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集团”)范围内吊装作业的管理,保障生产和施工作业的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及华锦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锦集团各子(分)公司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二章吊装作业的分级

第四条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m不同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m >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m<40T。

第三章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第五条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并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

(二)吊装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应办理使用证,且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二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作业单位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分公司车间、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审查,报分公司主管设备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分公司车间、管理部门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四)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八)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九)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防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十)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第八条起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

(二)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起吊;

(三)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四)下放吊物时,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五)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六)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重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七)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第九条司索人员应准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汇报险情;

(二)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重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四)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五)起吊重物就位时,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六)第八条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第十条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作业所在车间职责

(一)提供吊装作业安全条件,审查施工方案;

(二)负责吊装证的填报、流转和审核;

(三)指导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