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办法
(2014年8月修订)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逐步建立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参加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投标时,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提供养护能力的认定。
本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从事对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的日常养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管理。
具有养护能力认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投标和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
三、办理机构
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认定条件
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内容的企业;
(二)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或绿化高级养护师不少于1人,绿化养护师不少于1人;
尚无绿化养护师的申请企业,可由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企业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3人,其中:高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其中植保高级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植保工、草坪工等相关工种。
尚未配备植保高级工,花卉、植保、草坪中级工等人员的,可由现有同级的绿化工参加花卉、植保、草坪等专项培训后,过渡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以上人员不得重复,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五)具有上树工上岗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由申请企业缴纳养老金或为申请企业聘用的协保人员。
(六) 技术负责人及所提供的技术工人需同时持有《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七)养护企业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如洒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
五、申请需提供材料
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工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五)上树工上岗证;
(六)《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合格证;
(七)上述(三)、(四)、(五)项中各类人员的企业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申办当月的社保明细证明;
(八)养护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九)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十)养护能力认定续办企业需提供近两年的养护项目合同。
六、办理期限
对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实行有效期
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实行有效期,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在“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有效期内的,可根据投标条件持证参加投标。
行业协会对符合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条件的企业,在审核后重新发给“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作出书面说明。
八、不予认定条件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协会将不予以认定其养护能力:
(一)连续二年不符合重新认定条件的;
(二)申请歇业或经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接受重新认定而视为歇业的;
(三)二年内没有承接养护项目的;
(四)企业从业人员不参加或不接受相关的行业和岗位培训的;
(五)有不良记录和其它违规行为并有事实证明的。
九、有关解释
(一)中级职称:必须是地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原人事局、中央各部委评审、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级)国有企业等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部分(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类专
业中级职称下放到部门(如省建设厅)进行考核评定的,需提供该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发布的或人事部门授权委托的文件。地级以下城市或非公组织、乡镇企业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评审部门同时需具有该专业职称的评审资格。
(二)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县级(含)以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它被授权部门考核核发的证书,证书统一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原各区、县劳动局撤销前核发的技术岗位证书,原事业单位岗位证,农业部、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技术岗位证书有效。
(三)企业申报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多证,审查时只能认定一种身份一种证书(上树工上岗证除外);一人多证的也不得在其它申报企业中重复使用。
十、实施日期
本办法已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第三届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