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行政机关是有相应的执法权的,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是需要予以配合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时候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言词证据。
那么,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
言词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方法主要涉及对其可靠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
1.来源可信度评估:首先要考察言词证据的来源是否可信。
这包括评估作者或发言人的权
威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背景等方面。
查看其所属机构或组织的声誉和信誉,了解其在相关领域中的地位和贡献。
2.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对于言词证据中提供的具体事实或数据,需要核实其准确性。
可以
通过查阅权威的出版物、参考其他可靠来源、进行事实验证或依赖专业人士的意见来确认信息的正确性。
3.逻辑推理的合理性:对于论证性的言词证据,需要评估其逻辑推理的合理性。
关注论证
中使用的前提、假设和推理步骤,看是否符合基本的逻辑原则和常识。
4.考虑潜在偏见和动机:有时,言词证据可能受到个人偏见、特定立场或动机的影响。
因
此,需要考虑作者或发言人的倾向性、利益关系和动机,以及可能的偏见对证据的影响。
5.关联性评估:审查言词证据时,需要考虑其与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关联程度。
确保证据与
问题或主题之间有相关性,并且能够提供实质性的支持或解释。
6.综合评估和权衡:最后,应该将以上因素综合起来对言词证据进行评估和权衡。
综合考
虑可靠性、准确性、逻辑性和相关性的因素,形成对言词证据的综合判断。
这些方法并非单一应用,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和领域知识来使用。
重要的是保持批判性思维,不轻易接受或排除某个言词证据,而是通过深入分析和评估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是证⼈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作为法定证据之⼀,证⼈证⾔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泛运⽤。
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证⾔也是最常⽤的证据,⼏乎每⼀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
那么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公诉案件证⼈证⾔的审查判断内容和⽅法有哪些⼀、证⼈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在⼤多数情形下,只要证⼈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
但是证⼈所提供的证⾔,它是⼈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多⽅⾯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
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证⾔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
应注意从以下⼏⽅⾯进⾏审查判断:1.审查判断证⼈的资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理和作证能⼒两⽅⾯进⾏的,具体应了解证⼈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等,这些因素都对证⼈能否作证及作证能⼒的强弱产⽣⼀定的影响。
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作证能⼒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智⼒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对某些重要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进⾏鉴定。
2.审查判断证⼈提供证⾔时有⽆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应审查证⼈证⾔的收集是否合法,有⽆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法⼿段逼取或骗取证⾔,另⼀⽅⾯应审查证⼈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及其利害关系⼈的利诱、指使或威胁。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针对言辞证据审查与判断的问题,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疑问。
从被害人角度来讲,言辞审判讲究的是证据,以及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紧密逻辑。
那么在审查与判断言辞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为您精心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证人的做证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自己亲身感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如果属于间接证据,他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或者有无妨碍他做证的情形。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两种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作证主体相比较,证人是否有中立性。
▲(二)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较强,相反则可靠性比较差。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情况,是否分管分押,在关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员不注意,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中包含的内容往往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环境。
方案-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内容提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它比其它证据更客观、更具体、更生动、更形象,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正确与否对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或定案的依据至关重要,从而会导致案件的正确与否。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修养、法律知识、道德品质、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同时进行综合对比,全面分析,才能对证人证言是否可靠,能否作为认定事实和定案的依据,以及其作为认定事实和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实质上,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就是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根据它的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
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
【关键词】证据\xa0\xa0\xa0 证人证言\xa0\xa0\xa0 审查与判断\xa0\xa0\xa0 作证能力\xa0\xa0\xa0\xa0\xa0\xa0\xa0\xa0\xa0 合法性\xa0\xa0\xa0 关联性\xa0\xa0\xa0 真实性\xa0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既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强有力的武器;对法官而言,它是法官明辨是非、查明案情、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它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察笔录。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以言词证据的结构分析为路径作者:沙坪坝法院曾康来源:重庆法院网网址:/public/detail.php?id=73109【内容摘要】言词证据是一类重要的诉讼证据,但是由于它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因而通常被认为稳定性较差,证明力较弱。
然而,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它的内在结构,透过其表面上的不稳定性,会发现言词证据是可以被把握的,其作用可以得到更大的发挥。
【关键词】言词证据结构事实言语言说人在诉讼证据理论上,言词证据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与实物证据相比,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争议也往往较多。
正是这样,有学者提出了淡化言词证据运用,实行物证本位的观点。
但是根据我国当前在诉讼实践中获取实物证据能力上的现实情况,上述观点可以说是缺乏可行性背景支撑的理想观点。
基于这种现实状况,基本上可以断言,言词证据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继续是判定案件事实的极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因此,对待言词证据的现实态度应当是加强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尽可能科学的认识与把握言词证据,以充分的发挥言词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与表现形式,它有着与实物证据所不同的、也更为复杂的内在结构。
这便是我们一般认为言词证据缺乏稳定性与难以判定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科学认识与准确把握言词证据,从其多变性中把握不变性,必须透彻的解析言词证据的结构。
所谓结构,通常是指事物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它一方面表明事物是由什么构成的,另一方面表明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关系。
从结构的这个意义上讲,言词证据作为以言说人的陈述构建的事实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任何一个言词证据实际上都是言说人、言语、言说的事实三个部分的逻辑构成,即言词证据存在着三重结构。
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既相互独立又密切关联,任何一个言词证据都是三重结构的有机构成。
本文试图通过对言词证据的三重结构的解读,更加深入的理解和把握言词证据。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引言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
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
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
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
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
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
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
二是合法性原则。
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
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很容易沦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产物,因此,要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文明执法。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
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
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法庭开庭或者律师提交案件时,会用到一个重要的证据,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什么呢?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提供的证词,因此,清楚这些证据规则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他的言词证据只是一面之词。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包括隐蔽性知识)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
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
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
4、审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要认真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实的意识,因此,要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二是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口供,对这类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监察案件中法院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6,2020 General No.111,Vol.192020年第6期第19卷(总第111期)监察案件中法院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杨自立(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监察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但是该证据能否作为最后的定案证据还需要看它是否具备证据能力。
现行《监察法》并未对证据的审查制定相关细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完善法庭对监察证据的审查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言词证据是监察案件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但在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故而需要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要建立调查人员出庭制度,重点审查被调查人口供的自愿性。
【关键词】监察案件;言词证据;直接言词原则;非法证据排除【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的职能权限。
《监察法》对监察权的行使主体、作用范围、基本内涵、行使程序等事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和规制却只用了第33条这一条规定说明。
《监察法》第33条用三款规定了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调查证据的标准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然而这些关于证据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审前阶段,缺乏庭审阶段对于监察证据的详尽规定。
作为案件裁判的主体,法院对证据能力的审查是防范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步骤,而证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证据材料合法性的审查。
通过对取证环节进行严格的把控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取得证据的合法性,但是案件的调查取证环节仅由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难免会存在漏洞,通过法院在庭审阶段对案件的审理查证,加强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有利于确保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叫目前,我国仅有《监察法》对监察证据的审查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因为《刑事诉讼【文章编号]1671-5101(2020)06-0046-04法》与《监察法》在证据方面的衔接尚未明确,因而有必要对证据审查这一环节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学理分类
•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惜了
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 答案:ABC
• 强调:对于是否为直接证据的判断与证 明力无关,也就是说证明力不是判断是 否是直接证据的标准,但是判断的结果 影响证明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 于间接证据的直接证据: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 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证据。
• 直接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 证;视听资料。
•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1、审查间接证据 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间接证 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间 接证据之间必须一致,没有矛盾;4、得 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本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 在的证据。
反证: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 实不存在的证据。当事人为推翻他方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与他方当 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的事实的证据。
• 反证不同于证据反驳。证据反驳又称证 据抗辩,是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提 出证据后,针对该证据的瑕疵进行辩驳 的一种诉讼活动。例如:原告提出书面 合同,被告指出合同有涂改痕迹,无法 辨别真伪。控诉人提出被告人的自白证 据,辩护人指出该自白是被告人屈打成 招,不能采用。
•
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
“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但我在5
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
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
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
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
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 行政诉讼中,由于诉讼争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以一般而言,凡是证明 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就属于本证,而证明具体 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属于反证。
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二)最大公约数原则三)有利被告人原则四)两个“基本”原则,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言词证据是我国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也是最好收集的一类,但是言词证据的提供者要保证该言词的真实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会对该真实性进行审查。
那么,▲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给大家做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
如被告人为逃避罪责,通常辩解无罪或罪轻,而如果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就需要审慎。
如盗窃案中,被告人供述的赃物与失主的陈述风马牛不相及,显然不符常理,要么这桩盗窃案的被告是另有其人,要么被告人交待是子虚无有,无论那种情况,都要认真核查,如果是前者,这桩案件就可能是错案,如果是后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就值得探究。
司法实务中,有的戒毒人员为逃避强戒,向管理人员自首,供述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时有发生。
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是能够鉴别出来的。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彼此之间有矛盾,这时就需要先找到四者的交集,再去伪存真,逐步还原事实真相。
最大公约数是我们审查证据常用的原则,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就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最终达到彼此都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意见,这就是最大公约数。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有利被告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
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被告的犯罪事实,如失主认定的赃物价值要高于被告所供述的价值或被告所供述的赃款要多于失主丢失的款物,这时就要就低不就高,认定赃物的价值;如被告行为触犯抢劫和敲诈勒索,若认定抢劫的证据不足或认定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以言词证据的结构分析为路径
言词证据的分析与判断——以言词证据的结构分析为路径曾康
【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9(011)005
【摘要】言词证据是一类重要的诉讼证据,但是由于它以人的言词陈述为表现形式,因而通常被认为稳定性较差,证明力较弱.然而,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它的内在结构,透过其表面上的不稳定性,会发现言词证据是可以被把握的,其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总页数】7页(P69-75)
【作者】曾康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3
【相关文献】
1.翻供与翻证:刑事再审案件言词证据审查判断的反思与重构——以涂某某受贿再审案为研究样本 [J], 杨君相;冉绍彦
2.论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J], 张文泉
3.真实与虚假: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判断的多元方法 [J], 桑宏婧
4.真实与虚假: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判断的多元方法 [J], 桑宏婧;
5.监察案件中法院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J], 杨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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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言词证据的原则、方法和15个切入点
律师审查言词证据的原则、方法和15个切入点展开全文文| 申文波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其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中,言词证据甚至成为定案的决定性依据。
因言词证据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证人有可能基于正义感而作出有违客观事实的证言;部分被害人基于弥补创伤,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心理,会夸大或虚构事实。
实务中,言词证据本身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往往会成为刑事辩护主要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将言词证据审查要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审查的步骤及三个维度01 言词证据审查的步骤首先审查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确定证据是都有资格作为定案和量刑的依据,再审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时,应当严格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如果不能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方式对证据裂痕进行“缝补”,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至于需要补正到什么程度,什么才是合理解释,下文会详细说明。
02 言词证据证明力审查的三个维度在确定言词证据符合证据资格后,应从三个维度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横向维度。
对比同一个人在不同笔录中对同一事物描述,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笔录内容是否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例如关于被告人使用何种工具作案的情节,证人在几份笔录中陈述不一,相互矛盾。
这种前后矛盾且与客观证据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证明力将会大大削弱。
需要注意的,审查证人证言的时候,对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情节,不必过于纠结,以避免出现证据审查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的问题。
纵向维度。
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注:为叙述方便,下面统称为被告人)进行对比,找出三者对同一事件或情节的矛盾之处,以此来削弱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交叉验证维度。
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的矛盾之处,从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角度,削弱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贿赂犯罪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判定标准与采信程序
诉 机关 、 法院的司法证明风险 , 也促使贿 赂犯罪被告人慎重权衡是否认罪认 罚从宽 。
关 键 词 :排 除 合 理 怀 疑 ;言 词 证 据 ; 自由 心证 ; 沉 默权 ;陪 审 团
中图分类号 :D 9 1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 0 9 5 — 7 0 7 6 ( 2 0 1 6 ) 0 4 一 O l 1 2 — 0 9
根据 2 0 1 3 年生效施行 的《 刑事诉讼法 》 第5 3 条的规定 , 定罪必须达到 “ 排除合理怀疑” 程度 , 这一 证明标准 , 其实是借鉴与吸收美 国证据法 的结果 。 然而 , “ 排除合理怀疑” 这一证 明标准漂洋过海传人
我 国后 , 对它 的理 解 与实践 仍存 在着 误 区: 一方 面 , 欧 洲 中世 纪 教条 式 “ 法 定证 明制 度 ” 有 复活 的迹 象①, 司法 机 关有 时将 排 除 “ 存疑” 等同于 “ 无 任何 怀 疑 ” , 任 意提 高 定罪 证 明 门槛 , 检 察机 关 在审 查证 据 时过 于 严格 而导 致有 罪 不 诉 ;另 一 方 面 ,司法机 关 在 一些 个 案 中却 又 降 低定 罪 的证 明 门槛 , 片面 夸 大有 罪 供 述 的证 明力 , 甚 至 将 其视 为 “ 证据 之 王 ” , 降低 言 词 证据 的补强 证 明标 准 而 导致 无辜 者 被错 误 追 诉最
贿赂犯罪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判定标准 与采信程序
刘 磊
内容摘要 :贿 赂犯罪案件 中, 被告人的辩解未必 导致合理 的怀疑。法院应 当视 被告人举证责任 的履行程
度 而定 , 根据证据 法上经 验规则审查来判断辩解 的可信度 。 定罪须排 除合理 怀疑是指案件总体结论上 的唯 一
言词证据前后矛盾时如何采信?
⾔词证据前后⽭盾时如何采信?每天6:30都有实⽤的刑事实务类⽂章推送哦!本平台作为宁波⼤学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研究中⼼官⽅微信公众号,将为读者分享经济纠纷与犯罪领域最前沿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
本中⼼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市场经济运⾏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触犯刑法构成经济犯罪的⽭盾处理、化解和法律风险防控。
本书作者:潘申明、刘浪、张蕾、江海昌⽂章来源:《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9⽉版。
本⽂编辑:刘向南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获得详细的案件情况、巩固证据等,会对同⼀犯罪嫌疑⼈进⾏多次讯问,因⽽会形成多次讯问笔录。
同样地,对于事实尚不清楚的部分,也可能会多次询问同⼀证⼈或者被害⼈,这样就会形成⼆份以上的询问笔录。
同⼀犯罪嫌疑⼈、证⼈、被害⼈可能会作出前后不⼀致的内容供述、证⾔或者陈述。
因⽽,同⼀⼈所作的⾔词证据就可能会前后⽭盾。
⼀、分析前后⽭盾产⽣的原因⾔词证据产⽣的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因为陈述⼈的记忆偏差。
有的被害⼈在第⼀时间报案时由于紧张或者没有仔细查看其财物损失⽽在第⼆次陈述时予以纠正。
还有极端的是被害⼈被犯罪嫌疑⼈的家属、甚⾄是律师“收买”⽽改变之前的陈述。
有的是犯罪嫌疑⼈在监室内受到同监室⼈员的⿎惑,因⽽翻供。
有的是犯罪嫌疑⼈经过仔细的认真回忆和梳理,详细地对之前未说清楚的细节进⾏了供述。
因此,公诉⼈应当仔细地梳理、分析同⼀主体不同的陈述、证⾔、供述产⽣的原因,在准确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判断。
⼆、审查判断的基本⽅法对于前后⽭盾的⾔词证据,其证据内容中⽐较稳定⼀致的内容通常较为可靠。
⼀般⽽⾔供述或者陈述⽐较详细、细致、具体,要⽐简单、粗略、概括的更加可信。
此外,语⽓模棱两可不如语⽓坚定的可靠。
那些存在反复的相互⽭盾的内容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判断。
如果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仍⽆法查清的,公诉⼈还可重新讯问或询问,让当事⼈解释前后说法不⼀致,供述或陈述发⽣变化的原因,便于公诉⼈分析判断。
4、言词证据审查(2011) (2)
报警电话
1985年8月7日凌晨3点30分,切尔姆斯 福德警察局的值班人员接到了一个报警 电话。 打电话者自称叫杰里米·巴姆伯。他说刚 刚接到他父亲打来的电话。父亲在电话 中说,希拉疯了,手里拿着一支装满子 弹的步枪,要把家里人都杀死。杰里米 说他父亲被吓坏了,要他前去帮忙,但 他随后就听到电话里传来一声枪响,电 话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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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作证能力规则
不具有事物辨识能力或意思表达能力 的人出具的证言,不可采纳; 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出具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可以采纳; 对证人的事物辨识能力和意思表达能 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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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陈述规则
证人证言应当自愿做出。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证 人证言,不可采纳。 以欺骗、诱导方式获取的证人 证言,可视案件和证据的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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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之后认 为,本案是希拉所为,她在枪杀了自己 的父母和孩子之后,又向自己开了两枪。 理由:第一,现场的所有门窗都是从里 面锁好的;第二,那支杀人的步枪就在 希拉的身上;第三,希拉以前曾患有精 神分裂症;第四,杰里米的陈述有力地 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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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8月9日,警方同意对现场进行清理,并烧 毁了那些肮脏的东西,其中包括一些与案 件有关的物品,如留有血迹的被褥、小孩 床垫和卧室地毯等。 8月15日,警方在案情报告会上宣布希拉 系自杀,并向死者亲属发放了尸体埋葬证。 随后,希拉和巴姆伯夫妇的尸体被火化了; 那两个孩子的尸体交给了他们刚刚从伦敦 赶来的父亲柯林·卡费尔,后者决定把他们 的尸体带回伦敦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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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
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
原因在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因此也属于实物证据。
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则属于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并没有形成新的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陈述主体不同,应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
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把握特点,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和运用,并据此正确判断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而且提供证据的人能及时补充、修正、重述他所了解的事实,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澄清某些疑点。
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等的感知、判断、记忆、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的,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能力、利害关系和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如实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可能性较大,甚至还会歪曲、伪造、隐瞒事实。
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审查
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审查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印证”这一规则来判断案件事实。
比如两名被害人被一群人敲诈勒索,二人对被敲诈勒索的事实均从自己角度进行了详细陈述,且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此时即足以认定存在这一事实。
言词证据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实践中运用的极为广泛,具体包含的类型也多种多样。
它虽然可以生动形象的证明客观事实,但是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可能出于各式各样的动机,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此时,就需要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真伪。
下面,的小编就介绍一下言词证据的审查。
▲一、言词证据的概述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辩认笔录等。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由于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一个突出特点是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因为当事人、证人是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者,他们的陈述能够使司法人员迅速地从总体上以至在细节上把握案件的全貌,这是实物证据无可比拟的。
但是,也正因为言词证据表现为人的陈述,又决定了它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因为,言词证据的形成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会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如刑事诉讼当事人因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也会由于受感知能力、个人的品质以及受到威胁、利诱等因素影响而不如实作证,从而使言词证据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
▲二、言词证据的审查▲(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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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排除规则:
1.强制性排除
(1)刑讯逼供证据的排除(自白的任意性)——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重大的程序违法事由——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笔录类证据的证据能力);未提供翻译(聋、哑,语言、文字)
2.可补正的排除
出庭的证人证言效力: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司法解释78条)
被害人陈述
适用询问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6.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7、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
排除规方法取证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未提供翻译(聋、哑,语言、文字)
(3)拒绝出庭作证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可补正的排除
讯问笔录有瑕疵的可以补正;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存在技术性缺陷)
当庭供述、辩解的效力:不具有当然的效力
证人证言
1.主体:侦查人员
2.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告知证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5.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
言词证据
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相关程序
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相关标准(证据能力)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1.主体: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地点: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住处;现场
3.保证到案的方式:传唤、拘传、羁押
4.拘传、传唤的时间:12、24小时
5.讯问方式
6.特殊被告人的保护:聋、哑人(119条)、未成年人(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