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重点2016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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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宪法学》重点整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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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整理马工程2011年11月第1版目录《宪法学》重点整理 (1)导论 (2)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2)第二节 宪法学的历史发展 (3)第三节 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 (4)第四节 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6)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6)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6)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7)第三节 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8)第四节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10)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11)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 (12)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4)第三章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7)第一节 宪法指导思想 (17)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18)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9)第一节 国家性质 (19)第二节 国家形式 (20)第三节 国家标志 (22)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23)第一节 经济制度 (24)第二节 政治制度 (26)第三节 文化制度 (31)第四节 社会制度 (33)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4)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34)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38)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43)第七章国家机构 (45)第一节 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 (45)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47)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49)第四节 国务院 (50)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51)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3)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55)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6)第九节 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59)第八章宪法实施的监督 (60)第一节 宪法实施 (60)第二节 宪法监督 (61)第三节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62)导论1.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第一节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一、宪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1.一般认为,所谓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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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05679宪法学2016年10月真题重新排版打印版

05679宪法学2016年10月真题重新排版打印版

05679宪法学2016年10月一、单选1.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每年的l2月4日设立为AA.国家宪法日B.全国人大常委会旁听日C.国家档案馆开放日D.全国执法检查日2.在我国,通过和公布宪法的国家机关是A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主席D.最高人民法院3.在美国宪法史上,开创总统只能连任一次的宪法惯例的总统是DA.罗斯福B.林肯C.富兰克林D.华盛顿4.中国近代以根本法形式使君权合宪化、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的宪法性文件是C A.《中华民国约法》 B.《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C.《钦定宪法大纲》D.《重大信条》5.革命根据地时期,确立“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A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6.根据t999年宪法修正案,下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政策的表述正确的是A.国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B.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补充C.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D.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7.根据现行宪法,下列选项中,属于集体所有的是BA.城市的土地B.宅基地C.矿藏D.水流8.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度始创于AA.英国B.美国C.法国D.奥地利9.根据国旗法,下列人士逝世,须下半旗致哀的是CA.全国政协副主席B.中央军委副主席C.对中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D.对人类进步事业做出贡献的人10.石某被依法提名为某省高院院长。

下列有关石某任职的表述,正确的是C A.石某任职必须年满40周岁B.石某须经某省人大常委会任命C.石某应经某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方可当选D.石某当选后可以兼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11.根据现行选举法,下列人大代表中,属于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DA.全国人大代表B.省级人大代表C.设区的市人大代表D.县级人大代表12.目前,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的选举办法是CA.等额选举B.直接选举C.协商选举D.联名推举13.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

2016法律硕士考研指导:宪法学重点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指导:宪法学重点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指导:宪法学重点解析一、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何异同?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定的法律规范调整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

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等同起来。

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赋予法律以约束力和强制力是法律具有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法律得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样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同时,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因此,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

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

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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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宪法学复习重点(精确到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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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复习重点P9页全部关键词P11页近现代意义宪法的根本性的三个表现方面P14页宪法本质P18页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P24页宪法规范的含义P25页授权性宪法规范、义务性宪法规范、禁止性宪法规范、确认性宪法规范P29页宪法原则P37页宪法典P39页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P44页宪法制定的主体、程序制宪权P47页宪法修改的含义P48页宪法修改程序P49页我国宪法修改制度P50页宪法秩序P66页宪法适用、宪法解释的含义及体制、我国宪法解释体制P69页宪法监督——我国宪法监督的特点以及不足(注:78页课后阅读)P84页英美法宪法的产生及各自所对应的细小知识点P91页宪法发展的趋势P96-97页《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P101页《中华民国宪法草案》P103页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P125页关键词P134页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即无产阶级专政P136页政党含义P139页我国政党制度P150页人民政协的性质P158页关键词的前七个P163页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三个问题:为什么说人大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为什么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大制度?人大制度的基本内涵)P178页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重点是平等性、直接及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P196页关键词P198页联邦制的特点P199页我国实现单一制的必要性P201页行政区域的划分含义P204页我国现行的行政区域划分P209页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P214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含义P216页民族自制地方的种类、自治机关、自治权P263页关键词(除开后四个)公民的含义P265页公民、国民、人民的关系P266页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P268页我国对人权的立场P271页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逐一对照法条看)、平等权的内容及表现P275页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含义P278-280页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P281页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的含义P283页公民的财产权P285页劳动权、休息权P286页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P287页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权利P288页宗教信仰自由、婚姻自由P293页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P306页关键词(民主集中制、法治、责任制、总理负责制、国家元首)P310页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重点是民主集中制)P312页人大地位、性质、组成、任期、职权P315页议案通过程序人大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权P318页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的地位、任期、组成、性质、职权P325页国家元首的含义P327页国家主席的地位、性质、组成、任期、职权P328页国务院(组成、任期)P330页国务院领导体制P335页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任期、领导体制司法权与司法机关的含义P336页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P337页最后一段P338页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成、任期、领导体制P341页公检法三者的关系P369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P388页国家标志四个问题:1、宪法根本性的三个表现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3、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4、宪法监督(特点、不足、完善)。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宪法学知识点重点总结归纳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对象是宪法,即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广泛,包括宪法的起源、性质、作用、解释和修改等方面。

本文将就宪法学的若干重点知识点进行综合总结和归纳,旨在帮助读者加深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宪法的定义和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国家行为活动的总章程。

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要与宪法相符合。

2. 宪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宪法适用于全体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

3. 宪法具有稳定性:宪法的修改一般比较困难,从而保证了国家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性。

三、宪法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宪法法律是宪法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

宪法法律是指由宪法授权设立的法律,包括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等。

宪法法律与宪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法律是对宪法原则和规定的具体化,是宪法的实施依据。

2. 宪法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宪法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

3. 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宪法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宪法的授权,而非其他法律的授权。

四、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乎着宪法的适用和实施。

宪法的解释有三种主要形式:1. 文本解释:即从宪法文本中直接解释宪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借助于文法、逻辑等方法进行分析和推理。

2. 历史解释:即从宪法的历史背景和起草过程中获取宪法规定的真实意图和目的,以此作为解释的依据。

3. 立法者意图解释:即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立法者的意图中寻找宪法的适用和解释。

五、宪法的修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一般不易修改,但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宪法修改的需求也随之出现。

宪法的修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改程序:宪法的修改一般有特定的程序,如提议、讨论、决定等,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定机构或程序来进行。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16-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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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什么?答: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四,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什么是地方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答: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总称为地方自治制度。

普通地方是以宪法和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优越于其他地方的特殊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定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特别地方,是依据宪法和特别法的授权,实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特别社会制度的地方区域。

地方自治制度是解决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权力自治关系的一种政治与管理制度,是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结构形式。

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地方,一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式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享有优越于普通地方的特殊权力即自治权。

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三、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有什么特殊性?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全国高等自学考试宪法学(课程代码:05679)复习重点 ——20160225

全国高等自学考试宪法学(课程代码:05679)复习重点 ——20160225

宪法学题型:单选题25*1 +名词解释3*5+比较辨析题3*10论述题1*15+案例题1*15=1001.宪法:通常是指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主要体现在:宪法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修改权主体由宪法设定,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宪法修改:修改权的主体由宪法设定;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3.宪法的本质:◆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4.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权: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宪法制定主体: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我国为人民。

◆制宪机关: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

我国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国民举行的代表组成。

◆制宪程序:A.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B.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C.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D.通过或批准宪法草案E.公布宪法:全国人大5.宪法的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宪法性法律: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政治权力运行习惯或传统。

◆宪法判例: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司考】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

【司考】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

【司考】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面临司法考试,许多考生都茫然无措,不知道从何下手复习,首先来看看司法宪法考点知识吧,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2016司考难点《宪法学》之宪法的概述,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一、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普通法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掌握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职权有下列(BD)。

A.制定宪法B.修改宪法C.解释宪法D.监督宪法实施(2)制定、修改程序严格。

首先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主体非常严格。

和普通法律相比,它严格很多。

在我国只有两个主体可以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

修改程序严格。

和普通法比较,普通法律在表决时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

宪法修正案就要绝对多数。

我国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可以生效。

二、宪法的分类资本阶级传统的宪法分类有三种: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前两种是英国的J·蒲莱士提出来的。

成文和不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以英国为代表,极少数国家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的代表。

刚性和柔性宪法。

是以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不严格为标准划分的。

成文宪法可以于刚性宪法划等号。

美国为代表。

柔性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划等号。

英国为代表。

凡是以君主的名义颁布的,叫做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以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颁布的。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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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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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学知识点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归纳

宪法学知识点归纳一、简介宪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国家宪法的学科体系和基本原理,涉及国家组织原则、国家权力机关、宪法解释、宪法制度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对宪法学的一些核心知识点进行归纳,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和掌握宪法学的重要概念和理论。

二、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规范,也是国民生活的基本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关的构成和运行机制,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三、宪政原则1. 三权分立原则:宪法要求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机关行使,并相互制约和平衡。

2.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认为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得到保障。

3. 民主原则:宪法强调国家治理应当以民主方式进行,包括选举制度、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方面的保障。

4. 法治原则:宪法要求国家权力在法律框架下行使,强调法律的统治,保护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

四、宪法的内容1. 基本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平等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

2. 国家机关: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职能和运行机制,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3. 地方自治:宪法保障了地方自治权,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和权力范围,促进了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和自主。

4.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保证宪法正确适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确保宪法规定的正确解释和实施。

5. 宪法修正:宪法修正是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进行的,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逐级审议和公民投票才能生效。

五、宪法学的发展宪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学科,随着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需要的变化,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也在不断演进。

当前,宪法学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宪法制度、宪法解释、宪政改革等。

六、宪法学的意义宪法学对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2016《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

司法2016《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

司法2016《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司法2016《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二十条司法宪法考试重点名词解释,欢迎参阅,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1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1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1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1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宪法学重点内容

宪法学重点内容

宪法学重点内容整稿:钟政国1.宪法特征和本质答: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国家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基本内容:1)国家权利的正确行使2)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主导支配地位)。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全面表现,确定宪法基本内容的依据。

①宪法是民主制定法律化的基本形式;②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各国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和历史答:①近代宪法产生条件:1)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必然化结果;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形成;3)思想基础:启蒙思想家提出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理论。

②英国宪法: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英国宪法:宪法性法律(主要)、宪法判例、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产生: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

③美国宪法:★1776年的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人权宣言》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美国宪法》(1789生效):三权分立、联邦制国家制度、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④法国宪法: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1791《法国宪法》是君主立宪制,规定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

3.现行宪法和修宪的内容:《1954宪法》—→《1975宪法》—→《1978宪法》—→《1982宪法》。

答:①宪法一次修正(1988,七一会议):1)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发展,它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利益,对其引导、监督、管理;2)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宪法学重点2016修改版

宪法学重点2016修改版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学复习资料授课教师:徐国利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二、试论述如何控制国家权力。

(2)三、如何保障人权: (2)四、什么是法治? (3)五、宪治是法治的核心: (4)六、如何建设法治: (5)七、民主和宪政的关系 (5)八、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 (8)九、政治权利的功能例如:选举权的功能 (10)十、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 (11)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

人权理论萌芽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到霍布斯、洛克、卢梭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权理论。

宪法的人权理论不断丰富,随之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不断扩大,出现所谓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权利——集体权利。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指人民拥有主权,所谓主权指一国的对外独立、对内统治的最高权力。

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构成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是在宪法中明示;二是通过选举制度安排体现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力的原则。

权力制约的原理是权力制约的原理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和权力的特性。

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麦迪逊、汉密尔顿等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制衡思想。

4、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2016宪法参考答案

2016宪法参考答案

2016宪法参考答案2016宪法参考答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总章程,是国家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过程,它关系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和公民的权益。

2016年,我国宪法进行了一次重要的修订,这次修订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16宪法参考答案进行一定的探讨。

首先,2016宪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修订后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使得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和违背平等原则的行为。

这些规定的出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其次,2016宪法修订还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

宪法规定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宪法还规定了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原则,要求法律的实施必须符合公民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的出现,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

再次,2016宪法修订还对国家的机构和权力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和职能,明确了各个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的范围。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要求各个机构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和协调,保证国家的决策和管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领导制度和选举制度,保证了国家的领导人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这些规定的出现,为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

最后,2016宪法修订还对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完善。

宪法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和效力,明确了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宪法还规定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原则和方法,保证了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法律的追溯力和法律的变更程序,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

宪法学资料

宪法学资料

宪法学资料西政2016级宪法学考前冲刺背诵by冷师兄一、题型及分值1、单选(15个15分)2、多选(10个10分)3、名词解释(4题12分)4、判断分析(4题16分)5、简答(3题15分)6、论述(2题20分)7、材料分析(1题12分)二、重点章节(占80%以上)第一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二节第三节三、特别说明1、在复习时请结合自身情况,分配好时间。

时间充裕的,尽量全面复习;时间紧张的,先复习重点,文中有些内容可略看。

宪法就这样,没办法。

2、宪法考点很难把握,大家做题时也发现了,基本全是陌生的,感觉是复习了“假书”。

非重点也会考查,某些概念未在文件中列明,可结合教材复习,此份文件仅供参考。

3、考查选择题的,不必完全背诵,留意细节表述,对比记忆,注意区分即可。

重要的概念应当熟记,应对名词简答分析论述。

4、记忆时应当掌握方法,长段文字先记关键词(特别是大题),人大及常委会职权之类的可以对比记忆,必要时还可以利用口诀记忆。

5、法条会考查一定分值,群里上传了重点法条的文件,可下载使用。

但不会要求完全一字不漏地写下来,记住要点即可。

6、考试时遇到陌生的题,不要慌,大家都记不住。

尽量写,言之有理也会酌情给分。

比如名词解释可从某主体+为了什么+内容等角度去还原。

第一章第二节宪法的性质与地位(重点)一、宪法的性质(一)宪法的公法性1、从利益上说,宪法体现出显著的公共利益性;2、从宪法关系的主体上说,宪法关系的主体至少一方具有公的属性;3、从宪法规制的对象上说,宪法是以公权力(职权)为规范的核心;4、从宪法的内容上说,宪法以国家的公共政策为重点之一。

(二)宪法的政治性1、从制宪的目的看,宪法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2、从宪法产生上看,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竞争的政治产物;3、从宪法的精神看,像每个国家宪法都蕴含和直接表达着特定的政治哲学思想或者意识形态;4、从宪法的内容看,宪法具有政治宣言的特性,同时它还规定了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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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宪法学复习资料授课教师:徐国利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二、试论述如何控制国家权力。

(2)三、如何保障人权: (2)四、什么是法治? (3)五、宪治是法治的核心: (4)六、如何建设法治: (5)七、民主和宪政的关系 (5)八、违宪审查的基本模式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改革 (8)九、政治权利的功能例如:选举权的功能 (10)十、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 (11)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

人权理论萌芽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到霍布斯、洛克、卢梭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人权理论。

宪法的人权理论不断丰富,随之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不断扩大,出现所谓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第三代权利——集体权利。

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指人民拥有主权,所谓主权指一国的对外独立、对内统治的最高权力。

洛克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来论证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并最终为人民所有,构成主权在民的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一是在宪法中明示;二是通过选举制度安排体现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力的原则。

权力制约的原理是权力制约的原理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和权力的特性。

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洛克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而且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麦迪逊、汉密尔顿等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制衡思想。

4、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二、试论述如何控制国家权力。

答:控制国家权力需要依靠权力的制约机制和权力的监督机制。

制约是一种内在机制,即一种内部结构模式,一种秩序运行状态。

同时,制约是权力与权力(权利)之间的制约,既包括以权力制约权力,也包括以权利制约权力。

而监督既表现为权力监督,也表现为非权力监督,即权利监督,如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党派监督等。

监督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力量和地位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制约多在事前、事中进行,监督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1、权力的制约机制制约机制包括“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以权力制约权力”。

人民主权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逻辑起点,也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人民是权力的来源和所有者,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国家保护这些权利。

为了保护权利,民众赋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力,同时又要保留对所赋权力的所有权。

为了使国家权力不脱离人民意志,从而有效保护权利,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

为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广泛分配权利、集体行使权利、优化权利结构、强化权利救济、提高全民权利意识、掌握权利制衡的度”。

分权学说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指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权力制衡的关键是“为权力制定界限,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衡”,使每一个国家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时,都可以立即招致其他国家机关的强烈反应,从而达到权力运行的有序和均衡。

2、权力的监督机制权力监督是指一定的组织、机关或个人对行使权力的组织、机关或个人的权力行为所进行的监视、检查、督促和调整。

政府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同时应成为受人民监督的权力。

人民赋予的只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权,而人民始终保留着国家权力的所有权。

人民可以而且应当关注国家权力的行使状况,并利用各种有效手段约束掌权者的行为。

为此,权力制度与权力规范的设计要具体化,要易于监督。

此外,为防止权力腐败,必须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把权力置于相关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经常性的有效监督之下,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三、如何保障人权:1、宪法中应确立基本人权原则及其具体内容。

基本人权是作为人应当有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

宪法的本质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只有在宪法中对基本人权原则加以规定,并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三大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实现立宪的目的,即保障人权。

2、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

人民主权指人民拥有主权,即一国的对外独立、对内统治的最高权力。

依照卢梭的理论,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正是由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才形成了国家权力。

因此宪法是授权性的,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宪法对公民提供基本权利之保障,对公权力施加义务从而更好发挥宪法的功能。

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民主权原则强调主权在民,政治权力及其机构是为保障和发展公民的自由人权而存在的,人民有权要求政府为保障人权服务;另一方面,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利选择和监督政府,对政府的权力形成制约,从而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3、通过权力制约原则来对权力进行具体限制。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力的原则。

权力制约的原理是权力制约的原理对人性的悲观主义看法和权力的特性。

宪法是一部公法,是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

一切权力都会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所有者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权力的有效实现,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

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混合政体学说到洛克的分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再到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对分权制衡思想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实践了三权分立学说。

以英国式的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为代表的分权制衡和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通过代表大会监督权力运行。

总的来说权力制约原则主要通过用权利制约权力和用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西方通过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民主集中制进行权力制约。

他们都通过权力制约将权力限制在制度化的轨道内,防范其腐败,防范其侵犯公民权利4、法治原则也是作为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治原则在宪法中应该体现在①宪法至上,法治的核心是“宪治”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正当程序,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④职权法定。

国家权力由法律设定,法无明文不可为⑤司法独立。

对于限制政治权力来说,法治原则要求,任何政治机构和权力者都必须依法律和制度程序行事,其行为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政治权力;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来说,法治原则强调公民的权利是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即使是受到侵犯,也可以依据法律来进行救济。

通过上述原则才能真正使宪法成为规范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法。

四、什么是法治?A概念:法治在英文中为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B准确地把握法治,应注意以下几点:1、法治不是法律虚无主义。

法治是规则之治,而这种规则以法律为形式,德治、礼治也是一种规则之治,但缺乏刚性约束作用,因此,法治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

2、法治不是法制,不是法律工具主义(rule by law)。

法律工具主义表现为法律只治民而不治官。

这种法治只会使法律成为暴政的工具。

卢梭:“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他的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不遵守法律,其他所有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

”3、法治是法律至上主义意义上的。

在目的上,法治是为了捍卫自由和权利。

从近代法治理论起源上说,法治理论是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分支,是捍卫自由的一种学说。

在治理方式上,它要求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一律接受法律的统治。

亚里斯多德曾经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律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即守法+良法)。

鉴于权力对权利的潜在危害性,法治侧重于治官、治权,并以“宪治”为核心。

一国是否存在良法,应以法律能否约束公共权力,保障自由为标准。

C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著名的《德里宣言》所提出的法治三个原则,明确了法治的宗旨和内容。

三个原则即:1、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使每一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不仅要为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条件D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1、宪法至上。

法治的核心是“宪治”。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正当程序。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职权法定。

国家权力由法律设定,法无明文不可为。

5、司法独立。

五、宪治是法治的核心:1、从宪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来讲,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重大广泛,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立宪、修宪程序严格。

法治需要有法可依,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给了原则上的规范和引导,故而宪治也是法治的核心;2、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治的实现为宪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从而保障了法治的有效实施。

宪治作为静态宪法规范与动态政治实践的统一,在法治状态下的最高表现就是宪法至上。

换言之,如果没有宪法至上,就没有所谓的宪政,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

3、宪治为法治提供给了核心的价值。

宪法本身的功能预期就是实现约束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宪治亦是以此为价值追求的,这样的价值追求也是考察法治水平的根本的依据。

法治不同于人治,强调法律权威高于人的权威。

权力的非人格化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宪法通过规范和控制权力的产生,使法律成为权力的基础。

4、从政治运行的角度来说,宪法是政府的政治圣经。

它规定了政府权力的运行方式、程序和方法,进而形成整套具体政治模式。

宪法是权力运行过程的基本规则,为权力服从法律提供了保障。

因此说,宪法至上是法治之路的灵魂,宪治是法治的核心。

六、如何建设法治: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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