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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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3]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15

【实施日期】2003.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3]19号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

为更有效利用我省的电力资源,缓解电力部门在用电高峰时段的供电压力,提高电力系统的负荷率,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的大工业用户中实行峰谷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的范围和时间

1、从2003年4月1日开始,对我省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按当月的抄见用电量,统一实行峰谷电价。

2、考虑到部分行业用电的特殊性,对自来水、煤气、公交(含地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用电,暂不实行峰谷电价。

3、对于峰段自发电、谷段用网电的企业,不实行峰谷电价。

二、峰谷时段的设置

根据电力系统负荷要求,我省的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高峰、平段、低谷各8小时。具体时段安排为:

高峰:7:00--12:00;19:00--22:00低谷、23:00--次日7:00平段:12:00--19:00;22: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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