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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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京卫法字[200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2.22

【实施日期】200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法字〔200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接此通知后,要将《办法》转发给管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要组织好对《办法》的培训学习和宣传贯彻,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

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用《办法》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三、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疗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对区县卫生行

政部门的积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积分管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周期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归零,重新开始积分周期。

积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一次积分的分值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

(二)未按规定使用非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内设科室使用了不符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内容,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名称;

(四)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诊时间、收费标准等公示信息悬挂于

明显处;

(五)使用中的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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