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
一文说清!不同用工模式下建筑工人的个税和社保问题
一文说清!不同用工模式下建筑工人的个税和社保问题这点大家从平时看到的课程就知道,就建筑行业要重点讲人工成本的处理,其他行业哪里会就人工的相关问题讲那么多。
今天二哥就和大家大概分享一下建筑行业不同用工下个税和社保问题,大家有个大概的了解,其实日常工作中基本也是这些方向。
1、直接用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用工,其实就是建筑公司自己直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和工人存在雇佣关系,工人从建筑公司获得的劳动报酬建筑公司应该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直接和工人签订合同这个主要为了增强一些特种工作人员和高技能建筑工人的职业归属感,留住这些技能型人才,大部分用工还是不会采取这种模式,毕竟这种模式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
2、包工头、班组用工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班组用工我们主要指的是外部包工头(班组长)承包劳务,然后自行聘请农民工从事劳务完成工作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和工人其实不是劳动关系,建筑公司相当于把部分劳务分包了给包工头。
建筑公司向包工头支付工程款,包工头(班组长)代开建筑工程类发票给建筑公司,由于包工头(班组长)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目是经营所得,所以建筑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3、劳务分包用工个人所得税劳务分包这个其实你可以理解成规模更大的包工头,他们成立了劳务公司,更规模化了。
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和工人其实不是劳动关系,建筑公司相当于把部分劳务分包了给劳务公司。
建安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其实也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建筑公司没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站在劳务公司这个角度看,劳务公司在向工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4、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又有所不同,你可以理解为劳务分包包的是活,劳务派遣是包的人。
劳务派遣是派遣公司把人派到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安排其从事相应的岗位工作,劳务分包是直接把一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具体安排哪些人,由劳务公司自行安排。
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我们需要了解建设工程合同涉税的基本概念。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这些税费在合同中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我们来详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税条款的设置要点。
1. 明确纳税主体与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纳税识别号、注册地等信息,并具体约定各参与方的税务责任,如甲方负责缴纳土地增值税,乙方负责缴纳建筑业增值税等。
2. 确定计税依据与税率:根据不同税种的规定,明确各项税费的计税基础和适用税率。
例如,增值税通常按照工程结算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而企业所得税则依据企业的利润额进行预缴。
3. 制定发票管理规则:发票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凭证,合同中应当约定发票的种类、开具时间、送达方式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措施。
4. 规定税款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明确各项税费的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以及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保证税款按时足额上缴。
5. 预设税务争议解决机制:考虑到税务问题可能引发的争议,合同中应设定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如协商解决、仲裁或法院诉讼等。
6. 强调税务合规的重要性:在合同中强调各参与方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法规,不得有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7. 其他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务信息的保密义务、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细致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务风险,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法规的变化较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及时关注最新的税法政策,必要时可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浅谈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
浅谈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摘要:施工企业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完成合理的税务筹划,确保经营活动在有序进行的基础上严控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延缓税务现金流支出、获得最大的经营利润。
税务筹划具有前瞻性,需要在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开展税务筹划管理工作,本文通过分析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特点及重要性、针对税务筹划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税务筹划管理措施,引导施工企业重视税务筹划管理,提升施工企业经营利润。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引言随着施工企业承接项目数量多,涉及水电、市政、房建、铁路、水环境等多个领域,施工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企业也更加注重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盈利水平,同时也注重加强对全部项目税务筹划进行管理达到提升整个施工企业经营利润的目的。
一、税务筹划管理的目的税务筹划管理是企业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对自己发展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及时纠偏、事后分析总结推广,尽可能地节约税务成本,以获得最大的经营利润。
二、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特点及重要性(一)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特点施工企业中标项目数量多标的物特殊管理模式多样化,成本费用高涉及范围广、占用资金大且存在垫资风险、主要成本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各项非生产性费用,税务管理难度大、可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少且施工项目大部分为跨区域甚至跨国,涉及核算管理范围广,因人员管理水平有差异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二)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纳税是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将会导致企业收益下降,在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如何合理地降低企业的成本将成为经营者重点关注的热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施工企业在进行科学税务筹划管理中,也提早对中标项目的经营活动进行梳理和管控,提高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合法性以及可控性,规避多缴税、盲目纳税等问题,达到节约资金占用,延缓税收缴纳,降低税务成本,控制税务风险,目前施工企业项目数量多,从开工到竣工决算之间的时间跨度大,税务成本占比大,主要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部分小税种等,管理难度大,任何一个子项目的税务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施工企业的税务信用受影响,特别是最近几年税务稽查越来越多,使得施工企业不得不重视通过税务筹划管理,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整体提高施工企业的盈利水平。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建筑总承包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肖太寿博士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建筑总承包业务建筑总承包合同是指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或甲方或建设方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安装合同、装修合同和其他建筑工程合同的总称。
在这些建筑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包工包料、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现象,其中的税收风险是不同的。
要控制其中的涉税风险,根源在于如何正确签订合同。
本文基于现有的税收法律,对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的合同签订技巧。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其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一)税收风险分析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在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增值税的风险由于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款中代扣的水电费用,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导致施工企业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而业主(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收到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开具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含有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使用水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是不可以抵扣业主的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
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台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一)工程概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但有一项“甲工材”现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是特例。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别是《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在工程概算环节,“甲供材”到底含不含在工程概算中呢?如果含在工程概算中,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甲供材”现象,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10%)”还是依据“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工程概算呢?具体分析如下。
建筑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合理利润)*(1+10%)无论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上述公式成立;3、“甲供材”的内涵(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劳务合同清包工税率
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优化,建筑劳务行业的税收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特别是在全面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合同清包工的税率问题成为行业热议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建筑劳务合同清包工税率进行详细解析。
一、清包工的概念清包工,即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在这种模式下,施工方主要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劳动力投入和管理,而材料采购则由业主或甲方负责。
二、清包工税率的选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再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建筑劳务合同清包工,可选择以下两种计税方法: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
在此方法下,施工方需按照项目总金额计算增值税,并自行承担增值税的缴纳义务。
2.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3%。
在此方法下,施工方只需按照项目总金额的3%计算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抵扣进项税额。
三、选择清包工税率的考虑因素1. 税负:一般计税方法的税负较高,适用于项目金额较大、进项税额抵扣空间较大的企业。
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较低,适用于项目金额较小、进项税额抵扣空间有限的企业。
2. 资金流:一般计税方法下,施工方需自行承担增值税的缴纳义务,对资金链要求较高。
简易计税方法下,税负较低,有利于企业保持良好的现金流。
3. 市场竞争:在建筑劳务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签订清包工合同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
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以及相关税费的计算方式。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保及时、准确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进项税额抵扣。
工程施工签订合同税务筹划
工程施工签订合同税务筹划在工程施工领域,合同的签订不仅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更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税务管理的日益严格,如何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成为了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工程施工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范本,帮助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规划税务,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一、合同主体的选择在进行工程施工签订合同时,选择合适的合同主体至关重要。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合同主体。
这样既可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又可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税负。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确定合同价款时,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预估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空间。
同时,企业还应注意遵守国家关于最低投标价格的规定,避免因低于成本价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三、发票开具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收法规,企业在收到工程款项后应及时开具发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纳税义务。
为避免逾期纳税产生的滞纳金等额外费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税务管理制度,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针对工程施工行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政策,如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通过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
五、跨境税务筹划对于涉及跨境业务的工程施工项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还应关注跨境税务筹划问题。
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法规,合理规划跨境资金流动,避免产生双重征税或逃税风险。
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等方式,优化跨境税务结构,降低整体税负。
六、风险防范措施在工程施工签订合同过程中,企业还应关注税务风险防范。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的税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税务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形式财税分析
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形式财税分析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大量的农民工提供建筑劳务服务,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被国家有关部门关注的相对较多,近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比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和农民工实名制的落实与备案,政府相关部门也不定期的抽查与现场走访实施监督。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可能因为用工形式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风险,主要涉及社保、税务、住建等,下面笔者来说一下建筑行业中几种不同的用工形式及风险解析。
根据企业用工关系的不同农民工用工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一)劳务分包(1)劳务分包,是施工总承包与劳务公司直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形式。
它属于清包工,即包工不包料,或者只包部分辅助材料和辅助机具,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选择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为9%、选择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
通常情况下劳务分包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开具的发票为“*建筑服务*劳务费”、“*建筑服务*人工费”、“*建筑服务*安装费”等。
它与建筑总包、专业分包一致,都属于“建筑服务”。
下面是劳务分包发票图片,大家可以看一下:(2)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所以建筑公司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建筑服务”劳务分包的发票入账即可,不需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保,也无需为农民工代扣代缴个税。
这也是现实工作中常见的一种运作模式,这样建筑公司可以把农民工社保和个税的风险转移给下游企业,即劳务分包公司。
(二)劳务派遣(1)劳务派遣是建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形式,劳务派遣则属于“现代服务”。
根据财税2016年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税务风险管控-【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法律税务风险管控【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
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建筑企业使用民工面临那些司法律和税收风险呢?这些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一) 建筑企业使用民工的相关成本费用分析1、(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
可是民工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使用建筑民工的涉税成本分析(1)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合同如何更省税
建筑工程合同如何更省税建筑工程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降低税收负担,实现更省税的目的。
一、合理选择合同签订主体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可以选择合理的主体进行合同签订。
例如,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存在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合同签订主体变更为关联公司,以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二、合理确定合同金额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应合理确定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的确定应尽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过低。
过高可能导致税收负担增加,过低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工程实际需求。
同时,可以考虑将一些附属工程或后期维护工作纳入合同范围内,以增加合同金额,降低税收负担。
三、合理选择合同计价方式建筑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有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成本加成等方式。
不同计价方式对税收负担的影响也不同。
固定总价合同在签订时,由于合同金额固定,不易调整,因此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遇工程量增减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金额变动,可能导致税收负担增加。
而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由于合同金额与实际工程量挂钩,可以更好地适应工程实际情况,降低税收负担。
因此,在选择合同计价方式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计价方式。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政府针对建筑工程行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减免、所得税优惠等。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安排合同条款,以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甲乙双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享事宜,或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合同价格中,降低承包方的税收负担。
五、加强合同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加强合同管理,降低税收风险。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条款的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等。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充分落实,降低税收风险。
总之,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通过合理选择合同签订主体、确定合同金额、选择合同计价方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合同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实现更省税的目的。
工程施工合同税款筹划(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竞争力日益激烈。
在工程项目中,合理筹划税款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针对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税款筹划进行探讨。
一、合同签订阶段1. 合同形式:在合同签订阶段,应选择有利于税负筹划的合同形式。
例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将工程款分期支付,可以延迟纳税时间,降低税负。
2. 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税率等,以便于后续的税款筹划。
二、工程实施阶段1. 人工费筹划:在工程实施阶段,企业可以将部分人工费转化为材料费、机械费等,降低人工成本,从而降低税负。
2. 材料费筹划: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降低材料税负:(1)选择合适的材料供应商,降低采购成本。
(2)合理选择材料采购时间,如避开税收政策调整期。
(3)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延迟纳税时间。
3. 机械费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降低机械税负:(1)租赁机械设备,降低购买成本。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延迟纳税时间。
三、工程结算阶段1. 税率选择:在工程结算阶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
例如,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 附加税筹划:在工程结算阶段,企业应关注附加税(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的筹划,尽量降低附加税负。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款筹划1. 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企业应尽量选择对税负影响较小的变更方式。
2. 纳税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税款准确缴纳。
总之,工程施工合同税款筹划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在合同签订、工程实施、工程结算等阶段,应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筹划税款,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2篇在建筑施工行业中,合同税款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理的筹划,可以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人工费调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人工费调差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工成本发生变化,进而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为了规范人工费调差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人工费调差的法律规定。
一、人工费调差的概念及原因1. 概念人工费调差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场行情、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对原定的人工费用标准进行调整的过程。
人工费调差通常涉及工资、福利、奖金等各方面。
2. 原因(1)国家政策调整:如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等。
(2)市场行情变化: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变化等。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如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等。
(4)劳动生产率提高:如采用新技术、提高管理水平等。
二、人工费调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场行情、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并依法支付工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三、人工费调差的法律程序1. 制定人工费调差方案企业应根据国家政策、市场行情、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制定人工费调差方案。
方案应包括调差幅度、调差范围、调差时间等内容。
2. 公示与征求意见企业应将人工费调差方案进行公示,并征求员工意见。
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协商确定调差方案企业应与员工代表或工会进行协商,确定人工费调差方案。
(建筑施工会计涉税计算及账务处理)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涉税计算及账物处理
4.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月末计提简易计税下附加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项目所在地 规定得附加比例缴纳,需要缴 纳多少,计提多少) 计提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计提应付分包款、材料款等时(未取得发票) (税率9%,不含税=458.72万,税额41.28)
借:工程施工-分包 500万
贷:应付账款
500万
借:原材料-税款 8.26万
原材料-价款 贷:应付账款
91.74万 100万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1)取得专业分包专用发票时(必须取得专票),且已给甲方开具 了发票时,按如下分录记账, 未开票不记账 借:工程施工-41.28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1.28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专栏明确,除“营改增抵减的销 项税额”改名为“销项税额抵减”外,其 余不变。 明确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 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 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 增值税”等专栏
取得的进项发票到总公司认证后,作认证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7.8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 57.8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外地预缴销项的2%)(1000500)/(1+9%)*2%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17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
甲供材和建筑合同签订要点及涉税事项分析对于“甲供材”的财税问题处理,需要参考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如果涉及“甲工材”现象,则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在工程概算环节中,需要明确“甲供材”是否包含在工程概算中,以及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应该依据哪个公式进行计算。
建筑工程造价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税前工程造价(裸价)*(1+10%)。
其中,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不含税材料设备、不含税人工、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管理费、不含税规费和合理利润。
无论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该公式都适用。
对于“甲供材”的内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中的“发包方”、“全部或部分”、“材料”和“动力”等词语都有特别的含义。
因此,在处理“甲供材”的财税问题时,需要仔细理解相关税法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适用于发包方在工程造价中有“甲供材”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甲供材”对招投标造成影响,将“甲供材”金额从工程造价中剥离,以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对外招投标的情况。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及应用范围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造价,然后在招投标环节中对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例如,一项工程的工程造价是1000万元(含增值税),其中“甲供材”金额为200万元(含增值税),在对外招投标时,以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进行公开招标,就是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建筑业"营改增"后人工费纳税处理及核算将有新变化,本文从内部人工、劳务派遣和劳务分包三个方面分别举例说明建筑业人工费税务规定和会计核算。
一、内部人工直接人工费指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人员发生的工资、福利费以及按照施工人员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的其他职工薪酬。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约30%左右,其用工模式大概分为内部人工(即内部工程队)模式、劳务分包模式、劳务派遣模式。
(一)内部人工的概念和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工主要表现为内部工程队,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队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队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队长发放或由队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内部工程队是企业最基层组织形式,隶属公司内部管理,参加公司内项目施工承包的专业化施工作业队。
是项目部的重要组成部分,隶属项目部管理,工程队根据作业需要设置专业班组。
项目部应与工程队签订工序作业承包书,并以工程建设期(或工序完成期)为限,招收零散劳务用工时,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工程队进场时,用工单位应检查验证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二)税务规定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九条规定,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由于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而提供服务或者自我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实质上的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税务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税务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合同税务管理日益受到重视。
合同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依据税法规定和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税务管理对于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税务管理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合同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税务管理的现状1.合同税务筹划意识不强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部分管理者对合同税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税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与合同签订无关。
这种观念导致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税务因素,使得企业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2.合同税务筹划水平不高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税务筹划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
部分企业虽然设置了财务部门,但财务人员对税法规定和税收政策了解不深,难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3.合同税务管理机制不健全当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税务管理机制,导致合同税务管理缺乏制度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按照惯例处理税务问题,未能充分发挥合同税务管理的优势。
4.合同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合同价款、工程进度等方面,忽视了税务风险的防范。
税务风险防范意识的不足,导致企业在面临税务检查、税务争议时,难以有效应对。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1.营业税与增值税混淆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能准确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导致税收负担加重。
例如,将应按照增值税征税的项目误按营业税项目申报,使得企业承担了较高的税收负担。
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不合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对税务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部分企业采用进度付款方式,使得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税收负担不断加重。
合理采用预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可以降低税收负担。
工程合同人工费怎么做账
工程合同人工费怎么做账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逐年增加,工程合同人工费的核算和管理成为了建筑企业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工程合同中,人工费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人工成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那么,工程合同人工费怎么做账呢?下面将从工程合同人工费的核算、支付和税务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程合同人工费的核算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量、工程周期等因素,合理预测人工费的支出,并与合同对方就人工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进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工程实施阶段:企业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人工费单价,计算当期的人工费支出。
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现场的人工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现场人工费的监督和控制,防止人工费的浪费和滥用。
3. 工程结算阶段:在工程结算阶段,企业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人工费单价,计算工程总的人工费支出,并与合同对方进行核对。
在结算时,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工程合同人工费的支付1.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福利。
支付时,企业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2. 对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人工费的,企业应将付款凭证作为支付依据,同时将付款凭证上的信息录入财务软件,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工程合同人工费的税务处理1.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对工程合同人工费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在税务申报过程中,企业应准确计算人工费支出,并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 对于工程合同人工费的进项税额,企业应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进行税额抵扣。
同时,企业应注意保存相关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总之,工程合同人工费的核算和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施工合同_价税分离
施工合同价税分离是指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合同价格中的税金单独列示,不再包含在工程款支付中。
这种方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税金问题产生的纠纷,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价税分离的定义、必要性、实施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施工合同价税分离的定义施工合同价税分离,即在施工合同中,将工程造价和税金分开表述,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造价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税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施工合同价税分离的必要性1. 政策法规的要求: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将税金单独列示,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2. 明确双方权益:价税分离有助于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税收方面的权益,避免因税金问题产生的纠纷。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缴纳税金。
3. 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施工合同价税分离,有助于双方更好地进行成本控制和资金安排,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成。
三、施工合同价税分离的实施方法1. 在合同中明确价税分离条款: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税分离的相关条款,包括税金的种类、税率、计算方式等。
2. 分别列示工程造价和税金:在合同价格条款中,应分别列示工程造价和税金,明确各自的金额。
3. 税金的缴纳: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税金。
发包人不得因工程款支付而免除承包人的税收责任。
4. 税金发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法的税金发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四、施工合同价税分离的注意事项1.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认真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双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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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
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 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 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 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 税务处理。 1、 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
合同签订
(一) 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
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
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
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 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 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 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 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 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 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 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 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 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 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 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
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
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
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Fra bibliotek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
10%,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 3%。如果劳务公司
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 10%
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 10%÷
(1+10%)=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 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税率计征增值税, 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 3%÷(1+3%)=2.91%。基于劳 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 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 公司肯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因此,建筑劳务公司 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 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 承包企业开具 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 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 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6、人工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同
劳务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 税,每月 800 元以下免个人所得税,每月超过 800 元到 4000 元,每月劳务报酬收入减 800 元按照 20%依法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每月超过 4000 元以上,2 万元以内的劳务报酬收 入,按照每月劳务报酬收入×(1—20%)×20%依法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每月扣除 3500 元的起征点后,按照 3%到 45%的 7 档税率依法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比签订劳务合同 的民工来讲,个人所得税会更低。
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 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 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 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 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可是民工 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 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 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第 1 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
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
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
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后,既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
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果 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的相关规 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 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 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 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 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