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五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汇报程序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信息值班室。
调度室值班电话:92、不论矿井还是地面只要发生伤亡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___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然后逐级上报。
伤亡事故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
4、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汇报有关单位。
由安监科____,分管领导参加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____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5、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由事故责任人汇报到本单位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做好记录,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到调度室、地面安监科____分析处理。
6、地面交通事故及其他事故(与工作有关)的汇报时间执行相关规定,超出时间固定的上、下班途中行径路线不符的,相关手续不全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工伤审批。
第三条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____,生产、调度、保卫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____生产、机电、通风、地测、安监科等部门参加进行事故调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制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法规和《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处理规定》、《能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要求,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受损失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按制度进行处理。
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委办公室举报,纪委办公室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第八条成立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矿长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基建副矿长、副矿长成员:矿单位负责人、承包商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责任追究,研究制定并跟踪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审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负责人身伤害事故工伤认定的申请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职责组长:及时、如实向**能源公司及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副组长:1.分管专业的矿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分管范围内业务,负分管业务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2024年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集团公司是指以煤矿为主要经营范围的企业集团,包括母公司及其所控股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明确、追究有据、惩罚有度、依法依规。
第五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体系,将生产安全纳入公司治理体系中,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化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七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信息报告、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理等制度,及时掌握生产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章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第九条煤矿集团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现场勘查、证据保全和事故原因分析。
第十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手段导致事故发生;(二)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三)有扰乱现场调查秩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行为,妨碍事故调查的;第十三条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事故责任人识别和追究制度,依法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进行暂停职务或者撤职、开除等处理。
第三章处罚与赔偿第十四条煤矿集团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三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一、引言煤矿事故是一种严重的安全事故,常常给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
为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至关重要。
二、煤矿事故报告制度1. 意义和目的煤矿事故报告制度是指煤矿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将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政府,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汇报的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及时了解、总结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2. 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并同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2) 完成紧急救援后,煤矿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编写详细的事故报告。
(3) 煤矿企业应将事故报告及时上报至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并向上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和核实,跟进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3. 事故报告内容煤矿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规模等。
(2)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溯,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分配情况。
(3) 事故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影响,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
(4) 事故处理措施,包括事故调查、救援、伤员救治、财产损失补偿等。
(5) 事故预防措施,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煤矿企业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三、安全责任追溯制度1. 意义和目的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是指对煤矿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通过建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能够严格落实企业相关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2. 责任追溯程序(1)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2)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
(3) 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以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为根本目的,采取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措施,规定了煤矿生产环境、设备、工艺、操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责任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
因此,制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起作用的关键。
一、推行全员责任制全员责任制是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全员责任制要求企业和企业员工间建立“共同防范、共同监管”的机制,既要树立企业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合理分配生产成果和依法行业和监管部门必须承担生产安全责任的态度,又要倡导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协助上级管理层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的思想。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是由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协会商会组成的,旨在探讨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监督、规范制度、提高效率、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可通过间接协调企业和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机构的各个方面力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同步记录和纪录安全生产事件,协作制定各项政策和计划,实现监控预防质量。
三、对煤矿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和评估分类管理及评估是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中有效加强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法,对企业进行多方面评估、进行科学作业、以科学措施对规范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从而达到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其责任的目的。
煤矿企业在总评估中,应注重其生产安全环境、员工素质和工程技术,并制定针对性的对策和行动计划,及时落实和记录,使煤矿生产安全问题得以有效避免和预防。
四、建立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中央安全监控中心和地方安全监控中心即是利用先进技术、专业设施和网络平台,实时监测企业生产安全状况和相关数据,按时提供相关报表和安全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即时调查核实和限制操作,有效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人民大众的关注。
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的行政责任,保证我矿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促进我矿各项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矿长是所分管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技术负责;各副总是分管专业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工区技术员是本单位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负责;班组长是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条安全事故划分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安全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诫免、免职、撤职、降级、开除矿籍八种。
第五条矿井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矿班子成员责任由集团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单位、部门、专业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副总、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免职;事故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撤职,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一律开除矿籍,其他班子成员一律免职。
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矿井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矿班子成员责任由集团公司追究其行政责任,对矿专业副总、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事故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工区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事故责任者一律降一级,情况严重的开除矿籍。
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条对矿井重点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实行安全质量项目负责制,凡矿井大型工程、重点采掘工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工程、防治水工程和一通三防工程在设计服务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设计、审查、监管、分管、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5篇)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____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1.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____医疗单位。
2.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1.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四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事故分析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通知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
2、各部门接到通知后,业务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检查科、调度室必须派副科长以上领导到现场进行勘查及处理,若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系统领导要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对附近相关设备及巷道进行详细检查,防止事故扩大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同时,地面救护站、责任区队支部书记、劳动社保科等相关单位和主管后勤、工会的系统领导参加做好伤员的救治工作。
3、人身伤害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侥幸事故和其它由矿指定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分析的事故,由安全质量检查科____相关业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现场相关人员召开分析会。
4、影响生产的事故由调度室____分析,瓦斯、放炮、停风、破坏通风、监测设施和煤层自燃事故由通风管理科____分析,无计划停电、电气设备和运输事故由机电运输科____分析,顶板事故由生产技术科或开拓掘进科____分析。
5、召开分析会时,必须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并作笔录和履行签章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否则对单位罚____元,对个人罚____元。
7、事故分析会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1程和损害程度,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即。
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否则,对____分析部门负责人罚____元,并重新____分析。
9、事故分析提出的防范措施,业务部门必须纳入技术措施或操作规程中进行落实。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不配合调查,除按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加罚____元,对有关单位加罚____元。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曲靖市麒麟区博宇煤业有限公司撒马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0 一七年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总贝y1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煤矿所属各施工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3 、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施工队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4、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6、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7、煤矿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二、事故汇报1 、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值班干部。
2 、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和矿长。
煤矿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应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及矿长,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3 、事故汇报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合理分配生产责任,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制定本《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责任主体包括集团公司领导、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等。
3. 事故责任应当依法定义、依法分层、依法区别、依法分红。
三、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为以下几类:1. 领导责任集团公司领导对本集团所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提供安全预算、未组织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领导责任。
2. 企业负责人责任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制定或未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或未组织安全演练等责任,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
3. 中层管理人员责任中层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解决好安全隐患或未制定好应急预案等责任,应追究中层管理人员责任。
4. 生产技术人员责任生产技术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技术操作和管理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进行好工艺操作培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报告好工艺事故等责任,应追究生产技术人员责任。
5.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生产的安全工作。
对于事故发生前未组织好安全检查、未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参与安全培训等责任,应追究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6. 现场作业人员责任现场作业人员执行现场生产工作,对于不按煤矿生产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没有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等责任,应追究现场作业人员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煤矿集团公司应组织调查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划分。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02
03
岗前培训
在职培训
专项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使 其了解煤矿生产的安全要求和操 作规程。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 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针对特定岗位或工艺流程进行专 项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 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
制定定期安全检查计划, 对煤矿生产设备、设施、 工作环境等进行全面检查 。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 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03
责任主体与追究范围
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他们对煤矿 生产和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实际应 用中主要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惩罚 措施三个环节。该制度对于提高煤矿工人 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具有积极作用。
效果预测
通过实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可以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提高煤矿 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该制度还有助于增 强公众对政府处理煤矿事故的信心和满意 度。
国际经验借鉴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煤矿生产安全方面有着严格的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处罚力 度大,同时注重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意识 和技能培训。
VS
美国
美国拥有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设立了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进 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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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预防责任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事故预防职责,并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煤矿事故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四条真实报告和隐瞒处罚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煤矿事故进行真实报告,不得隐瞒、掩盖或歪曲真相。
对于隐瞒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追究领导责任对于发生重大煤矿事故的,相关领导干部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对于事故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七条经济赔偿和救助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事故受害人必要的生活救助。
第八条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证照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煤矿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补充规定煤矿企业还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补充规定,便于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施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煤矿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煤矿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报道煤矿事故,落实安全责任,追溯责任,从源头上加强煤矿安全管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建立完善煤矿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第二章煤矿事故报告制度第五条煤矿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煤矿事故。
第六条煤矿企业发生煤矿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同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报告后,应立即指派专人组织调查,彻查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资料,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善后处理。
第九条煤矿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上级主管部门将调查结论通报煤矿企业,并对煤矿事故的责任追溯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事故进行分类和等级评定,明确责任人。
第十二条对于煤矿事故的责任人,煤矿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对涉事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整体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煤矿安全。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强化安全监督,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煤矿安全。
第四章其他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安全风险的预测和控制。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施的安全性能。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摘要:煤矿事故频发引发了广泛关注,并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强化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责任的手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和意义出发,探讨其原理、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
1. 引言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性质,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加强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对事故的责任追究,煤矿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2.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背景和意义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出现源于对煤矿事故频发以及追责体系不完善的反思。
过去,煤矿事故追责主要依赖于政府监管部门,责任模糊,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则明确了煤矿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为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性。
3.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原理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原理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追责”。
即在煤矿内部,明确相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一旦事故发生,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责明确:明确煤矿相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管理责任的层层压实;(2) 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3) 事故调查:一旦发生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展开全面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4) 责任追究:依据调查结果,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或纠正措施;(5) 效果评估:定期对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5. 煤矿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煤矿责任追究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责任界定难:煤矿事故的责任往往是多方共同负责的,界定责任的复杂性增加了责任追究的难度;(2) 法律保障不足:煤矿责任追究制度的操作过程中,有时缺乏法律依据和支持;(3) 信息不对称:煤矿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充分获取相关信息,但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责任追究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矿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夯实安全基础。
经矿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1.经理(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全面掌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2.总工程师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制定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采掘工程技术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3.安全经理负责监督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等方面的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整改,并责令受威胁区域停止作业。
4.生产经理负责按照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对采煤、探掘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5.机电经理对机电、运输专业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6.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专业方面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
7.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措施编制、隐患上报等方面的工作负责。
8.各区队对本区队分管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 4 号令)执行。
(二)重大事故隐患内容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2)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4)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5)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为了加强对煤矿事故的预防、处理和责任追究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主要内容包括:
1. 预防措施:煤矿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制,制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事故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煤矿事故,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和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查明责任和失职行为。
3. 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造成煤矿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
包括对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犯罪责任。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停产措施,确保煤矿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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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6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____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____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____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____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____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____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____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____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____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____检查的部门给予500—____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____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____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____元罚款。
五、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____元罚款,给予主要责任人500—____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4篇)
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包括人员伤亡事故、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中毒事故、火灾爆炸事故、塌方事故等。
由于煤矿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高风险性,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煤矿事故处理制度煤矿事故处理制度是指各种煤矿事故发生后,相应的处理程序和机构。
我国的煤矿事故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报告与调查:煤矿事故发生后,矿方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政府和监管部门会派出专家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
2.伤亡赔偿与救助: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伤亡赔偿主要由矿方负责,政府和社会组织会提供相应的救助。
3.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犯罪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4.矿井停产整顿:对于发生事故的矿井,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进行停产整顿,直到矿井的安全问题解决并通过评估合格为止。
二、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责任问题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制度。
我国的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责任认定:煤矿事故发生后,专家调查组会根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责任主要包括矿方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等。
2.追究行政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3.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煤矿事故中存在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4.责任追究方式:在煤矿事故责任追究中,可以采取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追究。
行政处理主要针对矿方违法违规行为,仲裁和诉讼主要用于处理劳工权益和赔偿纠纷等。
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蓦地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者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人体即将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轻伤:指负伤后,需歇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普通重伤)。
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 1 )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2 )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3 )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4 )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5 )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 )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者切除其中部份之一的;( 7 )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8 )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9 )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者脚指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者食指的);( 10 )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者肌腱损失致残的;( 11 )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4、死亡。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1、普通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普通电气事故或者障碍、铁路行车普通事故或者险性事故、普通火灾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4、特殊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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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1、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 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2、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2 •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队组5000 —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 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
习,给予队组责任人100—300 元罚款。
2•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队
组10000—20000 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 元罚款。
2•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
难以实施,施工队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 元罚款。
造成事故追究有
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人1000—2000 元罚款,给予生产队组负责人500—1000 元罚款。
3、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
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 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 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 元罚款。
4、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 元罚款。
5、井下临时密闭起起封必须根据《井下临时密闭起封
管理制度》操作,否则给予责任队组5000—10000 元罚款,
给予主要责任人500—1000 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队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电、氧焊进坑管理制度》,给予责任队组1000 —5000 元罚款,给予违章操作人员及责任者500—1000 元罚
款。
7、原煤生产单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处罚:
7 • 1发生死亡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30—50 万元,事故队组1 —5 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2000 元罚款。
7 • 2发生重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部门5—10万元,事故队组1—2 万元,取消事故队组当月安全绩效奖50%。
以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按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外,分别给予500—1 000 元罚款。
7 • 3发生轻伤一人次或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2000—5000 元。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100—500 元罚款。
7 • 4发生设备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处罚事故队组5000—10000元。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连带责任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罚款。
7•5发生事故后,严格按照《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制度》执行,对因抢救不及时,方法不当,使事故扩大,工伤人员伤情加重、恶化等,造成医疗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500—2000 元罚款。
7•6在调查、处理事故过程中,对事故姑息包庇、隐瞒直相、弄虚作假、嫁祸与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人员,或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的责任人,给予
相关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 元罚款。
7・7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破坏现场,给予相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处以1000—2000 元罚款。
7 • 8生产单位员工必须订立互保合同,互保员工若一方
因“三违”造成事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给予100—300元罚款。
7 • 9对3 • 10条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分,开除留用一般为3—12 个月。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重“三违”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队组给予1000—5000 元罚款,对责任者给予200—2000 元的罚款。
性质严重者,形成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1在井下吸烟或者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
8• 2因不按规程规定作业,造成冒顶等生产技术事故,影响生产,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 • 3由于工作者责任性不强,将火工品带出井转借转让
或造成火工品丢失8 • 4损坏安全、通风、通讯设施的。
8• 5安检员、瓦斯员空班漏检,迟进早出、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8•6两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屡教不改和安全检查提出来的隐患,在安全复查中仍未整改的。
8 • 7妨碍、阻挠、刁难安检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或有报复安栓人员行为的。
8 • 8不接受检身员检身,对检身员进行刁难或事后报复情节严重的。
8 • 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行凶闹事,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8 • 10在采购各种矿用设备、材料和检修设备中把关不
严,严重失职,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材料投入生产,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8 • 11检身人员不认真负责,造成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 • 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岗位、要害场所人员,值班人员,不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空班漏检或安检人员不负责任,检查不认真,使事故隐患得不到处理的。
8 • 13擅自闯入挂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内”或有警
示牌地方的。
8 • 14在无风、微风的井巷中乱跑、睡觉的,或在井下
作业期间睡觉的。
8 • 15各工种岗位、各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睡觉、脱岗,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5000 元以上的。
8 • 16各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或有证不佩带的。
8 • 17各机房、硐室、装载点、巷道、工作面、要害场所按有关规定、规程要求设置、配备各种制度、图纸、警示标志、记录、台帐等,而种类不全,内容不符、损坏的。
8 • 18井下机电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
8 • 19酒后或精神疲劳进行上岗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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