(一)、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对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了⽴法机关对于改进刑事诉讼制度,维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使的基本⽴场。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进步,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权益。

新刑诉法第三⼗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根据这⼀条⽂: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义务,并且⽴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时间⼤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五)提供意见
• 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
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 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
罪应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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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3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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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申诉、控告
•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 求予以纠正。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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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的职责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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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会见,存在哪些 不同的情形?
会见不同对象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三种特

侦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

侦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

侦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一、概述侦查工作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标是调查犯罪事实、搜集证据、追踪嫌疑人,以及为法院审判提供服务。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确保公正、准确、高效地完成侦查任务,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1.调查取证: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和访问证人、受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获取有关犯罪事实的信息和证据。

此外,他们还需要收集现场遗留的物证,并对其进行鉴定和分析。

2.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寻找线索和证据,以确定犯罪事实的发生经过和原因。

这是侦查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3.追踪嫌疑人: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所获得的线索,侦查人员需进行嫌疑人追踪,以确保嫌疑人能够被捕获并进行审判。

4.搜集证据:侦查人员需搜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罪行,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支持起诉,并在法庭上为审判提供服务。

5.审讯嫌疑人:在捕获嫌疑人后,侦查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讯,以了解其犯罪动机、经过和同谋情况等。

审讯过程需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协调配合:侦查工作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医院、社区等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

通过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办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7.保障公共安全:侦查人员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并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福祉。

同时,他们还需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8.维护社会秩序:侦查人员需通过调查和处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他们需要采取措施防止犯罪活动的扩散和升级,并确保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9.服务法院审判:侦查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法院审判提供服务。

侦查人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协助检察官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为审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此外,他们还需要协助法院解决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问题,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三、总结侦查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该如何行使呢?侦查阶段律师应如何辩护?下面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如何行使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笔者认为,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首先,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会见权”。

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

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

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能。

笔者几年前在徐州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阻挠,虽然律师想尽各种办法,到各个部门投诉,但最后还是没有会见到当事人。

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难”得到了改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为一起毒品的案件到湖北宜昌第一看守所会见,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会见到了我的当事人。

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

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应该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

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衣服,是不是缺钱,里面冷不冷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

刑事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和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和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和注意事项刑事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1、帮助被害人行使控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权,律师可以根据被害人反映的情况,帮助被害人制作书面的控告书,对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举报。

对于以上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还可以代为申请复议。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的,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通过行使控告权,促使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

2、帮助被害人行使申请回避权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符合法定情形的侦查人员予以回避的诉讼权利,但在制度设计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比较受到重视,但对被害人的这部分权利落实不好,被害人没有依法获知侦查人员信息的知情权和途径,大多是依靠被害人在接触中主动打听、了解才知道自己案件的办案人员是谁,而被害人对申请回避权知之甚少、行使更少,甚至会走了弯路,在诉讼权利上受到影响。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发现被害人虽然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请某侦查人员回避,但是该申请是以信访的形式向政法委提出的,更匪夷所思的是政法委居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对其回避申请不予批准,这种错误说明了被害人乃至办案机关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了解和不重视。

3、帮助被害人行使鉴定、重新鉴定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据此规定,被害人享有对鉴定结果的知情权是法律规定,同时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这种情形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对于被害人本身就存在疾病或旧伤的情况下,伤害或死亡结果是否因所控行为所致、鉴定的伤情程度是否有争议,对于死因不明、是否属于他杀事件等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有可能改变诉讼程序,如被害人原本鉴定为轻伤的案件,经重新鉴定后构成重伤,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将来受到的刑事处罚会有所提高,而且鉴定意见结果的改变还会使案件在程序启动、证据收集、起诉权等方面有所不同。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为进 一步保障辩 护律师会 见权 ,新刑 诉 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辩护律师 会见犯 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时 不被 监 听 。 ”这 一 规 定 也 是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 则 的要求 。联 合 国 《 关 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 8条 规定:“ 遭逮 捕、拘留或 者监禁 的所有 的人应 有充分机会 、 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 延地、在不被窃 听、 不经检查和 完全保密情 况下接受律 师来访和 与律师联系 协商 。这种 协商可在执 法人员能 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 但是对于 “ 不被监 听”的解读 ,意见不 尽一致 。有论 者认 为:“ 不被监 听”仅指不得 利用技术手段 对辩护律 师与犯罪嫌 疑人、被 告人 的谈话进行监 听。 笔者认 为, “ 不被监听 ” 既包括不得利 用技术手 段进行监听 ,也包括 侦查人员不得 在场 。首 先,新刑诉法 删除 了 原刑诉法地九 十六条 “ 律 师会见在押 的犯罪 嫌疑 人,侦查机 关根据案 件情况和 需要可 以 派员在场 ”的规 定 ,换 言之,取消 了侦查机 关派员在场 的权 利 。其 次,将 “ 不被监 听” 仅 限于不得通过 技术手段 监听谈话 的解读 不 符合这一规定 的立法精神 。因为规定 :“ 不被 监听 ” ,是为 了保障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会见 的单独 性和秘密性 ,有利 于他们 建立 相互信任 的关系,有利 于排除外来 因素 对他们 会见 的干扰 。如果对会 见不允许监 听 却可 以派员在场 ,那么 “ 不被监 听 ”又有何 意义 ? 为 了保 证此项规 定得到切 实执行 ,相 关 司法解释除 了要明确 “ 不被监听”的含义 外, 还要 明确规 定违反 “ 不被监听 ”规定 的消极 性 后 果 , 即 以 监 听方 式 获 得 的证 据 材 料 应 当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法予以排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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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律师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办理委托手续:1-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2-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 开具[1]律师事务所函(格式一)、[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格式九,暂不填时间),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长春市公安局**分局);[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格式八),由律师提交看守所(长春市第*看守所)。

注意:《长春市公安局**分局拘留通知书》《长春市公安局**分局逮捕通知书》二、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辩护(一)接受委托1-律师介入时间: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委托人:[1]犯罪嫌疑人;[2] 犯罪嫌疑人亲属;[3]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

3、律师工作事项:[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在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意见。

依法进行辩护;[3]代理申诉、控告;[4]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1-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侦查机关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必要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通常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不再接受警方监督)(三)会见犯罪嫌疑人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

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4-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

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8-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

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0-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通常会见一次)(四)为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辩护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起点提前到侦查阶段,从审查阶段开始,可仔细审核侦查机关的办案时限,观察侦查员的审讯情况,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律师还可以提前摘抄相关案卷,向办案人询问相关案情,可以在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时提出辩护意见。

使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辩护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

(五)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相关规定;(10)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六)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1-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已的婴儿;(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5)法律规定的其他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4-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不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代理申诉和控告1-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取证、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提请检,法两院对非法证据依法进行排除。

新刑诉法律师侦查阶段工作的法律依据一、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新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原来规定的是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增加了这个款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具有这样一个权利。

二、提供法律帮助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当然比提供法律咨询的范围扩大的,但是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还是有待于司法解释明确。

三、代理申诉、控告这是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但是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具体的内容,该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同时规定了申诉和控告的程序,该条第二款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新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就没有逮捕后申请的限制。

这个申请变更应当包括符合取保条件的申请和超过羁押期限的变更。

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新刑诉法规定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六、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原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规定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而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明确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七、收集证据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从而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证据,但不能收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据,不可以申请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为防范风险,应特别注意新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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