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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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有待休矣——以意大利法为视角的再思考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有待休矣——以意大利法为视角的再思考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之争有待休矣——以意大利法为视角的再思考关键词: 解除;溯及力;意大利法内容提要: 国内理论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侧重于论证解除有无溯及力。

但实际上,意大利等传统坚持溯及力原则的国家也正出现渐渐淡化溯及力概念本义的趋势。

主导解除法律效果的根本不在于溯及力概念本身,而是通过明确具体的返还制度,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一、理论现状关于合同解除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对该法条的具体适用,我国理论界主要围绕着解除有无溯及力进行讨论,并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直接效果说” 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1};“折衷说”则否认解除具有溯及力,并由此认为解除的法律效果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2}。

联系到对前述法条的具体适用上,引出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返还请求权的性质[1]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的内涵等[2]。

两种学说尽管对法条的理解方式不同,但似乎都认可解除后的结算和清算条款的继续存在,解除后双方返还请求权之间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以及解除后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解除影响{3}。

这一学说争议,似乎也是对国际层面的现代合同立法,尤其是德国新债法改革中解除制度相关内容的变更的一种本国回应[3]。

如果说,通过上述争论,人们对解除法律效果、尤其是溯及力概念有了原则层面的更深层次认识的话,同样也不可否认,正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过于原则,学者们的“解答”并不能完全消除理论和实务界对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种种“疑问”[4]。

而这显然也不是对有无溯及力作出简单回答就可以解决的了。

比较法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说,都是历史沿革的产物。

合同解除有哪些分类,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

合同解除有哪些分类,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

合同解除有哪些分类,合同解除有什么效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

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热门城市:景德镇律师海东律师白城律师驻马店律师周口律师苏州律师呼伦贝尔律师焦作律师亳州律师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如果出现了解除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让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那么就会导致合同解除。

不过很多人对▲合同解除有哪些分类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合同解除的分类▲1、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3、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4、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单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3篇)

单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中只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

当单务合同解除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单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单务合同解除的定义单务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单务合同解除可以是单方面的解除,也可以是双方同意的解除。

三、单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 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单务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2)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再产生法律效力。

(3)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再适用。

2. 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单务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具体包括:(1)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2)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者费用,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3)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已经提供的财产或者服务,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3. 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单务合同解除后,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产生的其他损失。

(3)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解除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4. 争议解决的法律后果单务合同解除后,如果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效力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争议解决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审理合同解除案件,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合同解除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遵守。

(3)合同解除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违约或其他原因,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除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解除权并非永久存在,一旦消失,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解除权消失的情形1. 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超过一年的期限,解除权消失。

2. 债权人放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权人明知债务人违约,但放弃解除权的,解除权消失。

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解除权消失。

4. 其他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其他法律事实导致解除权消失的,解除权消失。

三、解除权消失的法律后果1. 合同继续履行解除权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违约责任承担(1)债务人违约:解除权消失后,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如债务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违约:解除权消失后,债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如债权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解除权消失后,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不可抗力解除权消失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

5. 诉讼时效中断解除权消失后,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对方予以否认的,诉讼时效中断。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可以休矣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可以休矣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可以休矣【全文】 一、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的现状 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是指在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消灭效力上产生的论争。

溯及力问题是合同解除的基础性问题,不仅事关解除效力的确定,更决定着解除后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利益关系处理的方法和标准。

其核心争点是合同解除是否应当有溯及地消灭解除时点之前业已形成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分裂为两大主张——解除有溯及力和解除无溯及力{1}。

纵览各国立法,在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上莫衷一是,有的溯及消灭,有的不溯及消灭,还有的区分情况对待。

整体来看,关于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论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解除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应然状态是什么:是合同未曾订立?还是合同已经全面履行?二是违约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信赖利益赔偿?还是履行利益赔偿?三是解除后的返还给付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返还原物?还是债权性返还?其中最核心的是第一项,它是合同解除效力制度的基础,决定着其基本结构和主要规则。

如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应然状态相当于合同未曾订立时,则解除应有溯及力,守约方不能获得赔偿或者仅有信赖利益赔偿;如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应然状态相当于合同得到全面履行时,则解除应无溯及力,守约方可获得违约方的履行利益赔偿。

解除有溯及力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应然状态设定为合同订立前。

表面上这使得当事人“回复”了自由缔约地位和原有利益格局。

但实质上这种解决方式有意无意间掩盖了这样一个事实——当事人的给付(物)可以“回复”,但当事人原订立合同时所处的经济形势、交易机会、社会环境等永远不可能“回复”。

也即解除有溯及力主张对“缔约磋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整个期间所耗费的时间和机会成本等并未予以考虑。

其所关注的仅仅是三维空间里“物之原状”的回复,并不考虑四维时空中时间成本、机会成本等与物之原状的一同回复。

这一关键点至今没有得到各国法学界的足够重视,导致合同解除在理论和制度上都充斥着严重的逻辑矛盾。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摘要合同解除有可能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也有可能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新问题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密切相关。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主要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个方面。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新问题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直接关系到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具体适用。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新问题指的是,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关系是自合同成立时归于消灭还是自合同解除时向将来消灭。

各国法对这一新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

如德国民法第346条规定,“各方当事人互负返还其所受领给付之义务”;日本民法第545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其相对人负原状回复义务”。

“英美法中的美国法,虽没有这种理论,但从其实际做法来看,也是这祥的。

在英国普通法中,合同解除只发生面向将来消灭合同的效力,但可以准许当事人收回其已经提供的给付,其结果和大陆法系相似。

”1学术界对此观点也不一致,大陆法系学者有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以直接效力说为通说,即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

我国民法学者也有不同观点,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合同解除是具有溯及力的,2而大陆学者佟柔先生则认为,合同解除一般只向将来发生效力,即认为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3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摘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摘要: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办法,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涵义摘要:一是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二是已履行包括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关系可以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归于消灭。

4此种观点值得赞同。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应具有溯及力,其理由如下摘要:第一,合同解除如没有溯及力,则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以终止合同关系,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及制裁违约方的目的就无法达到;第二,合同解除如没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就没有区别,合同解除制度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第三,合同解除如没有溯及力,则当事人不必返还自己不需要的标的,不利于合同标的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用,造成资源的浪费。

合同解除溯及力评析.doc

合同解除溯及力评析.doc

合同解除溯及力评析—(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法大学,1996年3月第1版,第519—520页.(2)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册),法律,1998年8月第1版,第619页。

(3)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1991年9月第1版,第360-361页。

ﻭ(4) 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1991年9月第1版,第375页。

(5)王利明、崔建远著:《新论。

总则》(修订版),法大学,2000年3月修订版,第463页。

ﻭ(6)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修订版),法律,2001年4月第2版,相应条文。

ﻭ(7) 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1991年9月第1版,第377页。

ﻭ(8)王家福:《民法债权》,法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合同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在此情形下,有背合同解除是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及制裁违约方的目的。

2、认为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观点,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混为一谈,使合同解除制度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及性。

3、从合同制度设计分析,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生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因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合同未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为前提的;同时不能完全适用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的产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根本违约的结果;同时不能适用合同撤销制度,因为,合同撤销以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前提,其适用范围较广,而合同解除则以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为前提,其只能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关系。

承认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应当对其适用进行合理的限制。

理由是1、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解除制度中,除法定解除外,约定解除制度即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

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要受其限制,即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合同解除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均能溯及既往的消灭,即均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或因当事⼈⼀⽅的意思表⽰或者双⽅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种法律制度。

那么,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解答。

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是⼀个在学术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但由于它直接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相关联,⼜是合同解除制度必须给予回答的问题,对这⼀问题的不同回答,实际上暗含着对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不同界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这⼀条款并未对合同解除的效⼒作出统⼀规定,⽽是区分了继续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不同类型⽽异其后果。

继续性合同⽆法恢复原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继续性合同则具有溯及⼒。

理论上,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种观点:1.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但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作出某些限制,主要是难以恢复原状和损害第三⼈的情形。

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违约⽅的合法权益并制裁违约⽅,这是当前的主流观点。

2.合同解除原则上⽆溯及⼒,除⾮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

理由:其⼀,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其法律后果在于是否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固然可以保护⾮违约⽅的利益,但⽆需恢复原状也可以保护⾮违约⽅的利益。

其⼆,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还应兼顾整个社会利益。

恢复原状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尽管这种费⽤⽀出由违约⽅承担,但毕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

其三,诸如租赁、借贷等合同,解除后是不能有溯及⼒的。

3.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即便是物的使⽤合同、雇⽤合同、委托合同等难以恢复原状的合同。

使其恢复原状既可采取原物返还的⽅式,也可以采取⾦钱返还的⽅式。

恢复原状的根本⽬的在于使受害⼈的利益恢复到合同订⽴时的类似状态,并⾮⼀切均回到合同订⽴时的原始模样。

解除合作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解除合作协议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实现共同利益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作协议可能需要解除。

解除合作协议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解除合作协议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1.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解除的效力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返还已收到的款项、财产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合同解除的时效合同解除的时效是指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责任(1)合同解除前,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后,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前,双方均违约的,应根据违约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1. 财产返还的范围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返还已收到的款项、财产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财产返还的义务(1)合同解除前,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应返还相应的款项或财产。

(2)合同解除后,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的款项或财产。

五、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1.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原则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方式(1)合同解除前,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解除后,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前,双方均违约的,应根据违约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合同解除后的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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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成绩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间接关系到合同解除法律结果的详细适用。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成绩指的是,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关系是自合同成立时归于消灭还是自合同解除时向未来消灭。

各国法对这一成绩的规则不尽相反,大陆法系的民法实际以为,合同解除应具有溯及力。

如德国民法第346条规则,“各方当事人互负返还其所受领给付之义务”;日本民法第545条规则,“各方当事人对其绝对人负原状回复义务”。

“英美法中的美国法,虽没有这种实际,但从其实践做法来看,也是这祥的。

在英国普通法中,合同解除只发作面向未来消灭合同的效能,但可以准许当事人发出其曾经提供的给付,其后果与大陆法系类似。

”[1]学术界对此观念也不分歧,大陆法系学者有间接效能说、直接效能说和折衷说三种观念。

其中以间接效能说爲通说,即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能。

我国民法学者也有不同观念,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以为,合同解除是具有溯及力的,[2]而大陆学者佟柔先生则以为,合同解除普通只向未来发作效能,即以为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3]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则:“合同解除后,尚未实行的,终止实行:曾经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异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恢复状,采取其他弥补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有学者以为,这一规则包括两方面涵义:一是未实行的合同解除向未来发作效能,此种状况下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二是已实行包括局部实行的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能,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关系可以溯及到合同成立时归于消灭。

[4]此种观念值得赞同。

笔者以为,合同解除准绳上应具有溯及力,其理由如下:第一,合同解除如没有溯及力,则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以终止合同关系,维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及制裁违约方的目的就无法到达;第二,合同解除如没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就没有区别,合同解除制度得到了存在的价值;第三,合同解除如没有溯及力,则当事人不用返还本人不需求的标的,不利于合同标的发扬应有的经济功效,形成资源的糜费。

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论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学界主要有直接效力说、间接效果说、清算关系说等几种观点。

在非继续性合同,合同效力只能以溯及既往的方式消灭,合同向将来消灭没有任何意义。

在长期购销这类继续性合同,如果合同标的物是不可分的,而供方又只交付了部分标的物,那么,合同解除应有溯及力,因为不可分的标的物硬要一分为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益处,这也是合同自身的性质使然。

标签:合同解除;溯及力1 合同解除溯及力的有关学说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学界主要有几种观点。

其一为直接效力说,认为解除不仅是个别未履行的给付义务的消灭原因,也是整个契约消灭的原因,此说赋予解除权以溯及既往的效力,亦即契约经解除者,视为自始未成立,而使解除在效果上与撤销相同。

依此说,则必须认定原己履行之给付,现成为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

契约解除后,因民法特别规定而成立法定的债务关系。

该说目前仍然为德国和台湾地区学说和实务所采;其二为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解除后,仅仅阻止合同所生债的关系发生效力,对于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返还请求权。

该学说为英国普通法所接受;其三为清算关系说,认为解除契约是在原来契约的基础上建立了种清算关系。

我国大陆学者也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只对合同的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

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前者一般无溯及力,后者一般有溯及力。

2 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在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以下各种因素:(1)合同的性质。

合同性质决定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这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甚为明显。

其一,在非继续性合同,合同效力只能以溯及既往的方式消灭,合同向将来消灭没有任何意义。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作为现代合同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解除制度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十分重要。

而合同解除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又是争议颇多、困扰人们的论题,本文试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产生这两个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标签:合同解除;溯及力;损害赔偿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一)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立法学说合同经过解除后,其效力即归于消灭。

关于如何处理合同解除前的债权债务,这就需要讨论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即合同效力的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消灭,这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是合同解除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末成立。

而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学者对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争议颇多,主要有以下观点:1.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只对合同的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1]。

2,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2]。

3.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的限制[3]。

各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的规定主要有两类:1.觑定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或原则上有溯及力。

如《德国民法典》第346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保留解除权,或其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在解除的情形,应当返还所受领的给付和交付所收取的利益……”此外,《日本民法典》第545条、《法国民法典》第1183条也都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而在特殊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受到了一定限制。

该《通则》第736条规定:“(1)终止合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返还他已提供的一切,只要他能同时返还其所接受的一切。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 魏冬冬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的情形之⼀,从作出意思表⽰的合同主体出发,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是⼀⽅⾏使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后半段)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两种。

单⽅⾏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和结果涉及到三⼤时间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应于什么期间内⾏使,即除斥期间问题;⼆是合同于什么时间解除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后,已履⾏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也就是溯及⼒问题。

考察现⾏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上述第⼀、第三个问题尚有未予明确之处,理论和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结合相关理论和最⾼院裁判案例试作分析论证。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 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内容摘要: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八个方面作了论述,强调对合同解除要有正确的理解,要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合同不应解除时,要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方法。

要认识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慎用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

笔者认为,设立合同解除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使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首先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其次也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1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首先,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其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溯及既往的,我国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溯及既往,并不只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在新法出台之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按照以前的法律规章来处理,比如说,我国最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以后才出台的,在08年以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能参考08年以前规定的劳动法。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否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一直是用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那一部,并没有最新出台。

只是有一部《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劳动合同法》是对原有劳动法的完善和补充。

06年签订的合同,要分两步,08年以前的就只能依据《劳动法》,08年以后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来维权。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不溯及既往,对于2008年之前的事项,当时没有规定的,而后《劳动合同法》有新规定的,不可以溯及2008年之前部分。

例如,2008年之前关于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计算该类补偿金年限时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二)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三)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四)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法中合同溯及力

合同法中合同溯及力

合同法中合同溯及力篇一: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这种形式的经济内容。

合同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近代民法坚持形式正义的理念,贯彻契约严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契约即可成立,法律的任务是确保契约的实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这种形式的经济内容。

合同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近代民法坚持形式正义的理念,贯彻契约严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契约即可成立,法律的任务是确保契约的实现。

这是因为:一是法律要确保交易秩序安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

但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往往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强制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就会违背当事人定约时所要实现的目的,所以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设有合同解除制度即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权是包含在合同解除制度当中的,要了解合同解除权及其溯及力,首先就得了解合同解除制度。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点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力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1也即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点:(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与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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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这种形式的经济内容。

合同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近代民法坚持形式正义的理念,贯彻契约严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契约即可成立,法律的任务是确保契约的实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这种形式的经济内容。

合同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法律关系。

近代民法坚持形式正义的理念,贯彻契约严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契约即可成立,法律的任务是确保契约的实现。

这是因为:一是法律要确保交易秩序安定,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鼓励当事人所从事的自愿交易,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

但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履行往往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果强制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就会违背当事人定约时所要实现的目的,所以现代各国民法一般都设有合同解除制度即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权是包含在合同解除制度当中的,要了解合同解除权及其溯及力,首先就得了解合同解除制度。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点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力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
为。

1也即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一)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解除的对象。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与效力未定的合同都不能作为合同解除的对象。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不是当事人随意的行为,只有在主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才允许解除。

否则,便是违约。

2具备的条件指解除权成就的条件,包括约定的条件和法定的条件二种。

(三)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仅有解除条件的具备,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想使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3根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概念,解除行为包括双方的行为,即合同解除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单方的行为,即只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必须享有解除权。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或目的是为了使合同关系消灭。

但是合同是自始消灭或还是向将来消灭,这就是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问题。

对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中论述。

二、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及特点
合同解除权就是解除合同的权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消灭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权利。

新《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解除规定为合同终止
1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519——520页。

2马骏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619页。

3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360——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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