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整理办法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
国家档案法规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概述会计档案是公司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它包含了公司过去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
为了更好的保护和管理公司企业会计档案,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措施1. 确定管理责任人员公司应当在内部设立专人或专职部门进行会计档案管理。
在此基础上,需要确定相关的管理责任人员,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2. 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会计档案的建立、采集、存储、检索、使用、保护及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3. 建立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立即开始建立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的建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建档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4. 采集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制定采集规定,将原始凭证、账册、账表、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等会计档案资料归档,并在每年度结束后,对会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5. 存储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将会计档案存档于专用存储室,存放环境应当保持干燥、防潮、不受紫外线照射、防火、防盗和防虫等基本要求,并且要在存储房门口设置保安,限制人员进出。
6. 检索会计档案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目录,并制度档案查阅与调取制度,确保作业的流程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查寻的准确性和效率。
7. 保护会计档案为保护会计档案安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避免档案丢失或损毁。
8. 销毁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销毁。
三、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企业会计档案,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靠性,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未来的经营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企业运作、财务管理及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行为,制定了本规定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
三、(一)会计档案的保管1.会计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丢失、损毁和篡改。
2.会计人员必须做好文件保密工作,不得将未经授权的会计档案泄露给外人。
3.会计档案的存放必须建立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实物档案必须保持干燥、防火、防潮、防虫,并且要有明确的密封记录。
4.电子档案必须定期备份,并按照保密要求做好访问权限的控制。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1.企业应该对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进行一个完整的整理,按照规定时间将其归档。
2.已经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具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和访问记录。
3.每一个年度的会计档案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电子化存档。
(三)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对于某些无需保留的会计档案,可以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销毁。
3.会计档案销毁结束后,必须进行明确的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四、1.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处理会计档案的职责和权限,并落实重点人员的责任。
2.企业要对会计档案管理和使用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复核,例如制定检查和审核对象的范围和方法等。
3.会计人员应该加强技术和管理的学习,尽可能提升个人素养,确保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五、会计档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合理的进行会计档案的保管、归档和销毁工作,增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科学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_[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完整。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必须完整无缺,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性。
(三)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应及时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时效性。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备查账等。
(三)财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审计报告、税务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三)会计档案的装订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的规定。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责任:(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负总责。
(二)会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三)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一)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实行分级、分类保管。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损毁和泄密。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利用范围:(一)单位内部审计、财务分析、业务考核等工作。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四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会计凭证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二)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账簿种类排列,保持整洁;(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会计年度和报告种类整理,编制目录;(四)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整理。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适宜的环境中。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具体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利用第九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的利用制度,明确利用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利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清点,发现遗失、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销毁的规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会计档案丢失、损毁、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8-21发文单位: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1984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上作为单位经济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会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原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会计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新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请布置所属单位贯彻实施。
附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会计档案作为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记录和可靠存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财政部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目的和范围《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该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
三、基本原则《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规范性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完整性原则:会计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效率性原则: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高效、便捷,提高会计信息的检索和利用效率。
4. 安全性原则:会计档案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确保会计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访问、篡改或泄露。
四、档案管理职责和权力《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部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和权力。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财政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财政部应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档案管理和操作的能力。
3. 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财政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流程。
4. 档案使用的权限和限制:财政部应对档案的使用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具备相应权限的人员可以访问相应的档案信息。
五、档案管理流程《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档案的管理流程。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档案的装订和归档: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进行装订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和完好。
2. 档案的数字化管理:财政部应根据需要,将会计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的检索和共享效率。
3. 档案的借阅和归还:财政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制度,明确借阅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二)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等税收管理相关材料;(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其他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活动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四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单位档案管理要求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的性质、形成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明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六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备份、利用等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保管和查阅权限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明确会计档案的查阅权限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章移交和接收程序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计档案移交至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含。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与与经营管理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类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储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储存与定期储存两类,具体与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与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务必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务必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务必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全面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通常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务必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者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名称保管期限(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与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二)会计帐簿类:1.日记帐15年其中: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3.涉及外来与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三)会计报表类:1.要紧财务指标报表3年2.月、季度会报表15年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四)其它类: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2.财务成本计划3年3.要紧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医院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会计档案的保密性及长期性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会计档案是指各类会计凭证会话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和分析、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三、财务科负责对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按年整理、定券、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四、财务科应配具档案柜或档案箱,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
五、档案员对保管的档案要作到存放有序、码放整齐、查阅方便,做到防潮、防火、防虫蛀鼠咬、防损、防丢、保证安全。
六、档案管理员应编制会计档案登记保管清册,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七、财会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在档案员配合下直接到档案室查阅所需资料;医院其他部门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并办理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外单位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并经医院财务科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会计档案需要复制时,须经财务科负责人及财务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档案员负责复制。
九、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准在原档案记录上折叠、裁剪、涂改,保证会计档案的清洁完整,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十、会计档案一般只准在档案室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可由财会科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超过两天。
十一、载有会计记录的磁盘、磁带介质,在未打印成书面文件前,应视同会计档案妥善保存。
十二、正式启用或对外提供的软件文本(包括源程序),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十三、对程序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先将程序存储起来,存储于磁性介质的数据,其销毁期限和对应的会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一致。
十四、档案员应作好保密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
十五、财务人员调离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有分管领导监交。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1998]32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09-03-23财会 [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会计档案必须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完整性:会计档案应当齐全、连续、完整。
(三)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保密。
(四)便捷性:便于会计档案的查阅、利用和归档。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本单位成立会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集与整理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会计档案的来源可靠。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编号、目录等规定进行整理。
(二)对会计档案进行编号、分类,并建立会计档案目录。
(三)对会计档案进行装订、编制索引、标注页码等。
第四章保管与利用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会计档案的性质、保存期限等因素,确定保管方式。
(二)建立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制度,确保查阅人符合条件。
(二)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查阅登记表,并经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三)查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计档案内容。
第五章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应当定期进行,根据会计档案的保存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等因素,确定是否销毁。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1984]8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
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按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档案部门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档案部门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本单位领导或财政、审计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八条撤销、合并单位和建设单位完工后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 定期二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档案定义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等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
第七条会计档案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保存,电子档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会计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序。
第九条会计档案应在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利用服务,支持单位的决策、审计、监督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方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销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规范和可追溯性。
第七章信息化档案管理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档案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损坏。
第八章监督与指导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九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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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凭证类;
2、会计账簿类;
3、财务报告类;
4、其他类(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5——25)两种。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主要有,本单位形成的财务决算报告、税收年报(决算)、财政总预算。
四、会计档案的整理。
(一)会计凭证的整理。凭证按月、按记账分类和编号顺序进行整理。折叠整齐,加具凭证封面,装订成卷(每卷厚度不超过2.5厘米)。
(二)会计账簿整理。按照账簿种类整理立卷。具体方法是:
1、订本账在原装订本正面贴上“会计帐簿封面”(购附件2);
2、活页或卡片账页,先去掉空白页,并依次编定页号,再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簿封面”;
(三)财务报告的整理。对财务报告的整理,应分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立卷。其步骤为:
1、按文书立卷的方法填写卷内目录,写明每种财务报告的名称、页号,并按要求填写备考表。
2、装订。装订的顺序为:卷内目录→卷内文件→备考表。
3、加制财务报告封面(见附件3)。封面设置单位名称、题名、保管期限、年度、案卷号、件数、页数等项目。(1)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2)题名填写财务决算或会计月、季报表;(3)保管期限填写永久或10年或5年;(4)年度、案卷号、件数、页数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全宗号、目录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类别”栏分别填写“账簿”、“财务报告”、“其他类”,背脊处的书写位置较窄,可写小点,要与“类别”二字一样横写,不能竖排;
3、年度、案卷号、保管期限与各自封面填写相同。
六、会计档案的排列。根据立档单位性质和会计档案不同类型,分别按下列方式排列。
1、单一会计类型的立档单位,会计档案的排列方式:永久保管的财务报告,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定期保管的账簿、财务报告按年度顺序一起依次排列,凡没有按此要求办理的,从1999年起,按该办法进行排列,档案一直没有整理的,可从单位成立年度起依该办法排列。(即将保管期限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进行合并排列。例如某单位的会计档案排列为:1999年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依次排完后,再排2000年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依次类推。);定期保管的凭证按年度顺序依次排列。保管期限为5年的会计档案,可不系统排列。
会计档案整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本单位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本单位的经费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调资定级、财务制度,财务政策管理文件材料,纳入文书档案立卷,不纳入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归入全宗卷。
3、账页较少,可先将保管期限相同的几种账簿依次排列,并统编页号,再用卷内目录写明每种账的名称、页号,最后装订并贴上“会计帐篷封面”。
4、封面项目及填写要求:封面设置单位名称、题名、保管期限、年度、案卷号。(1)单位名称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如:云阳县教委;(2)题名按组卷不同,分别填写: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总帐、明细帐、日记帐;(3)保管期限填写15年或25年;(4)年度和案卷号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凭证)
年度
案卷号
案卷标题
张数
保管期限
会计
经办人
备注
1991
1
1月份会计凭证(1-5号)
100
15
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X
……
2005
100
1月份会计凭证(7-12号)
80
15
李XX
八、会计档案的鉴定。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档案部门应及时会同财会部门,根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会计档案的实际价值,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重新认定。鉴定会计档案采取直接鉴定法,即逐卷(册)、逐件、逐页鉴定。对保管期满应予销毁的会计档案,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进行终审鉴定,提出鉴定销毁意见,双方都认为确无保存价值的,才能作出销毁结论,认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缓销。
(四)会计其他类的整理:类似财务报告的整理(略)。
五、会计档案的装盒。
(一)凭证。用凭证盒装(凭证盒式样见附件5),每盒装一卷。凭证盒背脊设置有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月份、案卷号、保管期限等项目,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二)账簿、财务报告、其他类。用会计档案盒(见附件6、7)装,每盒装一卷。档案盒正面第一栏空白处填写单位名称。正面、背脊均设置全宗号、目录号、类别、年度、案卷号、保管期限。
2、有两种以上会计类型或财会部门的立档单位,会计档案的排列方式:对每一会计类型或财会部门的会计档案都各自按照单一会计类型的立档单位会计档案的排列方式排列。
3、企业会计档案的分类排列办法仍按国家档案局1991年印发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国档发〔1991〕20号)执行。
七、会计档案的编号、编目。一个单位的会计档案分三个部分排列,编三个通号。永久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从单位成立起多年编拉通编号。保管期限25年的会计账簿、15年的会计账簿、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保管期限10年的报表,原则上从1999年起合并排列,并从“1”开始多年编通号;档案一直没有整理的,可从单位成立年度起依该办法进行编号。每一部分编制一本案卷目录,给定一个目录号。一本目录内的案卷号最多不超过三位数,凡超过三位数,重新从“1”开始编。对排列就绪的每一部分档案,依次编定案卷号。永久保管的案卷编制一式三份案卷目录,定期保管的案卷编制一式两份案卷目录。
除上述外,其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均属定期保管。详见《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
已实现会计电算化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账簿、报表的,除以打印在纸介质上的账簿、报表为主要会计档案保存外,保存在其它介质上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也应作会计档案。其保管期限与纸介质的同类档案相同。对于因升级换版、新购而停止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系统,应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对其中尚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以及对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原始凭证,如工资花名册,干部、职工离(退)休、退职方面的有关凭据,涉及土地征用、房屋维修、固定资产等财产买卖单据,涉外事务和对私改造的凭证,罚没赃款、赃物,产权赔偿和重大经济案的原始凭证,均应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确无继续保存必要时,再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