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与划分(第3讲)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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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农林用地(E2)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 类“耕地”、“园地”、“林地”与二级地类“天然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其 中,“农村道路”指公路以外的南方宽度不小于1m、北方宽度不小 于2m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其它非建设用地”(E9)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一级地类“其它土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 裸地和一级地类“草地”中的其它草地。
总体规划工作
总体规划和 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编制
和城市用地 统计工作。
用地统计 和用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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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国标
本版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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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 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 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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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分类
•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 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 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 用地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 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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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完善社会保障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加强“两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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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的衔接。
第三讲
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基础资料收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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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一、新标准的修订意义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 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原标准在施行 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的要求;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实际使用性质归入“非建设用地”(E)的相应 地类,其中的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归入 “其他建设用地” (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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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分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大类”对照表
土地部门三大 类 农用地 建设用地
一张规划图上一种建设用地尽量用同一等级的分类,尽量避免同时 出现如A和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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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类别代码
大类 R 中类 3 9 5 小类 6 13 11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类别名称
A
B
M
W S U G
3
3 5 4 3 2 10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4、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 《城市公共设施规
划规范》GB50442-2008 、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5、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 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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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中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E 水域 其中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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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1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1 H11 H12 H13 H14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镇建设用地 乡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在R21用地中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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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定义: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 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由原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
相对于原来的10大类,少了“对外交通”T、“特殊用地”D和 “水域及其他”E这3类用地,原来的“公共设施”C拆分为A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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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 “一类居住用地”(R1)是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 “二类居住用地”(R2)是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 改造的简陋住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 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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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通用地
T1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T21 T2 高速公路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 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 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 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 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未利用地
E1水域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 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 主要性质: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 为归类依据,主导功能难以明确时按底层主要使用性质归类。具有 地下或者空中开发利用的用地,以地面实际用途确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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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非营利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 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 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 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 内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GB503572005相衔接。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
代码 codes H E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development land non-development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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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 代码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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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 分类。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 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 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 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 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
”改为 “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3、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 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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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分类——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E1
E11 E12 E13
水域
自然水域 水库 坑塘沟渠
“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 但不包括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纳入“区 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
城乡用地分类类别
大类
E非建设用地 H建设用地
中类
E1水域 E2农林用地 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小类
E13坑塘沟渠 — H11城市建设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 H13乡建设用地 H14村庄建设用地
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1铁路用地 H22公路用地
H23港口用地
H24机场用地 H25管道运输用地 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4特殊用地 H5采矿用地 H9其它建设用地 E非建设用地 E1水域 E9其它非建设用地 — H41军事用地 H42安保用地 — — E12水库 E9中的空闲地 E11自然水域
T22 T
T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3
一、二、三级公路 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T4
T41 T42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T5
机场用地 201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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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 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公用设施用地”和“商业服 务业设施用地”互不重叠。 其中,水工设施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 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设施,与《土地利用现 状分类(GB /T21010-2007)》中的二级类“水工建筑用 地”内容基本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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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主要调整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分为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两大类,城乡用地市(县、镇) 域全覆盖通盘考虑,统筹城乡发展。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 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 类。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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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H2 H21 H22 H23 H24 H25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港口用地 机场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取消了原来的城市对外交通 用地统计,划入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 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 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 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地面按实际用途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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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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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与范围
城市中 设市城市的
城市、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镇 和其它具备条件 的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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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按小类划分
H4 H41 H42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安保用地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不包括原标准“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该用地计入 A8.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公安局计入A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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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 原体育用地中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 (B32)。 2. 原C53“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B14 “旅馆用 地”。 3、将原C51“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A51 “医院用地” 和A53 “特殊医疗用地” ,将原C52 “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A54 “其他 医疗卫生用地”,而本标准A52 “卫生防疫用地”中增 加动物检疫站等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