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洁范本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保护购房者、租房者和房地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和管理活动,并适用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第三条【规划和建设】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国家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空间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严禁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挪用土地。
第五条【房屋建筑质量】城市房地产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可靠,保护购房者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城市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并公示相关销售信息,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的租赁第七条【租赁权和义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赁权和义务,互相尊重合同约定,维护双方权益。
第八条【租金和租金调整】城市房地产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形成,租金调整应当公平合理,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城市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内容摘要,详细法规请参阅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特征(主体内容客体形式 )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双方协议出让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管理应贯彻的原则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的内容
开发商资质审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证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不同级别的 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匀质地域,按照商业、居 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的,并由市、县以上人民 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北京市 2002年的基准地价定义为: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 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 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七通 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 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简称"五通一平"),在平 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 均价格。
第十五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交易、租赁、评估等活动的组织、个人,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买、销售、租赁等行为。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引导,市场调节。
(二)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四)规范市场行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房价值,误导购房者,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违法销售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在城市房地产交易中骗取贷款、套取补贴、骗取补偿款等,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评估标准(2019年修订版)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合同范本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房地产经营:指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⒉商品房: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的、取得商品房房地产证书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建筑物。
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由地方人民指定的负责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管理的部门。
⒋违法销售额:指房地产经营者以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方式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所取得的违法所得的金额。
12第7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概 述
建设法规
4、房地产业: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的产业,包括土地开发、房屋建 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 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房地产的 抵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5、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房地产开发、经 营、管理和各种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一定 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概 述
建设法规
一、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概念 1、房产:在法律上明确了权属关系的房屋财产 2、地产:在一定土地所有制下作为财产的土地 3、房地产
①
②
从自然形态看: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
从社会属性看:具有商品属性;
③
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一般“物”的属 性,又称不动产。
第七章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七章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房地产业的产生与发展
• 1956-1965年
建设法规
–以“国家经租”的形式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 –赎买私有企业的土地。
• 1966-1978年
–遭受“十年动乱”的严重破坏。
• 1978-1980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进行了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生产方式 改革,产生了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房地产业。 –1987年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市场, 宣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诞生。
第七章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建设法规
11月1日出炉的2007年《福布斯》中国
富豪榜400强榜单,却被人冠以“房地产老
板名录”的别名,耐人寻味。根据《福布
斯》的最新排名,前10名中国富豪中,有5
名主业涉及房地产的企业家;前100名中国 富豪中,有39人从事房地产业。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是指对城市内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经营、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促进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第三条市、区、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地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开发建设,保证项目质量和工程安全。
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在购房、租赁等交易活动中,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购房人提供相关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房屋质量保修期限,明确违约责任和补偿机制。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并公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并公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城市住宅租赁市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行,通过市场竞争调节供需关系。
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定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租赁房源信息平台,提供租赁信息查询服务,促进租赁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管理,通过税收、信用等手段,鼓励闲置房屋出租或出售,防止房屋资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城市房地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房地产市场管理第三条国家对城市房地产市场实行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平衡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要由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组成。
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租赁和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主体与行为规范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公开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地产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购房者权益。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国家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房地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房地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企业的资质,暂停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十三条购房者和投资者发现房地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举报,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房地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开展经纪业务。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计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促进城市功能提升。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金实力,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房屋质量保证制度,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销售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销售应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确保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明示商品房的有关信息,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使用权期限等。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依法签订购房合同,并按时交付商品房。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销售企业应建立房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维修需求。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租赁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纠纷,应依法解决,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
2.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建设用地分区、建筑控制等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二条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4年1月12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第五章房屋租赁第六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实施房地产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出租,必须依法取得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租房地产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
第七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据《广州日报》报道28日,来自深圳的女子李燕如以5.26亿元总价,力 挫12家开发商,拍得广州一块住宅用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证实, 这是广州首次有自然人成功拍得住宅用地。 28日下午,面积17304平方米的天河区黄埔大道坚红化工厂地块竞拍引来 13位竞拍者。此次出让的宅地要求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的方式拍卖。仅 十多分钟,地价就已从3.6亿元飙升至4.9亿元。竞拍数额冲至5亿元后,自然 人李燕如将总价抬至5.26亿元。随后,拍卖随着地块最高限价的出现,转至 “竞配建”环节。在此环节,李燕如与越秀地产争夺了13轮后,以130套、 3900平方米公租房的配建规模力压对手。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证实,这是广州有史以来首次有 自然人成功拍得住宅用地,按规定,李燕如随后将成立公司对土地进行开发。 李燕如在拍卖结束后称自己来自深圳,并进行过房地产开发。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李燕如在申请竞买该地块时,按照 竞买须知的要求提交了成立项目公司“广州市雅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相关证明。
问:国防厂与造纸厂的交易是否合法?为什么?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审批。本案中某国防厂转让的土地,所有权属 于国家,某国防厂只有使用权,无权转让。某 国防厂与造纸厂通过有偿转让房屋自行转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 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 收非法所得,限期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非法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 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毗邻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江苏华西村参与投资,每平方米售价4900元,比周边楼盘低 2000元……”今年初,昆明“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成了受到昆明人热捧的热门楼盘。 今年5月,从浙江来昆明做生意的陈先生在房产中介公司“21世纪不动产”一名员工的极力 推荐下,购买了一套88平方米和一套118平方米的住宅,并缴纳了房款总价30%的“代建诚意 金”,总计30.28万元。 在宣传资料上,“滨湖生态城”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六甲街道永胜村,为城中村改造项目, 由江苏华西村与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昆明宁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 “年初,君信公司找我们谈过联合开发的事,但六甲街道约1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有10条入 滇河道,属于滇池流域重点保护治理区域,尚未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六甲街道办事处相关 负责人告诉记者,“随后几个月,不断有市民来电咨询买房的事,还有人亲自到村里来看—— 我们感到有问题了。” 今年3月,六甲街道办事处与永胜社区居委会在当地媒体上做出声明,表示有关“滨湖生态 城”的房屋售卖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该片区城中村改造未确定任何开发企业……” 一个月后,官渡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也发表声明称,“相关的土地征收及建设手 续尚未获得审批,任何销售该项目商品房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预警”并没有降低购房者的热情。据初步统计,短短半年间,有40余家单位和约 2000名市民被骗,涉案资金近3亿元。 “公司是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楼盘项目是虚构的,户型图是网上下载的。”昆明市公安 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副支队长、本案专案组副组长普令德说。 普令德介绍,云南君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庆荣与其同伙租下了五星级的佳华广场酒店 一整层楼当作办公室,又租下酒店大堂作为“滨湖生态城”的展示大厅,还专门请公司制作了 楼盘的3D宣传影像。 “这样档次的售楼处在昆明房地产界应该是惟一的,看上去就很有实力的样子。”普令德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_2022年学习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B、-有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C、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投资总额-D、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B、持有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 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某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如何处置? 由出让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B、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C、因不可抗力 成动工开发迟延,给予宽免-D、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因哪些原因而终止?-A、土地灭失-B-国家根据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 使用者未申清续-期-D、-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4、八-哪些房地产权利可用于设定抵押?-A、-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B、-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 范围内的划拨土-未建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D、-房屋所有权连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出让土
3、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1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双方协议-2划拨方式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情形是-A国家机关用地-B、大学校园用地-C、-国有商业企业用地-D、军 营房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A、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己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金-B-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C、-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5%以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项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地产领域的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
该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防止市场过热和泡沫化。
2. 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明确开发商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过程的监管,确保开发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约约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房地产交易和租赁:规定和监管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和租赁双方的权益,防止虚假交易和租赁纠纷。
4.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管理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出让,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5. 房地产税收和公共收益:制定和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增加房地产税收收入,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6. 房地产市场监督和投诉处理:设立相关机构和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处理房地产领域的投诉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推动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稳定发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述城市房地产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之一。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城房地产。
二、产权保护在城房地产交易中,产权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与房地产相关的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产权的取得和转让条件,规定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保障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城房地产交易的基础。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交易的内容和条件。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防止了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四、市场监管城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市场,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包括了市场准入制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质审核制度、广告宣传的规范等。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了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五、租赁合同在城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租赁合同是保护租客和房东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制度明确了租赁合同的签订条件和内容,规定了租客和房东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法律制度保护了租客的住房权益,维护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租赁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六、建设规划与管理城市房地产的建设规划和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制度规定了城市用地规划的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
这些法律制度保证了城市房地产建设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了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形象。
七、违法处罚为了防止违法行为在城市房地产市场上泛滥,法律制度规定了房地产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制度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判定标准,规定了相应的违法处罚。
这些法律制度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威慑作用,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八、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是保证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
在我国,按照土地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用地。
而房屋是指土地上的居民住房、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如铁路、桥梁等。
房产与地产有时可分,有时不可分。
从物质形态上看,当土地作为耕地或者空地时,它只是地产;当在土地上建房时,地产与房产则连为一体,称为房地产。
就全国整个土地而言,大部分是在农村,因而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占大多数,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占极少数;城市的情况则恰恰相反,土地上有建筑物的占大多数,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占少数。
所以,“房地产”一词有广义狭义两种用法,有时指土地或房屋,有时指土地和房屋。
正是由于房产与地产的有机结合,才会产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种调整整体意义上的城市房地产关系的法律。
综合起来说,房地产作为一项财产,在法律上反映为房地产权。
其中,当土地单独作为地产时,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当房屋单独作为房产或者出租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当土地与房屋连为一体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产业。
房地产管理,包括房地产的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等。
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组织建房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的营造、维修、更新、迁移等生产性活动;从事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屋的买卖、租赁等流通性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模板范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法律目的和基本原则1. 法律目的本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 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依法确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市场竞争。
(2)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加强对消费者的维权保护,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国家优先原则: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管理具有优先发展地位,积极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定义1. 城市房地产管理指对城市土地利用,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辟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购房、出售、租赁和使用房屋等交易行为的监管。
2. 城市房地产市场指在城市范围内,由土地资源、房地产开辟企业、购房者等构成的供求关系体系。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第一节:土地出让与使用1. 土地出让(1)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2)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土地出让权的转让和登记2. 土地使用(1)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和转让(2)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和维护......第三章:房地产开辟管理第一节:房地产开辟企业登记管理1. 房地产开辟企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1)企业法人资格条件(2)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要求(3)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要求2. 房地产开辟企业的登记和备案(1)登记材料的提交和审核(2)登记证书的颁发和变更(3)备案要求和程序......第四章:购房与租赁管理第一节:购房管理1. 购房资格和条件(1)购房人资格的限制和要求(2)购房需求和竞价2. 购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合同要素和标的物的确定(2)合同缔约和公证(3)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与处罚1.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非法占用和使用土地(2)土地出让违法行为2. 违反房地产开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1)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2)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城市房地产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购房合同范本附件3:房地产开辟企业登记申请表格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相似权利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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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教学目标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掌握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学时:1/2学时教学重点、难点本章的重点是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难点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一、城市房地产(一)房地产的含义与特征房地产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
一般认为,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合称。
房产与地产分别是房屋和土地的财产形态,由于房屋和土地物质形态的一体性以及房产与地产内在价值的整体性,故可以合称为房地产。
房地产是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征:一是不可移动性,即位置上不可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即丧失或严重破坏其价值而使其财产权失去实际意义;二是特定性,即房地产标的是特定物,表现在房地产标的所在的特定位置的唯一性,以及房屋建材、类型、朝向、新旧、生态及邻里环境等方面的不可复制性,从而使其具有财产权标的上的不可代替性。
(二)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产业。
其中,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是房地产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中间辅助业务的主体属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消费者、房地产投机者等,都从不同角度参与该产业的运行。
由上述主体参与的一定范围的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总和就是房地产市场。
比如,交易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买卖市场,中介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中介市场,地产出让关系的总和构成地产出让市场(通常称地产一级市场)。
这些市场涉及国有土地形成、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以及城市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房地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重要的成熟的产业。
联合国于1986年修订公布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国际标准》把经济活动分为10类,房地产业属于其中第8类。
在我国,198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开始将房地产业列入我国第三产业。
国务院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将房地产业列为全国18个产业中的第10类产业。
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是指依法可以作为房地产业开发经营对象的房产和地产,简称为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或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
这在目前仅限于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以及经过公有住房改革依法取得产权的房地产等。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未经依法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暂不能作为产业经营的房地产;农村村民住房、宅基地等暂不能作为产业经营的房地产。
作为产业经营对象的房地产与一般意义上房地产的区别,在于它具有产业经营性,即依法可以作为产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标的。
其财产权利的基本性质或者效力位阶与其他一般房地产没有什么不同。
但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具有产业经营性,因此,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需要将其纳入反映产业政策和公共政策的房地产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比如,作为产业经营“地产”的土地要分类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作为产业经营的地产;房屋受住宅政策的影响,须分用途进行定性和分类管理等等。
一方面,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在法律上是可以通过国家房地产管理而作出定性的;另一方面,它的范围又是动态发展的,其范围随房地产产业和市场的发展而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
(三)我国城市房地产的含义我们认为,城市房地产的含义应当从房地产的产业管理的角度来理解。
凡是房地产业依法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都属于城市房地产,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也包括尚未纳入一定时期的城市规划区内、但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的其他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那么,如何理解该法规定的城市房地产呢?焦点在于对城市规划区的理解。
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城市房地产就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房地产。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和基本的。
但如果认为房地产是因为或者只有坐落在城市规划区内才适用该法,那么,这种理解又是不够全面的,不一定符合立法宗旨,而且实践上将不合理地束缚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及其规范管理。
所谓“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法的概念,是指一个城市的政府经过法定规划程序确定的、纳入本城市一定时期内市政建设发展规划的控制区域。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总体规划中划定。
”由此,落入建制镇以上城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实际上,许多与城市化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坐落在城市规划区之外,但应当而且在实践中已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来管理(包括应遵守规划管理),如连接不同城市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偏远地区高档商品房开发经营等。
这里涉及对该法立法宗旨的理解。
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那样,房地产的管理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房地产管理法,主要是因为房地产的产业化开发经营涉及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产业政策和公共政策,故应当把产业化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都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才符合该法的宗旨。
当然,城市虽然不是房地产产业化开发经营的唯一区域,但是其核心区域,产业化与城市化亦是相通的,加之立法用语讲求实用和通俗易懂,故用“城市”冠于“房地产管理法”之前并无不妥。
不过,要准确理解该法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则应当与国家对房地产的产业化管理结合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管理法规中还有的冠以“城镇”作为限定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我们认为,对其性质和适用范围的理解,同样适用上述分析原则。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一)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概念、目的及手段城市房地产管理,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的管理的总称。
所谓依法管理也就是法制化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管理运用的手段主要是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政策,这些政策的运用可分两种情形:(1)政策的内容已经体现在法律规定当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就是运用、贯彻了政策。
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依法可以按照土地划拨程序获得用地使用权。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基础设施领域各产业的政策。
又如,该法第28条规定,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有关居民住宅权的公共政策,即住宅政策。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执行上述规定,即运用了相关政策。
(2)政策的内容没有直接规定在法律中,法律只是为政策运用规定了框架、方式等,那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政策措施以贯彻相关政策。
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我国2004年5月开始进行的宏观调控中,国家正是遵照这一规定,提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注册资本)比例,有效地扭转了当时因房地产业出现鱼龙混杂的无序竞争而加剧了固定资产投资急剧膨胀的过热局面。
当然,城市房地产管理主要运用政策手段并不是说不靠其他手段,在任何管理中,公正透明的程序和明确的权限都是重要的手段或者保障。
城市房地产管理的主要环节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环节。
当然,管理重心因不同的管理阶段和环节而有所不同。
例如,在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的管理重心是用地规划、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用途与土地批出方式的配合以及土地出让金墩大化的制度保障。
对管理重心的把握既是对法律本身的尊重,也是运用法律的技巧,需要执法者在实践中加以总结推广。
(二)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房地产管理体制,是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通过机构设置、分工及管理权限划分而形成的房地产监督管理权力体系。
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1)谁有权制定房地产管理规则;(2)房地产管理机构如何设置;(3)所设置的机构如何分工和划分权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建设部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
因此,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是国务院主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中省级政府普遍实行房、地分管方式,分别设有建设厅(委员会)、国土厅(局)。
市和县(区)政府有的实行房、地分管方式,分别设立土地管理局和房地产管理局;有的实行房地统一管理方式,如设国土房管局统管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事宜。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国情和立法制度的不同,各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在国外,美国作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较少干预的国家,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住宅政策方面进行管理,如联邦政府于1961年制定的《住宅法》对房地产开发市场有重要影响。
二是类似于我国城市建设规划方面的管理,这主要是州政府的职能。
州政府和房地产开发所在地的市政当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建筑条例、区域区分用途限制指引(Zoning Ordinance)、再分区开发指引(Subdivision Ordinance)等,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是税收法律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的调节。
完备的税收制度是美国政府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决策,促使其开发经营活动能够更符合政府或者公众利益要求的重要手段。
在德国,房地产管理法主要有建筑法和城市规划法。
例如:联邦政府1960年制定的《联邦建筑法》、《联邦规划法》;各州政府制定的《地产条例》、《建筑法规》等。
而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是十分重视房地产管理的国家,制定有许多关于房地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制度。