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告知承诺书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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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自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信息。如擅自从事须经审批或许可的经营活动,或自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信息的,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各类企业(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下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2、本承诺书由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或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署;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刻制公章的,应当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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