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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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正文:---------------------------------------------------------------------------------------------------------------------------------------------------- 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为严格维护和合理开发煤矿资源,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增强煤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调整优化我市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矿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 37号)精神,特制定湘潭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施方案:一、我市煤矿分布状况目前,我市有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煤矿10家,主要分布在谭家山、云湖桥和列家桥三个矿区。

其中谭家山矿区5家(湘潭县长岭煤矿、湘潭县新源煤矿、湘潭县茶园煤矿、湘潭县邓公煤矿、湘潭县老屋煤矿),云湖桥矿区3家(湘潭县联营煤矿、湘潭县盛家山煤矿、雨湖区楠竹山煤矿),列家桥矿区2家(湘潭市列家桥煤矿、湘潭县人民煤矿,地理位置位于湘潭县石潭镇)。

二、兼并重组范围全市除省属大矿外所有合法生产和基建矿井。

三、兼并重组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产能,减少煤矿开发主体,形成煤矿企业集团,使其年均产能达30万吨以上,到2013年底,全市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3个以内。

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矿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四、兼并重组任务按照“总量控制、产能稳定、优化结构、提升水平”和“并小上大、产能置换、有序建设”的原则,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湘潭县为主实施,在遵循现有煤炭生产布局的基础上,湘潭县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数量为3个,雨湖区不单设煤矿企业,其现有煤矿与湘潭县煤矿实施兼并重组。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潭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监管,切实规范渣土处置行为,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湘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源头管理”为目标,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渣土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管理和执法机制,实现渣土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批,杜绝渣土污染,营造整洁、清新的市容环境,促使渣土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湘潭市集中整治渣土污染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正良任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绪军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陈荣,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剑波,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谭新武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副局长万锋、市规划局副局长王先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胡建凯、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陈卫文、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汉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长刘先群、市交通局副局长胡勇航、市财政局总经济师史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赵胜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邓幼苗、市环卫处主任周志华、市渣土办主任朱韧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谭新武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知-潭政办函[2013]6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知-潭政办函[2013]6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

正文: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3〕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市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强县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朱红兵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总经济师高强辉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发改委工会主席胡文、市农办副主任熊勇军任办公室副主任。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5日
——结束——。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潭政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切实抓好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根据国、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企业改革改制扫尾工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的提留和清偿1.清缴养老保险费。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应足额清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清缴,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清缴。

按政策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其金额按关闭破产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91号)规定执行,不再预留费用。

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收入应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资产及土地处置收入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应预留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湘政办发〔2013〕60号)的规定,按程序呈报审批后,企业所欠缴的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按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部分挂账处理。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办发〔2020〕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办发〔2020〕5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的政策机遇,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赴境内外上市融资,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分阶段补助。

对申请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推进环节分阶段给予共计100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其中,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湖南证监局进行辅导报备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每家企业补助300万元;对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的,每家企业补助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成功转板实现首发上市的,补足补助差额,不重复给予补助。

二、扩大奖励范围。

对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市城区企业,按照首发上市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融资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采用首发上市日的当期汇率进行换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借壳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收购市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市城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潭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7日湘潭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问题导向为原则,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强化行政复议保障措施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通过构建科学统一的行政复议体制,打造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复议专门队伍,实现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对外”“一套流程办案”“一个标准裁判”,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的发展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六个湘潭”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1.全面集中行使行政复议权。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潭政办函〔2012〕111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
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因人事异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湘潭市商务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现将其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陈忠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黄韧市商务局局长
彭秋良市监察局副局长
朱红兵市财政局副局长
汤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罗铁军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莉萍市城乡规划局纪委书记
谢英市国资委副主任
陈赤嗣市房产局总工程师
贺少连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维市商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黄韧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维、谢英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国资委、房产局等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市商务局。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领导小组行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8日湘潭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高度整合各专项资金,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由市本级(不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设立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部署,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微企业、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及城区、园区财源建设的激励性支出。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及社会民生事务的改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湘潭公共交通回归公益之路-公共管理案例库

湘潭公共交通回归公益之路-公共管理案例库

湘潭市公共交通回归公益之路1.案例概述1.1 案例简介: 2013年,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对公交车行业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

过去湘潭市曾经因经营等方面的原因,将部分公交车线路运营权外包,而在2013年10月,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通过制度改革,回收了原本被承包出去的公交运营权。

这导致了大量承包运营权的公交车运营者不满。

不过公共汽车公司方面强调了这一做法的公益性,并提出将对因承包权被收回而无法继续经营公交线路运营的原承包者们提供就业等方面的补偿,这得到了涉事司机们的认可与接受。

本案例从公共物品和市场失灵等角度,阐述了湘潭市公交车行业在各个阶段不同的经营状况、所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革措施。

本案例适用于公共政策学、公共管理学原理和公共政策分析等相关的课程建设。

1.2 关键词:公共交通;公共资源整合;公共政策;公共服务1.3 教学应用:公共资源;公共政策;新公共服务;公共物品;公共产品;市场失灵;政府规制;政府职能;公共性;公共利益;公用事业;市场化工具;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政策执行;公共政策工具;强制性工具;公共政策问题;政策效果;政策分析;可行性分析1.4 科研应用: 公共物品;市场失灵;政府规制2.案例属性2.1 发生时间:2013-102.2 发生地点:湖南省-湘潭市2.3 城市管理阶段:后期运行管理2.4 城市管理决策主体: 单个主体 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市场2.5 决策规划情况:无阶段规划2.6 城市管理决策涉及人员:政府决策,企业参与2.7 城市管理层级:市级2.8 城市管理手段:行政管理2.9 城市管理效果评价:积极+消极积极认为:有人认为,湘潭市公交运营收为公有,将有助于公交车行业的公益性进一步增强,并且改善过去私营的时候存在的一些问题。

消极认为:事件初期,大量被收回承包权的司机和一部分民众认为,提前收回承包权,将导致承包线路的公交车司机利益受损。

2.10 城市管理类型:城市公共决策,交通管理3.案例描述3.1 地域介绍: 湘潭市,简称潭,因盛产湘莲而别称“莲城”,又称”潭城“。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6日湘潭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事项进驻第四章人员进驻第五章运行机制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服务大厅管理,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 号,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园区)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信息咨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场所,包括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和“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载体,展现文明城市的重要窗口。

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利企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5日湘潭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实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促进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原则1.规范审批原则。

市本级财政资金坚持“先审批、后使用”,各项财政资金的安排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具体方案,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2.效益优先原则。

市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大对全市经济、产业和社会民生领域中重点问题、重大事项的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既定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的范围本试行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年初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预算、民生及实事工程项目资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政府性基金以及年中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

三、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一)年初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见附件1)。

1.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在批复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各有关单位。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潭办发[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潭办发〔2007〕36号)为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新成立的机关,没有办公用房;现有办公楼年久失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鉴定为危房;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搬迁;现有办公楼因自然灾害受到重大损毁。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政府不予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初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发改委下达批复文件。

三、对全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实行半年集中审批制度。

每次审批前,由市发改委收集申报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市政府审批。

四、今后,凡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也不安排市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五、党政机关办公楼面积标准、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潭政办函[2012]85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潭政办函〔2012〕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湘潭市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和职责分工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胡伟林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周放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刘键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员:龙水根省地税局副巡视员、市地税局局长喻湘市财政局局长胡建凯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平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汤雨安市物价局局长李海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钟建荣市房产局局长陈小放市工商局局长吴纯杰湘潭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成秋兴湘乡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彭湘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喻湘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国平、熊玲娜、黄琼、杨健、高强辉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财政局。

二、职责分工1.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综合管理;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的规划、措施;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2.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试点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本地区(含两市一县)的基准地价体系成果资料、全市土地交易案例和土地价格指数方面资料,参与完善现有基准地价体系;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本地区(含两市一县)房屋工程造价资料及间接费用资料;5.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城市建设规划方面的资料及各规划小区容积率的资料;6.市地税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7.市房产局:负责提供全市房产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新建房、二手房房屋交易案例信息和市场挂牌数据;8.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全市工商登记的清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潭政办函〔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7日湘潭市“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数字政府建设,充分释放数字化发展红利,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22〕23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国、省、市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四区一地一圈一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统筹全局,系统推进。

强化系统思维,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全面提升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水平,以及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协调发展。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潭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潭办发〔2007〕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月12日湘潭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发展我市农业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我市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中共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农业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带动农民致富这一主线,通过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活力和科学技术的推动力,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益,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为下一步在我市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二、试点单位2006年,我市在湘潭县选择3个乡镇和2个乡镇卫生院作为试点单位。

首批共选派科技特派员20名,其中市本级和湘潭县各派10名(农业特派员和医卫特派员分别各派5名)。

以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点单位和选派人数。

三、特派员选派的范围和条件凡我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被推荐为科技特派员人选。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潭政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湘潭市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64 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发利用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增效,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资源增长、民主管理、林区和谐,为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集体林权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林地经营权能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到2025年,围绕湘潭市“一核两谷三片,多园多廊多点”的生态安全战略布局,进一步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林地林木流转不断规范,林权抵押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宽,集体林权服务体系和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创建“平安湘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创建“平安湘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创建“平安湘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湘潭市委员会,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潭市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创建“平安湘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潭市发〔2004〕1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市综治委、市委政法委《关于创建“平安湘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6日湘潭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湘潭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创建“平安湘潭”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平安湖南”活动的整体部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湘潭”活动。

为使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地进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全民参与,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巩固和发展我市综治维稳工作大格局,更好地服务于全市“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全省和全国文明城市的总的要求,开展创建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平安街道、平安社区、平安村、平安单位活动,努力实现创建“平安湘潭”的总体目标:为全市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安康营造一个更加平稳安定的社会环境。

具体目标是:1、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能力明显增强。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潭政办函[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其工作职责的通知(潭政办函〔2013〕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扎实抓好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推进我市产业集群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湘潭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湘潭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胡伟林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副组长:吴小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成员:颜晓媚湘潭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谭浪市副厅级干部、湘潭经开区管委会主任杨英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XXX 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赵雯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廖晓燕市发改委主任蒋立军市经信委主任刘光明市科技局局长朱红兵市财政局局长胡建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勇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黄韧市商务局局长王建军市国资委主任杨晓军昭山示范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傅国平湘潭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天易示范区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

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合并,市园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加强人员配备,转型主抓产业建设。

二、湘潭市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负责聘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组成顾问团队,为我市产业推进出谋划策、牵线搭桥;2.负责跟踪研究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围绕我市先进装备、新能源、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精品钢材及深加工、食品等主导产业,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空间布局规划;3.负责瞄准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知名企业,加强对重点产业项目的策划、包装和对接,推进产业链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4.负责构建产业对接的多方合作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全市产业推进工作进行研究;5.负责对市直部门、园区在产业推进方面和重大工业项目对接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潭政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湘潭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级工程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绩效,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村级工程建设管理。

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是指以村集体及村民为受益对象,以村民委员会为建设业主,以村集体自有资金和村民集资、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与村民主体相结合,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完善功能与生态宜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村级工程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组织管理,村级具体实施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管辖区域范围内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村级工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2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2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潭企业:《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湘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潭骨干企业(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与各目标管理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

各目标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1月10日前,各目标管理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然后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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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潭政办函[2013]110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
的通知
(潭政办函〔2013〕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强力推进我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其组成人员名单和有关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湘潭市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胡伟林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谈文胜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苏健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吴小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戴德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陈小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赵雯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毛先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彭德清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胡署先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蒋立军市经信委主任
游志华市监察局局长
禹尚良市民政局局长
朱红兵市财政局局长
陈铁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胡建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荣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韧市商务局局长
李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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