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积载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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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积载须知
1目的
本须知对公司船舶的配(积)载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公司部门及所管船舶。
3实施规则
3.1受载前,大副应根据海务部下达的航次生产任务、港方或代理提供的配载
方案,结合本船干舷、稳性资料和设备的技术状况,深入库场,摸清货物情况,编制《货物配载图》(自编),经船长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
3.2大副根据船长审批的《货物配载图》,将装舱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
批注在《货物配载图》上,值班驾驶员应按大副要求认真执行,监督并指导装卸工人,严格按照《货物配载图》进行装舱。装舱计划未经大副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妥情况或货源变动,大副有责任会同港方,合理调整配载方案。
3.3货物配(积)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1充分利用船舶的舱容和额定的载重量。
3.3.2合理受载,确保船体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不受破坏,各层甲板不超负荷,
无严重中垂中拱。
3.3.3积载后的船舶初稳性高度,经自由液面修正后要符合本须知第3.7条的要
求。
3.3.4受载后具有合理的吃水差。
3.3.5合理配舱,便于装卸,以满足中途港装(卸)货顺序的要求。
3.3.6大副应在《货物配载图》上详细标明装卸特种货物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3.4受载完毕,大副应观察六面水尺,记人《航海日志》。装妥货后的吃水(含
富裕水深),必须符合到(离)港口航道水深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在当时吃水的条件下,允许通过港口大桥的船舶总高度。
3.5为确保船舶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提高航速、节约能源和减少港口费用,
船舶受载后应保持合理的吃水差,原则上尾纵倾吃水差一般应不大于船长的2.5%,应避免首纵倾,实在无法避免时首纵倾吃水差—般应不大于船长的0.6%。对于具有最佳纵倾资料的船舶,应尽量采取最佳纵倾在海上航行,但在进出港和驶经船闸时,应尽量减少吃水差。
3.6装卸过程中,对稳性差的船舶,在灌注或排放压载水时,要避免多舱同时
进行,以防止稳性恶化。大副、值班驾驶员和值班一水,要关心船体的正
浮状态,对过度纵倾或横倾超过3度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3.7各类船舶必须满足《海船稳性规范》和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的《稳性计算
书》中对初稳性高度的要求。船舶受载后经自由液面修正后的初稳性高度:3.7.1稳性计算结果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hc一△h>hL
式中:
hc计算的初稳心高度;
h—自由液面修正值;
hL—临界初稳心高度。
3.7.2在静稳性曲线图上,倾侧力臂曲线和复原力臂曲线间的净面积或剩余面积
应大于0.75米-弧度。
或,满足下列不等式:
MC MC—计算总倾侧力距(吨.米) ML—许用总倾侧力矩(吨.米) 3.8船舶受载后,大副应进行稳性高度计算并报船长审批,同时必须充分注意 自由液面、油水消耗、污水变化及甲板结冰等可能恶化稳性的各种因素。 如果稳性高度不足,应及时调整。 3.9船舶在装(卸)货期间,仍应保证有足够的稳性高度。 3.10船舶受载前,应根据各舱舱容,按比例均衡配载,要求单位面积的负荷不 得超过设计允许值。船舶如在中途港装(卸)过程中无法避免出现空舱时,应将船体剪力和变矩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11船舶必须严格按照《稳性计算书》和有关的装货资料范例规定装载。 3.12船舶对承运的货物,应从受载的的配载、受裁后的积载、途中保管和卸货 交接等整个程序实现全面质量管理。 3.13受载前,船舶必须达到适货要求。 3.14受载过程中,各级值班人员应严格把好装货质量关,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 报告大副(值班驾驶员)处理,督促并指导装卸工人做好装货工作。 3.15装货结束,大副要仔细核对单证,及时处理货损货差。 3.16海务部要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结合航线、港口和航道水深等特点,在下 达运输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 3.17船舶经改造或修理使稳性明显变坏或对稳性发生怀疑的营运船舶,均应进 行倾斜试验,以重新确定空船的重心高度,作为计算积载后船舶初稳性高度的依据。 3.18公司海务部应根据各船船龄和船体结构强度,全船机、电、炉设备及其系 统的老化程度,及时向航运部提出有关干舷、积载和航区等新的技术资料和安全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