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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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公司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公司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水资源节约的有关工作。本公司节约用水办公室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第八条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生产流程。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公司团体和员工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产品项目,严格限制粗放型用水。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治理程序,向公司公示,接受公司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公司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部门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六)负责全公Leabharlann Baidu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使用,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公司的要求,对全公司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行政部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公司发展规划,生产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公司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部门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部门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治理,建设节水型公司,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治理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治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一)拟定全公司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公司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本公司生产、生活等节水活动宣传和普及;
(五)负责全公司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工作;
第八条鼓励节约用水措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鼓励发展节水型生产流程。奖励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公司团体和员工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公司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产品项目,严格限制粗放型用水。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治理程序,向公司公示,接受公司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的科学知识,宣传水的忧患意识,使全公司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水部门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
(六)负责全公Leabharlann Baidu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使用,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建立节水型公司的要求,对全公司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第六条行政部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公司发展规划,生产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公司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月、季)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部门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消用水部门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治理,建设节水型公司,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治理活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治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一)拟定全公司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公司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计划的制度;
(四)负责本公司生产、生活等节水活动宣传和普及;
(五)负责全公司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计划、统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