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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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及后评估。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及利息、税金等总费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并分五阶段进行,可研阶段(投资估算控制)、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控制)、招投标阶段(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造价控制)、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量及其费用等控制)、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控制)。
第二章项目统筹和前期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
项目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城建投、经建投、交通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项目准备、土地供应等情况,提出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工程设计及设计审查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
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