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量规范.doc

合集下载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最新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房产测量活动,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2 本规范合用于所有房产测量活动。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2.1 房屋:指由独立的建造物构成的房产。

2.2 单元:指建造物内的独立住宅或者商铺等单元。

2.3 套内面积:指单元内完整封闭房间的面积。

2.4 公共建造面积:指建造物内公共的、共用的区域面积。

2.5 产权单位:指对房屋或者单元合法拥有产权的单位。

2.6 测绘机构:指具有房产测量资质的单位。

2.7 建造法定代表人:指建造物所有者或者管理方的法定代表人。

2.8 内部墙体:指用于分隔单元内不同房偶尔者功能等的墙体。

第三章:房屋测量规范3.1 测量前的准备3.1.1 房产所有权证明齐全。

测量前应核对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权属清晰。

3.1.2 测量工具齐备。

测量工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1.3 房屋空间整洁。

测量前清理房屋内多余物品,保证空间整洁。

3.2 建造物外部测量3.2.1 测量建造物的高度、周长等。

3.2.2 应测量建造物门窗位置、高度等。

3.2.3 应测量建造物外立面的细节特征。

3.3 单元套内测量3.3.1 应测量单元房屋的套内面积,测量应考虑到各房间内墙体、柱子、梁等。

3.3.2 应测量单元内的净高度。

3.3.3 应测量单元内墙体、地面、天花板等物体表面高程等数据。

3.3.4 除非特殊要求,门洞、窗洞不应计算建造物面积。

3.4 公共建造面积测量3.4.1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的楼梯、电梯、门厅等。

3.4.2 应测量公共建造面积内厕所等区域。

第四章:测量报告编制4.1 测量报告应包含建造物外部、内部测量结果的详细资料。

4.2 测量报告应确保准确性,切勿误差过大。

4.3 测量报告应保护业主权益及隐私。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测量准备:保证房屋的产权清晰、工具齐备、房屋空间清洁等。

建造物外部测量:测量建造物高度、周长及外立面特征等。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房产测量是房地产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涉及到土地规划、建筑设计、土地成交和房地产交易等多个环节。

为了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房产测量规范,以便指导从业人员进行测量工作。

本文将介绍房产测量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范内容。

2. 测量准备在进行房产测量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以确保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测量设备的准备:测量工作需要使用一些专业的测量设备,如全站仪、测量杆、测距仪等。

在进行测量前,需要检查这些设备的工作状态,并确保其准确度满足要求。

•测量目标的确定:在进行测量前,需要明确所要测量的目标,即具体的土地或建筑物。

同时,需要了解测量对象的特点和要求,以便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工具。

•测量环境的评估:测量环境对测量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评估测量环境的特点。

例如,如果有高大建筑物或树木会遮挡视线,则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3. 测量方法房产测量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方法,根据具体的测量对象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测量方法:•关联测量法:关联测量法是通过测量多个已知点与待测点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来确定待测点的位置。

这种测量方法适用于相对位置确定比较精确的情况,例如在城市中测量房屋位置时常常采用此方法。

•坐标测量法:坐标测量法是通过测量待测点与已知坐标点之间的距离和方位角来确定待测点的坐标。

这种测量方法适用于需要确定具体坐标的情况,例如测量土地的边界。

•高程测量法:高程测量法是通过测量地表或建筑物的高程来确定地形或建筑物的高度。

这种测量方法适用于需要获取高程信息的情况,例如规划地形、建筑物的高度。

4. 测量精度要求房产测量的精度要求与具体的测量对象和要求密切相关,不同的测量任务对精度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但是,无论测量任务的复杂程度如何,都应遵循以下原则:•测量数据的可靠性:测量数据应当具有可靠性,即测量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房产测量规范》word资料8页

《房产测量规范》word资料8页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9-11-13来源:《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一、引言《房产测量规范》是为了保证房地产测量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测量行为,保障相关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旨在提供详细的测量规范,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二、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房地产或房地产项目进行测量的工作。

2.2 房产测量规范:指对房产测量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标准文件或指导性文件。

2.3 房产测量数据:指房产测量工作所获取的各种数据资料。

三、测量准备3.1 测量工作任务确认3.2 测量设备和工具准备3.3 测量控制点的建立3.4 测量基准的确定四、测量方法4.1 三角测量法4.2 弧长测量法4.3 平面多边形测量法4.4 高程控制测量法4.5 GPS测量法4.6 建筑物内部测量法五、测量数据处理5.1 数据采集与整理5.2 数据的计算与汇总5.3 数据的验证与修正六、测量报告编制6.1 测量成果报告6.2 测量图件的绘制和标注要求七、附件1. 附件一:房产测量任务书范本2. 附件二:房产测量数据记录表范本3. 附件三:房产测量结果报告模板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房地产测量法》:指我国法律中关于房地产测量工作的相关法规。

2. “产权证”:是指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九、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本《房产测量规范》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测量现场复杂多变,导致测量误差无法控制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测量前的现场勘察和测量控制点的设置,及时调整测量方法和设备。

2. 测量数据采集过程中出现错误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数据采集的质量控制和校验工作,及时纠正错误数据。

3. 测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及业主沟通,核对相关资料,进行重新测量和校验。

附件:1、《房产测量任务书范本》2、《房产测量数据记录表范本》3、《房产测量结果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测量法》:我国法律中关于房地产测量工作的相关法规。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

房产测量规范(附录B)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K·Si∑δSiK=∑Si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面积测量规范word精品文档36页

房屋面积测量规范word精品文档3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政策法规】《房产测量规范与房产测绘技术——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技术说明》☆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根据计算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1、应具有上盖;2、应有围护物;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4、层高在2.20m或2.20m以上;5、可作为人民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其中:层高系指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至地面,或楼面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楼板面至屋顶面的垂直高度也包括楼板面至房屋顶平台面的高度,但房屋顶面或平台面都不应包括隔热层的高度。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所指房屋层高2.2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都包括2.2m本身,其含意是层高在2.2m或2.2m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这里说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

这里的多层房屋系指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

单层房屋层高高于2.2m也只能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低于2.2m的房屋都不能计算建筑面积。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梯间、电梯间是指进出楼梯或电梯的房间,还包括突出房屋屋面,有顶盖、有围护结构、永久性的、层高不低于2.2m的、供上升屋顶顶层维修房屋或安全出口的房间,或供停放检修,升降电梯用的房间。

夹层、插层、技术层也称附层,是指建筑在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是安插于上下两个正式房屋层中间的房屋。

从外表看不出来,这些增加的房屋层,有的是结构层,即属于整个房屋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有的是技术层,是加插进去的。

不论是结构层还是技术层,只要其层高不低于2.2m都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凡层高低于2.2m的部位,均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1. 引言是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工作的实施,确保测量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详细描述了房产测量的各项要求和具体流程,以供相关人员参考和执行。

2. 范围适用于房产测量工作中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包括测量前的准备工作、测量操作、测量数据处理和成果报告等。

3. 规范性引用文件参考的标准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技术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技术规格4. 术语和定义列出房产测量中常用的术语和定义,以便读者理解和准确使用。

5. 测量前的准备工作5.1 测量任务的确定5.2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选择和校准5.3 测量区域的准备和保护6. 测量操作6.1 测量基准的确定6.2 测量控制点的布设6.3 房产边界线的测量6.4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6.5 地形测量6.6 其他特定测量内容(如地下管线的测量等)7. 测量数据处理7.1 数据的采集和整理7.2 数据的处理和校正7.3 数据的存储和传输8. 成果报告8.1 测量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8.2 测量成果的整理和归档9. 质量控制9.1 测量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9.2 测量数据的质量控制10. 监督和检查10.1 测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10.2 违规处理和纠正措施11.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 测量任务书范本- 测量报告模板- 相关测量表格和资料12.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解释其含义,如:- 不动产登记:指依法记录不动产所有权利及其变动状况的行为。

- 土地利用规划:指国家、地方制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13.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实际执行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如:- 天气条件限制了测量的可行性:可以调整测量计划,选择适合的天气进行测量,或者使用特殊的测量仪器和设备。

- 测量对象的隐蔽性导致数据的不准确:可以采用多角度、多方向的测量方法,或者利用辅助测量数据进行校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结构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测量基本原则第四章房地一体测量第五章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第六章地形测量第七章测量数据处理第八章测量成果图件第九章测量报告第十章社会服务简要注释:本规范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的房地一体测量规范中的一个专项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普遍实施本规范。

本规范涉及运用全球定位系统、数字地形模型以及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房地一体测量的相关规范和条例,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该法规定了测量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测绘工作的公正、准确和完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制定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内容等相关事项,保障了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房屋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城市房地产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测量基本原则、房地一体测量、建造物及构筑物测量、地形测量、测量数据处理、测量成果图件、测量报告以及社会服务。

在法律名词及注释方面,提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以保障该规范的正常实施。

该规范具有指导测量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质量及国家测绘服务体系运行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篇一: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房产测量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gb/t17986.1-2000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的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5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1. 引言是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过程和结果。

本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领域的各类测量任务,经过详细的讨论与研究制定而成,以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房地产进行尺寸、面积、体积、位置等方面的测量。

2.2 房产测量任务:指根据需求确定的对房地产进行测量的具体任务。

3. 任务分解3.1 任务概述房产测量的任务概述包括任务目标、任务内容、任务依据、任务范围等方面的描述。

3.2 任务分解房产测量的任务分解包括对待测房产的分类、测量目标、测量方法、测量设备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4. 测量准备4.1 测量前准备4.1.1 获取测量任务的依据文件和要求。

4.1.2 对待测房产进行调查和勘察,确定其特点和情况。

4.2 测量设备4.2.1 测量仪器和设备的选取和准备。

4.2.2 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和检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测量过程5.1 测量控制5.1.1 在测量现场进行控制点的设置和标记。

5.1.2 使用控制点进行整体测量的定位和控制。

5.2 测量方法5.2.1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

5.2.2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进行实际的测量操作。

6. 测量结果处理6.1 数据处理6.1.1 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

6.1.2 对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得出测量结果。

6.2 结果报告6.2.1 编制测量结果报告。

6.2.2 报告中应包含测量数据、计算结果、测量误差等相关信息。

7. 质量控制7.1 质量控制原则7.1.1 根据测量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7.1.2 对测量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2 问题处理7.2.1 针对测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解决。

7.2.2 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寻求支持和协助。

8.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1:测量任务依据文件- 附件2:测量设备清单- 附件3:测量数据记录表- 附件4:测量结果报告模板9.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法律名词1:注释1- 法律名词2:注释2- 法律名词3:注释310.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0.1 困难1:困难描述1,解决办法1。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一、概述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旨在规范房产测量的方法、程序、要求和结果,保障房产权属、交易、登记、评估、税收等方面的公平、公正、公开。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用途的房产,以及与房产相关的土地、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物。

本规范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的房产,如军事设施、外交机构、宗教场所等。

●第二部分:术语和定义●第三部分:测量原则和方法●第四部分:测量程序和要求●第五部分:测量结果和报告二、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房产: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

●建筑物:指有固定位置、可供人们居住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构筑物。

●附属物:指与建筑物相连接或相配套的设施或物品,如车位、储藏室、阳台、花园等。

●土地:指建筑物所占用或所配套的地面或地下空间。

●房产测量:指对房产的形状、位置、面积等属性进行实地勘察和计算的过程。

●房产面积:指房产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各层楼面积和屋顶面积。

●土地面积:指土地在水平投影面上所占的面积,包括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

●套内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层楼之间墙体内侧或外侧(按照设计图纸确定)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共有建筑面积:指除套内建筑面积外,其他由多个业主共同使用或共同拥有的建筑部分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如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走廊等。

●分摊建筑面积:指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到各个业主的套内建筑面积中,作为各个业主的建筑面积之一部分。

●建筑占地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建筑物外墙、阳台、檐口等。

●地上土地面积:指地面上与建筑物相配套的土地所占的水平投影面积,如花园、停车场等。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范本】一、引言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旨在规范房产测量活动,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靠,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产的测量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2.1 房产测量:指对建筑物、土地和相关设施进行尺寸、位置、形状等方面的测量活动。

2.2 产权界线:指房地产所涉及的权益界线。

三、测量范围3.1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3.1.1 房屋建筑物的外部尺寸测量3.1.2 房屋建筑物的内部尺寸测量3.2 土地测量3.2.1 基础测量3.2.2 界址测量四、测量方法和要求4.1 测量设备和仪器4.2 测量基准4.3 测量精度要求4.4 测量记录和报告五、测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5.1 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注意事项5.2 土地测量注意事项六、附件6.1 测量示意图样本6.2 测量记录表样本6.3 测量报告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7.1 不动产登记法:指保障不动产权益,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

7.2 土地管理法:指土地属性、土地利用、土地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八、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8.1 建筑物存在隐蔽构件,无法准确测量其尺寸:可以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测量,或者与建筑设计单位沟通以获得相关数据。

8.2 土地界址存在争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测量机构进行界址测量,并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协商解决争议。

【附件】1、测量示意图样本2、测量记录表样本3、测量报告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法:根据《不动产登记法》中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为了保障不动产权益,确立和确认不动产权利状况,以及便于市场交易、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对不动产的权利、权属、限制等情况进行记载和公示的活动。

2、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土地资源的属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建筑物存在隐蔽构件,无法准确测量其尺寸:可以采用无损检测技术进行测量,或者与建筑设计单位沟通以获得相关数据。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房产测量规范-20220608180114.doc

房产测量规范-214.doc
房产测量规范
2022年6月8日
一、前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房产测量工作,保证测算结果的精确性,有效保护产权及相关利益。

二、测量范围
本文档所涉及的房产测量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建筑物高度、楼层高度等。

三、测量仪器
房产测量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仪器,包括但不限于全站仪、水平仪、经纬仪等。

四、测量精度
房产测量必须确保精度,测量结果应控制在合理误差范围内,通常应达到1/500以上。

五、测量过程
1、在开始测量前,必须了解被测量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年代、结构类型。

2、按照测量需要,选择合适的测量仪器,并在使用前进行仪器标定和校准。

3、测量前应清理现场,确保被测量的房产表面干净整洁。

4、测量时应注意仪器的稳定性,避免测量时产生人为误差。

5、测量完毕后,应及时将测量结果记录下来,便于后续处理及查询。

六、测量结果处理
1、测量结果必须经过严格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对于测量结果未达到精度要求的,应重新测量,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建筑年代:指建筑物开始修建的年代。

结构类型:是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八、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产权:是指个人或单位对财产(房屋等)享有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相关利益:指产权人之间或产权人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以上为本文档内容总结。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

《》附录B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l.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6.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和统一房产测量活动的技术要求,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房产测量活动。

1.3本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定义见GB/T 34483-2017。

1.4房产测量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尊重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章测量基础2.1房产测量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图形测量基础,决定相应的测量方法。

2.2图形测量基础包括:国家地籍(或海域)测量工程、城市空间地理信息测量工程、不动产登记测绘工作。

2.3测量应当依据国家测量规定进行,依据国家测绘标准和工程规范进行。

第三章测量内容3.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建筑物的户型、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位置等综合情况,包括建筑物构造类型、结构材料、层数、进深、用途、建筑物外形、建筑物配套设施等内容。

3.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内容应包括场地、建筑用地的面积、边界及权属情况等内容。

3.3房产测量应当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测量方法4.1房屋建筑物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建筑物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直接测量和间接测量两种方式。

4.2场地、建筑用地的测量方法应当依据场地、建筑用地的性质,采用相应的测量方法,包括现场测量和档案著录两种方式。

4.3房产测量应当采用先测后定的原则,即在测量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确定测量的范围和方法,以及测量结果的用途和要求,然后才能进行测量。

第五章测量成果5.1房产测量成果应当包括:测量记录、测量图件、测量报告和测量数据等内容。

5.2测量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测量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工具和依据,并进行签章确认。

5.3测量图件应当详细标注建筑物的界址线、高度、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5.4测量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测量结果和测量数据,包括测量范围、测量方法、测量数据及其精度和可靠性等内容,并进行签章确认。

第六章质量保证6.1房产测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文档模板】国标《房产测量规范》1. 引言这个部分应包含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等内容。

2. 管理规定这个部分应包含规范的管理规定,如分工、责任、审查和批准机构等。

3. 技术要求这个部分应包含房产测量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勘测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调查和数据收集- 海量数据处理和分析- 海拔测量3.2 测量基准- 测量标准和基准点的选择与确定- 测量基准点的布设方法3.3 房屋测量- 房屋外形尺寸测量- 房屋内部布局测量- 房屋高度测量3.4 土地测量- 土地边界测量- 土地面积测量- 土地地形测量3.5 测绘成果的编制- 测绘图件的规范要求- 有关数据的编制要求- 测绘图件的修订和更新4. 质量控制这个部分应包含房产测量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如测量精度、仪器设备的校验和检定等。

5. 安全和环境保护这个部分应包含房产测量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如现场施工的安全措施、土地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等。

6.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1:国标《房产测量规范》相关表格- 附件2:房产测量测绘图件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海拔测量:指测定地面或测区某一点相对于地球椭球面的高度- 测量基准点:指用于测量其他点高程的确定的已知高程点- 海量数据处理和分析:指对大量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处理和分析- 土地边界测量:指对土地的界线进行测量和确定【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 困难1:现场环境复杂,测量精度受到影响。

解决办法:通过合理的现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确保测量精度。

- 困难2:测量数据处理量大,耗时且容易出错。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高效的数据处理流程,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软件工具支持。

- 困难3:地形复杂,土地边界不清晰。

解决办法:结合实地勘察和遥感技术,采用多种测量手段相互印证,确保土地边界测量的准确性。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37页word文档

最新房产测量规范37页word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96.1—2000房产测量规定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总则4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5 房产调查6 房产要素测量7 房产图绘制8 房产面积测算9 变更测量10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房屋、房屋用地调查表与分类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前言本标准是在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并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的。

GB/T17986在《房产测量规范》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两个单元:《第l单元:房产测量规定》;《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处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永江、华如宏、唐国芳、刘大可、黄保华、岳答孝、孟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CH l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房产测量的目的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

房产测量规范定稿版

房产测量规范定稿版

房产测量规范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房产测量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 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 术语2.0.1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 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 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 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 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 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 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测量规范(部分)2000-02-22发布 2000-08-01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的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连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6962—1986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17986.2—2000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房产面积测算3.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3•1•1 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

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3•1•4 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1•6 面积测算的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

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取至0.01㎡。

3•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3•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c)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 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只计算。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用地面积测算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3.4.1坐标解析法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

1nS=Xi(Yi+1----Yi-1) (18)2i=1或1nS=Yi(Xi-1----Xi+1) (19)2i=1式中:S——面积,㎡;Xi——界址点的纵坐标,m;Yi——界址点的横坐标,m;n——界址点个数i————界址点序号,按顺时针方向顺编。

B)面积中误差按下式计算。

1nms=±mj8D2i-1,i+1i=1 (20)式中:ms——面积中误差,㎡;mj——相应等级界址点规定的点位中误差,m;Di-1,i+1——多边形中对角线长度,m。

3•4•2 实地量距法A)规则图形,可根据实地丈量的边长直接计算面积;不规则图形,将其分割成简单的几何图形,然后分别计算面积。

B)面积误差按3•2•6规定计算,其精度等级的使用范围,由各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3•4•3 图解法图上量算面积,可选用求积仪法、几何图形法等方法。

图上面积测算均应独立进行两面次。

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规定:△S=±0.0003MS (21)式中:△S——两次量面积较差,㎡;S——所量算面积,㎡;M——图的比例尺分母。

使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图形面积不应小于5cm2。

图上量距应量至0.2mm。

4、变更测量4•1 一般规定4•1•1 变更测量的分类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和权属变更测量。

4•1•2 现状变更测量内容A)房屋的新建、拆迁、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结构、层数的变化;B)房屋的损坏与灭失,包括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倒塌和烧毁;C)围墙、栅栏、篱笆、铁丝网等围护物以及房屋附属设施的变化;D)道路、广场、河流的拓宽、改造,河、湖、沟渠、水塘等边界的变化;E)地名、门牌号的更改;F)房屋及其用地分类面积增减变化。

附录B(提示的附录)成套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B1 成套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B1•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a)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 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8•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B2•1 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 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a)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 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K•Si∑δSiK=∑Si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a)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