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部级及以下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按照经费管理的法定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当按照项目申报、审批、执行、结算的全过程管理,确保科技计划经费的合理、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费核算、预算编制和执行、经费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经费申报和审批第九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申报和审批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程序进行,并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预算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经费预算书、项目执行计划、科研设备和材料清单等。
第十一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申报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经费执行和管理第十三条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项目的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的计划和报销。
第十五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及时做好项目经费支出的登记和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经费使用的报销和结算。
第十八条经费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经费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汇总。
第十九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二十条经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做到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统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和全额成本核算制度,在《XX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均应按项目(课题)批准的经费概算(预算)使用。
第三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按下列标准提取学校科研管理费,除横向项目中的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项目,其余各类项目经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全部归项目(课题)组使用。
1.纵向项目经费一般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2.学校组织招标的横向项目经费按技术开发项目10%、技术转让项目10%、技术咨询项目5%和技术服务项目5%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3.教师个人申报的横向项目不收管理费。
4.由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横向项目产生的项目经费(收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后,剩余经费按学校和技术所有人各50%的比例,进行分成。
技术所有人分成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技术所有人承担。
学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办法:管理费的60%用于科研处项目运作开支、10%用于计财处科研经费管理开支、30%用于教师所在学院(或部门)科研管理开支;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根据上述分配比例划分到相关学院或部门。
第四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1.科研经费开支严格按批准的科研经费概算表的项目和额度及管理要求执行。
2.其他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3.科研经费用于出国时,必须报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主要用于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各项研究开支,且不违反和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
项目管理部门有具体经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得超支。
校级基金项目经费不得支出劳务费。
劳务费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购置手续。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科技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58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省财政为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一)主要支持方向是:l、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通过支持体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2、科技支撑计划。
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3、政策引导类计划。
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4、基础研究计划。
通过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高技术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
5、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
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
(二)重点支持领域是:l、现代农业;2、新材料;3、先进装备制造;4、电子信息与现代服务业;5、生物与医药;6、现代交通运输;7、能源、资源与环保、公共安全。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支持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第四条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项目经费主要支持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的自主创新活动。
(最新版)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一)为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能,促进学校科技工作更快发展,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既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又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以及科研项目研发过程中的招标采购管理。
(三)全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均需到科技处登记备案,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账号统一管理,否则不作为科研业绩考核,并按违纪处理。
(四)本方法适用于由学校归口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直接经费管理。
第二条经费使用(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与开发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项目研究需要的样品、样机部件购置费用,以及由此发生的运输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制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的购置费用。
(三)外协加工费:指开发项目过程中带料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加工、研制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等费用:指项目研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印刷等费用。
(五)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调研差旅费。
(六)鉴定、验收、评审费及申请专利所需费用:指取得的科研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及申请专利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七)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和开发直接有关的信息查询费、人员费,论文及专著出版费、学术交流费等。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试行)
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试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本着规范、高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一)“财务一支笔”原则1、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的审批,同时可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报账及财务事项的办理。
2、各单位应将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样式及财务专管员名单以纸质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若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书面报计划财务处更改。
(二)学院重大经济事项“党政联签制”原则学院的下列开支,除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外,还应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1、学院发放各类人员经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以下同);2、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开支,包括设备购臵、维修、资料采购等;3、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
(三)预算指标控制原则1、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2、非常规资金支付如投资、借出款、超预算付款,须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以及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批示办理。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1、科研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项目经费凭项目经费卡报账,项目负责人对该卡的安全使用负完全责任。
(五)大额资金审批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学校所有经费付款凡超过20万元的,须经过大额资金审批程序: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分管科长审批;2、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领导审批;3、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审批规定(一)现金支付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包括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所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科研单位负责申请、领取和管理,科研单位可以是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科研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实验费用、试剂耗材、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二章经费申请和发放第六条科研经费的申请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送科研单位的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经费申请应当提供项目详细说明,包括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八条经费申请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并经过科研单位内部程序的审批。
第九条经费申请被批准后,科研单位应当及时发放经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
第十条经费使用过程中,科研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合法、规范、透明。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科研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并按照经费申请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预算管理,合理安排经费使用计划,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应当严明纪律,杜绝超支、虚报、挪用、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经费使用涉及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保证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第十五条经费使用涉及人员薪酬和津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确保合理合法。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涉及科研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推广效果。
第四章经费监督和审计第十七条经费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科研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审查和监督。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制度,旨在保证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研成果的质量。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科研水平以及推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科研经费管理目的与原则科研经费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为了保障科学研究人员的科研需求,满足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
其次,是为了保证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科研成果的质量。
科研经费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依法合规和创新驱动。
公开透明要求科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该向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公开,做到信息公开、决策公开和执行公开。
公正公平要求科研经费的分配应该合理公正,遵循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和科研项目的需求。
依法合规要求科研经费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过程。
创新驱动要求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以创新为导向,支持科研人员进行创新性的科研活动,提升科研水平。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科研经费的结算与报销等方面。
1.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环节。
科研人员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提交科研经费申请,明确科研项目的经费需求和使用计划。
科研经费的审批应根据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决策。
2.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监督是科研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
科研人员在使用科研经费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符合科研项目的需求和科研活动的规范。
同时,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
3.科研经费的结算与报销科研经费的结算与报销是科研经费管理的最后一环。
科研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科研经费的结算和报销工作,确保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清晰透明,减少经费的闲置和浪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某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法人负责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财务、科研、后勤、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其他相关二级单位等)和项目负责人协同管理的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决算,做好科研经费的核算等工作,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费,对科研项目实行分项核算与管理;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及时公布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结题信息,指导并审核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签订,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负责协助组织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后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我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经我校认定的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经费。
合作项目经费的界定按项目申请书、项目合同书,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第三条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一项财政科研项目设立一个经费账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它用,保证合规合法使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培育、申报、合同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按规定进行项目结题(验收)经费的专项审计,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
纪委、监察处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规对违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项目所在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接受上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以及由此提供的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第四条凡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文件或合同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最新版)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尊重科研规律,提升科研经费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我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项目经费。
主要包括:(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XX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各有关部委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
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各类科研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
第五条项目管理施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二级单位(学院或校属独立科研机构)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经费预算编制、合同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及会计核算、协助项目结题决算及财务审计;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抽查审计和专项审计。
第三章预算与使用管理第七条对项目经费及项目管理有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项目主持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文件管理办法,结合科研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制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经费预算。
第九条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4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试行)
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试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会计监督,本着规范、高效,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费审批原则及权限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一)“财务一支笔”原则1、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经费的审批,同时可确定一名财务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报账及财务事项的办理。
2、各单位应将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样式及财务专管员名单以纸质形式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若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书面报计划财务处更改。
(二)学院重大经济事项“党政联签制”原则学院的下列开支,除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批外,还应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1、学院发放各类人员经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以下同);2、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开支,包括设备购臵、维修、资料采购等;3、单张票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接待费。
(三)预算指标控制原则1、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没有预算指标或超预算指标的支出,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2、非常规资金支付如投资、借出款、超预算付款,须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以及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批示办理。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1、科研经费及其他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项目经费使用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项目经费凭项目经费卡报账,项目负责人对该卡的安全使用负完全责任。
(五)大额资金审批原则除有特别规定的外,学校所有经费付款凡超过20万元的,须经过大额资金审批程序:1、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分管科长审批;2、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领导审批;3、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条付款方式及审批规定(一)现金支付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结算起点定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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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
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下:(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
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导、审核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政策咨询、科研结题审计、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产、设备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四)审计处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五)监察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分类、立项及支出管理第八条我校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按研究内容性质不同,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归口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管理。
第九条我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凡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按照来源分为国家级纵向、部省级纵向和其他纵向。
第十条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加强科研项目立项管理。
科研经费到账后应按规定及时认领,办理立项入账手续。
新增项目凭立项批文或科研合同及银行收款单,结转项目凭银行收款单到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进行立项登记,开具“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再到计划财务处确认科研收入。
国家级、部省级纵向科研项目校内子项目的设立,根据预算办理;横向科研项目在入账时可以一次性转拨到项目参与人。
对于新立项的国家级纵向项目办理立项手续时,须附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项目经费额度控制。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开具正规发票(收据)。
需预借发票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扣税金。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科技、税务部门认定批复后,可办理退税;退税到账后计划财务处按60%比例退回相关项目账上。
第十三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报销规定(一)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
1、报销票据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湖南大学。
2、报销票据期限应与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匹配,不能报销项目立项前期费用。
报销票据的有效期按湖南大学报账制度办理。
3、办公用品、耗材或配件等单批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书籍、复印打印资料,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加工、检测费,晒图费,单批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有效印章。
(二)劳务费须通过学校“薪酬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计财处审核,转入个人银行卡。
学校对劳务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所有外协经费转拨,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约定进行,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负责人共同审批,超过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纵向外协经费原则上只能转拨到原项目预算书中有计划安排的单位或子项目(专题);横向外协经费凭合同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经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声明与外协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
(五)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按湖南大学设备采购办法进行采购,购置后到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购置设备的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六)科研代购设备应从严控制,严格按合同或预算执行。
代购设备合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签订,购置设备后凭委托方的设备验收函或移交单,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按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七)材料购置,凡一次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的,应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并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领用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领用存台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交通用车,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国家级纵向项目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汽油费、办公用品和通讯费等;部省级和其他纵向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报销少量招待费、汽油费、办公用品和通讯费等。
第十五条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技术成果以股份形式进行转化的,按湖大行字[2000]24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开支范围第十六条纵向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凡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其开支范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开支范围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 (如炸药、设备元器件、实验材料等)和辅助材料购置费(如打印复印耗材、纸张、硒鼓等、存储介质、其他辅助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开题、检查、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