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案例
交易磋商
案例三:
(1)可以因为虽然政府颁布了禁令,但是禁令 规定在通知发布之日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所以 此期限内可以签订合同。 (2)我方若不想签订合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 因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案例四:
案例五:
甲的做法不对。因为表示接受的方法有声明的 形式和用某种行动表示接受。乙公司在有效期内开 出信用证,是有效的接受,合同关系已实现。乙可 坚持合同成立,要求甲方接受信用证,履行合同。
交易磋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某外贸公司于2000年3月向国外老客户A公司发盘,A 公司收到发盘转给了美国的B公司,B公司表示接受并在报价 单上签字。接着,我公司又缮制了一份销售确认书送A公司 签字,A公司签字后的确认书在寄送过程中,不慎遗失。而 我方也未催问A公司是否签约,至7月份,A 公司催告我方履 行合同,而此时货价已上涨,我方表示愿加价销售,因此引 起争议。请问: (1)这份确认书是否有效? (2)如我方认为合同无效,而要求加价是否合理? (3)如美国B公司表示接受如何处理?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二:案例三: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一:
(1)无效。因为美方寄送的确认书是接受。可是一项 有效地接受应送达到发盘人手中才生效,而美方的 确认书中途遗失,并没有到达发盘人手中,故接受 无效。 (2) 合理。 (3)无效。因为B公司不是特定的人,所以他表示的 接收是无效的接受。
案例二:
(1)合同成立。应为该接受时有条件接受,而我 方没有及时表示异议,即意味我方同意,所以该接 受是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2)缮制合同要求对方会签,以减少争议
交易磋商案例
交易磋商中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接受是交易磋商中的一个教学重点和难点。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构成有效接受则意味着买卖双方合同的成立;如果接受无效,则属于有条件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还盘。
受盘人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所作的变更性质不同,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关键词】有效接受;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磋商是能否达成协议和能获得多少经济利益的关键。
发盘和接受是每笔交易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或法律步骤。
其中,接受是指受盘人接到发盘人的发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也就是说,受盘人完全同意发盘人发来的报盘所做出的肯定表示。
1.“接受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相符”是构成有效接受的重要条件之一接受必须是绝对的,无保留的,无条件的,与发盘人的发盘条件必须完全相符,不能对实盘所列的贸易条件进行增减或实质性的修改,否则就不成其为接受了。
若在接受时对发盘内容附加了条件,则属于有条件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还盘,就不是有效的接受。
但这样严格的规定,难以适应国际贸易实际业务的需要。
因为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2.两种变更的含义为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尽量促成交易的达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接受中对发盘的条件所作的变更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和在实质上并不变更发盘条件(非实质性变更)两类。
2.1实质性变更凡受盘人表示接受时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发盘人对此不予确认。
2.2非实质性变更①接受中含有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如对商品包装提出了要求,或要求提供重量单、装箱单等单据,或要求分两批装运等,除发盘人及时向受盘人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将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作的非实质性变更为准。
交易磋商
1.中国A公司于l995年9月2日向德国B公司发出电报:“可供ART304,每公吨500美元,CIF上海,即装,请报价。
”德国B公司于9月6日来电:“ART304,l00公吨,麻袋装,每公吨500美元,9月装,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中国A公司没有再回电。
后因国际市场价格上涨,A公司将该批货物售予他人。
试问: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马2.中国C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来电: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行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
”法国D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
速复。
”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趁涨,我方便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出的要约,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
”但法商退回了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3.我某公司向美商发盘,限6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4日发电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7日上午送达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
试问:我公司与美商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4.中国E公司,向美国F公司发价如下:报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12日前电复有效。
F公司于10月7日复电如下:10月5日发价我接受,中国东北大豆500吨,大路货,每吨600美元,CIF 条件,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除通常的装运单据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书,还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E公司未给F公司任何答复,于10月13日将该批货物售给另一外商。
而后,E公司和F公司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现问:根据公约有关规定,E和F之间是否已成立合同?5.香港G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H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木材,要约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末规定有效期,亦末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 月15 日,A 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 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 打,货号CM034,每打CIF 新加坡100 美元,8 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 日复到有效。
3 月22 日收G 公司答复如下:你15 日发盘收到。
A 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 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 月26 日G 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 A 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日,公司寄出样并函告对方:日前复到有效。
品,并函告对方:4 月8 日前复到有效。
4 G 月 3 日,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 月10 日送达 A 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公司。
为逾期接受,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任何表示。
7 月6 日,A 公司收到G 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 美元,故于7 月8 日回复称:我公司与美元,日回复称: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日才收到,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 4 月10 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美元,方重新报价每打CIF 新加坡110 美元,9 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 月12 日G 公司来电:方曾于 4 月 3 公司来电:我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 月10 日才送达你方,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你我两国均为《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款规定,第 2 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程序)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如果是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电报,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达到受盘人。
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该项发盘可以撤销。
(参看《公约》规定)(3)如果是第二天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后果。
(参看《公约》规定)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参考答案: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增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除发价人在不过份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此案中A 公司在接受函中,将包装条件添加为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属于非实质性变化,我方对此项接受,未表示反对,二是着手备货,因此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案例多!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案例多!交易磋商案例分析1.约翰逊公司与斯密斯公司谈判合作案例背景:约翰逊公司是一家拥有先进技术、规模庞大的电子公司,而斯密斯公司则是一家专门从事零部件生产的中小型公司。
约翰逊公司希望与斯密斯公司合作,从而获得更多的零部件供应。
案例分析:在谈判过程中,约翰逊公司明确表达了自己的需求和期望,即希望获得高质量、快速交付的零部件,并且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折扣。
而斯密斯公司则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订单、稳定的收入和发展机会。
在谈判的过程中,双方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共同商讨并制定了一份合作协议。
在协议中,约翰逊公司同意在一定时间内向斯密斯公司下达一定数量的订单,以保证斯密斯公司的稳定收入。
同时,约翰逊公司也要求斯密斯公司保证零部件的质量和交货期。
在磋商的过程中,双方还讨论了价格问题。
约翰逊公司提出了一定的折扣,以作为合作的奖励,并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进一步的合作条款。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合作协议。
约翰逊公司获得了所需的零部件供应,并获得了一定的折扣,而斯密斯公司也获得了稳定的订单和发展机会。
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保持了互惠互利和合作的原则,达成了双赢的结果。
2.商店与供应商的价格谈判案例背景:一家零售商店希望与其中一家供应商讨论价格问题,以获取更好的价格和供应条件。
案例分析:在谈判过程中,零售商店明确表达了自己的需求,即希望获得更低的进货价格和更优惠的供应条件。
供应商则希望能够保持利润并稳定市场份额。
在磋商的过程中,双方进行了价格对比和市场调研,并通过交流了解了彼此的利益和需求。
双方采取了透明和诚实的态度,并讨论了如何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份价格协议。
零售商店获得了更低的进货价格,并获得了其他优惠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提供退货政策。
供应商则通过保持市场份额和稳定利润实现了自身利益。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秉持着互惠互利和合作的原则,通过交流和讨论达成了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3.员工与雇主的薪酬谈判案例背景:一名员工希望与雇主讨论涨薪和福利待遇问题,以提高自己的工资和福利。
最新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
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交易磋商中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
交易磋商中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在交易磋商中,当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可能会出现变更原有交易条件的情况。
变更通常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另一种是一方单方面变更。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并结合典型案例加以分析。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1. 变更合法有效: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是合法有效的,具有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自愿订立、变更或者终止的合同,法律予以保护。
2. 权利义务发生变化:通过变更,原有交易的条件和义务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交易价格、交货时间、品质要求等都可能发生变化。
典型案例分析:甲方和乙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但由于乙方的财务情况发生了变化,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货款。
在甲方和乙方的协商下,双方一致同意将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款。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是合法有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新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二、一方单方面变更一方单方面变更是指在交易磋商中,一方单方面提出变更条件,并未经对方同意即对原有交易条件进行修改的情况。
这种变更情况下,需考虑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下:1. 变更可能构成违约:一方单方面变更原有交易条件,未经对方同意即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合同,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合同。
2. 对方有权选择追履行或解除合同:当一方单方面变更原有交易条件时,对方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到违约行为损害的一方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甲方和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并已经开始进行工程建设。
后来甲方单方面要求将工期缩短,并且不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违反了原合同的约定,并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1(有答案,郑大版本)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交易磋商程序)11、我国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与周一上午10时,以普通电报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500美元CIF纽约,但由于我方工作人员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请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答:分析要点:(1)如果是在当天10点半发现,外商有可能未收到该信件,我方应尽快撤回发盘,并采用加急电报或传真等方式,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让受盘人无法接受该项发盘。
(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但由于客户尚未接受,则可以撤销发盘,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
因为按《公约》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发盘可以撤销。
(3)如果是第六天上午9点发现,但客户已接受发盘,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接受该笔交易或承担违约的后果。
2、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纽约,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请速复电”A立即复电:“你方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
请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涉及到货物包装方式的变更,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只要原发盘人没有马上表示反对,接受是有效的,双方合同成立。
3、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丝绸产品的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3月8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与你方丝绸产品数量为××,请先电汇5%的货款。
从两个案例看出口交易磋商中的接受及其运用
某 些 单 据 的份 数 要 求分 批 装 运 或 要 求在 包 装 上
, ,
又 照 顾 到 国 际 贸 易 实 践 中许 多 难 以 预 料 的 情 况
。
刷 制 指 定 的标 志 等 往 往 属 于 非 实质 性 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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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了 促 成 交 易 特 别 作 出这 项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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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中指 出 对 发 盘 表 示 接 受 但 载 有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成 为有 效 的接 受 , 属 于还 盘 。 而 那 么 , 不 是 说 受 盘 人 在 表 示 接 受 时 , 能 对 是 不
发 盘 的 内容作 丝 毫 的变更 呢? 也不 是 的。 根据《 公
意 见 , 成 交 易。因此 , 易磋 商是 签订 货 物 买卖 达 交
约》 关键 是 看这 种 变更 是 否属 于 实质 性 的。实质 ,
维普资讯
匠查强
性 的 变 更 指 的是 :有 关货 物 价 格 付 款 货 物 质 量
、
、
其 条件下
人 确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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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盘 人 毫不 迟 延 地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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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数 量 交货 地 点和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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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当事人 对 另
一
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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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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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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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人 赔 偿 责 任 范 围或 解决 争端 等 等 的 添 加 或 不 同
条 件 均 视 为 实 质 性 变 更 发 盘 的条 件
,
迟 到 的接 受仍 有 效 力
。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交易磋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讨论,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目标的过程。
在交易磋商中,双方通常会进行价值观的碰撞、兴趣点的博弈、权力的斗争等,以求达成一项最有利的交易协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交易磋商案例,探讨其中的策略和技巧。
案例一:公司A与供应商B的价格谈判公司A是一家汽车制造商,需要大量采购零部件以完成生产任务。
供应商B是一家零部件制造商,两家公司已有多年的合作关系。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B公司提高了零部件的价格,并希望与A公司重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1.确定底线:公司A需要事先确定自己的底线,即最高能接受的价格。
这样一来,在谈判过程中就能更好地控制谈判节奏和策略。
2.创造共赢:A公司可以与B公司探讨合作的更多可能性,例如共同研发新产品或共享市场信息。
通过寻找共同的利益点,双方可以达成更有利可图的交易。
3.多方比价:A公司可以查询其他零部件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并与供应商B进行比较。
通过这种方式,A公司可以更好地衡量供应商B的价格是否过高。
案例二:员工工资涨幅的谈判一家制造业公司计划涨薪,但由于经济不景气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公司只能提供有限的涨幅。
工会代表员工来与公司谈判。
在这种情况下1.强调公司的困境:向工会代表详细解释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困境和其他挑战。
通过向工会代表清楚地说明公司的现状,可以增加他们理解和接受公司提供有限涨幅的可能性。
2.提供其他福利:公司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福利或奖励来弥补工资涨幅的不足。
例如,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培训机会或晋升机会等。
3.向工会代表展示数据:公司可以向工会代表展示公司目前的薪酬体系和员工绩效情况的数据。
通过透明地向工会代表展示数据,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薪酬政策。
总结起来,交易磋商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协商方式。
在磋商过程中,掌握有效的策略和技巧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实现共赢。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学习到如何设定底线、寻找双方的共同利益点、展示数据等关键点,以提高交易磋商的成功率。
案例多!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 我某公司于10月2日向美商发盘,以 每打84.5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提供全 棉男衬衫500打,限10月15日复到有 效。10月10日收到美商回电称价格太 高,若每打80美元可以接受。10月13 日又收到美商来电:接受你方10月2 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但我方由于 市价上涨未作回答,也没有发货。后 美商认为我方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问:我方是否赔偿?为什么?
商祺!
鞋部 黄鹤龙 2010年2月5日
(2月6日来电) 感谢您2月5日来函,我们很高兴能够与您合作。 目前,我方有意购进一批上等工作靴,请对产品 目录中的Art No.JB601报CIF纽约,含3%佣金价 格,并注明包装,五月装运。 期待您的尽早回复。 采购部 维拉德.哈尼瑞 2010.2.6
贵方2月6日关于出口美国工作靴的传真具已收悉,由衷感谢您 对我公司产品的青睐。 现报价如下: 品名: 工作靴 编号Art No.JB601 尺码:40-45 包装: 1双/盒,12盒/纸箱 数量: 20000双 单价: 20美元/双CIFC3%纽约 付款条件: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装运时间: 2010年5月装运 大连运往纽约 由于我方库存有限,若贵方能接受我方价格,请尽快在 2010年3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 此报价有效期至我方时间2010年2月16日。 我方会在收到工作靴JB601样品两天之内将其寄出,望收到 后给予意见和建议。 期待您的回复。 鞋部 黄鹤龙 2010年2月7日
交易磋商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分析: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
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案例
交易磋商的四个环节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
这四个环节在实际业务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达成交易的基础。
具体案例如下:
1. 询盘:买方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展会等方式向卖方询问产品价格、质量、数量等信息。
例如,买方询问卖方:“你们的手机有什么型号?价格是多少?能否提供样品?”
2. 发盘:卖方在收到询盘后,根据自身情况向买方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报价。
例如,卖方回复买方:“我们有两款手机型号,分别是A型和B型,价格分别为1000元和1500元,均可提供样品。
如果你需要,我们可以进一步商谈细节。
”
3. 还盘:买方在收到发盘后,根据自身需求和市场情况对卖方的报价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要求。
例如,买方回复卖方:“我们对A型手机感兴趣,但希望价格能降低到800元,并且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样品。
”
4. 接受:卖方在收到还盘后,经过考虑决定接受买方的条件。
例如,卖方回复买方:“我们同意你的提议,A型手机价格降低到800元,并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样品。
请确认订单细节,我们将尽快安排生产和交付。
”
通过以上四个环节,买卖双方就交易达成一致,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在实际业务中,交易磋商的过程可能更加复杂和繁琐,但基本环节仍然遵循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的顺序。
交易磋商中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
交易磋商中两种变更的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分析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当双方就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出现争议、需要进行变更时,可能会出现两种变更的情况,分别是协商一致的变更和一方行使解除权。
一、协商一致的变更:当双方就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出现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磋商协商的方式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变更协议。
此种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典型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某产品,合同中标明乙方产品的规格为X,但实际交付后,乙方提供的产品规格为Y。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内容交付产品,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此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磋商,如果双方对产品规格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变更协议,将产品规格修改为双方一致同意的Y,从而解决争议。
二、一方行使解除权:当交易磋商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完成,另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意味着解除合同,双方不再存在合同关系,各自退还对方已经履行的权益。
典型案例分析: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某商品。
在交付商品之前,乙方通知甲方无法按时交付。
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影响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此时,甲方行使解除权,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到的预付款,甲方退还已经收到的商品,双方不再存在合同关系。
当交易磋商中遇到合同条款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变更方式对条款进行修改,也可以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各自的权益,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以维护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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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案例【篇一:交易磋商案例】交易磋商交易磋商 22 我某公司与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
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一致,但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
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有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有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这一拒绝是否合理? 33 根据《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接受的条件之一:接受必须同意发盘所提出来的交易条件若提出有条件的接受,则不是一项有效接受。
在本案中我方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字样,属于有条件接受,后来一直没有签署确认书,故未构成有效接受,即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对方要求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有权拒绝。
44 我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
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以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55 根据《公约》,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与该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才是有效接受,若对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发盘,并构成还盘。
但是,《公约》对发盘条件的添加或变更有实质性与非实质性之分,其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
如果添加或变更的条件属于不重要的或微小的非实质性的添加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
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将按添加或变更后的发盘条件成立。
本案中,美商对发盘表示接受,同时对包装条件作了小的更改,这属于对发盘作了非实质性的更改。
我方对此并未提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
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
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交易,经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往返磋商之后,已就价格、数量、交货期等达成协议,我方公司于是在8月6日致电对方:“确认售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
” 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问:这笔合同是否成立,并简述理由。
77 因为对方最后复电改变了付款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即为实质性地变更了发盘条件,实为还盘。
88 中方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小组赴美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
回京后,用户撤销进口委托,合同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开出。
美方敦促中方履约,否则将在美起诉中方公司。
试分析中方应如何处理此案。
99 中方可以向美方说明我国签订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无效。
我国对《公约》的第十一条提出了保留。
10 10 [案例1]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11 11 分析: 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2 12 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虚盘对发盘人没有法律向束力,发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虚盘的内容。
即使受盘人对虚盘表示接受,仍须经过发盘人的最后确认,才能成立一项对双方都有拘束力的合同。
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13 13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 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 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4 14 [案例2] 案情简介: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文 a文化用品公司委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
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货物运回。
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货物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
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15 15 分析: 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 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并可以据此担保债的实现。
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货物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16 16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根据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可以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17 17 [案例3]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
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
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18 18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
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19 19 [案例4] 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
8 月20日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 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
8月22日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 309b、311b各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i旧金山 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月30日复到有效。
8月28日a公司回电:你8月22日电悉。
价格过高,每双cifi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
次日s 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
最低价每双cifi旧金山11美元, 9月5日复到有效。
9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 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
20 20 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
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
但到9月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