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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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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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用于长期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土地等。
对于企业而言,固定资产的管理至关重要,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以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2. 资产管理责任2.1 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总监、技术总监、采购主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每个相关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代表。
2.2 相关部门的责任每个相关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资产采购、领用、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
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和效率。
3. 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3.1 采购计划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每年制定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需综合考虑资金预算、市场供应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3.2 供应商选择在进行固定资产采购时,应根据企业需求和质量要求进行供应商的比选,并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重点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价格等因素。
3.3 采购程序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申请、采购审批、合同签订、货物验收和入账等环节。
每个环节应有相应的流程和控制措施,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4.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管理4.1 资产领用每个相关部门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控制措施领用固定资产,包括填写领用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签订领用单等环节。
领用人应对领用的资产负责,并按照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和保管。
4.2 资产维护对于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每个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维护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维护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故障维修等方面。
4.3 资产盘点每年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核实资产的实际情况和账面情况是否相符。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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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财政局2008年12月22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审批程序;(二)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三)保证国有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实现国有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遵循安全、保值、高效、增值的原则。
第二章自用固定资产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固定资产数量较多、额度较大的,应争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制度。
对新增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把关,履行验收入库手续,不符合要求不能入库。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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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号:国管资[2009]167号颁布⽇期:2009-07-02执⾏⽇期:2009-07-0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和⽇常管理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报告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法院,⾼检院,各⼈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节约若⼲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
在执⾏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00九年七⽉⼆⽇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统⼀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制订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作;管理中央⾏政事业单位机关和机关服务中⼼等的国有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作,接受国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管局应当完善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进管理创新,提⾼国有资产管理⽔平。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管理职责,建⽴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占有、使⽤单位的管理责任,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五条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和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式,推进管理信息化建设,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相结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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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1.土地;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仓库、宿舍、水电管路及设施设备、围墙、停车场、道路;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货车、叉车(含电动、手动叉车、堆垛车、AGV机器人等)、货架托盘;4.机器设备:制冷剂充注设备、焊接设备、空压机、生产输送线、检测设备、切割设备、成型设备、金属热处理设备、喷涂设备;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通风设施设备;7.办公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油印机等)、家具、通讯设备;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净化设备、水泵、给水配管设备;9.其他设备:消防设施设备,食堂设施设备。
第三条: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的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购入的不动产,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与变更登记、税法规定事宜及减损报废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的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约,并报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
第七条: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标准如下: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的属资本支出,否则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因扩充、置换、改良而增加价值或效能的属资本支出,否则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固定资产,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到二年的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都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7006d2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b4.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13施行日期2013.12.13文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1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2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3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4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5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6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1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2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3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07c6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1d.png)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七日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a5679d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9d.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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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1. 管理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规划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维护和保护,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避免浪费和资源损失。
2. 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3. 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具有价值稳定、使用寿命较长的特点,且价值在企业账务上以成本形式存在。
4. 资产采购与验收4.1 采购程序•制定资产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规格、技术要求和价格预算。
•开展供应商的选择与比较,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确保双方权益。
•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4.2 验收程序•接收资产时,应与合同约定及采购文件进行比对,确认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是否相符。
•对所有接收的资产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资产是否完好、无损坏。
•若发现资产有任何问题或瑕疵,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异议,并要求其解决。
4.3 资产登记和入账•接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登记,并编制相应资产清单。
•将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的资产管理系统,并进行准确的入账。
5. 资产使用与维护5.1 资产使用•严格按照资产使用规定和操作流程使用固定资产,不得超出规定用途。
•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切勿私自挪用、租借或出售。
•对于需要长时间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
5.2 资产维护•制定资产维护计划,确保固定资产定期维修和保养。
•对于重要设备或机械,按照生产运营需求和设备制造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和周期。
6. 资产报废与处置6.1 资产报废•对于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无法维修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制定资产报废程序,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做好资产报废的记录和准备工作,包括维护保养记录、鉴定报废的证明文件等。
6.2 资产处置•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进行合理的处置,包括销售、捐赠、报废等方式。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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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修建(含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和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省财政厅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二)负责部门内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和部门内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7381556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54.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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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2.1 固定资产登记1. 固定资产应在购置时进行登记,记录资产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2. 对于已有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核对汇总,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2 资产清查1.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发现遗失、损坏或盗窃的资产应及时报告。
2. 对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清查报告并提交资产管理部门。
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3.1 资产领用1. 固定资产领用应有领用审批手续,领用人员应根据领用证明进行领用。
2. 领用后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存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外借。
3.2 资产维护保养1. 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 对于维修保养需要外包的设备,应及时联系维修单位进行处理。
四、固定资产处置管理4.1 报废处理1.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无法修复而需报废时,应填写资产报废审批表,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 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或外借。
4.2 转让处置1. 固定资产转让前应编制转让资产清单,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2. 转让的固定资产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让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与考核5.1 监督1.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2. 部门主管应定期了解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使用合规。
5.2 考核1. 固定资产管理应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对资产使用、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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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文件文件名称文件号页码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1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09〕73号17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28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云财资〔2009〕4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4号50加强省级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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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十政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0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及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1、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固定资产,辅助性固定资产;2、业务用固定资产,业务用辅助性固定资产;3、政府投资建成由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固定资产,即道路、桥梁、涵洞、隧道、公园、广场等;4、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行政事业单位冠名的商标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包括单位自有的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经营,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和单位管理的公益性资产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对社会发布的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分管领导对资产运行总负责,业务科室对资产实物管理负责,财务科室对资产价值负责,使用者对资产安全负责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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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经济发展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合理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价值。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名义下所持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接受国家和社会委托,从事公益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定、调整和处置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经过相应的程序和决策机构的审批。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核定与登记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台账,并及时将国有资产的核定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的核实、形态、规模和价值进行定期核定,并及时进行调整和变动的登记。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对所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资产的性质、用途、规模和价值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并将盘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备案。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经费预算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好和安全,防止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滥用。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的保险制度,对重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保险和保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处置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公开透明。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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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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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2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各种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地、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分为四类: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货币资金;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核算单价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200元,专业设备为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然不够规定的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具体的会计核算起点,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确定。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而不能复原的物质,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但可多次使用的器具设备。
货币资金是指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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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维护国家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事业单位负有依法保护、管理、增值国有资产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的原则,坚决杜绝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体现市场化原则,加强自主权、责任意识和效益导向。
第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接受国家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八条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合法权益的,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法定职能和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职责:(一) 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二) 制定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三)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四) 监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情况;(五) 负责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和争议解决工作;(六) 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宣传和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国有资产登记制度;(二)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三) 国有资产调查和监测制度;(四) 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五)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制度;(六) 国有资产增值和风险防控制度;(七) 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度。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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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产权 纠纷是指 由于财产所有权 、 营权 、 经 使用 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 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 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由财政部 门或者同级政府 调解 、 裁定 。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 、 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 生产权纠纷 , 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 经财政部门同意后 , 并报 与x ̄ 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 - , J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
第八章 资产 统计 报告
第五十条 财政 部门、 行政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 , 自占有 、 擅 使用 、 处置 国有资 产的 , 按照 《 政违法行 财 为处罚处分条例 》 处理 。违反 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资产登 记档 案 , 并严格按 照财政 部门的要求做 出报告 。财政部门 、 行政单位应 当建立 和 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 对国有资 产实行动态管理 。 第 四十 四条 行 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 报告 ,应 当做 到真 实、 准确 、 及时、 完整 , 并对 国有资产 占有 、 使用 、 变动 、 处置 等情 况做出文字分析说 明。 财政 部门与行政单位应 当对 国有资产实 行绩效管理 , 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 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 当对行 政单位资 产统计报告 进 行审核批复 , 必要时可 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审计 。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 复的统计报告 , 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 应 产管理 的依据和基础 。 第 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 以根据工作需要 , 组织开展资产 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 的实施办法 ,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 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 门可 以根据 国有资 产统计工作 的需 要, 开展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 , 由开 展 产权登记 的财政部门制定并 负责组织实施 。
贵州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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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震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含贵州省工程防震研究院)所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属于中央、地方或自筹,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对固定资产全过程进行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固定资产全程进行监督。
(一)发展与财务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并归口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制定并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核算政策,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流程;2.全面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包括价值反映、使用监督、支付款项、折旧核算等。
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变动,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好卡片变动管理工作;3.负责固定资产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4.牵头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评估、减值、报废及处置管理。
(二)贵州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并归口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所需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核实;2.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资产调拨、日常维保及有关鉴定、报废、处置审查等相关实物管理工作;3.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固定资产归口管理事项,并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台账、维修台账;4.配合牵头部门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职责。
各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日常管理。
负责固定资产的申购、保管、使用变动等工作;2.维修、报废、处置申报。
对于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向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维修、报废、处置申报;3.责任报告。
向相应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报告固定资产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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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属固定资产一律实行统一管理,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转让、内部转移或报废时,必须综合科备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各科室固定资产由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管理的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大批同类物资(如专业图书、工具书、标本和陈列品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凡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须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费、保险费、
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第六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第七条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计价。
第八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九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市价)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费、保险费、进口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第十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计价。
第十一条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十二条凡购建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前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综合科逐级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置。
第十三条凡外购、外加工及自制的固定资产,在货物到单位或加工完成后,由综合科负责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按技术规范与条件及质量检验标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经财务人员核定后,方可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
第十四条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施工部
门提供的竣工决算书,由综合科和使用部门或委托质量监理部门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单”,经财务人员核定后,方可按管理程序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调拨、
内部转移及报废清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对外出售,其价格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财务人员、综合科共同确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定价。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批程序为:单位主任批准;综合科备案,并进行相关的手续办理。
未经批准自行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者,一经查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部门或有关人员,按账面原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需要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时,要由转出和转入方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由综合科协调同意;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财务人员及固定资产管理者,进行固定资产帐目及卡片调整。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程序: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先报后废”原则,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综合科,并说明原因,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综合科、单位负责人批准。
严禁“先废后报”或“废而不报”。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分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综合科管理职责
(一)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出、调入、内部转移和报废等项手续,进行固定资产的专业化序列编号,并随时进行账务登记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检查和监督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随时掌握资产的整体状况和财产的完好状态。
(三)建立全单位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随时更新、调整和建立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卡片,使之卡与物相符。
(四)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计划,收集设备修复后的检修记录、质量鉴定及检测记录等资料。
(五)建立和执行一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普查制度。
坚持每年一次的资产自查及核对工作,确保账、物、卡相符。
(六)由综合科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务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帐务管理。
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手续和相关帐务工作,及时登记入账,及时反映和监督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二)及时配合综合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帐目和账物年度核查,以确保账、账(财务帐与行政账),账、物相符。
(三)监督、监察固定资产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使用部门管理职责
(一)各科室,要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到户,责任到人。
各部门平时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保养工作,随时掌握本部门固定资产的
增、减变化和资产的实际状况。
(二)各科室负责人员应严格把关,遵守并履行上述规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
事业单位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