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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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思考--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近年来,国家、省、市政府多次发文强调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一大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发包,但因相关政策规定不完善,参建各方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计价争议较多,本文以湖南省长沙市为例,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及造价管理的现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举措,以期更好的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

一、长沙市工程总承包模式开展情况近几年,湖南省和长沙市及各区县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推广及应用做了很多有益探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明确,“政府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环境,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长沙市先后出台了《长沙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18〕51号)、《关于明确我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住建发〔2022〕12号)等文件。

长沙县、宁乡市等区县也出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实施细则,这些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项目管理、投资控制等工作做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目前,省、市造价站正牵头组织编制总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完成了初稿编制并组织了多次讨论,后期出台后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管理,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健康发展。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及轨道交通集团、城发集团、交通集团等市级政府平台公司,先后组织实施了40余个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合同金额200余亿元。

各区县也有一大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在方案批复后、初步设计批复后启动发承包的情况均有,不同项目合同计价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或多种计价形式的组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实施总体情况较好,但在审批程序、前期准备、合同过程管理、结算审核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伯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于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造价控制责任。

第三条编制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办法、计价规则、消耗量标准、造价指数指标等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本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计价依据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湘财办[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13〕17号)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省财政厅制定了《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2013年7月26日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省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行为,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并纳入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省级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需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的组建与管理,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入库的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取国内公开招标方式产生。

第五条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抽签、排序等方式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取确定,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确定中介机构后,建设单位应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合同范本由省财政厅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基本建设投资的加大,在投资主体的缺位、造价控制的手段过于单调化等情况下,导致工程造价控制缺乏力度,影响政府的财政投资预算计划的执行。

政府部门能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为全过程造价管理企业展示专业技术水平提供平台,有效控制财政投资,带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关键词:工程造价主动控制全过程政府投资项目行业的精英管理: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的、庞大的工程项目,而全过程工程造价则是围绕着工程建设的整个程序进行的有效控制。

它包括五个阶段:项目的决策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具体施工阶段以及后期竣工结算阶段。

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其中任何一个阶段中若发生偏差时,要运用工程造价的专业和技术性知识将其主动控制在投资立项的估算或设计概算范围内,从而保证最终目标的顺利到达,且合理分配各项资源的投入与使用,最终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近年来,政府部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加强了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一方面从立项核准、工程招标等方面完善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中介机构加强工程造价的审核力度,有效确保项目投资符合概算范围。

但由于政府没有建设自己的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系统,无法判断概算、预算和结算的准确性,而且缺乏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很难落实实际的投资额,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财政预算计划。

经过近二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全过程造价管理与控制在我国的经济与建设发达地区已得到政府与发展商的高度重视,并普遍的认可与推广。

所以,建议政府部门在规范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行为的前提下,政府的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

一.项目的决策阶段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存在问题项目决策缺乏科学的依据大多数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人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无法正确的评价项目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甚至出现资金投放在不是很急需甚至根本用不上的项目上,造成了大量资金的浪费。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是指在项目建设的所有阶段,从项目立项、招标、合同签订到工程实施和验收阶段,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

这一整个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报批、审查、调整、支付等一系列流程。

下面将从项目立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工程发包、工程实施和支付等方面介绍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是指项目从筹备阶段转入实施阶段的过程。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明确工程造价的预算编制和控制要求。

此外,还需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和目标造价,为后续的工程造价编制提供依据。

其次是工程造价预算编制阶段,对于建设项目,一定要编制详细的工程造价预算。

工程造价预算应包括各项工程费用,如工程设备、材料、人工等费用,并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进行调整。

在编制预算时,需关注工程价格指数、市场波动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费用估算。

同时,还需与项目的设计、招标等阶段衔接,确保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然后是工程发包阶段,即根据工程造价预算确定的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确立工程的发包关系。

在工程发包阶段,一方面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实施监督,确保工程按照预算要求进行。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价,确保施工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信用风险,避免发包风险。

接下来是工程实施阶段,即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

在工程实施阶段,要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实施按照预算要求进行。

同时,还应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难点,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达标。

最后是支付阶段,即按照工程造价预算的要求进行款项支付。

支付过程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验收规范,确保款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支付款项的监督和控制,避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变更和滥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涉及项目立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工程发包、工程实施和支付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利用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计价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编制和发布计价依据,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

建设工程造价各参与主体、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第五条【数据收集与共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组织采集全过程造价数据,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的资料(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软件开发企业开发的工程计价、评标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数据标准要求。

第六条【造价控制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发包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发包阶段及合同计价方式。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的造价咨询服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湘政办明电[2004]223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4]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事关政府的诚信形象,也影响到全社会清欠工作的开展。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当作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省政府下达的各阶段清欠任务圆满完成。

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部门配合。

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工程拖欠2004年底清偿率不得低于70%,2005年全部清偿到位”目标任务,抓紧组织省本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逐项目制订具体的还款计划上报省政府和省治欠办,并加强督查督办。

省财政厅在积极配合省发改委制订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清欠方案和还款计划的同时,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牵头抓好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要公开审结程序,明确审结时限,安排人力、物力,加快已竣工政府工程(特别是久拖未决的工程)的审结速度。

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偿还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

同时加强对市州财政部门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督办。

省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司法、广电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在省治欠办和省发改委的统筹安排下具体负责解决本部门管理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并负责协调督促解决市州本系统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03.28
•【字号】湘建价〔2017〕54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
程项目估算指标》的通知
湘建价〔2017〕5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指标》(以下简称《估算指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估算指标》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估算指标》实施。

二、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估算指标》,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编制政府投资建
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

三、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731—8558838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8日。

如何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如何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如何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造价检察和控制的目的不仅仅是审减工程费用,更重要的是通过检察和控制来发现项目投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使投资管理的不断完善,提升投资效果。

那么如何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呢?现在,我就整理出管理工程的相关信息。

1、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投资估算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决策性的文件,是研究、分析建设项目的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投资估算就作为制定任务下达的投资限额,对初步制定概算起控制作用。

因此,在经济工作中应该实事求是的反映制定内容,反映建设地区的经济状况,从估算开始就要正确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

这就要求制定人员从工程规模和项目内容上真实反映制定意图。

主要工艺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方案要优化,制定方案不仅技术上可行,而且经济上更应合理。

投资估算是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依据现有的资料,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数额进行的估计投资额,它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之一,是项目确定融资方式、进行经济评价和方案优选的依据之一,是制定阶段编制制定概算、确定限额制定投资目标的依据之一。

2、制定阶段的造价控制工程制定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重点阶段。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制定能使项目建设缩短工期、节省投资、提升效益。

而至施工开始,通过技术组织措施节约工程造价投资的可能程度只有10%左右。

因此,在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将使工程造价大幅降低。

工程造价人员应深入制定阶段,与制定人员密切配合,为制定的多方案比较、优化制定、控制建设投资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人员只有对制定概算与预算进行跟踪检察,才干独立的发挥自身的技术及专业优势,充分了解业主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对制定单位编制的概算进行检察,对制定单位的限额制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制定变更,并提出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定修正方案,最终达到优化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湖南省发布的一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条例。

该办法从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招标、监理、审计等方面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效率,同时防止建设成本浪费。

一、建设工程预算1. 要求制定建设工程概算报告,明确工程造价预算原则,按照市场价格、国家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预算,并在施工前确定预算总体范围。

2. 建设单位要定期对预算进行检查,并及时调整,以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和费用的有效控制。

3. 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验证预算的合理性。

二、审核1. 建设单位需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工程造价报告提交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招标。

2. 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免审的申请,但需要提交详细的报告,并获得公安部门的批准。

三、招标1. 按照《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需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进行招标,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 建设单位需要将招标文件公布,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交报价,以便建设单位进行最终选择。

3. 建设单位需要制定招标文件,以便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四、监理1. 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造价进行监理,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同时避免出现成本浪费和工程费用波动。

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造价进行定期报告,以便更好地进行监理。

3. 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以确保施工质量,并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使之符合预算要求。

五、审计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定期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以验证工程的合理性。

2. 审计应当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以便准确的评估工程造价,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3. 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并将审计意见提交建设单位,以便及时处理问题。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控制预算、审核、招标、监理和审计等方面,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工程造价浪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业主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招标编号4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5项目名称6建设地址7资金来源及比例8资金落实情况9代建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阶段性)代建。

代建工作内容为:在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以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目标,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或可研批复后)建设前期和实施阶段的设计管理,项目和子项目的招标管理、采购管理、监理管理、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的各类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和组织协调各方面关系、整理汇编移交有关项目资料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湘政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湖南省全过程工程管理制度

湖南省全过程工程管理制度

湖南省全过程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全过程工程管理,加强组织管理,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全过程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湖南省全过程工程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为湖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局,具体责任由省内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本制度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可能需要调整时,应经相关方面的商议后修改,并重新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定性文件管理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定性文件,确保工程施工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必要的施工管理文件。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管理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施工符合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制定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检测报告等文明,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合理、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并提交设计文件给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接到设计文件后,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设计单位,确保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整理设计文件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全解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全解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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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及后评估。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及利息、税金等总费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

并分五阶段进行,可研阶段(投资估算控制)、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控制)、招投标阶段(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造价控制)、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量及其费用等控制)、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控制)。

第二章项目统筹和前期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建设项目的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城建投、经建投、交通投、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资金筹集、项目准备、土地供应等情况,提出年度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方案,报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经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工程设计及设计审查备案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

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及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查、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备案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并实行标准合同文本。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报行业主管、投资主管、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项目建设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二十三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实行“三备案”制度。

(一)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须依法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及调整内容和方式,并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预算书)、施工合同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验备案后,签发《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备案表》。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相关手续。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上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合同约定的调整,在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及时提供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等书面材料,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发《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调整造价备案表》,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

(三)工程竣工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报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发《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凡未依程序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竣工备案。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

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巡查制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牵头组织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及其相关专家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行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资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发布政府对投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公开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额及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开工和竣工时间等详细信息。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实体或政府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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