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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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一节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 招标控制价4.3 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word版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GB 5050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九日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完整版)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完整版)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

《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

《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2023)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2023),该准则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指导性文件。

背景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成本估算、招投标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

准确、合理地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目标《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2023)的目标如下:1. 提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统一准则和规范,以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2. 规范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和计价方法,以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标准化水平;3. 引导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法律风险;4. 促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和透明度,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质量。

内容概述《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202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范:明确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包括工程量单位、工程量计算方法等;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则,如公正、合理、透明等;3.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步骤和流程:详细说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步骤和流程,包括工程量清单的审核、评审、审批等;4.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技术要求:提出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技术的要求,包括计算软件的选择、使用和管理等;5.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法规要求:强调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结论《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2023)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该认真遵守该准则的规定,确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

《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

《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简介《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标准,用于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该准则的制定旨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建设项目的合理投资和管理。

准则内容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明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性、准确性、可比性、可核查性和可统计性等。

2.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介绍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包括按照工程部位、工程构件和工程工序等进行划分。

3.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具体要求,包括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综合单价计算和总造价计算等。

4.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程序和流程:说明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价依据的确定、计价方法的选择以及计价报告的编制等。

5.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技术要求:列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需要注意的技术要求,包括计价单位的统一、计价依据的合理性以及计价软件的使用等。

准则的意义《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的实施对于工程建设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1. 提高计价准确性:准则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能够提高计价结果的准确性,避免因计价不准确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 促进合理投资:通过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使建设项目的投资合理化,避免过度投资或不足投资的情况发生,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3. 提升管理效能:准则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具备可比性和可核查性,有利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的效能。

4. 统一计价标准:准则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技术要求,能够统一计价标准,促进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比较和评估。

结论《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准则》(GB50500—2023)是一项重要的标准,对于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准确性和透明度具有积极的作用。

(完整版)GB50500-20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完整版)GB50500-202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份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份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份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 (如有) 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者单位工程的组成部份,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者施工任务将单项或者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份,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者项目的工程。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分部份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构成份部份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

广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4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九)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 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履行期间,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 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 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 同价款在 200 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 2008 计价规范和省的 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 不予计量与支付:四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 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 2008 计 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发 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 10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 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 2 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 7 日前书面通知所 有投标人。

《建筑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500—2023)

《建筑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500—2023)

《建筑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GB50500—2023)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建筑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建筑项目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活动。

1.3 编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GB)、《建筑工程项目划分与编码标准》(GB/T)等。

2. 工程量清单编制2.1 编制原则1. 科学性:项目划分应符合施工工艺和工程实际情况,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规范。

2. 统一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应遵循国家统一标准。

3. 完整性: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全部工程项目和相应工程量。

4. 可行性:工程量清单应便于施工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

2.2 编制依据1. 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说明、技术条件等。

2.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等。

3. 工程量计算规范和计价定额: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相关规范和定额。

4. 市场价格信息:包括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价格信息。

2.3 工程量清单格式工程量清单应按照以下格式编制:3. 工程量清单计价3.1 计价原则1. 综合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考虑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构成。

2. 单价优先:计价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为依据,先计算单价项目,再汇总总价。

3. 实耗量计价:工程量应按照实际消耗量计算,确保工程造价准确。

3.2 计价方法1. 工料单价法: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料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直接工程费。

2. 综合单价法:综合考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风险等因素,计算综合单价。

3. 全费用综合单价法:在综合单价法的基础上,还包括建设期贷款利息、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3.3 计价依据1. 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 单价:包括工料单价、综合单价等。

3. 费用标准:包括间接费、利润、风险等费用组成。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

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引言当今我省建筑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并充满生机,预示着我省建筑市场正走上前所未有的发展。

为巩固和发展这一局面,首要的是政府必须对建筑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以保障建设各方权益,构建和谐建筑市场。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的灵魂。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2)的施行,给我国工程造价行业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我省在总结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情况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关注着新形势下建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使我省工程造价领域走向人性化,《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22)(以下简称“本通则”)就此应运而生。

本通则的发布,工程造价同行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把握机会,领略本通则的要点和内涵,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才能在建筑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曾听一位国内同行说,我国工程造价行业要发展既易又难。

易的是同行们学得快、用得快;难的是同行们无法形成合力,难以凝聚主流。

这是反映行业现状的由衷心声,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症结。

随着本通则的实施,作为工程造价同行,应在掌握和熟悉应用本通则的前提下,完善本通则的操作流程,广开门路,以大气度去相互交流,以大包容去促进行业发展!一、出台背景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工程结算行为。

3、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检验试验费、措施费和规费等概念。

(粤建市[2010]1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粤建市[2010]1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粤建市[2010]1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2010]1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5号)、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6号)、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7号)、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8号)、20061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5〕149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计价依据是工程计价的标准;是编审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凡在2010年4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本计价依据计价。

2010年4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完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

(完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版)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一节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 招标控制价4.3 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6.23•【字号】粤建价字[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价字[2003]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由我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以下统称本计价依据),经审查,现予颁发。

本计价依据于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2001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规则》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粤建价字[2001]135号)同时停止执行。

凡在2003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计价。

2003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

本计价依据是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实施办法;是定额计价的标准;是编审标底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投标报价也必须遵守本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全省必须严格统一执行本计价依据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各市不再另行编制、颁发和继续使用当地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规则、定额、价格表、综合价格等各种计价办法和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GB 5050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九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本规范总结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实施以来的经验,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主要修编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特别增加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术语
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1)当招标人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 人协调服务;(2)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 工程设备,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 (3)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 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2.0.35“税金”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 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 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 的工具。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 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
3
4
利润
定额综合单价
(1.1+2)×相应费率
1+2+3
基础知识
三、综合单价的计算(组价)
步骤:1.计算定额综合单价(利用表1或表2)
2.计算清单综合单价(按照项目特征描述) 举例: 四、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京建法2013.7号文件

共6节19条,其中强制性条文4条
4.1.2强制性条文。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
——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 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 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应由 招标人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人的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 协商解决。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的人工费
为基数的20.25%计取。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6 税金
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费加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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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必须执行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应当执行计价规范中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三条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是工程造价文件生效的必备条件。

工程造价文件封面的签字盖章,必须由注册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方能生效:(一)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二)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当事人必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其他项目费、承包人风险、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时效等相关内容;没有明确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附表一至四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法的,参照附表一至四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描述不完整的,可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规定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外,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量清单错漏责任转嫁给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考虑工程量清单以外的缺项漏项、数量错误等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给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表格,必须符合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内容或者另行设置表格。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综合单价分析表可采用附表五的格式;若采用附表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一)”时,还应增补附表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报价值)。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计算。

(二)材料价格,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三)管理费、利润,按照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四)风险费用,依据附表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当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第八条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

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有限制的(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应在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的,应当在开标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日前重新公布。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在开标前进行修改,并再次重新公布。

因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招标、投标和开标时间。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发生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修改后的日内,将该招标控制价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据实调整招标控制价:(一)修改招标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二)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三)其他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投标人必须执行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自主报价。

除措施项目可作增补外,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作任何改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填写单价和合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不得计算。

第十三条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

投标人对投标价的所有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具体清单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并明确下列事项:(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除工期在半年和合同价款在万元以下之外,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第十七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除法律法规有规定之外,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计量与支付:(一)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文件范围的;(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施工合同文件范围的;(三)承包人投标价已包括措施项目费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四)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五)其他不予计量与支付情形。

第十八条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发、承包双方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十九条发现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发、承包双方不利一方应当及时提出修正申请;经另一方核实后,在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发现建设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的,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在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另一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程变更、增加额外工作等非承包人原因的现场签证事件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现场签证人选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明确签证项目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合同价款。

办理现场签证时,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价款依据。

第二十二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天)后出现下列情形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一)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二)当后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规费、税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省政府或省有关权力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三)当施工期间市场物价发生涨落,引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变化超过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变化超过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调整。

出现这一情形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价格信息。

第二十三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有漏项错项的,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新的项目特征和实际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承包人投标报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出现这一情形的,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的,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超过部分的工程价款。

出现第二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据实际变更项目调整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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