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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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024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24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干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4〕1号;(二)《深圳市科技安排项目管理方法》,深科技创新规〔2024〕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深财规〔2024〕10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采纳事后资助方式。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托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意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24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表1.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表2.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允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供应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运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允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供应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供应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1.20
•【字号】冀科资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
施细则》的通知
冀科资规〔2020〕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作用,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冀政办字〔2021〕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更多科技成果来我省转化孵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为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发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我省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坚持科学多维的评价体系。

健全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科学确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积极性,在我省营造科技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河北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冀科资〔2018〕36号)等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科学、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是为更好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由省级财政资金资助,旨在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加快推进新时代创新型河北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主要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五类。

第三条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原则上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和管理,不同类计划,根据支持对象特点和资金用途可相应调整。

专项是科技计划组织的载体,专项设置以目标为导向,聚焦科技创新的重大任务、重大需求,注重全链条设计和组织实施;项目是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专项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研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三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

技术创新引导和创新能力提升两类科技计划中,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设置,以项目为基本单元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管理要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着力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实现从科研管理到创新服务的转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简称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冀政办字〔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27日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共享智造”赋能特色产业集群,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突破,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全力把工业立起来,厚植县域经济财源,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25年,打造5个“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1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共享智造”理念得到普遍认可,模式应用逐步深化,集群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效率明显提高,“共享智造”集群营业收入年增长8%以上。

到2028年,培育25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3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共享生态基本完善,共享模式深入应用。

“共享智造”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左右,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15%,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达到40%左右,企业上云比例达到60%左右,对县域经济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创新发展方向(一)“共享智造”1.0,制造能力共享。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等制造资源协作共享。

搭建集聚共性制造需求的共享工厂,发展以租代售、按需使用的设备共享服务,实现制造能力共享。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冀科资函〔2021〕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2月2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验收范围省级科技计划中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计划规定在“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平台”)管理的各类项目。

二、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

(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完成验收程序是指省科技厅完成最终的验收证书审核)。

(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进行惩戒。

三、验收程序及验收形式(一)在线提交项目科技报告(部分指定的专项需要提交科技报告,专项类型见附件1,科技报告撰写规范见附件2)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申报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登录项目平台,在线呈交科技报告,由河北省科技情报研究院进行形式审核。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张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张家口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创新张家口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采取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

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开展精准服务,促使其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2.鼓励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

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落户。

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补助30万元。

3.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万元,通过复审的补助1万元。

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加强宣传、解读和培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对于涉税处理不规范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确保“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023年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冀科金规〔2022〕2号
47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冀科金规〔2023〕1号
48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1号
49
《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办法》
冀科创服规〔2023〕2号
(二)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河北省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冀科规〔2020〕1号
11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冀科资规〔2020〕1号
12
《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冀科资规〔2022〕2号
13
《河北省科技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冀科资规〔2021〕1号
14
《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组织实施工作指引》
冀科资规〔2022〕1号
15
《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冀科监规〔2021〕1号
16
《河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18〕1号
17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冀高认办〔2017〕7号
18
《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冀科高〔2020〕10号
冀科资规〔2020〕2号
2
《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冀科高规〔2021〕1号
3
《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科区规〔2020〕1号
(三)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扶持办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使用科技创新资金,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拨款。

2\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发展基金等政策性资金。

3\企业自筹的科技创新资金。

第四条资金管理主体第五条河北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筹和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六条基金管理方案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方案,明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方式、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评审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科技创新需求,向河北省科技厅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书、验收报告、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资金评审委员会由河北省科技厅组织成立,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条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由科技厅进行,复审和终审由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获得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台账制度,每笔资金使用需要有相应的批复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河北省科技厅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

第十四条资金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获得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财务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科技厅所有。

附件:《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扶持办法》、《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

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一、背景。

近年来,科技创新一直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为了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我国提出了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

二、科技创新券的意义。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给予企业的一种创新支持,通过发放券的形式,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科技创新券的内容。

1. 资金支持,政府将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技术改造、创新设计等方面的支持。

2. 服务支持,政府将组织相关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推广等服务支持,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 知识产权支持,政府将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

四、科技创新券的申领条件。

1. 企业资质,申领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

2. 创新项目,申领企业须提交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科技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

3. 自主研发,申领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科技创新项目,并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

五、科技创新券的申领流程。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出科技创新券的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项目计划。

2. 审核,科技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计划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

3. 发放,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科技创新券,可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

六、科技创新券的效果。

1. 激发创新活力,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将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水平。

2. 推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券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3. 增强企业竞争力,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七、结语。

科技创新券的实施将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持,有助于推动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产业的升级。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为落实《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细则》),推动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领、发放和使用(一)企业申领1.申领单位资质要求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

2.企业申领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信息平台多次申领。

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0万元,重点支持对象每年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5万元。

创新券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

企业登录信息平台,填写《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

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2)创新服务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3)服务收费价格表。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明码标价的创新服务,应提供价格收费标准、非创新券服务的实际收费佐- 1 -证材料。

(4)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诚信承诺书(附件2、3)。

协助“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备案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依托单位的,任意一个依托单位出具承诺书即可。

(5)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领审核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创新券申领审核具体工作流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等,对合同双方资质、经营范围等信息进行核查。

首次审核结果反馈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协助评审。

审核内容包括:1.申领企业填写的注册信息和提供的材料完整性、一致性;2.申领企业是否属于有效期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合同中所用企业名称与在信息平台注册时所用名称是否一致;3.创新券申领用途和企业经营范围以及所附合同的信息一致性;4.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是否属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名录》;5.创新券使用金额是否超过合同金额的50%;6.申领企业是否列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 2 -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栏目或科研诚信不良记录;7.合同的内容是否在以下范围内:(1)技术开发: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提供的科技服务;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平台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和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平台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和激励措施,建成覆盖全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服务体系,形成一批重点开放基地和专业化服务品牌,基本解决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资源共享水平实现大幅度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指科技创新平台,是在我省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技术服务等科研开发业务的各类机构和各类平台。

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服务单位;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行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本意见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我省区域内各类科技平台拥有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测、试验设备。

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是指科技创新平台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对外开放、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切实加强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简称“创新券”)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

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第四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提供创新服务获得服务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由其依托单位自行处置。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重要政策制定、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考评监督、协调各地工作等。

第六条设立创新券专项办公室和工作机构。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提出预算建议;协助发布集中兑付通知,受理投诉;监测创新券运行情况,提出政策修订建议;管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平台”);资金兑付拨付;省科技厅交办的创新券管理其它工作。

工作机构由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委托熟悉科技创新业务、具备一定创新券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监督督导、京津冀创新券工作对接以及省科技厅委托的其他创新券业务等。

第七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是创新券管理工作的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省级创新券属地的管理工作,对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兑付创新券。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冀财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规〔2019〕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27日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规范和加强河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冀科资〔2018〕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围绕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目标导向、优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创新券操作规程指引

创新券操作规程指引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操作规程指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依据《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下称细则),制定本规程指引。

第二条本规程指引旨在规范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与兑付等工作流程,创新券各机构应按本规程指引及细则规定进行创新券相关操作。

二、机构建设第三条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创新券工作相关机构组成创新券联席工作小组(下称联席小组)。

联席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

第四条联席小组职责如下:1.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支持重点;2.决定各批次创新券的发放金额与发放时间;3.受理创新券发放过程中的投诉意见;4.协调创新券各机构间的工作;5.创新券发放情况的备案管理;6.管理运营工作平台和微信公众号。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定期公开征集、遴选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通过组织评审方式择优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经认定的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和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应及时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网址,下称工作平台)注册备案,并依照细则及本规程指引开展工作。

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是能够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经认定的如下机构: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所属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3.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各类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申领与发放第八条申领注册工作平台常年受理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下称“申领单位”)注册。

审核发放机构对申领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申领单位资质审核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要求通过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1)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编号;(2)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创新创业团队资质要求(1)原则上由10人以下从事科技创新的人员组成,且尚未进行工商注册。

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

市级科技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市级科技创新券工作,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提高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由市级政府提供的一种政策性支持工具,旨在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及创新创业团队开展研发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政策效果最大化。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管理协调和监督评估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科技创新券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第五条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包括本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六条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的平台发放。

第七条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为两年,自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科技创新券可用于支付企业研发费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参与科技创新项目等。

第九条企业年度使用科技创新券总额不超过其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30%。

第十条科技创新券不可转让、不可提现、不可兑换现金。

三、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一条企业通过市科技局指定的平台在线提交科技创新券申请。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创新券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对通过初审的科技创新券申请进行终审,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发放科技创新券。

四、科技创新券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定期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区科技局应加强对科技创新券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和咨询服务,提高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

五、违规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二)转让、提现或兑换现金;(三)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非法活动;(四)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冀市监发〔2019〕27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调整完善本地专利资助政策。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激励创新创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专利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资助,是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向国内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给予的部分资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重点资助与总量控制相结合。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二章资助对象及标准第五条资助对象。

专利权第一权利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资助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河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围绕调结构、转方式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活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全面提升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全程管理,追踪问效。

建立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追踪问效全过程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探索实践后补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第二章专项经费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事项;(四)监督检查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五)对专项经费年度执行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经费重点投向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项目预算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评估);(三)下达年度科技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四)编制年度专项经费决算;(五)提出项目预算变更或细化意见,按《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报批;(六)组织项目绩效评价;(七)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管理和使用计划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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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以抵押贷款。

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

第三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省科技厅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第六条审核发放机构。

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

审核发放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征集,通过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

审核发放机构的遴选标准如下:
(1)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2)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
(3)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第七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八条创新服务中介机构。

负责对接撮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为双方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遴选标准如下:
(1)拥有自身的网络平台;
(2)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

第九条审核兑付机构。

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

第三章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条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

对符
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两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

第十三条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填写电子版《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

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

在每
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

第五章使用
第十九条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条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

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兑付
第二十二条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

第二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省内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
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

第二十四条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
(三)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兑付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

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
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对省内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兑付数量对其发放一定数额补贴,并作为省内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约情况对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额度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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