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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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两部门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然气等重 点行业 改革 ,正在抓 紧研究制定方案 。 明确提 出 ,对 自然垄断行业 ,实行以政企分开 、政资
分开 、特许 经营 、政府 监管 为主要 内容 的改革 ,根据
近 日发布的《 关于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 的指 导意见 》 趋 势。编制组专家 围绕规划编制工作 方案 、编制思路
等进行 了深人讨论 ,并 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当期 成本费用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不再 分年 度计算 折 旧 ; 单位价值 超过 1 0 0万元 的 ,可 由企业 选 择缩短 折 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 旧的方法 。
不 同行 业特点实行 网运分开 、放 开竞 争性业 务 ,促进
公共 资源配置市场化。
今年 5月 ,国务 院批 转 发改 委 《 关于 2 0 1 5年深
出 ,要着 力推进 国有企业 和重 点行业 改革 ,对石油天
筹兼 顾 ,主动适应 国家改革要求 ; 二 是要坚持需 求引
领 ,确保 规划编制 的针对性 和实效性 ; 三是要做好摸 清家底 ,做好 我 国海洋标准化 和计量 发展关 键领域的
论证 和部 署 ;四是要有 国际视 野 ,紧跟世 界发展的新

( 责编 :张梦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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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国企 改革顶层设计方 案的出炉 ,新一轮石油
据 悉 ,《 全 国海 洋标 准 化 “ 十三 五 ”发 展规 划 》
拟 提 出到 2 0 2 0 年 基本建 成支撑 国家 治理体 系和实 现
天然气体 制改革也正拉开序幕 。据悉 ,石油天然气体
制改革将 实行 中管 网分离 ,未来将剥离输油管 网和输 气管 网成 立原油和天然气输送 公司 ,独立于三大石油 公 司 ,目前 规划 已定 ,正在研究 分步实施还是一步实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92014】75号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三——财税【2014】75号政策解读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

我们满怀期待的打开文件,仔细浏览过后,发现仍然是一头雾水。

该文件与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精神相比变化不大,对于企业一直关心的执行层面的问题仍然未能提及,仍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

下面我们结合文件的具体条款,分析一下对政策执行影响较大,必须马上明确的事项。

问题一:行业认定标准文件并未明确第一条提及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及其认定部门。

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予以明确:1、由税务机关参照现有分类标准,比如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行业、发改委规定的国家鼓励发展的10个高新技术领域等,自行判断企业是否属于以上6大行业。

2、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委托有关部门(科技部、工信部),对企业所属行业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据证明。

问题二:如何认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以往此类税收政策出台的惯例,会有一个公告或者解释说明,明确政策衔接的有关问题。

新购置标准包括:1、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采购合同;2、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具销售发票;3、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账;4、2014年1月1日以后实际投入使用。

我们认为,为防止企业钻政策的空子,税务机关很有可能采用较为严格的确认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几项甚至全部满足,才被认定为新购置。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文件第一条中提及有关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认定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最有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
•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 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如何理解“年月日以后购进的固定
资产”?
• 首先,“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全新的资 产,也包括二手的资产。其次,“购进” 从文意上是指以货币资金购进和自建的固 定资产,但是其中不包括重组、投资者投 入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然后, “年月日以后购进”一般是以购进设备的 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采取分期付款或 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往往是采取设备先 发货,发票和款项后开后付的形式,这种 情况下,应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 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 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 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 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相关文件规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年月日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所得,可在不超过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 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 业在年月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元的固 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年月日以后可以 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 税务总局年号公告)
•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 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采 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 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 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 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 税收政策规定执行。(财税【】号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9.04.23
•【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6号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

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4月23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注意事项

纳税辅导29移民口粮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免征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进口种子、种苗。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即: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制造业的企业范围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

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例如,某制造企业2018年新购进一套生产设备1000万元,并投入使用,当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其他收入12000万元,取得股息、红利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50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64号)4.特定行业小微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 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丨月1日后新 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64号)。

二是轻工、纺织、机 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 [2015] 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 号)。

5.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 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相关 规定,需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享受主体。

只能是名单确定的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进时间。

必须是 2020年丨月1日新购进。

扣除范围。

一次性扣除的只是购进的设备,而不是所有的固定资 产。

(二)一般加速折旧方法1.六大行业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税政解析为了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多,出 台的时间各不相同,相关规定既有重叠的部 分,也有更新的地方,比如增加了固定资产一 次性扣除政策。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

解读财税〔2014〕75号文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件”)。

75号文件的字面表述上不难懂,但在税收征纳实务中要具体适用,却并不简单。

其中诸多用词所包含的概念内涵和政策适用范围需精研细读。

概念一:新购进●“购进”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无论是从其字面含义解释,还是从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规定,或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确定原则等分析,都可以得出结论:“购进”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按照75号文件的规定,只有直接购进的相关固定资产方能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而自行建造不能比照执行。

●如何理解新购进75号文件所称新购进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存量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新的固定资产,即便是2014年以来新购进的他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优惠政策范围(但是,先将自己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他人,然后再买进该固定资产的不在此列,不属于“新”购进)。

●如何界定新购进时间按现行商事规则,企业支付购置固定资产的款项,即可购买前预付也可购买时一次性支付,还可在购买的前或后分期支付。

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强调的是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至于固定资产的实际交付时间与开具发票时间常有差异,以付款时间或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购进固定资产时间显然缺乏唯一性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

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

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

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出台后如何申报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出台后如何申报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出台后如何申报加速折旧2014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这是对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进一步明确。

公告中的六大行业、小微企业以及一般企业都会享受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对于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的差异,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进行了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中《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折旧及摊销额中涉及了“账载折旧及摊销额”(第2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第5列)以及“本年加速折旧额”(第6列)。

同时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2列-5列-6列)。

在填表说明中第6列“加速折旧额”规定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与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

例如,以企业2014年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原值5000元,假设无残值,会计折旧年限10年,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同样为10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也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每年纳税调整金额如下: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年度资产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折旧、摊销额资产计税基础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本年加速折旧额累计折旧、摊销额金额12345689(2-5-6)第一年500050050050005004500500-4500第二年500050010005000500-5001000500 ………………第十年500050050005000500-500500050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014-1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014.11.14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财税[2015]10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精心整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15年前3 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 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 月17日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代码类别名称备? 注大类中类小类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轻工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轻工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13农副食品加工业轻工131谷物磨制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业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轻工141焙烤食品制造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其他食品制造17纺织业纺织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8纺织服装、服饰业纺织181机织服装制造18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3服饰制造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轻工191皮革鞣制加工192皮革制品制造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5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轻工201木材加工202人造板制造203木制品制造204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1家具制造业轻工211木质家具制造212竹、藤家具制造213金属家具制造214塑料家具制造219其他家具制造22造纸和纸制品业轻工221纸浆制造222造纸223纸制品制造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轻工231印刷232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3记录媒介复制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轻工24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2乐器制造243工艺美术品制造244体育用品制造245玩具制造28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292塑料制品业轻工2921塑料薄膜制造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2924泡沫塑料制造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8塑料零件制造2929其他塑料制品制造33金属制品业机械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2金属工具制造3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7搪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9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机械341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6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34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8通用零部件制造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汽车361汽车整车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载货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机械381电机制造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6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389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剩余价值不足5000可以一次计提折旧吗

固定资产剩余价值不足5000可以一次计提折旧吗

固定资产剩余价值不足5000可以一次计提折旧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购入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依旧按照不超过5000元计入固定资产(假设不考虑进项抵扣),后续照常计提折旧(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的该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计提),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的折旧,形成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和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

财税[2015]10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 月1 日起执行。

2015年前3 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 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 月17日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代码类别名称备? 注大类中类小类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轻工2681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2682化妆品制造2683口腔清洁用品制造2684香料、香精制造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7医药制造业轻工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3中药饮片加工274中成药生产275兽用药品制造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13农副食品加工业轻工131谷物磨制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业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139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4食品制造业轻工141焙烤食品制造142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9其他食品制造17纺织业纺织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7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8纺织服装、服饰业纺织181机织服装制造182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3服饰制造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轻工191皮革鞣制加工192皮革制品制造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4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5制鞋业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轻工201木材加工202人造板制造203木制品制造204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1家具制造业轻工211木质家具制造212竹、藤家具制造213金属家具制造214塑料家具制造219其他家具制造22造纸和纸制品业轻工221纸浆制造222造纸223纸制品制造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轻工231印刷232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233记录媒介复制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轻工241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2乐器制造243工艺美术品制造244体育用品制造245玩具制造28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2合成纤维制造292塑料制品业轻工2921塑料薄膜制造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3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2924泡沫塑料制造2925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2926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8塑料零件制造2929其他塑料制品制造33金属制品业机械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2金属工具制造333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4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5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7搪瓷制品制造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9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机械341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2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3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4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5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6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347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8通用零部件制造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汽车361汽车整车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载货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机械381电机制造382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3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4电池制造385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6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7照明器具制造389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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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轻工
241
பைடு நூலகம்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轻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轻工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
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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