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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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宣传意识不足:一些人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理解不够,缺乏对其风险和危害的充分认知。

这导致他们容易上当受骗,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2. 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监管机构的力量和资源相对薄弱,无法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这给非法集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通常采取变换方式、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等手段,使得现有法律法规在惩治非法集资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

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效果。

4. 教育和培训不足:公众对于理财、投资和金融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足,使得一些人对投资风险和理财规划的认知不足。

这使得他们更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目标。

5. 社会监督机制薄弱: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得非法
集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公众的关注和揭露。

这给了他们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到对非法集资的监督和揭露中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公众资金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

本文将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非法集资案件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容易使公众陷入金融陷阱,造成财产损失,对普通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影响。

同时,非法集资案件还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因此,打击非法集资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单张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特点,提醒公众警惕非法集资风险。

其次,完善了监管机制,加强了多部门合作。

成立了专门的非法集资打击部门,加强了与公安、工商、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

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我国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方面,取缔了一批非法集资项目,挽回了被非法集资的资金。

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了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提高了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通过引入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非法集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把握非法集资动态,提高了打击效果。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非法集资手段多样化、变异性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

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落后于非法集资的技术手段,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其次,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利用跨境网络进行诈骗,难以追踪和打击。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集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其次,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对跨境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作者:赵振国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1期摘要:由于改革力度和进程的逐步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凸显,非法集资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集资人员多且分布广,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在侦查中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本文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和建议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难点;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123-03作者简介:赵振国(1983-),男,蒙古族,北京人,硕士,就职于首都综治办。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由于改革力度和进程的逐步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凸显,非法集资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集资人员多且分布广,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侦查、周密取证、资金追缴、资产处置、核查确认、清偿兑付、维护稳定等工作,在侦查中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难点由于非法集资具有涉案金额大、手段隐蔽多样,公众参与广发等特点,开展防范和打击工作难点多。

(一)发现难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欺骗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归纳总结出四大类、十二种非法集资类型。

当前,非法集资已经从直接吸收公众资金演变为形式多样的产品销售活动、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非法集资从发展实业为名转向投资理财、期货交易等虚拟经济形式。

参与者不愿意主动报案,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较为困难。

(二)预防难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的形式为外衣,一些非法集资活动最初表现为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金融相对活跃的地区,大量社会资本流入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牟取暴利,借助民间借贷网络,有效地逃避了监控,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因此监测预防非法集资存在一定难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实践问题探析

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实践问题探析
褒 樊职业技 术学院学报 第 9卷 第 6期
双 月刊 2 1 00年 1 月 1
d i 03 6/i n17 — 1X2 1.60 1 o 1 . 9js . 1 94 .0 0 . : 9 .s 6 0 7
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实践问题探析
唐 炜海
同 庐县 人 民检 察 院, 浙江
发 展 趋 势
涉众 型经 济 犯 罪 是指 发 生 在 经济 运 行 领 域 里 ,
以 高 额 回报 等 虚 假 信 息 为 诱 饵 , 众 多 不 特 定 公 众 以
为侵 害对象 , 法牟取 巨额钱 财 , 重破 坏 市场 经济 非 严 秩 序 并 危 及 社 会 稳 定 , 照 刑 法 应 受 到 刑 罚 处 罚 的 依 行为 。 E 集 资类 涉众 型 经济 犯 罪 具 体 涉及 集 资 法 诈 骗罪 、 法 吸 收公 众存 款罪 等罪 名 , 要 的特 征有 非 主 三个 : 是未 经 有权机 关 依法批 准 , 我 国表现 为未 一 在 经 中 国人 民银 行 批 准 ; 是 向 社 会 不 特 定 对 象 即 社 二
元 。 浙 江 省 乃 至 全 国 范 围 内 , 是 出 现 了 许 多 影 响 在 更
法 规 以及 金 融 制 度 , 会 诚 信 系 统 频 频 缺 失 , 法 集 社 非
资类 涉众 型经 济犯 罪案 件越 来越 多 。特别 是 2o  ̄ o8 下 半 年 以来 , 全 球 金 融 危 机 的 影 响 , 国 股 市 、 受 我 房 地 产等 领域 一 度 低迷 , 会 闲散 资 金 的投 资 渠 道不 社
体 , 为 虚 假 宣 传 的 平 台 , 装 自己 , 摇 过 市 。 全 作 包 招 在
国范 围 内 ,在 查 处 的 案 件 当 中 涉 及 的犯 罪 主 体 公 司

非法集资 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  调研报告

非法集资调研报告标题:非法集资问题调研报告摘要:非法集资是指借助非法手段、方式和途径,组织、经营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害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本文通过对非法集资问题的调研,分析了其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调研结果显示,非法集资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侵蚀社会信任,破坏金融秩序,亟需加强监管和公众教育。

一、引言非法集资是当前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撰写本报告以及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二、原因及类型非法集资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盈利诱惑:非法集资平台通过承诺高额回报、优惠奖励等手段吸引投资者,引发了公众非理性投资行为。

2.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往往缺乏对非法集资平台真实情况的了解,无法判断平台的可靠性。

3. 缺乏监管: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力度相对不足,给非法集资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非法集资的来源和方式,我们将其主要分为两类:1. 非法集资平台:以P2P网贷、虚拟货币、股权众筹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平台,通过宣传、推广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

2. 非法借贷组织:以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为手段,以高额利息、暴力催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三、影响及风险非法集资活动对个人、社会及金融系统都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和风险:1. 投资者损失惨重:非法集资平台倒闭、跑路,投资款项无法归还,投资者面临巨大财产损失。

2. 社会信任受损:由于非法集资给公众带来投资风险,导致社会对金融活动的信任降低,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

3. 金融秩序被破坏:非法集资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阻碍了合法金融机构的发展。

四、应对措施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平台的监管,加强对金融创新领域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2.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对非法集资平台风险的认识和辨识能力。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分析及防控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分析及防控

(五)犯罪类型 许多国民经济行业都被用来作为策划非法 集资的载体,尤其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目前主要 集中在金融领域,特别是私募基金、P2P借贷、非 融资担保等类型犯罪案件频发。犯罪分子纷纷 上网集资,使得案件的打击难度增大。 这种非法集资投资结构和形式的变化全国 趋同。依据课题支持的东部某省一个地级市调 查所得数据,2012~2015年,利 用 投 资 理 财 型 产 品是非法集资的主力,而私募股权投资型和网贷 型所占的比重也大幅上升。在 2014年,89起新 发案件中有 23件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类,涉 案金额更是占到 8299%;40件属于投资理财类, 涉案人数占 35%。 (六)发案趋势 课题组在北京市进行非法集资专题调研中 收集到以下数据:2012年立案 21件,参 与 集 资 1000人,涉案资金 22亿;2013年立案 34件,参 与集资 3700人,涉案资金 303亿;2014年立案 89件,参与集资 2万人,涉案资金 172亿;2015年 立案 141件,参与集资 9万人,涉案资金 500亿。 数据反映出递增的趋势。 北京市样本具有代表性。在短期内,全国非 法集资犯罪还会在高位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公布的数字,在 2012~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 犯罪的立 案 数、集 资 人、涉 案 非 法 集 资 款 逐 年 攀 升。从发案趋势判断,在已发案件的传导作用和 投资项目在集中兑付的压力下,很有可能出现涉 案公司资 金 链 连 锁 性 断 裂、高 危 行 业 规 模 性 崩 盘、区域发案激增的情况。
二、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手段
(一)以 对 资 金 密 集 行 业 实 业 投 资 为 名 进 行 非法集资
常被用 来 做 前 期 宣 传 的 投 资 项 目 有 石 油 理 财、房地产、高速公路、产品深加工等,对外号称能 获得高额利润。如:2012年 2月至 2014年 5月,华 融银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宣称公司有好的投资项 目,如,顺义空港物流、山东高速等,急需大笔原始 资金,确认其资金收益率在百分之八至十五之间, 以此为卖点大肆宣扬,变相吸收 3000余名投资人 的资金,经审计,共计 40亿元。[1](P132)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张某案便是其中一例。

张某,男,32岁,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的行为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非法集资的行为而故意为之。

(3)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4)客体: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3. 如何界定“不特定对象”?在张某案中,张某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特定对象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在此案中,张某通过公开宣传、网络推广等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其行为符合不特定对象的要求。

4. 在此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在张某案中,如何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张某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投资者因张某的非法集资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集资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近几年来,集资诈骗案件发案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

一、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呈现的特点(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从发案地域来看,遍布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江浙沪尤其突出,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

从涉案行业来看,主要波及房地产、医疗保健、金融证券、商贸、农业等行业。

从受害群体来看,人员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主要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为主。

从危害后果来看,涉案金额巨大,且基本上都无法追回,从近几年案发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元,近期南京发生的“润在”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40多亿元。

(二)作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

如以返租、放养或者代养,许诺高额汇报的方式骗取资金;以国家对农业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以优厚汇报,通过联合开发农业形式非法集资;利用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劵,或者成立“投资咨询”或者“投资担保”等类型的公司,通过金融工具的形式吸收客户资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拉人头”传销、变相传销等方式非法集资。

(三)合法掩护,编制光环,隐蔽性强。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对单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执行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积极开展公益捐款、举办公益讲座、创办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投资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办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目的。

2023年非法集资现象分析报告

2023年非法集资现象分析报告

2023年非法集资现象分析报告首部分:引言2023年,我国非法集资问题依然严重,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深入研究和分析这一现象,本报告将对2023年的非法集资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

第二部分:非法集资概述1. 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没有获得合法金融牌照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集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伪装成合法的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多样化:在2023年,非法集资的方式愈发隐蔽多样。

以网络平台为支撑的P2P网络借贷、虚拟货币等地下集资方式层出不穷,使得打击非法集资的难度进一步增加。

第三部分:2023年非法集资现象分析1. 规模扩大:尽管国家对非法集资加强了打击力度,但2023年依然出现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

这些案件往往由于行业监管不严、缺乏有效的风险提示等原因导致,给投资者带来了重大损失。

2. 目标人群广泛: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针对的是普通民众,尤其是老年人和缺乏投资经验的群体。

他们利用诱人的高回报承诺、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钱财。

3. 技术手段升级:2023年,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对于技术手段的运用更加灵活多样。

他们利用虚假信息、网络技术等手段进行宣传和招揽投资,增加了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打击的难度。

第四部分:应对策略分析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2. 提升公众风险意识: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公众教育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3. 加强国际合作:非法集资问题在跨国范围内愈发突出,因此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打击跨国非法集资犯罪。

第五部分:结论2023年,非法集资问题依然困扰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提升公众风险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这一挑战。

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中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中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分析

Wide Angle | 广角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66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中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分析陈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100038摘要:非法集资案件中重要环节之一就是追赃挽损,这和受害人群的利益直接相关。

在实际进行追赃工作的过程中,只要是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都应该被当做是非法集资案件中的赃款进行追回,其中主要是包含了工资、奖金、投资客户的非法获利款项以及提成等方面,都是依法追缴的范围。

本文主要是从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入手,针对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非法集资;经济类案件;追赃挽损;问题;解决思路一、前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和完善,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相应的老百姓手头的闲置资金也在不断增加,人们进行理财和投资的机会和形式在逐渐增多。

民间资本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伴随而来的是民间投资的安全性差、风险性高,并且缺乏着有力的监管,容易引起一些不法分子的趁虚而入,他们通过一些非法的途径,非法集资,吸收或者骗取民间资本,不仅对于老百姓的财产权造成了极大侵犯,同时还危害到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基本情况(一)非法集资的内涵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或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经有相关部门批准,以发行债券、股票、基金、彩票、证券或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并许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和其它方式向投资人归还成本、给付利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主要包含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别。

从非法集资的内涵来看,其在实际生活发生中存在着较多的形式,非法分子可以通过一些借款、债券以及股票的形式,侵犯公民的权益,并且其通常是以明显高出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来吸引老百姓上当受骗,行为十分恶劣。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市场上流通的资金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相应的非法集资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大、受害人群逐渐增多、犯罪手段越加多样、涉案人员也在逐渐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意义 (3)二、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现状分析 (4)2.1 财物处置的程序与流程 (5)2.2 财物处置中的问题与挑战 (5)2.2.1 财物确认与估值的问题 (7)2.2.2 财物处置方式的选择与效率 (8)2.2.3 财物处置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腐败问题 (9)三、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的制度完善建议 (10)3.1 完善财物处置的法律法规 (11)3.1.1 制定专门的财物处置法规 (12)3.1.2 明确财物处置的程序与标准 (13)3.2 建立高效的财物处置机制 (15)3.2.1 设立专门的财物处置机构 (15)3.2.2 完善财物处置的流程与效率 (17)3.3 加强对财物处置的监督与管理 (18)3.3.1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19)3.3.2 提高财物处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四、结论 (21)4.1 研究成果总结 (21)4.2 研究不足与展望 (22)一、内容综述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些案件中,财物处置工作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果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亟需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财物种类繁多,包括现金、房产、股权、债权等,给财物处置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在案发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执法机关在案件侦破阶段难以准确判断涉案财物的真实情况。

一些涉案人员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物,加大了财物处置的难度。

1.1 研究背景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涉及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这些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置一直是执法机关面临的重大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集资案件财物处置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如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环节的程序繁琐、效率低下,涉案财物鉴定、评估环节的公正性、客观性问题,以及资产处置后的分配、返还等环节的公平性问题等。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详解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详解

当前非法集资的原因、难点及对策建议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在我国一些地区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的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在投融资方式多样化、复杂化和信贷收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本文在对各地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分析(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随着国家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部分行业资金进一步趋紧。

一方面导致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另一方面过去潜在的一些非法集资活动因资金链断裂无法付息还本,案件风险加速暴露,形势十分严峻,有关部门的处置任务十分艰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特征1.隐蔽性。

非法集资主要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以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等为载体。

参与者主要为熟人、亲戚朋友之间层层介绍扩展,自成集资网络,除非资金链断裂,否则很难发现。

2.利诱性。

非法集资利息一般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有的达到了月息20%,有的甚至许下半年内翻番的投资承诺。

在集资活动开始初期,能按“允诺”的回报让参与人获得实惠,进而利用参与者做“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

但实际上,支付给广大参与者的所谓高额回报,是参与者自己和后续参与者集资的钱,并非获利返还。

3.参与者主要为朋友、熟人。

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非法集资中相当一部分资金往来无收付款凭据、无账目记载。

有的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经手人,给司法部门侦办带来很大难度。

4.参与群众复杂且积极性高。

集资群众既有收入较高有一定风险防范意识的公职人员,又有中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参与积极性高。

有的案件案发后部分参与人甚至向公安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参与该集资是自愿行为,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5.集资手段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发展。

近期曾发生一起案例,其募集方式主要通过网络界面操作。

许诺资金封闭运行一段时间后,回报按投资额翻番,投资人如推荐发展下线,按投资额的25%提成。

公安人员揭秘非吸案件的办理中的要点和难点

公安人员揭秘非吸案件的办理中的要点和难点

公安人员揭秘非吸案件的办理中的要点和难点非吸案件办理中的疑难点及取证要点公安机关在查处此非法集资案件时,经常遇到“特定对象”集资问题,因表象的特殊,往往把这部分集资案件认为是经济纠纷,导致案件流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气焰。

而实践中,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1、直接向不特定对象集资。

2、是通过“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集资。

3、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又向“不特定对象”集资。

一、“特定对象”介入时在实践中认定非法集资的难点案情:某地A监狱民警李某某以投资砂矿开采为由,向其女朋友和3名A监狱同事、2名B监狱民警、1名C强戒所民警非法集资,并通过其女友和上述6名监狱同行向第三方集资,共非法集资800余万元。

受害人王某(B监狱民警)到当地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经侦民警严警官简单听取案情后,做出判断:李某某虽然违反《公务员》关于公务员不得经商有关规定,但李某某非法集资的对象是其女友,五名监狱民警应属于同事关系,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特定对象”,虽然有通过女友和监狱同事向第三方吸收资金,但均是口头方式,也无其他书面证据佐证,因此不属于非法集资案件,建议报案人到法院起诉李某某。

实践中,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有:一、直接向不特定对象集资;二是通过“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集资;三是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又向“不特定对象”集资。

公安机关办案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是后面两种非法集资形式,因为“特定对象”的介入,往往会导致涉案对象数量和集资金额的不足,结果是无法满足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条件。

本案恰好是第二种形式。

二、“特定对象”介入时认定非法集资的法理依据要解决“特定对象”介入时认定非法集案的困难,以下问题必须得以明确:1.何为“不特定对象”;2.“特定对象”能否成为非法集资的对象;3.“特定对象”的金额能否计入涉案金额。

问题1:何为不特定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非法集资类犯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欺骗性较强,社会影响恶劣,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市场,社会危害非常严重。

2013年以来,我县非法集资类案件频频出现,一些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欺骗、煽动群众参与非法集资,涉案数额巨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甚至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因进行探析,以找出症结所在,从而加强防范,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非法集资类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书证,二是证人证言,三是鉴定意见(会计资料)、四是犯罪嫌疑人供述。

书证主要是一些存款合同、收据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由于群众要求挽回经济损失的愿望强烈,配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高,书证及证人证言相对容易收集。

由于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要求高,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处理上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对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分歧。

2010年11月22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具体应用该解释的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仍然存在分歧。

《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非法集资的社会性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在第二款中特别说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一规定不明确且具有一定的误导性。

“亲友”和“单位内部”都是不准确的法律用语。

“亲友”既可以是近亲也可以是远亲,即可是亲戚也可是朋友;“单位内部”的范围也可大可小,不能以此来判断参与集资的人是否符合“特定对象”的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亲友”串“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又告知其他人员参与集资的情况大量存在,《解释》导致执法者面对诸如亲戚、朋友之间实施的多层次集资时无法适从,过于宽泛的认识则有可能放纵非法集资犯罪,过于严格的执行则又可能扩大打击面。

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现状和处置

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现状和处置

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现状和处置近些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严重危及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非法集资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其涉及到的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也十分巨大,且具有隐蔽性高和破坏性强的特点,我国必须采取强制手段对其进行遏制。

我国最高法院于2010年底出台了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但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问题值得讨论,譬如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方面,《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相关问题上显得有些含糊其辞,导致在处理具体实践问题时往往存在着许多争议。

这篇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非法集资这一概念及特征,第二部分阐述了非法集资的现状及危害,第三部分希望我国通过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完善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体系,从而使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规制。

标签:非法集资;现状;处置一、非法集资概念及特征在我国《刑法》中,从未出现过“非法集资罪”这一罪名。

非法集资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此非法集资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对我国的社会生活以及金融管理有很大的意义。

目前我国《刑法》将7个罪名认定归纳非法集资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我国的非法集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将非法集资定义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日益增多,明确定义非法集资犯罪迫在眉睫。

直到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概念再次进行了厘清。

通过一系列的规定,使人们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分析2023年枣庄中支打击非法集资的困难和挑战总结

分析2023年枣庄中支打击非法集资的困难和挑战总结

分析2023年枣庄中支打击非法集资的困难和挑战总结。

1.监管能力不足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虽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了国家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机构人员和技术水平的缺陷,监管能力并不足以满足打击非法集资的需求。

同时,还有一些非法集资经过巧妙的伪装,监管部门难以及时发现。

针对上述问题,枣庄中支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理论水平和执行力。

同时,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打击,对犯罪子进行高压打击,震慑和威慑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对金融风险防范进行全面的覆盖,严格执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2.信息获取难度大当今金融领域发展迅速,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也在不断发掘新的集资渠道,新的作案手法,信息获取的难度也随之上升。

一些非法集资经营者还进行了一系列巧妙的洗钱操作,使得其资金来源难以追溯。

因此,监管人员在打击非法集资时,往往会面临信息不足或不准确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枣庄中支应建立简便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各部门协作机制,强化与金融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联系,及时分享信息,加大对关键信息的筛查和核实力度,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及时掌握非法集资行为的最新动态,为监管人员提供准确有力的信息保障。

3.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极大,但是一些公民们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度并不高,容易上当受骗。

加之一些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瞄准群体广泛,社会的防范意识还有待提高。

因此,枣庄中支应在打击非法集资中,注重从基层入手,提高公民的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知识,告诉公民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防范非法集资的侵害,同时,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发挥惩罚的震慑作用。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4.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技巧日趋复杂,经常涉及到跨境、网络、金融等方面,而且这些犯罪手段随时会变化,使监管人员的打击任务变得异常艰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研报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研报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研报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此,我们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概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各种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却没有依法取得经营存款业务资质的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公众投资,最终导致投资者资金的损失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二、特点1. 高回报承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以高额回报为卖点,吸引投资者参与。

这种高回报通常远超过正常金融机构的收益水平,很容易勾起人们的贪念。

2. 非法经营: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机构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没有正规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投资资金的去向不透明、不受保护,容易造成资金的安全风险。

3. 多样化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多样,包括传销、庞氏骗局、虚构项目等。

这些形式操作灵活,往往混淆视听,让人难以辨别真伪。

三、影响1. 不良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扰乱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旦这些非法机构倒闭,投资者的资金将面临损失,往往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波及范围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受害者往往是普通百姓,他们对金融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限,容易被高回报的魅力所吸引,从而成为非法机构的受害者。

3. 重大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带来的损失一般很难追回,投资者的血汗钱可能会一夜之间消失,给家庭和个人带来严重的经济困扰。

四、对策1. 提高金融素质: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公众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和识别非法机构的能力。

2. 加强监管:完善我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非法机构的打击力度。

3. 加大惩处力度: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形成威慑。

结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一大隐患,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加强宣传、提升公众金融素质、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措施。

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应对

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应对

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追缴、处置的现实困境与应对*陈剑峰7文摘要: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处置存在追产率不高、处置时间长、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不足等现 实问题,这些问题容易引起舆情及集资参与人上访风险,也不利于合法财产的保护,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应当在实践中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保障集资参与人参与权、知情权,保护好合法财产权利,有条件适用审 前返还程序,防范和化解因涉案财物处置不当而引起的经济社会风险和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 供法治化保障。

关键词:非法集资涉案财物追缴案说检察I责任编辑:白孟鑫I42中潑趋寮笮THE CHINESE PROCURATORS_、基本案情2018年,深圳“钱爸爸” P 2P 理财平台被公安 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数据 披露,该平台累计吸收资金约325亿元,资金缺口约 12.58亿元,涉及借款人近1.5万人。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公安机关充分结合案情,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积极追赃 挽损工作,在警方微信公众号上开通报案通道和提供 犯罪线索、咨询案件端口,安排专人进行答复;聘请 审计部门加紧对涉案账号进行分析,查明涉案资金去 向;围绕资金走向进行追赃挽损,对部分借款人员和 渠道方进行约谈,促使相关方退缴资金,责令原公司 员工组成资产清退小组对逾期标进行催收,由相关部 门牵头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指导催收工作;对相关业务 人员的非法所得进行核查、追缴,明确说明对于积极 配合追缴的人员警方将从轻从宽处理;对通过平台自 融并逃避还款的担保方人员进行网上追逃,还对涉案 公司涉及的经营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侦查,截止审查起 诉阶段累计冻结资金2.31亿元、查封房产11套等涉案 财物。

期间公安机关根据追赃情况陆续向社会发布10 份案情通告,说明案件办理、追賍挽损工作进展的情况。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涉案财物追赃比例、案件公开 等方面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523000 ]二、问题的提出当前非法集资案件追偿率整体上不高,在处置上 往往程序繁琐、耗时经年累月,一部分集资参与人在 认为极可能血本无归的情况下,极易情绪失控、走向 极端,与其他集资参与人抱团,通过网上串联、线下 聚集方式进行所谓“维权”;另一方面涉案财物的处置 难度较大,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处理起来较为棘手, 如果上述两方面均不能有效化解,很可能会破坏社会 经济稳定,不利于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与侦防对策探析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与侦防对策探析

非法 集资犯 罪案 件参 与人 员众 多 ,如 哈 尔滨 “ 圣瑞 ”特 大集 资诈骗 案有 1 1 万 余人 参与 集 资 ;2 0 0 6年 案发 的 安徽万物 春 公司集 资诈 骗案 ,受 害群众 5 万余人; 从2 0 1 1 年 9月 到
柴艳 茹 ,北京 警察 学 院院 长,法 学博 士 。 ① 罗书 臻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出台 司法解释 明确 非法集 资法 律 界定 与适用 》 ,《 人 民法 院报 》2 0 1 1年 1月 5日版 。 ② 《 全 国 整治非 法集 资会议 召开 深入 开展 打击 工作 》 ,中 国新 闻网 2 0 1 1 年 1 1月 1 0日。 ③ 2 0 1 3年 4月 2 6日国务 院新 闻办 召开 新闻 发布 会, 公安 部经济 犯 罪侦 查局 副局 K; c  ̄ J 文 玺 回答 了北京 电视 台 记者 的提 问 介 绍当 前非法 集 资犯罪 活动 呈现 出的特 点 。 ④ 孙 开锋 :《 非法 集资 犯罪 调查 》 ,《 公安研 究 》2 0 1 0年第 3期 。
( … )案件 高发态 势 明显 ,涉案 金额 巨大 近年来 ,非法集 资犯 罪数量居 高不下 ,涉案 金额动 辄过亿 。据 统计 ,2 0 0 5年 1 月至 2 0 1 0 年 6月 ,我 国非法集 资类案件超 过 1 万起 ,涉案 金额 1 0 0 0多亿元 ,每年约 以 2 0 0 0 起 、集 资 额2 0 0亿的规模 快速增加 。 2 0 0 8年至 2 0 1 0年 ,全 国公安机关破 获非法 集资类 案件 5 0 0 0余 起 ;2 0 1 1 年 1月至 9月,全 国共 立非法集 资类案 件 1 3 0 0余起 ,涉 案金额达 1 3 3 . 8亿元 。② 近 几年 ,全 国公安机 关年均立 案 2 3 0 0多起 ,非 法集资 案件 的数 量一般 占同期经 济犯罪 总量 的 5 %以下 ,但 涉案金 额往往 占到经济犯 罪涉案金额 总量 的 1 0 %以上 ,高 的时候 要达 到 1 6 %。@ ( 二 )参与 人 员众多 ,受 害人群 多元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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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6057(2010)01 —89 一O5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二,当前打击的难点(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收稿日期:2009—11—10作者简介:李春(1972 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问题. 阎治力(1966 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89—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 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 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 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 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 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90 一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 ,此” 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控辩双方均聚焦于吴英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恰恰是集资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 6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非常难以取证,即使在审讯中取得口供也会在法庭上翻供,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中的罪名相差甚远.因此有人认为: 刑法尚不能有效处理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向亲友,同学等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集资,主观上又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也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行为屡见不鲜.(三)侦查环节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置难,预警难当前, 非法集资在侦查环节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发现苗头难.目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掩护, 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法人,个人等社会领域则无权介入;工商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格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营等;作为经济案件的侦查部门只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所以难以发现其苗头,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 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众上访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存在信息上的滞后性.二是调查取证难.对当前集资活动合法与否,应由银监会做出鉴定, 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介入;而对于合法身份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相关监管和执行也由工商负责,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三是性质认定难.如上所述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 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的新特点,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司法部门对非法集资没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界定,对非法集资的技术认定一般要涉及多个法律专业范畴,导致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时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准确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打击处置难.地方政府,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 欺骗性较强,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增加了打击和处置的难度;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挤兑,上访和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五是预警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存在和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下,岗失业人员或中老年人为对象又成为非法集资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弱势群体”政策观念淡薄,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性质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即使提出预警信息,仍然有人执迷不悟,甚至以为影响了他们的发财之路. (四)公众投资心理扭曲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欺骗性强,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难以控制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 ”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我国目前的利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利息税的原因,银行储蓄出现负息.以至于所有人都预期认为现有利率已低于”正常利率水平” 从而所有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并回复到”正常利率水平”这.种预期会促使人们卖掉手中持有的资产(如债券)或将资产变现转为货币(如现金)持有,当人们有了闲置的资金,必定会为其找出投资途径以取得收益.而由于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非法集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并远远高于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这一高利率恰好为人们暂时的闲置资金回报提供了”黑市”价格,因此群众开始将存款转向存人资金回报率较高的非法集资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民众既是受害者,又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此同时,百姓手头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 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在长期以来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四,对策(一)准确定性,疏堵结合首先要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集资活动准确定性,尤其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集资类犯罪活动.央行认为: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 '三农 '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看企业或者个人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用吸收的资金9】一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都干了些什么?如果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 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可以运作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其次要疏堵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除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等之外, 还得认识到,法律是不允许利用这些资金从事类似于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的,必须将资金真正的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生活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本应用于合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使民间借贷行为走到合法化的轨道上,对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并加强其与正式融资的交易合作;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渠道•;只有做到定性准确,疏堵结合,有效地保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实践证明,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资金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因此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协作,信息互享,通过秘密和公开渠道掌握各种非法集资的情况和苗头,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联合查处和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级阶段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92 一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法律宣传,案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等认清各种新型非法集资形式,做到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将媒体监督和查处相结合才能认清非法金融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的识别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方面一直强调”抓人,取证,追赃”的六字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强烈,其侦查更是要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联系资格和条件人手,展开调查;充分利用询问,讯问,走访调查,冻结查询资金账户,扣押查封等侦查手段,获取第一手全面真实的材料,为完善证据链条,顺利移送起诉,准确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做准备•此外,有专家根据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后, 总结认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迅速查明案情;果断控制,抓捕涉案人员,查封,冻结涉案款物,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搜集证据,重点抓好审讯,取证和审计;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缴涉案款物;认真做好报案登记,摸清投资人底数,有序清退集资款,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涉案地社会稳定.【l 只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才能做好”维稳”工作.(四)健全法律,完善法规遏制非法集资需要根据新情况健全有关法律,完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健全,良好的法律保障•当前非法集资由于涉及面较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客观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相应危害•在集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无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论是民事权利还是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诉求,确实有失公允•如云南的杨红英集资诈骗一案,虽然2002 年就做出宣判处理,但至今受害群众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甚至影响当地的一些发展•因此有学者建议,可考虑针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有利于从刑事角度全面治理越演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非法集资处置的法律标准;还应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定期清理“空壳”企业;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工作•_l 只有解决好以上难点问题,才能从法律和实践层面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共建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o7]294 号[2] 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J].金融与法制,2007,(10).[3] 田光伟•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 号).[5] 《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2007年7月10日).[6] [7][14] 曹坚.从吴英案看集资类犯罪的处罚难点[N].上海金融报,2009—04—29.[8] [1O] 瞿苇.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J].特区经济,20083[9] 熊愈.论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EB/OL]. 经济纵横,.[11] [13] 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M].金融与法制,2007,(10).[12] 戴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吴晶.全国人大代表呼吁遏制非法集资[N]. 太原日报,2007—03 一l2.OnObstaclestoInvestigatingIllegalFund ——RaisingCasesLlch/2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Abstract:Illegalfundraisingseriouslyaffect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 Whiletherewerecrackdownsonittimeaftertime,alleffortsprovedoflittleavail.Thisessay attemptstomakeananalysisofillegalfundraisingintermsofcrime,legislation,detectionand financialchannel,andthentocomeupwithmeasuresagainstit.Keywords:illegalfundraising;obstacles;measures;economiccases( 责任编辑刘敏)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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